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想和現在的公司解約
既然醫院建議你現在不要上班,那你就讓醫院開病假條呀。還可以按《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五條規定多少領點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等相關待遇,如果超過了醫療期,用人單位抗不住了,他們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你還有經濟補償。
⑵ 我剛和公司簽了合同,現在想解約
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檔案戶口也不用急,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必須按《勞動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為你辦理轉移手續,這是法律規定給用人單位的義務。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你身上,也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資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規定加付補償金。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網上搜索這些內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⑶ 怎麼和公司解約
抵押金多少啊?有收據或者什麼證明嗎?想要回錢第一步要搜集證據,然後找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拿著證據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公司訴訟,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不得以各種理由收取不合理押金或者剋扣押金。
⑷ 怎麼和公司解約
這個只能打電話和對方溝通了,如果對方不同意的話那沒辦法,畢竟你是簽了字的,具有法律效應
⑸ 怎樣解除股票限制
這種情況屬於交易異常,受到證監會相關條件反應而行成。一般情況下,當某個賬戶在交易時出現不按常理操作即有可能觸發證監會設定的相關條件。此時證監會就會對此賬號採取措施,如限制交易。因此你可以通過證券公司了解更加詳細的信息後以確認你不是在建老鼠倉、機構對倒,惡意壓價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你的賬戶就可以解凍繼續交易了。
你先打電話聯系開戶證券營業部,向他們說明情況,他們自會給你一個結果及處理辦法。你人在國外,可能情況要復雜一些.
另外,也許是你開戶時間比較長,現在需要重新補充資料,完善信息。這個情況今年在各證券公司開始展開。你的賬號可以也是不規范賬戶,在通知期過後你還沒去辦理,證券公司就限制你交易了
⑹ 想要和公司解約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提前一個月辭職不用交違約金
消極怠工的後果就是公司最後受不了和你解除勞動合同,這正是你想要的
⑺ 如果我與公司解約,反而是公司給我寫了解約申請怎麼辦
公司要辭退你,不是你炒公司魷魚
⑻ 怎麼和公司談解約賠償
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中都有相關條款。
與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中也會有明確規定。
⑼ 公司想要裁員,怎麼和公司談解約和補償
要求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⑽ 試用期內怎麼跟公司解約
1、 協議上有兩千塊錢的違約金,你也根本不需要交什麼違約的,公司屬於違法約定的,樓主不必理會;
2、來報道時公司收走了我的畢業證學位證,檔案也從學校調到公司了,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9條、第84條;
3、承諾的好多條件與來後的實際不符,這里是不是用人單位沒有同你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繳納社保、約定的待遇沒有如期兌現等......
4、樓主以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第9條、第84條為由,根據本法第38條第1款(或結合你的所處的狀況對照本法條的其他情形)提出解約申請,同時根據本法第46條第1款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你的半個月工資作為你的經濟補償金;其相關法條支持如下: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