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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司發的股票

發布時間: 2021-06-06 11:29:24

① 什麼叫公司上市什麼叫美國紐約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從字面上來解釋,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把其證券及股份於證券交易所上市後,公眾人士可根據各個交易所的規則下,自由買賣相關證券及股份,買入股份的公眾人士即成為該公司之股東,享有權益。《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紐約州(英語:State of New York)是美國東北部的一個州,紐約州是美國五十州中最重要的一州,美國經濟最發達的州之一 ,農業和製造業為該州的主要產業。紐約市及郊縣 (下州)以外的地區稱為上州。別稱帝國州。面積:128,401平方公里。
人口方面,以前曾是美國第一大州,現今已是第三大州,僅次於加州和德州,約等於英格蘭六州人口的二倍,截止到2010年年末,紐約州的總人口為1937.8102萬人。白人佔75%;非白人佔25%,根據2010年人口普查結果,紐約州華人約有84萬餘人,是紐約州人口增長最快的族裔之一;紐約市非白人佔48%。它是美國的神經中樞和經濟心臟。例如: 金融方面、商業方面、工業方面、藝術方面、服裝方面,它在美國各州之內,都居於領導地位。它擁有美國最大之紐約市及紐約港。

② 各國公司法發展情況

一.美國的公司立法
1.美國各州的公司法
按照美國憲法規定,有關公司的立法屬於各州的許可權范圍,所以各州各自分別立法,每個州都有自己的公司法,而沒有聯邦統一的公司法。美國的公司法以成文法為主,成文法又以州法為主。當然,美國各州以及聯邦法院在解釋成文法的過程中,又分別積累了大量的案例,形成了各州及聯邦法院的"案例法"。
現在美國各州有關公司的立法雖然不完全統一,但差別不是很大。由於特拉華州公司法(Delaware Corporate Law)規定比較靈活,設立程序簡單方便,很多州外的公司以及外國的公司往往選用該州的公司法登記注冊。據統計,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有1/3以上是在特拉華州注冊的,所以該州享有美國的"公司天堂"的美譽,其立法機構和最高法院也就成為了美國現代公司法的主要來源和權威。現在,紐約州的最高法院和州公司法也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
2.聯邦公司成文法
美國聯邦沒有統一的公司法,而只是由國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的成文法,主要是兩個方面:
一是反托拉斯法和反不公平競爭法。托拉斯(trust)原意是指信託,通俗地說,信託就是將財產交給別人代管。19世紀末,信託被一些大財團用來作為實行壟斷的工具。例如,1879年,洛克非勒成立的"標准石油"(standard oil)公司,為了擠垮競爭對手,用各種手段把美國90%的煉油實施集中於一個由9個受託人組成的信託,形成了美國石油工業的托拉斯。各種大企業聯合的托拉斯,由於其形成的市場勢力和採用的競爭手段,一方面侵害了農民和工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殘酷無情地擠垮了大量同業中的中小企業。對此,以美國西部的農民為中心,掀起了全國范圍的反托拉斯運動。迫於公眾壓力,美國國會接受了參議員謝爾曼的提案,l890年制定了《反對不法限制和壟斷,保護交易和通商的法律》,即所謂的《謝爾曼法》,並於1903年在司法部內設立了獨立的反托拉斯司。但由於該法規定的模糊性,政府和法院的消極態度,使《謝爾曼法》在初期的適用成為一紙空文,美國許多大工業托拉斯實際上正是在該法頒布以後發展起來的。 在社會輿論的強大壓力下,為了彌補《謝爾曼法》的缺陷,1914年又頒布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克萊頓法》明確並增加了反托拉斯的規定,《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則規定了不正當競爭為非法,設立聯邦貿易委員會來執行反托拉斯法。這兩項法律通過後,由於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和二十年代經濟一度的繁榮,反托拉斯法在當時並未得到執行,一直到三十年代羅斯福新政時,在美國最高法院宣布促進壟斷和管理經濟的全國工業復興法違憲之後,政府才轉變態度,發動了一場大規模的反托拉斯運動。
二是證券發行和交易法。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危機造成許多公司和金融機構倒閉,導致美國金融和證券市場陷入混亂。為了整頓股票市場,美國聯邦政府通過了"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

3.示範商業公司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為了使各州相同對象的立法能夠統一,美國的一些法律機構擬訂了相關方面的示範法供各州議會參考。如果有若干州採用,就改為統一法,如統一商法典、統一合夥法等。美國全國律師委員會1950年起草,並於1984年修訂了美國《示範商業公司法》(下稱《示範公司法》),它本身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它對各州《公司法》的制定影響很大。
二.英國的公司法
英國是資本主義經濟發展最早的國家,也是股份公司出現最早的國家之一。1600年成立的英國東印度公司就是股份公司的典型代表。英國的公司法主要採取了成文法的形式,同時輔之以判例原則。英國最早的公司立法可以追溯到1835年頒布的《貿易公司法)(The Trading companies Act of 1835);1844年英國頒布了《合股公司法}(The 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44);1855年為了刺激私人投資,制定了《有限責任法》(The Limited Liability Act 1855)。1862年英國又制定了新《公司法》(The company Act),1908年制定了統一的《公司法)。英國的公司法經常修改,新公司法通過後,原有的公司法就失效了。英國最有影響的是1948年頒布的《公司法》,1961年、1967年、1970年、1976年和1980年分別通過了對1948年公司法的修正案,1989年又對公司法作了最新的修改。
此外,1963年頒布的《股份轉讓法》、1958年通過的《防止欺詐(投資)法)、1949年頒布的《公司清理規則》以及其他法律中有關公司的規定。1890年通過的《合夥法》和 1907年通過的《有限合夥法》主要是調整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即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調整的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
英國公司法的特點之一是英國公司法主要調整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調整的范圍較廣泛包括證券及破產等內容;特點之二是比較靈活、自由。英國的公司法沒有規定公司資本的最低限額,沒有規定法定公積金制度等;特點之三是具有多邊性,公司法隨著經濟的發展需要而不斷修改,特別是現在進一步修改而與歐盟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制度相統一。
三.法國的公司法
法國1807年的商法典第一編第三章設有關於公司的規定,其中分為人的公司和物的公司。後者因經濟發展的影響而作了較多的修改,並頒布了單行法作為補充。最重要的是1866年公司立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法規大幅修改。1966年戴高樂執政時,法國從新制定了一部全面規定各種公司形式的完整的、統一的公司法,即《商事公司法》。
四.德國的公司法
德國是民商分立制的國家,關於商事組織的規范分別集中《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中。民法中調整的是社團和合夥的標准模式;商法中調整的是民事合夥的變體,即普通商事合夥(無限公司)、有限合夥(兩合公司)、隱名合夥(隱名公司)、股份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繼1892年德國頒布了有限責任公司單行法後,商法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的內容也從商法中分離出來,頒布了《股份及股份兩合公司法》(下稱《股份公司法》)。
五.日本的公司法
在企業組織形式上,日本主要是公司制。公司主要有四種類型:股份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日本稱股份有限公司為株式會社,把有限責任公司稱為有限會社。關於公司的組織和活動的法律規范最重要的《商法》第2編。戰後,日本受美國的影響,對商法公司篇及有限公司法作了多次修改。但是日本既沒有像法國那樣將公司法從商法分離出來,也沒有像德國那樣將股份法從商法中分離出來,而拘泥於商法的體系與條文,所以商法公司篇的條數和內容都比較凌亂。此外,日本還公布實施了《有限公司法》、《商法特例法》、《商業登記法》、《附擔保公司債信託法》、《公司更生法》等。
六.我國的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於1993年12月29日八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並於19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這標志我國企業立法體系打破舊體制下按所有制和行業立法的傳統模式,注重市場經濟發展中所有制主體多元化的現實,借鑒國際規范,建立起按企業的組織形式和法律形態立法的新體系。
《公司法》共有十一章230條條文,分別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第五章公司債券,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第七章公司合並、分立,第八章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第九章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第十章法律責任,第十一章附則。在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公司分別規范,實際上其中較多條款是重復的。本教材中沒有分開討論兩種公司的形式。
《公司法》從法律上確立了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確產權界定,強調公司經營自主,企業擺脫政府行政部門的干預,國家只對企業進行宏觀調控和監督。該法還明確規定公司內部建立責任、權力分明的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機制,即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這種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另外還有關於發行股票和公司債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公司解散和結算等規定。其中也有根據我國長期以來國有企業佔主導地位而制定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形成,《公司法》的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新的情況。1999年12月25日召開的九屆人大十三次會議對《公司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但由於當時條件所限,僅是局部微調。這次修改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增加了國有獨資公司設立監事會的規定;增加了支持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發展。近來,《公司法》的進一步修改正在醞釀之中。

③ 美國公司法的揭開公司面紗的法律原則產生的背景及其主要內容是什麼

在英美法國家法院的許多案件中,為了追求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利益,常常會拒絕承認一個合法成立的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與股東的真實關系,這種不考慮或忽略公司獨立存在特徵的做法,通常用一個非常生動的比喻來表達,即「揭開公司的面紗」

④ 美國股票股息分紅交割曰是什麼

股息紅利的來源
股息是股東定期按一定的比率從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紅利則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後按持股比例向股東分配的剩餘利潤。獲取股息和紅利,是股民投資於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經濟權利。
一般來講,上市公司在財會年度結算以後,會根據股東的持股數將一部分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股東。根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條例,我國的上市公司必須在財會年度結束的120天內公布年度財務報告,且在年度報告中要公布利潤分配預案,所以上市公司的分紅派息工作一般都集中在次年的二、三季度進行。
在分配股息紅利時,首先是優先股股東按規定的股息率行使收益分配,然後普通股股東根據餘下的利潤分取股息,其股息率則不一定是固定的。在分取了股息以後,如果上市公司還有利潤可供分配,就可根據情況給普通股股東發放紅利。
股東一年的股息紅利有多少?這要看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因為股息和紅利是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所以稅後利潤既是股息和紅利的唯一來源,又是上市公司公紅派息的最高限額。在上市公司分紅派息時,其總額一般都不會高於每股稅後利潤,除非有前一年度節轉下來的利潤。由於各國的公司法對公司的分紅派息都有限制性規定,如我國就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按規定的比例從稅後利潤中提取資本公積金來彌補公司虧損或轉化為公司資本,所以上市公司分配股息和紅利的總額總是要少於公司的稅後利潤。

除了經營業績以外,上市公司的股息政策也影響股息與紅利的派發。在上市公司盈利以後,其稅後利潤有兩大用途,除了派息與分紅以外,還要補充資本金以擴大再生產。如果公司的股息政策是傾向於公司的長遠發展,則就有可能少分紅派息或不分紅而將利潤轉為資本公積金。反之,派息分紅的量就會大一些。
股息紅利的分配還要受國家稅收政策的影響。上市公司的股東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都要依法承擔納稅義務,如我國就有明確規定,持股人必須交納股票收益(股息紅利)所得稅,其比例是根據股票的面額,超過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部分要繳納20%的所得稅。
上市公司在實施分紅派息時,它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不得違反公司的章程,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著股息紅利的發放數量。 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不得違反公司所簽訂的有關約束股息、紅利分配的合同條款。
上市公司分派股息、紅利,依法不得影響公司資產的構成及其正常的運轉。比如,公司為了分派股息、紅利或收回庫藏股票而支出的金額,不得使公司的法定資本(股本)有所減少。
公司董事會的自行限制。其主要表現在分派股息、紅利時,不得動用公司董事會為了擴大再生產或應付意外風險而從公司利潤中提取的留存收益部分。

獲取股息紅利,是股東投資於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上市公司對股民的主要回報。但股息紅利並不是上市公司給予股東的全部回報,而僅僅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從1995年滬深股市分紅情況來看,上市公司的分紅率(平均每股分紅派息額/平均每股收益)一般約為70%,剩下的稅後利潤(總數的30%)都充實到了資本公積金中,成為企業的發展基金。所以西方股市分析中單純地只將股息紅利作為上市公司對股民的全部回報是片面的,只要是上市公司實現的利潤,它都是對股東投資的回報,因為資本公積金的增加也就是股東權益的增加,它增強了上市公司的經營實力,為未來的經營奠定了基礎。
因為股息紅利不是收益的全部,所以將分紅派息額與平均每股凈資產相比較,上市公司資本回報水平一般都比較低,1995年滬深股市約為7%左右,遠遠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或國債利率(11%左右)。而實際上1995年滬深股市上市公司的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約為11%。
在論述股票的收益性時,人們都認為股票的收益要高於銀行儲蓄或國債。而在實際中,由於股票的價格與其所包含的凈資產數量相脫節,股票的投資收益要遠遠低於儲蓄利率或國債利率。若用平均股價來衡量,滬深股市的平均股價收益率(平均每股稅後利潤/平均每股股價)只有3%左右,也就相當於一年期的活期儲蓄。
產生這種差異的原因是在比較中應用了不同的基數。在論述股票的收益率時,人們一般是將股票的收益與其面值相比較,如滬深股市1995年的面值分紅率(平均每股的股息紅利/股票面值)為17%,它遠遠高於當年的定期儲蓄利率或國債利率。而實際的投資回報是以實際投入為基數計算的,它不是以股票的面值為分母,而是以平均股價為分母,所以股票投資的實際收益要低得多,如果將股民在交易中所消耗的交易稅、費計算在內,股民的收益還要低。

分紅是上市公司對股東投資的回報,它的特徵為:上市分司是付出者,股東是收獲者,且股東收獲的是上市公司的經營利潤,所以分紅是建立在上市公司經營盈利的基礎之上的,沒有利潤就沒有紅利可分。上市公司的分紅通常有兩種形式,其一是送現金紅利,即上市公司將在某一階段(一般是一年)的部分盈利以現金的方式返給股東,從而對股東的投資予以回報;另外就是送紅股,即公司將應給股東的現金紅利轉化成資本金,以擴大生產經營,來年再給股東回報。而配股並不建立在盈利的基礎之上,只要股東情願,即使上市公司的經營發生虧損也可以配股,上市公司是索取者,股東是付出者。股東追加投資,股份公司得到資金以充實資本。配股後雖然股東持有的股票增多了,但它不是公司給股民投資的回報,而是追加投資後的一種憑證。
為什麼股民會將配股混為分紅呢?這是我國股市和股民尚不成熟所致。現代中國股市創立的時間較短,正處在發展和成熟過程之中,股市的規模較小,股票嚴重短缺,只要買到股票就能賺錢。這種現實極大地刺激著百姓入市投機的熱情,而上市公司正是利用了這一點,低價向老股東配售新股,一方面壯大了公司的資金實力,且也滿足了股民對股票的渴求。

⑤ 我國公司法與美國公司法有什麼不同嗎

中國公司法對於原告股東的要求與英國法有所不同。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原告股東的資格沒有任何限定。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則要求原告股東不間斷地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至少1%的股份達180日以上。
對於被告的范圍和英國法大體一致,在中國還包括監事,而這在英國是不存在的。中國法規定的被告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任何致使公司合法權益受到削弱及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其他人」。
關於公司在訴訟中的地位,中國公司法沒有規定。中國一些學者主張根據中國現行民事訴訟體制,將公司視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較為適宜。

可起訴的不法行為的范圍及性質不同
英國的立場更為保守。它區分不規范行為和違法行為。可由股東大會通過簡單多數得到補救的不規范行為不能成為提起衍生訴訟的原因。可被提起衍生訴訟的僅限於幾種特定情形:①超越公司許可權的違法行為;②以特別決議作為批准或生效前提的行為;③欺詐行為且該行為人控制著公司。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150條, 中國股東衍生訴訟可起訴不法行為的范圍非常廣泛,包括可通過簡單多數進行補救的不法行為:「可以針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執行公司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以及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的行為。」

提起代表訴訟的程序規則也有所不同
英國現行公司法沒有就衍生訴訟做出法定定義,盡管該行為已在許多普通法國家流行。英格蘭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對衍生訴訟制定如下的法定規則:欲提出衍生訴訟的股東,應至少提前28天向公司發出書面通知,並寫明訴因以及所依據的簡要事實;如公司決定不予起訴,該股東可以考慮向法院提出衍生訴訟,此外,若情況特別緊急,法院應當事人之申請可以縮短28天的限制。 5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152條,股東起訴前需要履行以下的兩個程序:①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不法行為,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②對於監事的不法行為,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為了避免僵化程序帶來的消極影響,公司法同時規定了例外情形:「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可直接提起訴訟」。

衍生訴訟的賠償及法律費用在兩國法中也不同
在英國,原告股東得自行負擔訴訟的各項法律費用,盡管他們勝訴時可以申請法院由公司補償他們的費用。損害賠償形式的補償歸公司所有,而不是起訴的股東。英國上訴法院在Prudential Assurance Co Ltd v Newman Instries Ltd (No 2) 6 案件中判決少數股東一方進行的個人訴訟的結果應是僅由公司受到補償。法院進一步認定股東遭受的實際損失,是違法者造成的股份價值的減少,而這是違法者對公司造成的損害結果。
中國公司法尚未對法律費用和賠償問題加以明確規定。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 2》(該規定未正式生效,但在實踐中起著指引作用)規定,原告股東的訴訟請求成立時,法院應判決公司補償原告股東因參加訴訟發生的合理費用;原告訴訟請求不成立的,法院應判令原告承擔被告參加訴訟發生的合理費用。

訴訟時效在兩國法中也不同
在英國,如果股東在過了一段不合理期間才提起訴訟,法院不會准許他們這一救濟。
中國公司法未對股東衍生訴訟的時效做出特殊規定,因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提供的兩年訴訟時效,從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公司的權利被侵害起計算。

⑥ 美國上市公司總數

目前納斯達克有上市公司2815家
紐交所有上市公司3255家
可以查看納斯達克的網站

⑦ 美國納斯達克主板上市公司是一家什麼樣的公司

第一個條件是資產凈值,有盈利的企業資產凈值要求在400萬美元以上,無盈利企業資產凈值要求在1200萬美元以上。
第二個條件是凈收入,也就是稅後利潤,要求有盈利的企業以最新的財政年度或者前三年中兩個會計年度凈收入40萬美元;對無盈利的企業沒有凈收入的要求。
第三個條件是公眾的持股量。任何一家公司不管在什麼市場上市流通,都要考慮公眾的持股量,通常按國際慣例公眾的持股量應是25%
以上。比如說,在股票市場上,同一個公司A股價格是10元,而B股才1元或2元。這是為什麼呢?就是因為B股沒有公眾持股的要求,沒有充分的公眾持股量,也就沒有很好的流通性,市價就會很低。市價一低就沒有公司願意在你的市場發行股票或者能夠發行股票。如果是這樣,你這個市場就無法利用了。美國納斯達克全國市場要求,有盈利的企業公眾的持股要在50萬股以上,無盈利企業公眾持股要在100萬股以上。
第四個條件是經營年限。對有盈利的企業經營年限沒有要求,無盈利的企業經營年限要在三年以上。
第五個條件是股東人數。有盈利的企業公眾持股量在50萬股至100萬股的,股東人數要求在800人以上;公眾持股多於100萬股的,股東人數要求在400人以上。無盈利的企業股東人數要求在400人以上。股東人數是與公眾持股量相關的,有一事實上的公眾持股就必然有一定的股東。我國的《公司法》規定,A股上市公司持有1000股的持股人要1000人以上,這才能保證它的流通性。如果持股人持股量很大,那麼股東人數就相應減少了

⑧ 美國證券法里對於上市公司高管轉讓股份有何規定和限制高管有可能因何行為獲何種刑事責任

在美國,對證券市場規范發展起作用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四個部分組成:

1.聯邦層面關於證券的法律。美國證券市場的立法經歷了從各州分別立法到聯邦政府統一立法的過程。在1933年之前,美國沒有聯邦層次的證券法,證券業完全由各州自行立法管理。但各州分別立法的方式,不能有效地同欺詐活動作斗爭,許多證券發行者利用州與州之間法律的差異和州與州之間的競爭,逃避法律的管理。1929年證券市場崩潰使人們認識到,要建立一個統一、高效、公平、有序的證券市場,必須要有統一的聯邦立法。聯邦層面的法律主要有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業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託契約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等。

2.各州關於證券的法律。1911年,堪薩斯州通過了一部管理證券發行的綜合性法律,史稱《藍天法》。此後,各州紛紛效仿,制定了與《藍天法》類似的法律,後來被統稱為「藍天法」。除了證券法外,各州的公司法、破產法、國內收入法等,在很多情況下也是對證券法律的補充。

3.聯邦各級法院的判例。美國為普通法國家,按照「判例必須遵守」的觀念,只要事實狀態實質上相同,法院應遵循以前判例中確立的法律原則。要准確理解聯邦證券法律,必須依據法院所做的一系列判例。

4.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制定的規則。1934年證券交易法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在聯邦法律的框架內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則,只有關系重大的規則必須獲得國會通過方可生效。

由於判例法國家的法律文件、判例都比較散,沒有所謂法典。因此,具體的法律法規不可能在網路上找到,建議到圖書城或圖書館借閱、復印或購買相關圖書,如政法大學2003年9月出版價格79元的托馬斯-里-哈森的《證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