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股票技巧 » 公司股票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擴展閱讀
中國鐵鈦股票代碼 2025-06-22 20:39:43
msci剔除中國股票 2025-06-22 19:23:05
股票交易依據分析報告 2025-06-22 18:29:17

公司股票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發布時間: 2021-05-24 22:56:03

㈠ 股票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屬於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㈡ 哪些公司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從股權性質看,股權屬於財產權利,是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權能、具有價值,可以交易,定義在財產范圍內是沒有問題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所述,婚前財產、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取得且確定只歸屬於一方個人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那麼,這里公司的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關鍵要看公司股權的取得時間、方式以及有無婚內財產定。 對公司的股權有婚前就取得的,也有婚後取得的,在結婚時也沒有做過婚內財產約定,所以,在婚前取得公司股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後取得的股權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㈢ 股權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從婚姻法相關條例中可知婚後獲得的股權是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依據取得股權的時間而定,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一般為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㈣ 公司股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公司股份如果是婚前持有,應為個人財產,婚後持有為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㈤ 股權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股權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或變價款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對股權變價款享有應有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再一次向社會大眾明確規定,夫妻在離婚時分割的是「出資額」而非「股權」。股權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在最高法層面已經初步的達成共識。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再一次明確無誤的規定:夫妻離婚分割的是「出資額」而非「股權」。

1、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明確規定夫妻離婚分割的是「出資額」而非「股權」。

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實施。其中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2、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夫妻離婚分割的也是「出資額」而非「股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二、當事人主張因股東的配偶與股東之間的夫妻關系,故轉讓的案涉股權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沒有法律依據。

三、股權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或變價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對股權變價款享有應有份額。

四、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

綜上,夫妻雙方婚後以共同財產出資成立公司,但股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該股權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知識就是對「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問題進行的相關解答,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關注無訟,私信咨詢。

㈥ 老公公司分給他的股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算。
婚姻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