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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股票股份能退股嗎

發布時間: 2021-05-21 08:42:05

㈠ 為什麼股票不能退股

因為,股票是企業發出來的,募集到的資金經已在企業內部進行運作,如果需要退股,則是等於說要從企業內部抽離資金,而,當企業其餘股東在半數以上(含半數)不同意的情況下,則不能夠退股抽離資金,因為,資金是企業的命脈!不過,雖然不可以退股,但可以賣股!你可以聯系有識之士出售自己手中的股票!

㈡ 股票可以退股么請解釋一下

對於掛牌交易的股票不存在退股一說,只能是擇價出售。
就是民間的參股想要退股也必定是有人出錢接手的。

㈢ 股東持有的股份怎樣才能退股

股東若想退股的話可考慮將手上的股份轉讓於他人。股份的轉讓分為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公司法中對股東股份的轉讓有詳細的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

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㈣ 股票是怎樣退股的

不可能退股

仔細看你買的什麼股 根據價錢 自己看著行了就買掉了

也可以去證券公司賣點 問大堂經理就好了

㈤ 我購買了某公司的原始股,後來公司卻要我退股,這樣可以嗎

公司沒正當理由無權要求你退股, 但要注意幾種情況:你購買原始股的交易不合法或不符合公司規定的程序,因為政策原因(比如公司是國營股份)出讓股份者非授權出售或當時允許出售但國家政策變化,股權轉讓價格明顯不公正等,出現這些情形需區別對待和處理。總之要根據情況公司無權簡單要求你退股。

㈥ 本來是問人買的股權現在想要退股怎麼退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估值。

比如你入股的時候網吧價值10萬,你投資了1萬,就是有10%的股份。 現在網吧價值20萬,你應該得到10%的股份,也就是2萬的回報。

但是如果是合作不愉快,應該沒有這么好的退股方式,LZ就指望拿到本錢和一定的利就可以了吧?

㈦ 入了股也可以隨便退股嗎

一般都有合同的,當然是可以的。

㈧ 我入了公司的股份,但是現在想退股,可以嗎

如果公司沒有上市,一半來講不是想退就能退的,這些需要跟公司老闆協商,得到認可後方才可以順利推出。股權投資與股票是不一樣的。

㈨ 股東可以退股嗎有什麼條件

股權分為資格股和投資股兩種,其中投資股只能轉讓、繼承與贈予,不得退股,有限責任公司不能退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四)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投資雙方在公司設立時一定有股東大會,並且有公司章程股東文件等材料,上面有協議的退出條件,當初怎麼協議的就怎麼退出。程序就是符合當初的協議情況下,帶材料去工商局辦理轉讓股權。
二、股東協商會議程序:
1、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
2、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規定被轉讓股權方的條件要求和范圍。
3、所有步驟要以法律導向為標准,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並在會議中強調指出。
另,股份可以轉讓(公司內部或者外部都可以),也可以贈予。一般不會出現你說的問題3的情況。確實沒有人接手的話,就一直留著,等著別人繼承。
三、退股相關法規:
(一)《公司法》有相關規定第三十六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公司的法人財產獨立於股東,股東一旦出資,用於出資的財產的所有權即轉移至公司,每個股東都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承擔風險,分享利益。股東僅享有股權,公司則以其全部財產獨立地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二)相關法規基本內容: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