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目前有哪些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現象明顯,可以作為案例來分析的
「一股獨大」問題被視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大天敵。正當有關方面為解決國有股「一股獨大」問題而費盡心智的時候,另一種「一股獨大」的苗頭———家族性高比例持股現象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今年2月26日掛牌的康美葯業(19.430, -0.07, -0.36%)(600518)流通股1800萬股,發行後總股本7080萬股,董事長馬興田與其妻許燕君、其女許冬瑾累計直接、間接持有股權比例達66.4%。
6月8日上市的太太葯業(600380)流通股7000萬股,發行後總股本27108萬股,董事長朱保國一人間接持股47.54%,而包括朱保國的母親、妻子、兄弟等的朱氏家族共持有太太葯業74.18%的股權。
昨日掛牌的廣東榕泰(7.830, 0.07, 0.90%)(600589)流通股4000萬,總股本16000萬股,公司董事長楊啟昭的妻子林素娟、女婿李林楷、女兒楊林靜等楊氏家族成員共持有股權67.19%。
統計數字表明,康美葯業的馬氏家族、太太葯業的朱氏家族、廣東榕泰的楊氏家族,其持股比例已經遠遠超過目前我國1100多家A股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截至4月底,A股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為44.8%。
在民營企業中,家族成員高比例持股現象的出現有其一定的客觀原因:這些企業多由家族成員攜手創業而成,創業者對自己的企業往往保持著控制權。然而,如果當它們變成現代企業制度的實踐者——公眾型上市公司後,股權結構仍然維持一股獨大狀態,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是一個涉及到證券市場基石是否牢固的重大問題。多年的實踐證明,一股獨大損害的是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和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助長的是「內部人控制」和大股東的「圈錢」行為。ST猴王的敗落、ST棱光的被洗劫,其根源都離不開一股獨大。
從目前存在新的一股獨大現象的上市公司來看,其發起人數量及其獨立法人地位都符合「公司法」要求。一位研究公司治理結構的專家指出,這種合法性可能會增添日後關聯交易的隱密性,從而加大了防範和監管關聯交易的復雜性。
在國際證券市場上,家族控股上市公司具有天然的弱性已經引起高度重視。亞洲是全球家族控股最嚴重的地區。作為亞洲的金融中心,香港地區已著手治理這一問題,家族控股公司的數量正在日益減少。
B.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全過程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全過程: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股票代理發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一、包銷發行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二、代銷發行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C. 股票發行和上市案例分析(案例隨便)
97年7月,A國有企業(以下稱「A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擬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並發行股票與上市。其擬定的有關方案部分要點為:
A企業擬作為主要發起人,聯合其他3家國有企業共同以發起設立方式於1999年9月前設立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B公司」)。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資產總額擬定為人民幣16500萬元。其中:負債為人民幣12200萬元,凈資產為人民幣4300萬元。B公司成立時的股本總額擬定為2750萬元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下同)。B公司成立1年後,即2000年底之前,擬申請發行6000萬社會公眾股,新股發行後,B公司股本總額為8750萬股。
如果上述方案未獲批准,A企業將以協議收購方式收購C上市公司(以下稱「C公司」)具體做法為:A企業與C公司的發起人股東D國有企業(以下稱「D企業」)訂立協議,受讓D企業持有的C公司51%股份。在收購協議訂立之前,C公司必須召開股東大會通過此事項。在收購協議訂立之後,D企業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收購協議在未獲得上述機構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購行為完成之後,A企業應當在30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以公告。為了減少A企業控制C公司的成本,A企業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後,將所持C公司的股份部分轉讓給E公司。
①A企業擬定由4家發起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5人以上,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以募集方式設立,而不能以發起方式設立。
②B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發行前一年末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得低於30%,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僅達26.06%。
③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凈資產的折股比率不符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該折股比率不得低於65%,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為人民幣4300萬元,折成2750萬股,該折股比率僅為63.95%。
④各發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數額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額不得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而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僅為2750萬股。
⑤按B公司申請發行社會公眾*股的額度,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發起人認購擬上*市公司的股份數不得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如果B公司申請發行6000萬社會公眾股,那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則僅達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1.43%。
(2)A企業收購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當之處:
①安排C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A企業收購C公司股權事宜有不當之處。因為,A企業收購C公司是受讓C公司股東的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無須經過股東大會批准。
②由D企業履行報告義務和將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簽訂之後,應由收購人,即A企業履行報告義務,而非D企業。此外,收購協議無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批准,僅向其作出書面報告即可。
③收購協議在未獲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當。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購行為完成後,A企業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業擬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後轉讓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收購人在收購行為完成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D.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問題
1、發行股票就是募集資金,募集資金總得有理由,擴大生產、投建新項目等等都可以。
至於發行多少,其實是沒有定數的,看公司的需求。
既然是發行股票,那麼得有人願意出錢購買才行啊,新上的項目是不是將來會增加企業盈利,所有投資者都會考慮的。
這個和股本有點關系了,打個比方,我做生意,自己有10萬,我想做大點,向你借錢,你會借給我多少呢?從安全形度考慮當然是10萬以下了。如果虧,我還有10萬可以償還給你。如果我只有1萬,你敢借10萬給我嗎?
面值是股票發展的初始階段產生的,說來話長,現在股市投資沒什麼關系。
2、股票的發行價原本是投資者對這個公司盈利的預期而產生的一個價格。但是中國和美國都是承銷商制度,也就是有個公司把這個公司要發行的股票都承接下來,然後再賣給其他投資者。公司原來的股東是從開始就投資在公司里了,公司發展了,他股票才能增值。一個公司本來創業時候只有100萬,但是發展10年以後,這個公司有了1000萬,雖然後來看這些原始股東的投資很低,但是是他們的投資促進了公司的發展,資本增值了也是他們應該得到的。
但是發行新股是以現在的公司狀況為基準,預期未來得到更大發展。這兩者根本處在不同時段,有何可比性?
如果股民認為發行的價格過高,公司將來發展沒有這么大,可以不買,也就是發行失敗。沒有規定說發行了股票股民就一定要買啊。
(說點題外話,這些人為什麼會買呢,投機啊,不管這個公司將來怎麼樣,先炒一把,後來發現虧損了,把責任全推給上市公司了,說他們高價發行,但是沒人逼你買啊,是你自己自願買的不是嗎?)
3、股票當然可以變成現金,但是也就是在股市上買賣或者通過協議轉讓。事實上上市公司拿到資金已經做了投資了,這些股票持有人買賣股票和上市公司已經沒有多大關系了。上市公司反正拿到錢了,他的目的已經達到。
大股東能得到什麼好處,這個分兩方面看,1、公司發行了股票,募集到了資金,可以促進企業發展,大股東可能得到更多的分紅。2、這個層面是比較灰暗的,就是大股東可以按照現有交易價格來轉讓股份,他們可能拿到現金,這些被個人拿走了,和公司也沒多大關系。
4、如果要舉例,這得是一篇論文了。不知道你是學生還是投資者,如果是投資者就不應該了,這些都是基本概念。
E. 請問有沒有這樣的上市公司融資案例:發行債券與發行股票同時進行。謝謝!
應該沒有,上市公司通常一次只採用一種融資方案
F. 某上市公司的財務分析案例
( 1)該公司股票的 系數為1.5
( 2)該公司股票的必要收益率=5%+1.5×(8%-5%)=9.5%
( 3)甲項目的預期收益率=(-5%)×0.4+12%×0.2+17%×0.4=7.2%
( 4)乙項目的內部收益率=
( 5)判斷是否應當投資於甲、乙項目:
∵甲項目預期收益率7.2% <該公司股票的必要收益率9.5%
乙項目內部收益率 14.4% >該公司股票的必要收益率9.5%
∴不應當投資於甲項目,應當投資於乙項目
( 6)A、B兩個籌資方案的資金成本:
A籌資方案的資金成本=12%×(1—33%)=8.04%
B籌資方案的資金成本=10.5%+2.1%=12.6%
( 7)A、B兩個籌資方案的經濟合理性分析
∵ A籌資方案的資金成本8.04% <乙項目內部收益率14.4%
B籌資方案的資金成本12.6% <乙項目內部收益率14.4%
∴ A、B兩個籌資方案在經濟上都是合理的
( 8)再籌資後該公司的綜合資金成本:
=
=
( 9)對乙項目的籌資方案做出決策:
∵ 8.98%
∴ A籌資方案優於B籌資方案。
G. 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答案: (1)A企業擬定的改制及股票發行上市方*案存在以下法*律*障礙:
①A企業擬定由4家發起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5人以上,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以募集方式設立,而不能以發起方式設立。
②B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發行前一年末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得低於30%,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僅達26.06%。
③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凈資產的折股比率不符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該折股比率不得低於65%,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為人民幣4300萬元,折成2750萬股,該折股比率僅為63.95%。
④各發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數額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額不得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而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僅為2750萬股。
⑤按B公司申請發行社會公眾*股的額度,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發起人認購擬上*市公司的股份數不得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如果B公司申請發行6000萬社會公眾股,那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則僅達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1.43%。
(2)A企業收購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當之處:
①安排C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A企業收購C公司股權事宜有不當之處。因為,A企業收購C公司是受讓C公司股東的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無須經過股東大會批准。
②由D企業履行報告義務和將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簽訂之後,應由收購人,即A企業履行報告義務,而非D企業。此外,收購協議無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批准,僅向其作出書面報告即可。
③收購協議在未獲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當。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購行為完成後,A企業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業擬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後轉讓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收購人在收購行為完成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H.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取得的收益,
「朝陽1270」先生,您好百: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注意:不是收益),要編入本公司資產負債表的「實收度資本」或「股本」科目。具體會計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萬元,貸:實收資本(股問本)××萬元。
"蒓爺鍆5enBK"先生追問的關於「申請IPO的利息會給上市公司創造效益,這些利息歸上答市公司」的問題,從股民申購到退款期間的利息歸發行新股的公司所有內,確實屬於收益,但與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相比,微乎其微,對上市公司的當期損益影響很小。具體會計分錄是
銀行存款××萬元,貸:容營業外收入××萬元。
I.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
1,發行1000萬,是指擬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數量,也就是股數。這里是1000萬股,面值1元,發行價為5元,這種發行價高於面值的發行,叫做溢價發行。這1000萬股全部發行成功的話,上市公司募集到的資金(也就是他拿到的錢)是1000萬*5=5000萬元。
2.發行時所賣出的股票等到上市當天一開盤就在二級市場上買賣了,如果一個投資者申購到了500股,上市當天他以開盤價6元全部賣出,他獲利500*(6-5)=500元。
3.證券發行承銷中介機構只能是有證券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這些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按《證券法》的規定必須在5億元以上,而且要想成立證券公司,法律對證券公司的股東有著嚴格的要求。你說個人可以成為證券發行承銷中介機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