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專家來:股份有限公司 股權轉讓的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於他人出賣某種財產權利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於他人購買的權利。在目前法律規定中存在的優先購買權主要包括: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以及本文所探討的股東優先購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內容。
股東優先購買權,是指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於他人購買轉讓股權的權利。
『貳』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與優先購買權
股份公司是完全的資合公司,而股東優先權是立足於保護具有人合性的有限公司的股東利益及控制公司權利,因此說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不存在優先購買權的保護問題。
『叄』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約定股權轉讓的優先受讓權之法律效力問題
不可以的。
公司法第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上述法條說的是董事、監事、高管的轉讓章程可以做出另外的限制。
而做出該規定的原因就是防止董事、監事、高管轉讓股權的時候,對公司造成有可能的危害。
股份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自己的股份。
『肆』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怎麼回事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於第三人時,享有的在同等條件優先於第三人購買的權利。
簡介:
優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特定對象的先於其他權利人主張自己財產權利的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伍』 股份公司是否存在優先購買權
(因為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從而可能對其他大眾小股東造成利益損害)。答:理論上:股份公司是股票自由買賣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合夥企業存在優先購買權,是由其封閉性、人合性決定的;股份公司強調公開性、資合性,所以沒有優先購買權存在的基礎。之所以將股權劃分為等額的股份並形成為股票,就是為了配合自由交易的便利。
實踐上:上市公司的股票都在證券交易所交易,而交易所多採用集中競價制度,價格優先、時間優先。一旦競價成功則由電腦配對即時完成交易,不可能設想這時候再有一個人進來主張優先購買權。
股東為何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作者: 周松平李振傑 發布日期: 2004-10-25 在上市公司股權拍賣、特別是成交價低於凈資產值較多的新聞報道中,我們經常看到流通股股東的質疑,認為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依據是《公司法》第35條關於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規定。筆者認為這一條只適用於「有限公司」,並不適用於「股份公司」,這是上市公司股權拍賣認識上的一個誤區。 首先,法律規章並沒有股東優先購買權的保護條款。《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而《公司法》第143條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這里並沒有提到誰有優先購買權。 有限責任公司體現的是人合與資合兼有的特點。而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公司信用的基礎在於公司資本而不在於股東,公司資本股份由誰持有對公司信用並無影響,股份的轉讓也不涉及公司資本的增減,僅僅是股份持有人的變化。股東的股份轉讓權是股東的固有權利,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均不得對此權利之行使加以限制或剝奪。可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亦無優先購買權。 再從最高人民法院和財政部《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看,也沒有提及誰有優先購買權,只是規定針對某種特殊標的可以設定競買人資格條件。這里的競買人資格限定權與優先購買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其次,股東優先購買權不便於保護。《公司法》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這里「依法轉讓」的依據是《證券法》,《證券法》遵循的是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原則。《證券法》第33條規定「證券交易的競價實行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原則。」試想如果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交易前首先要判斷競買者是否是股東,這無形中增加了交易的復雜程度,《證券法》的交易原則將無法實行。 最後一點,股東優先購買權不僅沒有保護條款,相反還有許多限制。比如自然人股東禁止參與股權拍賣中的競買,股權拍賣僅限於法人之間。最高人民法院和財政部《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有規定,國有股權競買人應當具備依法受讓國有股權的條件,否則將不能登記過戶。 再如投資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持股超過5%要進行公告,並在一定時間內不得買入該股票;持股超過30%要發布收購報告書或申請豁免收購義務,並在一定時間內不得買入該股票等等限制。 所以說,上市公司股權拍賣遵循的是「拍賣」的最高法則——價高者得。股東優先購買權的保護,是上市公司股權拍賣認識上的一個誤區。
『陸』 股權轉讓中優先購買權有什麼法律規定
具體規定如下: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6)股份公司股票轉讓優先購買權擴展閱讀:
優先購買權的實質條件:
(一)首先,同等條件主要指價格條件
在買賣合同中,價格條款是其核心條款,集中反映了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只有在價格條件相同前提下,才能保障在優先購買權行使的同時,維護出賣人的利益,實現法律公平、合理的精神。
但這里的價格是指在公平、合法的前提下形成的價格,若該價格條件是在乘人之危、欺詐、脅迫或惡意串通等情況下形成的,則不得成為先買權人購買的「相同價款」。此時先買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以市場價格作為購買價格。
(二)其次,除價格外,衡量「同等條件」還應當考慮付款期限、付款方式
因為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將會涉及到出賣人的期限利益、價款受償的風險。在行使優先購買權時,先買權人不得超過第三人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期限而主張與出賣人訂立合同,但出賣人同意的除外。
如果出賣人允許第三人延期付款,由於延期付款涉及到付款人的信用和出賣人承擔的價款可能不受清償的風險,因而只有在先買權人就延期支付價款提供了相應的擔保,足以保障出賣人能按期受償時,才可將延期付款視為同等條件。
同時如果第三人允諾一次性付清,則先買權人主張分期付款的,則不能構成同等條件。
(三)再次,在特殊情況下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來確定「同等條件」
出賣人可能會因某種特殊原因的存在而決定將標的物賣於第三人或以較為優惠的價格賣於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適用優先購買權以及如何確定「同等條件」呢。
在這種情況下不適用優先購買權制度將會造成出賣人與第三人為了規避優先購買權的適用,惡意串通,故意製造「特殊原因」,這樣將會造成優先購買權制度形同虛設,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故應適用優先購買權。這種情況下「同等條件」確定可以考慮遵循下列原則:
(1)當出賣人與第三人所訂立的合同中有從給付義務的,若該從給付義務先買權人可以履行,則為了保護出賣人的利益,如果先買權人不願履行該從給付義務,則視為未達到「同等條件」。
若先買權人不能履行該從給付義務,則只有在先買權人可以價金代替該從給付或者沒有該從給付,合同仍可成立時才能行使優先購買權。
(2)當出賣人基於某種特殊的原因給予其他買受人一種較為優惠的價格時,「而這種特殊原因能以金錢計算,則應摺合金錢計入價格之中。如果不能以金錢計算,那麼應以市場價格來確定。
」當然,我們應該考慮到,將優惠價格賴以形成的基礎(特殊原因)折價,不僅存在一定難度,而且與一般道德標准相悖,不利於弘揚公民之間互助友愛的道德風尚,即使以市場價格來補償,也只能使出賣人眼前的現實利益得以維護,仍會損害其未來利益及其與第三人之間的各種利益關系。
但是我們在適用法律時要對各種利益關系予以衡量,保護社會效益最大的利益關系,在公民互助友愛的道德風尚與法定的先買權人利益之間,我們當然會選擇後者。
而且筆者認為對於公民之間互助友愛的道德風尚,出賣人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給對方以補償,而並非必須以出賣標的物給對方的方式。
(3)當出賣人轉讓給第三人的標的物大於優先購買權的標的物時,如果其為可分物,則先買權人可僅以優先購買權標的物部分與出賣人訂立合同。
若為不可分物,並且該不可分物的分割致使權利人顯受損失的,則先買權人有權要求擴大優先購買權標的物及於不可分物全部而訂立合同。
資料來源:
網路-優先購買權
『柒』 股權轉讓的優先購買權是怎樣規定的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您提問的內容屬於《公司法》的內容。
一、《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優先購買權的出現情形和取得方式:「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了優先購買權的法院操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三、對於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九民紀要》做了如下解釋:「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2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徵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規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為由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准確理解該條規定,既要注意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也要注意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認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訂立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東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在其主張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同等條件購買股權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除非出現該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另一方面,為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股權轉讓合同如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有效。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雖然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關於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響其依約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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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 其他股東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股東之間股份轉讓,其他股東沒優先購買權
股份對外轉讓,同等條件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玖』 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 原股東是否有優先受讓權
一般情況下,沒有。
優先購買權一般指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東向外轉讓股權的時候,其他股東擁有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第71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時候,將股票轉讓即可。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除非章程有另外約定,股份公司的股東轉讓股票的時候,其他股東無優先購買權。
股份公司是一種資合性公司(非上市的股份公司有一定的人合性),其設立的基礎就是資合,所以無需保證其人合性。所以,股東轉讓股權的時候,其他股東沒有優先購買權。
『拾』 股份公司股權轉讓原股東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在股權轉讓時所簽署的股權轉讓合同中,除了要有轉讓方和受讓方簽字確認外,還要有公司其他股東簽字確認,這份轉讓合同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因為公司其他股東具有優先購買權,其簽字確認表明其已知曉此次轉讓並已放棄優先認購的權力。
以上由廣州證客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