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票意味著什麼
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只要是合法合規的都是很正常的,而且只要公司有潛質對於投資者其實是機會,當然肯定有一些公司資質不怎麼好,股東們在減持窗口竭力套現並可能會造成股票的持續暴跌。
⑵ 國有股減持是如何操作的
國有股減持七類方案評析
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提出國有股減持政策措施以來,這一問題一直受到中國證券市場極大關注,屢屢成為引發股市大起大落的緣由,而設計切實可行的減持方法已成為管理層思慮、理論界研討的重點和熱點問題。對此,有關部門先後兩次出台試點方案,進行了積極探索;社會各界更提出了大量政策建議和方案設想。如,自2001年11月中國證監會公開徵集國有股減持方案以來,在短短20天時間內就徵集到建議和提案四千餘件,公眾關切之心由此可見一斑。廣泛的社會參與一方面表明國有股減持是關系國家、公司和投資者各方利益的大事,其穩妥解決將影響甚至決定了中國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同時也說明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設計能夠兼顧各方利益的、為各方認同的減持操作辦法具有相當難度。為此,有必要先行明確國有股減持操作應當遵循的原則,取得公認的分析評價不同減持方案優劣的依據和標准,以便在此基礎上形成為各方廣泛認同的減持辦法。
一、公平與效率:國有股減持操作的基本原則
從近年來討論的情況看,人們談論較多的減持操作原則包括維護我國證券市場穩定發展、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保護投資者利益以及減持方式多樣化、減持定價市場化,等等。這些原則當然都是不錯的,但問題在於,強調的減持原則過多反倒會顧此失彼,失去對實踐的指導意義。筆者以為,從可操作性上考慮,可將上述原則簡化為公平與效率這一基本原則。國有股減持涉及當事各方切身利益,公平原則是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公平」在經濟學中雖然頗有爭議,但它終究是一個利益分配問題。在國有股減持中,公平原則體現在市場各參與主體經濟利益的損益上,它的最低要求是,國有股減持不應當僅使其中某一方受益而使另一方受損,其較高要求則是實現各方多贏。「效率」是經濟學中廣泛使用的概念,一般而言,效率指對經濟資源的充分利用與合理配置。效率原則體現在國有股減持操作上,就是要求所選擇的減持辦法應簡便易行,能夠在相對短的時期內完成預定的減持目標。因為很顯然,國有股減持目標完成的程度與時間長短,同中國資本市場的效率乃至國民經濟整體效率是密切相關的,因而,盡早完成預定減持目標便是效率原則的第一要求。因此,如果一種減持辦法是公平而有效率的,那麼它一定是保護了國有資產所有者和投資者雙方權益的,因而它也必定有利於中國證券市場當前和長遠發展,並能夠極大提升中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與效率;而強調多樣化減持方式和市場化定價的原則,也旨在通過多種減持方式結合和市場機制在定價中的作用,實現國有股減持操作的公平和效率,可見公平與效率原則是可以涵蓋上述各項原則的。從深層次上講,效率與公平是市場經濟產生、發展與完善之本,是人類社會追求的永恆價值,因而是公認的經濟學規范分析的基本准則,它完全可以也應當作為評價和判定不同減持辦法優劣的基本原則。
依據公平與效率原則,本文對不同國有股減持方案進行了分析評價。其所用資料來源於2001年12月中國證監會對社會各界提出的國有股減持方案的匯總整理結果,並基本上依照證監會對這些方案所進行的七個類別的劃分。
二.從公平與效率視角看有關減持方案的缺陷
1.股權調整類方案。股權調整類方案即在對國有股內在價值進行評估的基礎上,通過對國有股縮股或對流通股擴股的方法,使得國有股成本與流通股價格相接近,從而在保障各方利益的條件下實現國有股上市流通。由於縮股或擴股改變了公司股權結構,故稱此種方案為股權調整類方案。股權調整類方案力圖先行解決國有股與流通股的「同股同價」問題,以便實現兩者的「同股同權」,使國有股具備上市流通資格;同時股權調整有利於改變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的不合理股權結構。「縮股流通」是該類方案中最有代表性的建議。所謂縮股流通,即按照某一比例(如按照公司成立時國有凈資產折股價格與股票發行價格的比例)合並國有股份,使合並後的國有股在二級市場流通(減持)。縮股流通首先遇到的問題是操作上難度大——上市公司大多進行過增資配股,這給計算兩種價格的比例造成了困難;如果公司進行過分紅派息或送股,則上述計算將更加繁難。縮股流通的第二個問題是縮股以後上市操作的問題,可以預料的是,縮股以後的國有股成本依然會與股票市價存在較大差異,於是我們不得不重新回到問題的起點——尋求適宜的國有股上市操作辦法。可見,「縮股流通」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存在明顯缺憾。擴股方案即按照國有股評估值與流通股市價的比例,對流通股東實施送股,送股後國有股可在二級市場流通。顯然,擴股同樣面臨縮股時所遇到的計算上的難題,因而在效率方面同樣不具有可行性。
2.開辟第二市場類方案。開辟第二市場類方案指國有股先在A股以外的市場如專門建立的法人股市場、原有的NET和STAQ市場以及場外交易市場(三板市場、四板市場)等進行交易和減持,經一段時期後最終實現這些市場與A股市場並軌。以第二市場作為國有股減持的過渡市場,可以減少對A股市場的沖擊,有利於實現國有股和法人股逐步平穩上市,也有助於規范公司產權轉讓行為。但開辟第二市場也存在明顯不足:(1)減持期將曠日持久,不符合效率性要求,A、B股市場合並遙遙無期就是明證;(2)建立第二市場可能產生另類問題,比如誘發企業股票投機炒作等,這在原STAQ系統和NET系統已見端倪。一個B股市場業已給中國股市帶來了諸多後遺症,開辟第二市場的建議理應慎重加以對待。
3.預設未來流通權方案。預設未來流通權方案以統一規定的某一時日的公司股票市價,加上一定「加價幅度」(50%或50%以上)後作為國有股的「流通底價」,俟該股票市價升至「流通底價」之上時,國有股即可上市流通。從理論上講,這種方式可以在國有股減持中實現各方多贏,但其可操作性可能較差:(1)很明顯,相當數量公司的股票市價的較長時期甚至永遠不會達到預設的「流通底價」之上,於是這些公司的國有股減持之日就將「可望而不可及」。(2)此種減持方式無疑給高拋低吸者提供了可乘之機,它會助長股市投機行為,不利於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可見預設未來流通權方案不能滿足公平與效率的原則要求。
4.基金類方案。在香港特區政府採用盈富基金模式成功減持「官股」經驗的啟發下,許多人推崇以基金方式減持國有股的方案。所謂基金方式即所減持的國有股先由基金承接,基金視市場狀況逐步實現其上市流通。基金類方案的優點在於將國有股減持的行政式運作轉變為市場式運作,通過國有股長期漸進上市分散減持的負面影響,且基金持股也有助於公司法人整理結構完善,但該方式的致命缺陷是有悖於公平原則:如果基金是面向社會發售的,那麼如何保護流通股東利益?不能保護流通股東利益自然談不上公平;如果基金是面向流通股東發售的,也存在國有股減持結構與流通股東持倉結構不一致的問題,這種不一致必定造成流通股東損益不均等並誘發投機套利行為。香港「官股」與國有股有諸多本質差異,盈富指數基金也不同於一般的共同投資基金,照搬盈富基金模式減持國有股實非明智之舉。
5.其他類方案。在其他類方案中,資產證券化和將國有股劃撥給社會保障基金兩種方式雖然具體操作不同,但它們都與基金類方案類似,其通病也皆在於不能有效保護流通股東利益。不能滿足公平原則要求的方案肯定不具有可行性。
三、國有股配售方案的優點與不足
配售是1999年國有股減持試點提出的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國有股東按一定比例和價格將公司國有股份轉讓給流通股東,轉讓後的國有股可以上市流通。1999年試點雖然受到批評,但事實上,人們批評的並不是配售這種方式本身,而是國有股持股單位「鑽」試點方案中某些規定不嚴密的「空子」的行為。從最初的反映來看,不但各界人士對該方案一致給予好評,而且10家減持預選公司股票價格均有較大漲幅,這說明1999年方案還是頗受歡迎的。該方案提出的在每股凈資產值與10倍市盈率之間確定減持價格的思路是可取的,採取向流通股東配售的方式減持國有股更是一項有意義的創新。從公平方面來看,該方案不只有效保護了流通股東的利益,國家更是最大的贏家——既能夠達到國有股減持的目的,又可以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既維護了股市穩定發展,為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提供了更大市場空間,又增加了政府稅收——在公平的基礎上實現了多贏局面。以配售方式減持國有股,減持的差價收益由流通股東享有,排除了「局外人」投機套利的可能性,這有助於增強股民投資信心,也弱化了減持所帶來的股市波動。從效率方面看,對大多數上市公司來說,若按照1∶1左右的比例進行配售,則不但減持目標可以一步到位,而且能夠使虛高的市盈率下降至合理水平,有利於降解潛在風險,增強中國證券市場的功能和效率。可見,配售不失為減持國有股可行的方式。
在筆者看來,1999年配售方案主要有兩點不足:
1.以10倍市盈率確定減持的價格上限缺乏科學性。(1)採用市盈率指標作為定價標准有很大局限——市盈率屬於靜態指標,以其評價公司的投資價值具有一定滯後性;並且市盈率水平依不同公司行業屬性和公司特性(如股本規模結構)差異較大,以同一市盈率倍數為價格上限顯屬不合理。(2)對於基本面良好的公司來說,相對於我國股市較高的市盈率水平,以10倍市盈率作為減持最高限價明顯偏低。應當認識,在國有股減持中,高定價固然是不公道,而一味強調低定價也並非可取。低定價不僅減少了國家社會保障資金收入,對國有股東(國家)不公平,而且極有可能引發投國有股減持之機的風潮,最終對股市健康發展不利,對廣大股民不利。筆者以為,國有股減持定價應當參照股票市價來進行,因為股票市價在相當程度上包含了公司股本規模結構、行業屬性等方面的信息,因而結合市價水平定價必定優於按照市盈率定價。若根據基本面將上市公司劃分為好、中、差三類,則以凈資產值定價大體上適合於「中」公司,「好」公司應當在凈資產值的基礎上向上浮動定價,最高者可以達到市價的1/2。而對於「差」公司,它們原本就不應當向社會公眾減持國有股,因為這些公司不符合中央提出的「選擇一些信譽好、發展潛力大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減持國有股的條件要求。這些公司面臨的任務是尋求其他可行方式促進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實現公司經營機制轉換。
2.以配售方式減持國有股,對流通股東將產生資金壓力,這可能成為實施配售減持的制約因素。這一問題恰可以採取權證類方案的認股權證的辦法來解決。認股權證的基本思路是,按國有股減持比例向公司流通股東發行認股權證,權證持有者享有按預定減持價格認購國有股的權利。認股權證發行後可以上市流通,這樣,資金短絀的流通股東可以通過出售認股權證的收益來補償國有股上市帶來的損失,而無需實際執行認股權。同時,由於認股權證延遲了國有股認購的執行期限,又可以減緩國有股變現對市場資金需求的壓力。由此看來,若能對1999年方案進行上述改進,則由配售+認股權證組合而成的減持方式,當屬減持國有股的最佳方案。
四、配售為主、多方(式)結合,促進國有股減持順利發展
由於上市公司所屬行業不同、股本規模與結構方面的差異以及經營業績上的差別,國有股減持在方式上可以而且應當多樣化。筆者認為,除上述配售+認股權證方式外,可選擇的其他減持方式主要有:
1.對於因經營業績和成長性較差而不便進行配售的公司,宜採用協議轉讓、拍賣等方式減持國有股。場外協議轉讓是國有股交易的最早形式,它具有交易成本較低、易於操作等優點;而以拍賣方式減持國有股宜於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如前所述,績差公司面臨的首要任務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採用協議轉讓或拍賣方式減持國有股,恰好利於矯正「一股獨大」狀況,發揮公司產權多元化的優勢,所以,對績差公司而言,向法人投資者轉讓國有股權是優於向缺乏監督積極性的社會公眾減持的。同時,不準許績差公司「享受」配售政策,是對其經營管理不善的一種「處罰」,對上市公司具有激勵鞭策作用,也是對公眾投資者的有效保護。
2.對業績優良、現金流充足的公司,可以採用回購、股轉債等方式減持國有股。以回購方式減持國有股,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已有成功的先例,符合條件的公司應繼續採用;將國有股權轉換為債權,以公司經營盈餘逐年償還債務,同樣能夠實現國有股的逐步淡出,這些可以作為國有股減持的輔助方式。
3.在公司股票首發時,按發行價格出售部分國有股也是一種可選擇方式。上市公司股票首發和增發時的情況不同,首發時不存在公司流通股東這一利益主體,所有投資人都在約束條件相同的狀況下自主決策。由於擬上市公司已經對公司的基本麵包括國有股減持情況進行了公開披露,人們可以依據自己的判斷作出投資決策——那些認為公司股票發行價格過高而缺少投資價值的潛在投資者可以放棄申購,而願意在該價位認購的人必定認為他的投資是有利可圖的——市場供求機制最終將形成均衡價格,均衡價格當然是公平的價格。所以,在上市公司股票首發時,以發行價格減持部分國有股也是完全可行的。
綜上所述,按照公平和效率的評價原則,向二級市場配售國有股最具優越性。國有股減持應當以配售+認股權證為基本方式,輔之以其他可行方式。公平而有效率減持辦法對於解決長期困擾中國股市的國有股問題,促進中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⑶ 公司股東減持,出售公司股票意味著什麼
在股票市場中很多主要的股東都會在適當的時機選擇減持所持股份,有的是為了改善自身的生活,還有的是為了投資其他公司需要資金,也有就是對於股價自身過高的擔憂向市場投放需要冷靜的信息一面給大部分投資者造成更大的影響。總歸來講就是要麼是資金的需要,要麼就是對於市場釋放相應的信息。
還有就是限售的股份,很多企業在上市後存在限售的股票,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夠被解禁出售,一般來講為3年的時間。
而這些股份在資金手中除了占股以及享有股東權利以外並沒有其他作用,有的股東就去質押股份然後換成金錢來運轉,但是質押股份並不是白白質押後拿資金出來,而是需要付出利息代價。
而並不是每位股東都認可這樣的事情,就存在出售自己的股份來獲取資金來源,也就形成了當大量解禁潮來時,很多大股東在減持自己的持股以獲得資金。
(3)公司股票減持方案擴展閱讀
1、大股東減持股份及減持數量大小與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其他股東持股比例等相關
2、減持多發生在業績差的公司;
3、減持多發生在成熟期或衰退期行業的公司(成熟型公司或衰退型公司),對於成長型公司,很少發生減持;
4、公司估值過高不利於公司發展,創業板的高發行價發揮了反作用力,減持的高額收益減弱了高管們推動公司持續發展的動力。但辯證來看,高管減持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幫助創業板市場擠掉泡沫,加速創業板估值的理性回歸。
5、財務投資者看重的是短期盈利,戰略投資者看重的是公司長遠發展。戰略投資者減持,往往是因為對企業長期不看好,這也會成為股價的負面信號。
⑷ 上市公司大股東要減持股票都有哪些原因
你好,減持股份是指股份公司股票的持有者對所持有的股票部分進行轉賣,減少對該公司的控股權。
上市公司減持即減倉是指賣掉一部分的股票,從中贏取利潤。一般來說,大股東以及重要股東減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為從這幾個角度來理解。
一方面可能是公司由於缺錢用減持來補漏洞,或是有對公司的未來不看好的可能性進行減持,這種情況屬於較麻煩的,對普通散戶來說是不好的信號;另一方面是,在牛市大漲的情況下,重要股東卻進行減持,那麼散戶們也要關注了,因為這可能是公司股價已經被高估,出現了泡沫情況,進行及時退市。
還有種情況就是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重要股票持有人以及公司高管進行純粹的套現行為,正常情況下,長期影響不大,但是這種情況短期可能影響價格波動。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⑸ 上市公司股票減持要什麼條件
減持以後才會出公告的。 相關規則如下:
一、本意見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經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在滬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規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劃斷後在滬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於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 二、轉讓存量股份應當滿足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對特定股東持股期限的規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讓方自身關於持股期限的承諾,轉讓需要獲得相關部門或者內部權力機構批準的,應當履行相應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的,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相關規則。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該公司的年報、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後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股份出讓方和受讓方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的相關規定。 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制定相應的操作規則,監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出售股份的行為,規范大宗交易系統的轉讓規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時、准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⑹ 股票減持的目的
減持國有股作為深化企業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基本目的在於實現「政企分開」,轉變企業運行機制,使它們能夠真正成為市場經濟中的一個經濟主體,為實現經濟體制的根本轉變,為建立真正的現代企業制度奠定必要的微觀基礎。專家們指出,自70年代末提出企業改革以後,實現「政企分開」就一直是國企改革的一個基本問題,但受國有產權的制約,政府部門既是國企的所有者又是行政主體,政企始終難以分開,而政企不分,企業的運轉機制就改不了,經濟體制就不可能轉變,市場經濟新體制就難以建立。據此,專家們還認為,減持國有股不應簡單停留在「減持」上,而應從政企分開,企業運行機制是否轉變的實效出發,具體討論減持國有股的數量關系。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培育多元化投資主體是黨的十五大提出的重大改革思路之一。理順產權關系的核心是產權清晰。產權是法定主體對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收益權的總和。實現股權多元化的目的在於降低國有企業的負債水平,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規范企業的治理結構,調整經濟資源的戰略配置,提升企業的競爭能力。
在國家信息中心完成的一份建議報告中提出,國有股減持後所得收益應主要用於社會保障體制的建立,為國有企業改革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保障環境。就這個問題,中國人民大學的經濟學專家吳曉求也認為,當前我國社保問題日趨突出,國有股減持雖然從根本意義上說不是國家套現過程,但客觀上提供了套現的可能,從而利用國有股減持的「套現」機會,為補充社會保障資金的巨大缺口也成為現實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