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請問上市公司大股東股權質押融資問題,質押股票在誰的名下在信託公司還是信託計劃上
樓主你好!上市公司大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為大股東的財產,如果大股東向信託公司融資,則大股東為債務人,信託公司為債權人。作為該項債權的擔保,大股東可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給信託公司,此時,大股東為出質人,信託公司為質權人。
另外,上市公司股份質押只需要辦理質押登記,不需要過戶,質權人是信託公司不是信託產品。
❷ 未經債權人同意的股權質押是否有效
1.股東會決議文件不能代替股東名冊的股權出質記載
——股權出質因未記載於股東名冊,質押協議未生效,質權未設立,債權人要求質押人承擔質押擔保責任,不予支持。
2.債務清償附條件但時間無法確定的,視為約定不明
——當事人在還款所附條件成就的時間無法確定,協議中關於還款時間約定不明情況下,應依《民法通則》規定處理。
3.合作協議終止後,所簽還款協議,獨立於合作協議
——雙方合作協議終止後所簽還款及還款擔保協議,應視為雙方簽訂的結算和清理條款,該協議效力獨立於合作協議。
4.增資擴股後,質權人應按原出資額相應作權利縮減
——公司增資擴股後,對於原以公司部分股權設定質權的權利人而言,質權人所享有的質權應按原出資額作相應縮減。
5.債權人收到股權證收據,不足以證明股權質押成立
——債務人將股權證交與債權人,債權人出具收據證明收到的行為,尚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形成了股權質押法律關系。
6.以被查封股權設定質押的合同無效,不等於不生效
——以被查封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並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權質押合同雖為無效,並不等於該股權質押合同不生效。
7.發起人股份質押期間,不受質押協議簽訂時間限制
——《公司法》第147條不是對達成發起人股權轉讓協議時間的限制,故股份質押亦不必受質押協議簽訂時間的限制。
8.就發起人預期股權紅利收益所簽預定抵銷合同有效
——一方以預期不確定的紅利收益與他人債務簽訂的預定抵銷協議,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
9.以擬設公司股份質押,未登記的,質押合同不生效
——以擬成立的合資公司中的股份作為質押物,又未將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及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不生效。
10.國有股權轉讓,須經過相應程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國有股權轉讓須經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准,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才能生效。
所以未經債權人同意的股權,質押是不生效的。
❸ 請問有誰知道上市公司拿股票抵債,給債權人的是流通股還是原始股啊
那個不叫原始股
A股構成目前有國家股,法人股。流通股等等
股改進行後這些股票也逐漸進入二級市場流通。
是否流通股不重要。抵押的股票無論是否流通股都不能在市場上流通了。必須贖回後才能流通。
❹ 現行法律法規對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何規定
財政部2001年有個文件,專門針對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做了具體規定,主要條款:一是用於質押股權不得超過股東持有的股權總額50%;二是須經董事會批准;三是報上級主管財政(現為國資)部門備案;四是辦理質押登記。
另外,公司法、擔保法對股權質押亦有所規定,但相對寬泛,對於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質押按照上面財政部的文件辦理,就不會違規。
❺ 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股權質押的問題~
樓主你好!上市公司大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為大股東的財產,如果大股東向信託公司融資,則大股東為債務人,信託公司為債權人。作為該項債權的擔保,大股東可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給信託公司,此時,大股東為出質人,信託公司為質權人。
另外,上市公司股份質押只需要辦理質押登記,不需要過戶,質權人是信託公司不是信託產品。
請採納答案,支持我一下。
❻ 公司股東股權質押須質押股東的原債權人和公司的原債權人同意
(1)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2)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3)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成股東會決議,並且應隕東會議中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明示不購買或保持緘默的,則視為同意出質
❼ 股份質押給債權人後債權人是否承擔公司債務和建設費用
不需承擔。
從本質上講,股份質押屬於一種權利質押,是指出質人與質權人協議在出質人所持有的股份上設定限制性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約定就股份折價受償,或將該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價金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方式。
股份質押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一)單務無償性。債權人與出質人之間並不相互享有權利和負有義務。股份質押合同的權利主體是主債權人。出質人在股份質押合同中只負有出質義務,而不享有任何相對應的權利;債權人只享有權利,而對出質人不負任何相對應的義務。出質人即使代為履行主債務獲得追償權,也只能向主債務人追償。
(二)補充性。出質人對主債務的履行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主債務不履行。若主債務履行期尚未屆至或者主債務人已經開始履行時,質權人無權變賣、轉讓出質人的股份實現自己的債權。
(三)從屬性。股份質押合同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為前提,以擔保主合同的履行為目的,隨主債權因清償、抵銷、免除而消滅。
(四)優先受償性。債權人在其債權上設定質押權的目的,在於保障其債權的實現和財產利益的安全。因這種對債權保障的設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應優先於未質押的受清償。
(五)記名性。訂立股份質押合同必須將出質情況記載於股東花名冊,自記載之日起生效。這是股份質押合同區別於其他權利質押合同的最明顯的法律特徵。
綜上所述很明顯的就能得出否定性的結論。
❽ 上市公司大股東進行股權質押說明什麼
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
一般觀點認為,以股權為質權標的時,質權的效力並不及於股東的全部權利,而只及於其中的財產權利。換言之,股權出質後,質權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非財產權利則仍由出質股東行使。
二、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需加蓋公司印章);
3、質權合同;
4、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6、加蓋公章的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
三、股權質押的條件
⑴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
⑵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成股東會決議,並且應在股東會議中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明示不購買或保持緘默的,則視為同意出質。
一般來說我們可能會把自己的房子,機動車等這些不動產抵押出去,不動產抵押大家很好理解,但是,股權質押的話很多人就不能理解了。一般來說,如果大多數的股東都不同意當事人把股權給質押出去了的話,那就應該有人購買出質的股權,不然就必須要同意。
❾ 上市公司股票質押給劵商,劵商得到什麼好處
關於這個問題,你明白了什麼是質押,什麼是信託就能很好地理解了。
質押是指: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信託是指: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概括地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1.信託合同的信託方主體只能是經過法定手續成立的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
2.信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信託事務,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自己承擔,而不是委託人承擔。
3.信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物資辦理信託事務。
4.信託產權仍歸委託人所有,信託人只享有暫時的佔有權,因而在約定的時間應轉交給委託人。 5.信託合同是有償的,委託人按合同約定給受託人償付酬金,並承擔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