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為什麼公司購買長期持有的股票,用銀行存款支付後,要計入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1、若企業是上市公司執行的是2006年頒布的會計准則,則區分如下進行處理:
1)購入股票的目的是賺取差價。則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買價)
投資收益(手續費)
貸:銀行存款
2)購入時管理當局沒有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如持有的限售股,且對上市公司不是控制或重大影響,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成本加手續費)
3)購入時能對上市公司控制或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
則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加手續費)
2、非上市公司或未執行新會計准則
1)持有期限短,不以控制為目的
則 借:短期投資(成本加手續費)
2)為長期持有情況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加手續費)
⑵ 銀行可以持有股票嗎
不違法,這就是你說的這一條中寫的「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個除外。而且現在銀行可以設置理財子公司,子公司是可以參與證券投資的!
⑶ 企業或者銀行可以持有別的企業的股份嗎為什麼要持有
企業法人之間是可以相互持股的,為什麼要持有主要是企業自已的決策,一是可以分得另外單位的利潤,二是有些企業有佔有另一企業的慾望,當然也有被投資單位虧損或破產的,這個問題誰也保證不了,要把握好.
⑷ 公司持有其它公司股票獲利後……
1、(1)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獲利,如果是在股票市場上短期持有,指的是該股票股價升高而形成的利益,則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或: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貸:資本公積
如果公司處置該股票,則相應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及資本公積要轉入投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貸:投資收益 (假設售價高於賬面價,如果低於賬面價計入借方)
同時: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投資收益
或:
借:資本公積
貸:投資收益
(2)如果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為長期股權投資,且對被投資公司有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則:
在對方公司留存收益增加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投資收益
在對方公司除留存收益外其它權益增加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資本公積
在對方公司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時:
借:應收股利
貸:長期股權投資
在收到對方公司的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利
(3)如果公司持有其它公司的股票,非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則僅在對方公司宣告發放股利時確認收益:
如果該股利是公司持有對方公司股票後,對方公司獲得的,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如果該股利是公司持有對方公司股票後,對方公司發放的歸屬於公司取得對方股票時期之前獲得的:
借:應收股利
貸:長期股權投資
收到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利
2、(1)公司的股票溢價,如果是初始投資時,投入公司的金額超出股票面值的部分:
借:銀行存款
貸:股本
貸:資本公積
(2)公司的股票在市場上價格升高,公司不做任何賬務處理。
⑸ 商業銀行能否持有工商企業的股票,為什麼呢
不能。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⑹ 當一些銀行手中持有的其他公司股票的市值居然超過銀行本身的股市總價,此時為什麼適合買進這些銀行的股票
衡量股價最重要的因素不是有沒莊家,熱門不熱門,而是當前股價與該企業凈資產的比例,銀行持有的其他公司股票市值增加等於銀行凈資產增加,相對而言該銀行股價自然水漲船高,而且凈資產擴大更有利於穩定股價,適合長期投資。
⑺ 為什麼日本銀行可以持有公司股份中國不可以
因為體系不一樣。
中國銀行公司性質:國有獨資商業銀行
日本銀行公司性質:股份制中央銀行
中國銀行主營商業銀行業務,包括公司、個人金融、資金業務、資金國際業務和金融機構業務等業務。
日本銀行根據日本銀行法執行以下職能:
發行紙幣現鈔並對其進行管理
執行金融政策
作為政府銀行的同時,擔任「最後的貸款者」這個銀行的銀行角色
執行與各國中央銀行和公共機關之間的國際關系業務(包括介入外匯市場)
⑻ 商業銀行持有企業股票如何處理
兩種處理方式:
來源於貸款質押的並且在期內的,應放著不能動,在還債後返還;
過了期限的,作為處理銀行壞賬的方式之一,可拍賣、協議轉讓股票(在兩種不同的交易平台上操作)。
⑼ 銀行可否持有其他公司股票
可以持有的
⑽ 課本上說銀行不能持有股票,有那位大蝦能解釋一下為什麼
一般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穩定性相當差,流動性強,加之股權分散,一般股東不可能聯合起來對公司的經營者施加影響,導致股東對公司經營者的直接監控作用相當有限。這樣公司的控制權就掌握在公司經營者的手中,但是銀行在一國經濟中占金融主導地位,為了防止銀行資產進入股市,防範相關的風險,按照中國現行的《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能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