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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對股票是利好嗎

發布時間: 2021-05-20 22:25:11

㈠ 列舉20內中國發生的大事件對股市的影響

給你我幾年來整理的中國證券市場大事記:看看那幾件符合你的需要!
1984年8月14日,上海市政府批准了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呈批的《關於發行股票的暫行管理辦法》。
1984年11月18日,中國第一個公開發行的股票——飛樂音響向社會發行1萬股(每股票面50元),在海外引起比國內更大的反響,被譽為中國改革開放的一個信號。
1985年1月, 上海延中實業有限公司成立,並全部以股票形式向社會籌資,成為第一家公開向社會發行全流通股票的集體所有制企業。
1986年9月26日,第一個證券櫃台交易點——中國工商銀行上海信託投資公司靜安分公司。
1987年5月, 深圳市發展銀行首次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成為深圳第一股。
1987年9月27日,第一家證券公司——深圳經濟特區證券公司成立。
1988年7月9日,中國 人民銀行開了證券市場座談會,由人行牽頭組成證券交易所研究設計小組。
1990年11月2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成立。
1990年12月1日,深交所「試開業」,第一天成交安達 股票8000股,採用的是最原始的口頭唱報和白板競價的手工方式。
1990年12月19日,時任上海市市長的朱鎔基在浦江飯店敲響上證所開業的第一聲鑼。滬市的首個交易日以96.05點開盤,並以當日最高價99.98點報收,當日成交金額49萬4千元人民幣。
1991年5月21日,上交所統一實行自由競價交易,滬市股價全部放開。
1991年7月,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
1991年8月2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
1991年10月31日, 中國南方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物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眾招股,這是中國股份制企業首次發行B股。
1992年1月10日, 一種叫「股票認購證」的票證出現在上海街頭,產生大批認購證,廣義上講也是一種權證。該權證價格30元,後被炒至幾百元。
1992年5月21日,當天取消部分個股漲跌價格限制。
1992年7月7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宣布:原野股票停牌交易。這是中國證券市場首家停牌企業。
1992年8月10日,深圳上百萬人冒雨來買認購抽簽表,最後發生著名的「8•10」事件。
1992年10月12日,成立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992年11月,我國國內第一家比較規范的投資基金------淄博鄉鎮企業投資基金(簡稱淄博基金)正式設立。該基金為公司型封閉式基金,募集資金1億元人民幣,並於1993年8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最早掛牌上市。
1993年3月1日,飛樂音響等內部職工股掛牌,這是股份制企業內部職工股首次上市交易。
1993年6月29日,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正式招股上市,成為中國內地首家在香港上市的國有企業。
1993年8月17日,部分地區滬市行情傳輸中斷一個多小時,而未中斷地區照常營業,引起軒然大波。
1993年9月30日,中國大陸發生首起通過二級股票市場進行控股的「寶延風波」,延中實業股票突然停牌,深圳寶安上海公司聲明持有延中實業發行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由此揭開中國收購上市公司第一頁。
1994年1月14日,財政部代表中國政府正式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登記發行10億美元全球債券。這是中國政府發行的第一筆全球債券,也是中國政府第一次進入美國資本市場。
1994年1月26日南方某公司上海證券營業部因「紅馬甲」電腦操作失誤,以20元一股的天價買入廣船股票80多萬股(當日廣船正常價格在6.50元左右)。一筆交易虧損達1000萬元左右。
1994年7月30日,在數月無抵抗的熊途中,上證指數最低到達325.89點時,中國證監會宣布三項「救市」措施。一個半月,上證綜指上漲了223%,成為我國證券史上股指上漲速度最快的一次。
1995年1月1日,即日起滬深股市交易實行T+1交易制度。
1995年2月23日,上海國債市場出現異常的劇烈震盪,327品種成交金額佔去期市成交額近80%。對此,上交所發布緊急通知稱,當日16:20以後的國債期貨327品種的交易存在嚴重蓄意違規行為,故該部分成交不納入計算當日結算價、成交量和持倉量的范圍。稱之為「3•27國債期貨事件」。
1995年5月17日,國債期貨市場關閉,因期貨資金湧入,5月18日股市井噴,滬市單日股指漲幅達30.99%。
1995年8月9日,日本五十鈴自動車株式會社和伊藤忠商事株式會社通過協議購買法人股的形式,成為「北京北旅」的第一大股東。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首例外商A股大股東。
1996年5月29日,道• 瓊斯推出中國股票指數。
1996年6月7日,上交所擬選擇市場最具代表性的30家上市公司作為樣本,編制「上證30指數」,並在7月1日正式推出。隨後在30指數的帶領下走出了一波大級別的行情。
1996年10月23日滬市上漲20.5點,收於1010.83點,在闊別千點大關兩年後重新站上1000 點。
1996年12月15日,在市場不理會管理層十二道金牌後,《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指出股市出現過度投機,要求進一步規范。上證綜指自12月11日算起歷時13天,跌幅達31%,單日跌停個股比比皆是。
1997年2月19日,鄧小平去世,第二天兩市眾多股票跌停低開幾分鍾內被拉起到漲停報收,後歷時3個月,指數上漲了74%。
1997年4月18日法人股首次擺上了拍賣台。海南某公司持有的 600萬股海南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法人股被依法公開拍賣,開我國股票拍賣之先河。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7月2日泰國發生金融危機,隨後長達兩年的東南亞金融風暴全面爆發。
1998年4月,滬深交易所決定對「財務狀況異常」的上市公司實施股票交易特別處理。4月28日沈陽物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連續兩年虧損,被列為首家特別處理的股票。
1998年4月7日,第一批上市的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金泰,基金開元發行。1998 年11 月25日起,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一律不再發行公司職工股。
1998年12月2日,中國證監會下發《關於停止發行公司職工股的通知》。
1999年5月8日,發生美軍「誤炸」我駐南大使館事件,上證股指跳空下行逼近千點,十天後引發一場大級別的「5• 19」行情。
1999年6月15日人民日報發表特約評論員文章《堅定信心, 規范發展》「5•19」行情進入高潮。
1999年7月1日,《證券法》開始正式實施。
2000年2月14日證監會宣布改革股票發行方式: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受利好刺激,大盤漲幅超過9%。
2000年2月23日 上市公司發行轉債開先例,虹橋機場發行13.5億元5年期可轉換公司債。
2000年7月19日,上證綜指以2000.33點開盤,首次站上2000點關口,當日成交量達149.6億元。
2000年10月30日,新華社播發《假典型巨額虧空的背後——鄭百文跌落發出的警示》,引起各界強烈反響,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紛紛就「鄭百文現象」發表看法。並引起國務院領導及有關部門的高度關注。
2000年11月2日,吳敬璉針對針對《財經》雜志2000年10月「基金黑幕」事件發表文章《證券市場不能黑》,引發「股市大辯論」。
2000年12月16日上證所推出包括調整B股交易結算費用,降低交易成本在內的系列舉措,以提高B股市場運行效率。此後B股指數不斷上漲,12月25日滬市B股指數創出三年來新高,以 88.95點報收。
2001年2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決定境內居民可投資B股市場。
2001年4月23日,第一隻退市公司——PT水仙
2001年6月,國務院發布《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6月14日,滬市大盤見頂2245.42點,此後一路走低,開始綿綿數載的熊市。
2001年7月23日,社保基金正式入市。
2001年9月21日,中國內地首個開放式基金——華安創新證券投資基金成功實現了首次募集目標50億份,正式宣告成立。
2001年10月23,證監會宣布停止執行國有股減持暫行辦法,利好引發大幅反彈,滬深股市接近漲停報收。
2001年11月16日,證券印花稅下調,上證指數開於1725.45點,跳空高開104.1點,但當天收出長陰,收於1646.76點,僅上漲1.57%。
2002年6月24日,國務院決定停止減持國有股,上證指數跳空高開,全天漲幅高達9.25%,上漲144.59點,收於1707.31點。
2002年9月23日起,上市新股於上市首日即計入指數計算。此前上交所新股上市後股指的計算方式是上市第二天計入指數。
2002年12月1日,中國證監會與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頒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開始正式施行。
2003年2月19日 ,滬深交易所計對封閉式基金存在交易上的缺陷,規定封閉式基金最小報價單位「分」改「厘」, 3月3日起正式實施。
2003年3月,第一家瑞銀華寶申請QFII資格。
2003年4月,「非典」」流行,交易清淡,行情回落。
2003年10月22日,中共中央發布《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受此消息影響,上證指數當日大漲33.71點,收於1398.01點,單日漲幅達2.47%。
2004年2月2日,國九條出台,同年4月為落實國九條,證監會成立六個工作組。
2004年6月25日,中小企業板塊正式登場、首批八隻股票上市,這是落實「國九條」的首項具體措施之一。
2004年6月30日, 濟南鋼鐵上市首日跌破發行價,一級市場新股不敗神話在中國股市正式宣告終結。濟南鋼鐵上市首日跌破發行價,一級市場新股不敗神話在中國股市正式宣告終結。
2005年4月29日,經過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宣布啟動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
2005年6月6日,滬市大盤見底998.23點,從而結束了長達四年的熊市。
2005年6月10日, 三一重工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獲得通過,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第一個通過股權分置改革實行全流通的上市公司。
2006年5月20日,滬深證券交易所和中國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發布關於資金申購上網定價公開發行股票的實施辦法。滬市新辦法將申購上限放寬到當次上網發行總量或9999.9萬股,深市規定申購上限為不得超過本次上網定價發行數量,且不 超過9999.995萬股。
2006年6月19日,新老劃斷後的第一隻新股中工國際在深圳中小板上市,這標志著終止一年多的IPO恢復,由於是一年多以來的首次IPO,該股首日受到市場資金的瘋狂追捧,首日漲幅達到332.03%,最大漲幅更是達到驚人的576%。
2006年12月26日,滬指報收2505.70點,當日成交額457.9億元,首次站上了2500點的高位。
2007年1月9日, 國內保險第一股「中國人壽」成功回歸A股,成為首家A股上市保險公司。這標志著保險公司登陸A股的序幕拉開。
2007年2月26日,滬市大盤首次突破3000點。120隻股票達到10%漲停位,投資者企盼的春節後「開門紅」成為現實。
2007年5月9日,大盤藍籌股推動滬深兩市大幅上漲,滬市大盤突破4000點,滬綜指收報4013.08點。
2007年5月31日,調高股票印花稅,單日震盪320點創15年紀錄。
2007年8月23日,滬市大盤突破5000點.,盤中上摸5050.38點,報收5032.49點。
2007年9月28日,滬市大盤突破5500點,迎接58周年國慶節。
2007年10月16日,黨的「十七」大召開,滬市突破6000點,最高到達6124.04點,成為了歷史以來的最高點位。
2008年1月14日,證券論壇討論資本市場改革發展要以全球視野, 5500不攻而破,滬市又進入了進一步的下跌周期。
2008年3月14日,受國內平安再融資,雪災,大小非解禁和物價上漲等壓力,以及美國次債進一步影響滬市直破4000點。
2008年4月16日,中國第一隻以角為計價單位的股票紫金礦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上申購,申購價為7.13元。
2008年4月22日,管理層明確大小非減持的有關規定,上證指數高開低走,次日跌破3000點至2990點。
2008年4月24日,受證券交易印花稅從0.3%降為0.1%影響,上證指數大幅收高。
2008年5月13日,受隔日下午14時28分汶川八級大地震影響,股市低開後返身走好,一度廣大投資者以不拋股票來支撐指數。
2008年8月8日,29屆北京奧運會召開,大盤以「利好」出盡而大跌,次個交易日跌破2500點,收於2470.07點。
2008年9月16日,受美國雷曼兄弟銀行倒閉,美國股市暴跌影響,以及央行下調銀行准備金和貸款利息拖累,金融股大幅下跌,上證指數跌破2000點,9月18日跌至1802.33點。
2008年9月19日,受管理層允許匯金公司對工建中三大銀行護盤等三大利好消息影響,大盤出現了幾乎集體漲停的壯觀。
2008年10月28日,隨著全球證券市場全面殺跌,上證指數又走入下降通道,當日盤中最低到達1664 .93點,也是這次暴跌的最低點。
2009年3月3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自5月1日起實施。這意味著籌備十餘年之久的創業板有望正式開啟。
2009年4月3日,中國證監會決定撤銷寧波立立電子2008年7月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決定,同時要求立立電子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這在中國證券市場尚屬首例。
2009年6月10日, 證監會正式公布《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實施之後將隨時向企業發審核批文。這意味著暫停8個多月的IPO重啟。
2009年7月29日,金融危機全面全面爆發以來全球最大一單IPO中國建築在滬市登陸,上海證券市場發生了有史以來3031.75億的最大單日成交量,並出現09年最大的跌幅,盤中連破3400,3300,3200點整數關,報收3266.43點。
2009年10月30日,等待了十年,首批創業板股票共計28家公司在深圳登陸,當日盤中受到爆炒而幾度被停牌。
2009年12月8日 被稱為中國「證券業死刑第一人」的原中國長城信託投資公司北京證券交易營業部總經理楊彥明被執行死刑,但6500多萬元贓款的去向仍是一個謎團。此案從一審、上訴、發回重審、再上訴,歷時五年之久。
2010年1月8日,證監會宣布,國務院原則同意推出股指期貨交易。2月22日,期貨公司獲准受理股指期貨開戶。
2010年3月26日,證監會正式做出批復,同意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市滬深300股票指數期貨合約。
2010年4月16日,股指期貨上市,由於市場有了做空機制,股指開始了一輪大幅殺跌走勢。

㈡ 減持股份對股票是好還是不好

你好,股東減持對股價的影響:
1、稀釋了二級市場的資金總量,因為大股東們減持1%,往往也會帶來數千萬元甚至數億元的資金流出證券市場,尤其是那些從財務投資角度減持籌碼的大股東們更是如此。
2、股東大量減持說明公司的領導層已經發現未來該公司的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股價在近期可能成為很長時間無法超越的高點,對股價非常明顯的打壓。
3、從產業資本的角度提醒金融資本,因為連控股股東都開始股票減持。因此小投資者們都沒有任何堅持的必要了,股東堅持都會成為新的標准。
4、盤活了股市市場的籌碼,提升了股市市場的籌碼流動性。畢竟部分大股東的減持並非是因為股價嚴重高估,而是控股股東為財務問題而做出的減持動作。
5、股東們的減持股票籌碼一旦被市場所消納,且股價再度積極走高,那麼極有可能強化股市市場的牛市氛圍,在持續減持聲中一路上漲一樣。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㈢ 控股子公司股份制改造對股票是利好嗎

當然。
能夠進行股份制改造,是要符合一系列條件的,主要是業績方面較好的表現。
我國的上市公司整體是優秀公司的代表,不僅是一份榮譽,也能在業務上獲得各種便利和實惠,進入發展的快車道。

㈣ 借殼上市後,是不是借殼者和被借者的股票都會升對兩方來說都是利好

你好,借殼上市是非上市公司能夠運用發售公司,在金融市場上股權融資的工作能力開展股權融資,為企業的發展趨勢服務項目。借殼上市分成2個流程,最先是股份轉,次之是財產換置,也就是說人們常說的借殼上市。
股票借殼上市是利好嗎?
借殼上市有立即發售無可比擬的優勢。最突顯的優勢就是說殼公司因為開展了資產置換,其營運能力進一步提高,在股票市場上的使用價值將會快速提高,因而企業所選購的股份使用價值也將會成倍增加,企業因而所獲得的盈利將會十分極大。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㈤ 1993年頒布實施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在05年證券法修訂06年實行以後是否還效

無效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令第112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建立和發展全國統一、高效的股票市場,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股票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關於股票的規定適用於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

第三條 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保障國有資產不受侵害。

第五條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是證券委的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人民幣特種股票發行與交易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將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須經證券委審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均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的股票的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
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售股票。
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表。

第二十六條 承銷機構應當在承銷期滿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期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會公眾作出要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二十九條 股票交易必須在經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股票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

第三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股票已經公開發行;
(二)發行後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持有面值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個人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個人持有的股票面值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一千萬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業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但是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公開發行股票符合前條規定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確定具體上市時間。審批文件報證監會備案,並抄報證券委。

第三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送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注冊文件;
(三)股票公開發行的批准文件;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五)證券交易所會員的推薦書;
(六)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七)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條 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後,上市公司應當公布上市公告並將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文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告的內容,除應當包括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號;
(二)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十名股東的名單及持股數額;
(三)公司創立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決議;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其持有本公司證券的情況;
(五)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
(六)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三十六條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不得損害國家擁有的股份的權益。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保管、清算、過戶、登記機構和證券經營機構,應當保證外地委託人與本地委託人享有同等待遇,不得歧視或者限制外地委託人。

第三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前款規定適用於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九條 證券業從業人員、證券業管理人員和國家規定禁止買賣股票的其他人員,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買賣股票,但是買賣經批准發行的投資基金證券除外。

第四十條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有關專業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購買或者持有該股票。
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有關專業人員,在其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成為公開信息前,不得購買或者持有該公司的股票;成為公開信息後的五個工作日內,也不得購買該公司的股票。

第四十一條 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購回其發行在外的股票。

第四十二條 未經證券委批准,任何人不得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

第四十三條 任何金融機構不得為股票交易提供貸款。

第四十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將客戶的股票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

第四十五條 經批准從事證券自營、代理和投資基金管理業務中二項以上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將不同業務的經營人員、資金、帳目分開。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購

第四十六條 任何個人不得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超過的部分,由公司在徵得證監會同意後,按照原買入價格和市場價格中較低的一種價格收購。但是,因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量減少,致使個人持有該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過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內不予收購。
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個人持有的公司發行的人民幣特種股票和在境外發行的股票,不受前款規定的千分之五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 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但是,因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量減少,致使法人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在合理期限內不受上述限制。
任何法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後,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百分之二時,應當自該事實發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
法人在依照前兩款規定作出報告並公告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和作出報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者間接買入或者賣出該種股票。

第四十八條 發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百分之三十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發出收購要約,按照下列價格中較高的一種價格,以貨幣付款方式購買股票
(一)在收購要約發出前十二個月內收購要約人購買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二)在收購要約發出前三十個工作日內該種股票的平均市場價格。
前款持有人發出收購要約前,不得再行購買該種股票。

第四十九條 收購要約人在發出收購要約前應當向證監會作出有關收購的書面報告;在發出收購要約的同時應當向受要約人、證券交易場所提供本身情況的說明和與該要約有關的全部信息,並保證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不產生誤導。
收購要約的有效期不得少於三十個工作日,自收購要約發出之日起計算。自收購要約發出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收購要約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第五十條 收購要約的全部條件適用於同種股票的所有持有人。

第五十一條 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持有的普通股未達到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的,為收購失敗;收購要約人除發出新的收購要約外,其以後每年購買的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過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五。
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持有的普通股達到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公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交易。
收購要約人要約購買股票的總數低於預受要約的總數時,收購要約人應當按照比例從所有預受收購要約的受要約人中購買該股票。
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持有的股票達到該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九十時,其餘股東有權以同等條件向收購要約人強制出售其股票。

第五十二條 收購要約發出後,主要要約條件改變的,收購要約人應當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約人。通知可以採用新聞發布會、登報或者其他傳播形式。
收購要約人在要約期內及要約期滿後三十個工作日內,不得以要約規定以外的任何條件購買該種股票。
預受收購要約的受要約人有權在收購要約失效前撤回對該要約的預受。

第五章 保管、清算和過戶

第五十三條 股票發行採取記名式。發行人可以發行簿記券式股票,也可以發行實物券式股票。簿記券式股票名冊應當由證監會指定的機構保管。實物券式股票集中保管的,也應當由證監會指定的機構保管。

第五十四條 未經股票持有人的書面同意,股票保管機構不得將該持有人的股票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

第五十五條 證券清算機構應當根據方便、安全、公平的原則,制定股票清算、交割的業務規則和內部管理規則。
證券清算機構應當按照公平的原則接納會員。

第五十六條 證券保管、清算、過戶、登記機構應當接受證監會監管。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後六十日內提交中期報告;
(二)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一百二十日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報告。
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應當符合國家的會計制度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由上市公司授權的董事或者經理簽字,並由上市公司蓋章。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列中期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財務報告;
(二)公司管理部門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分析;
(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四)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變動情況;
(五)公司提交給有表決權的股東審議的重要事項;
(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列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簡況;
(二)公司的主要產品或者主要服務項目簡況;
(三)公司所在行業簡況;
(四)公司所擁有的重要的工廠、礦山、房地產等財產簡況;
(五)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情況,包括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股東的名單及前十名最大的股東的名單;
(六)公司股東數量;
(七)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況、持股情況和報酬;
(八)公司及其關聯人一覽表和簡況;
(九)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信息摘要;
(十)公司管理部門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分析;
(十一)公司發行在外債券的變動情況;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三)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公司最近二個年度的比較財務報告及其附表、注釋;該上市公司為控股公司的,還應當包括最近二個年度的比較合並財務報告;
(十四)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六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報告提交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並向社會公布,說明事件的實質。但是,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認為向社會公布該重大事件會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會導致股票市場價格重大變動的,經證券交易場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況:
(一)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二)公司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三)公司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
(五)公司未能歸還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六)公司發生重大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虧損;
(七)公司資產遭受重大損失;
(八)公司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要變化;
(九)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等,可能對公司的經營有顯著影響;
(十)董事長、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實;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三)公司進入清算、破產狀態。

第六十一條 在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時,該公司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作出公開澄清。

第六十二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該公司普通股的,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和該公司報告其持股情況;持股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該變化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和該公司作出報告。
前款所列人員在辭職或者離職後六個月內負有依照本條規定作出報告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將要求公布的信息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
上市公司在依照前款規定公布信息的同時,可以在證券交易場所指定的地方報刊上公布有關信息。

第六十四條 證監會應當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所提交的報告、公告及其他文件及時向社會公開,供投資人查閱。
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為公開信息,但是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規予以保護並允許不予披露的商業秘密;
(二)證監會在調查違法行為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和文件;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六十五條 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權他人代理行使其同意權或者投票權。但是,任何人在徵集二十五人以上的同意權或者投票權時,應當遵守證監會有關信息披露和作出報告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 上市公司除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提交本章規定的報告、公告、信息及文件外,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提交有關報告、公告、信息及文件,並向所有股東公開。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適用於已經公開發行股票,其股票並未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章 調查和處罰

第六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證監會有權進行調查或者會同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調查;重大的案件,由證券委組織調查。

第六

㈥ 上市公司的員工可以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不可以,《證券法》中 第七十三條規定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第七十五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內幕信息包括:

1、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6)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對股票是利好嗎擴展閱讀

1、法律責任形式

《證券法》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責令停止;責令改正;責令依法處理;責令關閉;退還資金;依法賠償;取締;撤銷證券任職或從業資格;暫停或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暫停或撤銷自營業務許可;撤銷證券業務許可;吊銷公司營業執照;警告;罰款;依治安處罰條例處罰;沒收;行政處分;刑事處分等等。

其中,罰款有的是在一定標准內按一定比例罰款,最高達20%;有的按一定標準的倍數罰款,最高達5倍;有的按金額罰款,最高達人民幣60萬元;有的則是按其非法買賣的證券等值以下罰款等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人的措施。所謂證券市場禁人,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法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應全部上繳國庫。

當事人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證券犯罪

違反《證券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為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等。

㈦ A公司原股東是個自然人,部分自然人將90%的股票給信託公司管理,該信託公司的控制人是國資委,公司算國有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第十六條第一款「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及《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三條「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也不屬於信託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託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信託公司對外投資的資金來源為固有財產和信託財產兩種情況。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信託公司如用固有財產對外投資僅能投資到金融類公司,不能進行實業投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信託公司用於購買股權的財產性質應為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第十六條第一款「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及《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三條「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也不屬於信託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託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規定,該部分股權亦不具有國有股成分。
故該公司不算國有公司。

㈧ 股權質押目的是補充企業流動資金是利好嗎

1-從理論角度講,股權質押一般是中性消息,是公司缺少資金進行融資的一種行為。
一方面,股權質押是股東是為自身的融資做擔保,對股票價格的影響不大。而且,如果融入資金對公司發展經營有利,對股價而言應該是利好消息。另一方面,股東因為股東本身的財務上的困難或問題進行股權質押,可能影響上市公司的形象或對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產生微妙的影響,從而對股價產生不利影響。所以,並不能從股權質押行為本身簡單判斷是利好或者利空。
2-上市公司大股東質押股權的優缺點

優點
股權是大公司股東可用來抵押或質押的優質資產。作為上市公司大股東資金融通的一種重要手段,股權質押的優勢在於:對於大股東來說,其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是可用來抵債或質押的優質資產。相對於其他抵押物而言,股權具有透明度高、可兌現性強的特點,因此質押方金融機構更願意接受。

缺點
(1)盈利能力已經較弱,資產負債率很高的大股東進行股權質押可能導致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許多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在上市公司剝離上市時,已將優良資產全部注入上市公司了,其盈利能力已經較弱,資產負債率也很高。在這種情況下,再質押借款,必然導致負債率的進一步上升和財務狀況的進一步惡化,一旦借款運用不當導致其償債能力喪失,必然通過股權的紐帶牽連到上市公司。
(2)可能影響投資者預期。大股東法人股質押給市場的信號往往是大股東抑或上市公司的資金鏈出了問題,會影響投資者預期,導致股價下挫。
(3)大股東的過度杠桿化可能引發市場對大股東不良財務行為的猜測。大股東憑其控股地位而對上市公司進行利益操縱,可能通過關聯交易、產品轉移定價等手段,尤其是借戰略調整之名而行經營控制之實,對上市公司進行利益輸送。
(4)大量高比例股權被大股東質押出去後,有相當可能性存在著這些股權被凍結、拍賣,進而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危險。控股權的轉移會引起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管理團隊和企業文化的變動,從而引起上市公司的動盪。
(5)由於股權質押會增加大股東與其他股東質押的代理沖突,導致控制權和現金權變相分離,因此有著股權質押行為的大股東更容易發生對上市公司的資金侵佔。

㈨ 上市公司股東對股票進行市值管理是利空還是利好

屬於利好。
利多:股市用語,又叫利好。利多就是指消息有助於提升股價,利多消息的來源,大部份是來自於公司內部,如營業收入創新高、接獲某大訂單等。
利空就是指能夠促使股價下跌的信息,如股票上市公司經營業績惡化、銀行緊縮、銀行利率調高、經濟衰退、通貨膨脹、天災人禍等,以及其他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方面促使股價下跌的不利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