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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募集公司申請股票

發布時間: 2021-05-30 07:49:35

① 有限股份公司募集設立與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有什麼不同

你好,我是國際注冊高級金融分析師李滸,網路名片是大海撈金

有限股份公司募集設立是設立股份公司的一種設立方式,即募集設立。總體來講就是發起人認購一部分股份,其他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募集成功後驗資,再去登記設立股份公司,其結果就是股份公司成立了。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也是上市之前的公開發行股票,這個一般是在股份制改制這個階段完成,就是公司要上市的話,就必須設立股份公司,就要完善下股權就夠,有的公司在這個階段都會引進戰略投資者,會向戰略投資者發行一部分股份,可以存量發行(即轉讓一部分現有股權),也可以增量發行(即增資擴股),這次發行的股票在上市後1年內會鎖定,1年後戰略投資者就可以買了套現,即收回投資了。

大海撈金回答完畢,希望能夠幫到你,如果你覺得滿意請採納!!

② 社會募集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時公司股本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還是15%

公司法中沒有這樣的規定,10%是正確的

補充:如果真有這樣的題目,那題目100%是錯誤的,或者你的題目是很老的了,以前是否有這樣的規定?我也不知。

③ 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在申請募集股份的發行批准前需要哪個機關批准設立程序和依據的法律是什麼/

我自己查到的是: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下列主要文件:批准設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經營估算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招股說明書;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根據募股申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決定是否予以批准;對已作出的批准,事後發現不合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其中提到了「批准設立公司的文件」,可是我印象中內資企業除了特殊規定外都不用批准設立,難道這個市特殊情況?請律師們指教!多謝

④ #IPO/股票#向社會公開募集與IPO的區別,謝謝大神的解答!在線等!

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簡稱IPO):是指一家企業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將它的股份向公眾出售(首次公開發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招股的發行方式)。

既然IPO(公開募股)了,那麼就是上市了。只有IPO成功與不成功之分,成功了就上市可以交易股票,不成功的話,股份就只是公司的,股份不容易交易。公司IPO主要是為了向社會募集資金。
中國公司IPO要在國內上市需要走幾個流程:
第一步 申報 ,看否合格;(此步完全多餘)
第二步 發布 招股說明說,介紹投資情況,別人為什麼要買,是否有投資價值。
第三步 定價, 看是否價格合適,有人幫著承銷,有人購買。

走到這步就算成功IPO了。
不知道看懂了沒,么么噠

⑤ 社會募集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之

不矛盾。
上市公司公開募集資金一部分是戰略投資者認購,其餘部分由社會募集,但是,如果上市公司不被公眾看好,或者發行承銷方面沒有宣傳到位,發行量不夠等等,就會減少在社會募集的資金。所以,這一部分沒有被公眾投資群體消化的資金,由發行承銷方面自行託管認購。

⑥ 社會募集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

公司法的規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五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