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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發起人股票撤股

發布時間: 2021-06-03 21:24:01

股份公司發起人轉讓股份後,股東人數有最低限制嗎

你說的理論上是可以的,因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為2--200人
公司法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Ⅱ 有限公司個人股東如何撤股

既然有私下協議,應該按入股協議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這也是辦理工商登記備案的基礎, 是有法律效力的 。沒到工商部門備案只是具體操作程序上有失誤,可以補充備案,也可以暫不去補辦,但是可以私下再簽一份撤股協議內部辦理(如同入股協議一樣)。如果三方無法達成撤股協議,可 到工商申請仲裁或到法院申請調解 。

滿意請採納

Ⅲ 我是剛成立股份公司的一名股東也是發起人之一,在什麼情況下能轉掉自己的股份,總占公司的20%,其他股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有些地方性工商局要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都要通過產權交易所進行集中股份託管、辦理轉讓鑒。也有些直接工商局辦理股東變更手續就可以

Ⅳ 按照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股份在公司設立幾年內不能轉讓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另外,公司高管轉讓股份的時間及數量也有限制。詳見〈公司法〉第142條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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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股份公司發起人股份轉讓是否需要改章程

根據北京市工商局的指引「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章程修改的,應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注意:股份有限公司因變更發起人(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東變更修改公司章程時,應同時提交由公司蓋章確認的股東名冊,章程中原發起人不得修改)」。我們的情況是這樣,股改時公司章程中除發起人條款外沒有單設股東結構的條款,這樣一來,這次股權轉讓只能單加一條關於公司股東結構的條款了?各位以為理解是否正確呢?

Ⅵ 關於股份制公司股東撤股時,應拿走屬於他那部分利潤嗎

入股時投資所佔的股份可以轉讓給其他兩個股東,也可以徵得其他兩股東同意轉給第三方;你們從開公司以來的利潤應該按他的股份結算給他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Ⅶ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與股東的區別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與股東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也稱為創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2、要求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視規模大小,規定至少有7人,或其它奇數人數為發起人。發起人並無國籍的限制,但國外公司法一般規定,發起人中須半數以上為本國籍公民,並在國內定居。

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須有行為能力,而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企業為限,其餘的社團法人不得為發起人,因為此類法人均非以盈利為目的,性質上不適於擔任發起人。

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3、職責不同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既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 。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法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