Ⅰ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向投資者公開發售股份的行為,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是指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公司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的行為(即老股轉讓)。第三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既包括公開發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應當遵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行價格應當與新發行股票的價格相同。第四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協商確定首次公開發行時各自公開發售股份的數量。第五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時間應當在36個月以上。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後,公司的股權結構不得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不得發生變更。第六條 公司股東公開發售的股份,權屬應當清晰,不存在法律糾紛或質押、凍結等依法不得轉讓的情況。第七條 公司股東擬公開發售股份的,應當向發行人董事會提出申請;需要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事先取得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方案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第八條 發行人與擬公開發售股份的公司股東應當就本次發行承銷費用的分攤原則進行約定,並在招股說明書等文件中披露相關信息。第九條 公司股票發行方案應當載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公司發行新股的同時,其股東擬公開發售股份的,發行方案應當載明公司預計發行新股數量、公司相關股東預計公開發售股份的數量和上限,並明確新股發行與老股轉讓數量的調整機制。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主要用於籌集企業發展需要的資金。新股發行數量應根據企業實際的資金需求合理確定;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數量不得超過自願設定12個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資者獲得配售股份的數量。第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扉頁載明公司擬發行新股和公司股東擬公開發售股份的數量,並提示股東發售股份所得資金不歸公司所有;在招股說明書披露本次公開發行的股數、預計發行新股數量和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數量、發行費用的分攤原則及擬公開發售股份的股東情況,包括股東名稱、持股數量及擬公開發售股份數量等。發行公告應該披露公司股東擬公開發售股份總數及股東名稱、各自公開發售股份數量等情況,並應當提示投資者關注公司將不會獲得公司股東發售股份所得資金。第十一條 發行價格確定後,投資者網上申購前,發行人、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應當披露新發行股票及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具體數量及擬公開發售股份的股東名稱及數量。第十二條 首次公開發行時,擬公開發售股份的公司股東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招股說明書及發行公告應當說明並披露此次股東公開發售股份事項對公司控制權、治理結構及生產經營等產生的影響,提示投資者就上述事項予以關注。(一)公司控股股東;(二)持股10%以上的股東;(三)本次公開發行前36個月內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四)對發行人經營有重大影響或與發行人有特殊關系的其他股東;(五)上述股東的關聯方或一致行動人。第十三條 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當按照執業規范就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是否履行相關決策或審批程序,所公開發售的股份是否存在權屬糾紛或存在質押、凍結等依法不得轉讓的情況進行充分盡職調查,並對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後公司股權結構是否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變更發表意見,分析公司股東股份公開轉讓事項對公司治理結構及生產經營產生的具體影響。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登記、結算等事項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制訂的相關業務規定。第十五條 自願設定12個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資者不得與公開發售股份的公司股東及相關利益方存在財務資助或者補償、股份代持、信託持股等不當利益安排。存在上述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將比照《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40條的規定處理。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應當符合本規定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存在違法違規情況的,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Ⅱ 入職上市公司前買的股票賣出需要公告嗎
入職上市公司前買的股票賣出一般不需要公告,因為入職的職員一般沒有多少市值的,肯定沒有占整個公司股票的百分之五,如果股份佔比好大,請咨詢公司證券投資部,所以不用公告,如果佔到百分之五也不可能現在才入職!
Ⅲ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四)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五)發行人在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六)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3)股份公司發售股票信息用公告擴展閱讀:
當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應就有關股份發行的信息依法公開披露。其中,包括公告招股說明書,財務會計報告等。同次發行的股份,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發行的同種股份,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和利益應當是相同的。
股票的發行價格可以分為平價發行的價格和溢價發行的價格。平價發行是指股票的發行價格與股票的票面金額相同,也稱為等價發行、券面發行。溢價發行是指股票的實際發行價格超過其票面金額。
Ⅳ 股票公司發布的公告在哪裡可以及時看到
現在股票的信息上證A股在上交所發表公告,深圳A股,創業板均在深交所網站發表公告,現在有一個巨潮網是上交所深交所認可的信息披露網站,不過他們均已PDF格式發表,你要想看的話必須先下載一個PDF閱讀器,個人覺得福昕閱讀器不錯,大概5M的樣子,讀讀PDF夠了,不是很佔用內存!
Ⅳ 請問上市公司大股東增持是否需要發公告
必須要公告。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三十條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需要發布臨時公告。
Ⅵ 依法發行股票的公司應當公告哪些文件
根據公司法規定,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公司章程,並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認股人的權利及義務、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同時,為了保障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法規定公司經核准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因為財務會計報告是包括資產負債表、損溢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利潤分配表及財務會計明細表在內的反映公司生產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總結性的書面文件。
Ⅶ 上市公司出一般性公告 能買賣自家股票嗎
只要是公告出現,自家公司都不能買賣股票,以防利用消息炒作股票。
Ⅷ 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主要有
「發現一份文件裡面說: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該條款適用於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即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後(上市)後的任何並購事項必需進行披露,但若未發生則無需披露;
問題中提及「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主要有」注意:這里未提及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故理解為IPO上市發行階段的信息披露。
IPO上市前招股說明書對公司歷史沿革及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詳細的信息披露,故發行股票時不需要重新提供公司收購公告;
B.發行新股的文件包含證監會予以合作發行的批文,交易所提供的一系列相關核准/允許發行文件以及公司招股說明書等,
故選項為ABC
Ⅸ 上市公司股東股份低於5%,出售1%股票需要公告嗎
5%是公告的下限。只有當持股比例高於5%時(包括增持後達到或超過5%,減持前超過5%),都要進行公告。低於5%時,買賣就不需要公告了。
Ⅹ 股份制公司如何發行股票
發行新股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向社會公開募集,另一種是向原有的股東配售,也稱配股。這兩種方式,可以單獨運用,也可以同時運用,就是在一次發行新股時,可以將其中的一部分向原股東配售,同時將另一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
1、新股發行決議
公司發行新股,這是屬於增加公司資本的重要事項,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決議中包括:新股種類及數額、新股發行價格、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等項。
2、發行新股的核准
公司發行新股,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後,由董事會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3、公告招股文件
公司經核准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並製作認股書。
4、新股承銷
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發行的新股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5、募集後的登記公告
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由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因為募集新股後,公司資本增加,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