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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股份轉讓為限制性股票時

發布時間: 2021-06-14 08:30:19

⑴ 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是什麼意思

你好,你問的問題其實就是上市公司公告中出現的。期權注銷和限制性股票回購注銷他們都對應了一個上市公司股(期)權激勵 制度。由於上市公司經證監會批准可以對公司員工實行股權或期權激勵,如果獲得授予激勵的員工離職,而股(期)權激勵還沒有實施,那麼離職人員所對應的份額就相應的注銷。 祝你股市獲利。

⑵ 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 是什麼意思

就是沒有了期貨運作的股票,喪失了期貨功能;限售股也能夠股東回購後予以注銷,減少流通盤。

⑶ 關於公司回購的股票作股權激勵給員工後的處理。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的專家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上市公司回購股票,如果未注銷這部分股票,那麼就是庫藏股,該部分股票不再屬於流通股。以庫藏股進行員工激勵,常見限制性股票和期權兩種形式。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滿之後,員工可以在二級市場出售或者去大宗交易平台出售,通常公司對員工出售股票的數量會有限制。對於中途未滿約定期限離職的員工,公司一般都會約定收回這部分股票。如果是採用期權的形式的,當行權條件滿足後以事先約定價格獲得股票後,也有限售期。限售期滿後可以在二級市場或者大宗交易平台出售。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的專家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6年專注於做股權這一件事。

⑷ 回購注銷部分限制性股票是什麼意思

期權注銷和限制性股票回購注銷他們都對應了一個上市公司股(期)權激勵 制度。由於上市公司經證監會批准可以對公司員工實行股權或期權激勵,如果獲得授予激勵的員工離職,而股(期)權激勵還沒有實施,那麼離職人員所對應的份額就相應的注銷。

⑸ 限制性股票的回購義務為什麼確認為負債

對於此類授予
限制性股票

股權激勵計劃
,向職工發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關規定履行了注冊登記等增資手續的,上市公司應當根據收到職工繳納的
認股
款確認股本和
資本公積

股本溢價
),按照職工繳納的認股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股本金額,貸記「股本」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同時,就回購義務確認負債(作收購
庫存股
處理),按照發行限制性股票的數量以及相應的回購價格計算確定的金額,借記「庫存股」科目,貸記「
其他應付款
——限制性股票回購義務」(包括未滿足條件而須立即回購的部分)等科目。
上市公司應當綜合考慮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和解鎖期等相關條款,按照《
企業會計准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
》相關規定迅速判斷等待期,進行與眾多股份騰達原創支付相關的會計處理。對於因回購產生空間的義務確認的負債,應當按照《
企業會計准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上市公司未達到限制性股票解鎖條件而需回購的股票,按照應支付的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購義務」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按照注銷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相對應的股本金額,借記「股本」科目,按照注銷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相對應的庫存股的
賬面價值
,貸記「庫存股」科目,按其差額,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
上市公司達到限制性股票解鎖條件而無需回購的股票,按照解鎖股票相對應的負債的賬面價值,借記「其他應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購義務」等科目,按照解鎖股票相對應的庫存股的賬面價值,貸記「庫存股」科目,如有差額,則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

⑹ 股份轉讓人可以限制接受者人買賣股份嗎

要做出要做出這種限制的時候,帶當初的轉讓協議里是可以把這一點明確的寫入到轉讓合同里的

⑺ 股權轉讓的限制

股權轉讓以自由為原則,以限制為例外,這是世界范圍內公司法律有關股權轉讓的總體規則。但是,無論股權轉讓何等的自由,對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這種限制的存在,使得人們對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審查很難把握。具體地說,對股權轉讓的限制可以分為以下3種情形。
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即各國法律對股權轉讓明文設置的條件限制。這也是股權轉讓限制中最主要、最為復雜的一種,中國法律規定,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主要表現為封閉性限制,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閉性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⑵、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
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轉讓中國《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第146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方即發生轉讓的效力。」此類轉讓場所的限制規定,在各國立法上也極為少見。這也許與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論佔主導的思想有關,但將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為股權轉讓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對發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使發起人與其他股東的權利不相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各類市場主體平等行使權利不相稱。
⑷、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目的是杜絕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公司的內部信息,從事不公平的內幕股權交易,從而損害其他非任董事、監事、經理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⑸、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中國《公司法》第148條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購買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轉讓或者購買股份的審批許可權、管理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1997年7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20條規定:「股權轉讓協議和修改企業原合同、章程協議自核發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後,企業投資者按照修改後的企業合同、章程規定享有有關權利並承擔有關義務。」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該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該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收購該公司的股票後,必須在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且公告。同時,第149條第3款還規定:「公司不得接受該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這里的「抵押權的標的」應當更為准確地表述為「質押權的標的」。因為根據中國《擔保法》第75條的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應是權利質押中質押權的標的。如果公司接受該公司的股票質押,則質押人與質押權人同歸於一人。
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設置的條件,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許可來進行。在中國公司法律中卻沒有此類限制性規定。
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對股權轉讓作價的限制。此類合同應包括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以及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等。如部分股東之間就股權優先受讓權所作的相互約定、公司與部分股東之間所作的特定條件下回購股權的約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的具體體現。

⑻ 什麼叫限制性回購股票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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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可不可以回購股票進行限制性股票的股權激勵

可以回購股票進行限制性股票的股權激勵,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