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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票企業所得稅

發布時間: 2021-05-25 07:06:08

① 無償轉讓股權納稅方面可以減免嗎尤其是企業所得稅

首先是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都要按照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屬於產權轉移書據。
其次,對於股權轉讓方,如果是自然人股東,需要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屬於平價和低價轉讓的,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需要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具體參看《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如果股權轉讓方是法人企業的,需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居民企業在轉讓時按規定預交企業所得稅;對於未在境內設立機構的非居民企業,需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政策依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② 資產劃轉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處理的,說明該事項屬於企業正常接受股東股權投資行為,因此,劃入方不能作為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同時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劃出方應按照公允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確認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則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規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進一步明確:「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是指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所稱「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是指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被劃轉資產的原計稅基礎計算折舊扣除或攤銷。
因此,對你公司將設備劃轉給全資子公司,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備,另外,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劃入方按照原賬面凈值確認計稅基礎並折舊扣除,這里的原賬面凈值並非是指會計賬面所反映的凈值,而應當是以原計稅基礎確定。

③ 上級公司無償劃轉的股權,能否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資本公積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嗎

賬務處理沒有問題,母公司無償劃轉應當調整子公司的凈資產,計入資本公積。但是稅務局不承認無償劃轉的操作方式,在其看來只有投資、銷售以及贈與行為。如果作為投資行為,是可以不繳納所得稅的,因此建議你們與稅務局溝通,將上述行為作為母公司的投資,則無需繳納所得稅了。

④ 股權無償劃轉涉及哪些稅種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4)無償劃轉上市公司股票企業所得稅擴展閱讀

依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七條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第八條 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並入股權轉讓收入。

第九條 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後取得的後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第十條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

⑤ 同一控制下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中劃入方是否繳納所得稅如果要繳是分期繳納還是一次繳納

關於企業所得稅現在未找到任何的免稅文件規定,那就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至少分期和還是一次,這沒有具體的硬性規定,如果你認為一次繳納壓力很大,完全可以去稅務局申請分期繳納。

⑥ 轉讓上市公司股票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要交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金額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被投資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參考資料: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05/31/c_112087030.htm

⑦ 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按稅法規定按接受捐贈交納企業所得稅,請問實務中一般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按增資處理即可。不要增加到資本公積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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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修改問題,我是看不到的。你應該使用追問。
通常的做法是這樣的,假設你們是B公司,你們的上級是A公司,國有股權的公司是C公司,無非是A一紙令下,要求把C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權從某個股東手裡劃轉給你們,而你們是不用支付股權轉讓款給原來的股東的。
我們的做法是,A公司對B公司增資,增資的金額以股權的價值確定,轉讓手續按無償劃轉辦理。

⑧ 有限責任公司無償轉讓股權的稅收問題分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對於繼承、遺產處分、直系親屬之間(父母、養子女、繼父母、繼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遺產處分是指股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股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無償贈予股權的情況,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需要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系的公證書、撫養關系或贍養關系公證書(或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關系或贍養關系證明)、《繼承公證書》等相關證明,並填寫提交《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稅務部門應認真審核並留存復印件。 二是對於無償贈與獲取的不征稅的股權再轉讓的,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股權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對於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東將股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股權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對於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個人所得稅具體的計算方法為: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價—股權計稅成本—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印花稅等稅費。股權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額=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20%。

⑨ 與股權重組相關的企業產權無償劃轉如何納稅

關於企業產權無償劃轉的納稅問題,主要有兩個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企業產權無償劃轉應確認為捐贈和受贈交易關系,按視同銷售進行稅務處理;第二種觀點認為企業產權無償劃轉應確認為企業產權重組交易,包括企業債務重組和企業股權重組。與企業債務重組相關的產權無償劃轉,現行的企業會計准則與稅法的處理基本一致,本文重點討論與企業股權重組相關的產權無償劃轉的稅務處理問題。
一、什麼是企業產權無償劃轉
按照會計要素來分析,接受投資企業的產權包括債權和股權,在負債表的右方反應,屬於資本市場交易事項,交易方式包括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並、分立;接受投資企業的資產在負債表的左方反應,屬於商品市場交易事項,交易方式主要是買賣商品、接受或提供勞務。
現實生活中,如果從產權交易對價形式(資產)的角度定義產權劃轉,則稱為資產劃轉,比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第八條的標題就使用了「資產劃轉」的提法;如果從產權交易內容(債權或股權)的角度定義產權劃轉,則稱為產權劃轉,比如,《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以下簡稱239號文件)文件通篇都使用「國有企業產權無償劃轉」的概念,而沒有關於「資產劃轉」的概念。239號文件規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
通俗地說,與股權重組有關的「企業產權劃轉」是出資人(企業股東方或國資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對接受投資企業之間的資產劃轉,對劃出企業而言是出資人的減資行為,對劃入企業而言是出資人的增資行為。
二、產權無償劃轉交易過程中不發生橫向的交易關系,僅發生了縱向交易關系
假設,母公司甲集團公司將全資子公司A持有孫公司C的100%股權,劃轉到全資子公司B。本案交易中涉及母、子、孫三個級次的四個法人企業,各級之間均是100%全資控股。本案交易各方,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為母公司甲集團公司,被重組企業有兩個級次的主體,一是被減資的子公司A和接受增資的子公司B,二是變更股東的孫公司C。
本案交易結果是,甲集團公司以減少對子公司A的股權出資為對價,讓子公司A放棄了持有孫公司C的長期股權投資;甲集團公司以增加對子公司B的股權出資為對價,使子公司B持有了孫公司C的長期股權投資;被重組企業孫公司C的股東由子公司A變為了子公司B。
本案交易中,未發生橫向的兩個子公司之間的交易關系,僅發生了母公司、子公司和孫公司之間的縱向交易關系。兩個子公司之間未發生橫向交易,二者都不是本案交易的轉讓方和受讓方,二者的交易地位與孫公司C一樣,都屬於被重組企業。本案的縱向交易關系有兩條線,一是甲集團公司劃出子公司A對孫公司C的長期股權投資,同時收回對子公司A的部分股權出資;二是甲集團公司將孫公司C的長期股權投資劃轉到子公司B,同時增加對子公司B的股權出資。
三、產權無償劃轉過程中不發生視同銷售行為和捐贈行為
分析上述交易情況,可以看出本案交易中甲集團公司劃轉孫公司C股權的對價形式,是甲集團公司的股權出資。具體對價支付情況為:甲集團公司收回對子公司A的股權出資,增加對子公司B的股權出資,子公司A和子公司B之間未發生對價。這類交易對價形式,在實際產權交易當中被定義為企業產權無償劃轉。
所謂無償,是指兩個子公司之間不發生對價關系,僅對同一控股的母公司發生對價關系,而不是說整個交易過程當中既不發生橫向交易關系,也不發生縱向交易關系。
捐贈關系的最大特點是:橫向和縱向的交易關系都是單向的,只發生單向的捐出或受贈法律關系,捐出方不取得對價,受讓方不支付對價。
本案中,兩個子公司均對甲集團公司發生了對價關系,是典型的雙務合同關系,而不是捐贈性質的單務合同關系。單務合同關系中,作為捐贈方只履行捐出的義務,而沒有收回對價的權利;作為受贈方只享有接受捐贈的權利,而不承擔任何回報的義務。
本案確定為產權無償劃轉資產,從母公司層次看,是減少子公司A的股權出資,增加子公司B的股權出資;從兩個子公司來看,共同點是孫公司C的股權,被甲集團公司由原股東子公司A無償劃出,無償劃入到子公司B的行為。
本案交易過程中,兩個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A和子公司B之間不存在對價支付關系。因此,子公司A和子公司B之間不可能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或捐贈受贈行為。
從所得稅的角度講,本案交易性質定義為企業產權無償劃轉,是企業產權重組行為,而且是復合型連續重組行為。既不是資產視同銷售行為,也不是兩個子公司之間的捐贈受贈行為。本案如果定性為視同銷售或捐贈受贈行為,就註定發生交易定性錯誤,誤認為發生了子公司A對子公司B無償贈送孫公司C股權的行為。事實上,在整個交易過程當中,子公司A並沒有「白送」,子公司B也並沒有「白得」。子公司A放棄孫公司C股權的同時也發生了對價支付,以減少甲集團公司的股權出資作為對價形式。子公司B增加孫公司C股權的同時也發生了對價支付,以增加甲集團公司的股權出資作為對價形式。
四、產權無償劃轉交易稅務處理應避免適用法律錯誤
如果將產權無償劃轉確認為視同銷售行為或捐贈行為,就發生了交易事實認定不清、交易定性錯誤,並進一步引發適用法律錯誤。產權無償劃轉交易不適用有關捐贈業務稅務處理的文件。產權無償劃轉所得稅處理的適用文件,主要有5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債務重組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⑩ 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是否涉及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無償劃撥股權,B公司應視同轉讓財產,A公司應按接受捐贈收入,雙方分別計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