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份公司章程(擬上市)設計需注意哪些問題希望有實際運作經驗的老師答疑(如果他們用QQ的話)
公司章程不用自己設計,自己設計的也不會被認可,通常情況下擬上市的公司直接讓給公司做上市的律師給起草一份就可以了。如果要自己制定章程,那也不能隨意設計,要按照證監會發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來做,條款都是現成的,上網下就可以,只要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填空就可以了。
這個章程指引是強制的,其中有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在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材料時,其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內容,應當按照《章程指引》及本通知的要求起草或修訂。也就是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的章程都要這么寫。
Ⅱ 公司上市法律實務的目錄
第一章 公司上市的基本流程、條件與術語
第一節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准備階段
二、聘任中介機構
三、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和制定重組改制方案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五、輔導與驗收
六、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材料的製作和向有權機構提出申請
七、證監會的審核流程
八、發行和上市的流程
第二節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條件
第三節 有關術語
第二章 公司上市項目的承攬及初步方案設計
第一節 與目標客戶初步接觸的方式及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與目標客戶初步接觸的方式
二、與目標客戶初步接觸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二節 為擬上市公司提供初步上市方案(初步上市方案的要點)
一、全面了解擬上市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的基本狀況
二、製作上市方案的原則
第三章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師工作
第一節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流程
一、募集設立的基本流程
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幾種方式
三、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流程
第二節 設計改制方案時必須考慮的問題
一、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滿足的基本條件
二、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符合股票公開發行以及上市的條件與要求
三、設計改制方案必須考慮的具體問題
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及登記程序
一、籌建階段
二、成立階段
三、成立後的階段
第四節 國有企業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節 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及登記程序
第六節 公司改製成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常見問題
一、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中土地使用權的處置
二、職工持股會的問題
第七節 改制過程中有關文件的範本
一、股權轉讓協議(適用於內資企業)
二、股權轉讓協議(適用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三、承諾函(適用於股權轉讓過程中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發起人協議
第四章 對擬上市公司的盡職調查工作
第一節 對擬上市公司進行盡職調查的目的和方式
一、盡職調查的概念
二、盡職調查的目的
三、盡職調查的方式
四、律師盡職調查的執行
第二節 律師工作底稿的整理
一、工作底稿
二、律師工作底稿的搜集
三、工作底稿的主要內容
四、工作底稿的搜集過程
五、工作底稿資料的歸類
六、底稿製作的細節問題
第三節 律師工作報告的撰寫
一、律師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
二、寫好律師工作報告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四節 律師盡職調查提綱範本
第五章 公司上市過程中具體問題的處理
第一節 本次發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權
一、律師協助擬上市公司製作的決議
二、律師在此部分核查時需收集的資料
三、律師需要核查的重點和內容
四、法律結論
五、注意事項
第二節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主體資格
一、律師在此部分需收集的資料
二、具體核查要求
三、法律結論
四、注意事項
第三節 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一、本部分核查和注意的事項
二、律師發表的結論性意見
三、律師在核查上市條件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四節 上市公司的設立
一、上市公司設立的方式
二、上市公司設立的程序
三、律師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過程中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五節 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一、上市公司獨立性概述
二、上市公司獨立性的具體要求
三、上市公司獨立性的其他要求
四、律師在核查擬上市公司的獨立性中應注意的問題
第六節 上市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
一、什麼樣的主體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
二、律師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三、律師應重點關注的問題
第七節 上市公司的股本及其演變
一、公司設立時的股權設置、股本結構
二、公司設立後的歷次股權變動
三、律師核查擬上市公司股份變動過程中應注意的相關問題
第八節 上市公司的業務
一、律師對公司主營業務的核查
二、律師在主營業務核查中應注意的問題
第九節 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一、關聯方的定義
二、關聯方的披露與核查
三、關聯交易的核查
四、同業競爭的定義
第十節 上市公司重大股權投資
一、重大股權投資的核查
二、決策程序
第十一節 發行人的主要財產
一、發行人擁有主要財產的情況
二、發行人主要財產是否已取得相關權證,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
三、發行人對其主要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有無限制,是否存在擔保或其他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
四、發行人有無租賃房屋、土地使用權等情況
第十二節 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
一、發行人的重大合同
……
第六章 對擬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的輔導
第七章 為擬上市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八章 公司紅籌上市中律師工作的開展
第九章 公司境外上市外資股的發行與上市流程
後記
……
Ⅲ 擬上市企業申請ipo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首次公開上網定價發行股票
辦事指引:
1.需要提交的文件
(1)股票發行申請;
(2)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發行核准文件;
(3)證券簡稱及代碼申請書;
(4)發行上市期間報送文件的相關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新股發行上市期間報送的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一致、報送申請文件中的發行申報文件與在證監會最後定稿的文件一致,以及對外披露的公告與經交易所審核的公告一致;
(5)股票發行基本情況表;
(6)行業分類情況表;
(7)主承銷商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主承銷商授權委託書及主承銷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8)公司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公司授權委託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9)發行方案。
2.證券簡稱及證券代碼的確定
公司披露招股書前一交易日,發行人及主承銷商需17:00前通過保薦業務專區上傳證券代碼與證券簡稱申請文件,包括證券簡稱與證券代碼申請書(可參考本指南申請書格式製作)、核准文件、發行時間表,由深交所上市推廣部受理申請並審核通過後,公司進入保薦業務專區—證券簡稱與證券代碼確定模塊,確定證券簡稱與證券代碼。
3.相關流程介紹
(1)T-3日或之前(T為新股申購日)披露招股書;
(2)T-1日披露發行公告;
(3)T日投資者繳款申購;
(4)T+2日披露中簽率公告;
(5)T+2日搖號抽簽;
(6)T+3日披露搖號中簽結果公告;
(7)T+3日以後辦理股份登記。
股票上市
辦事指引:
1.需要提交的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書及發行完成後三個月內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承諾;
(4)公司章程;
(5)經審計的發行人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6)公司董事會秘書及證券事務代表的資料,包括:個人簡歷、學歷證明、聯系方式、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等;
(7)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股份鎖定承諾及其他相關承諾;
(8)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後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
(9)發行人公開發行前持股5%以上股東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說明;
(10)保薦機構對保薦代表人的專項授權委託書;
(11)報送中國證監會的歷次反饋意見回復、關於發審委審核意見的函的回復等;
(12)保薦機構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保薦機構授權委託書及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13)公司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公司授權委託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14)公司全部股票已經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託管的證明文件及相關附件;
(15)新股發行登記申請書及登記申報表);
(16)關於新股募集資金到賬的驗資報告;
(17)上市保薦書;
(18)股票上市的法律意見書;
(19)上市公告書;
(20)股票發行後至上市前公司按規定需新增的財務資料和有關重大事項的說明文件;
(21)招股說明書;
(22)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承諾;
(23)保薦機構關於公司首發後上市前股東持股情況的說明;
(24)國有股轉持批復文件(如適用);
(2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相關流程介紹
(1)T-1日或之前,保薦機構按上市申請書文件清單的要求向深交所上市推廣部報送1-13項上市申請文件;
(2)L-3日或之前(L日為上市日),保薦機構按照上市文件清單要求向深交所上市推廣部報送14-25項上市申請文件;
(3)L-2日,保薦機構到深交所上市推廣部領取股票上市通知書;公司到深交所上市推廣部領取股票上市初費交款通知,交納上市初費;
(4)L-1日,披露上市公告書;
(5)L日,股票上市。
詳情請參閱本所網站「法律/規則」欄目「本所業務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與上市指南。
企業債券上市
辦事指引:
1.需要提交的文件:
(1)債券上市申請書;
(2)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企業債券發行的文件;
(3)債券申請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4)本所會員署名的上市推薦書;
(5)企業章程;
(6)企業營業執照;
(7)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公告、發行總結報告及承銷協議;
(8)債券資信評級報告;
(9)債券募集資金的驗資報告;
(10)上市公告書;
(11)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或財政主管機關的有關批復;
(12)擔保人近三年的財務報表等資信情況與擔保協議(如屬擔保發行);
(13)債券持有人名冊及債券託管情況說明;
(14)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債券本次發行與上市的法律意見書;
(15)各中介機構及簽字人員的證券從業資格證書;
(16)證監會或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2.相關流程介紹
(1)公司管理部初審後,對符合上市條件的發出《債券上市承諾函》;
(2)公司管理部確定上市企業債券的簡稱、編碼,主承銷根據數據介面規范錄入投資者託管明細資料,報送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進行登記託管;
(3)公司管理部審查《企業債券上市公告書》,通知主承銷商在指定的報刊上刊登。
電話:0755-88668532 0755-88668139
傳真: 0755-82083164
股票、債券上市儀式
地點:本所八樓儀式大廳
時間:9:00-9:25(9:25分敲鍾,開始時間可調整)
參考議程:
(1)參加上市儀式的嘉賓於上市當日8:45前到本所;
(2)貴賓簽到;
(3)上市儀式開始,貴賓、嘉賓入場;
(4)主持人介紹貴賓;
(5)公司董事長、政府領導等代表講話;
(6)深交所領導向公司董事長贈送紀念品;
(7)在大屏幕的提示下,公司董事長等敲響開市鍾;
(8)上市儀式結束。
Ⅳ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4)股份公司擬一份股票上市法律意見書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二條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Ⅳ 您好,律師事務所為擬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實踐中需要什麼資質
1、合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
2、有專職律師,專職證券律師。
3、基本就是這些的。
Ⅵ 股票發行法律意見書 內容全部是律師書寫的嗎
股票發行法律意見書 內容全部是律師書寫的。
股票發行法律意見書的要求: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准則。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含配股,下同),其所聘請的律師應當按照本准則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法律意見書是發行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所必須具備的法定文件之一。
三、律師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發行人股票發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對發行、上市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問題發表法律意見,保證法律意見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四、律師應當對出具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事實和材料進行核查和驗證。若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法律意見書不僅表述結論性意見,而且應當說明上述結論性意見的依據。
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本准則規定。本准則的某些具體規定確實不適用的,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內容與格式作出適當修改,但應當說明修改的原因及理由。
七、本准則未明確要求,但對發行、上市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問題,律師應當發表法律意見。
八、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不應使用「基本符合條件」一類的措辭。對於不符合條件的事項或者律師已經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確判斷的事項,應當發表保留意見。
九、律師可以要求發行人或相關當事人就特定事宜作出書面說明、確認或承諾;但無論有無書面說明、確認或承諾,律師仍受勤勉盡責義務的約束,不得出具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法律意見。
十、為了維護法律意見書的嚴肅性,律師應當在發行、上市申報材料正式上報時,方可簽署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上報後,不得對該文本進行任何修改。如需要作出補充、說明或更正,應另行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報送證監會的法律意見書應當是經兩名以上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字、蓋章的正式文本。
十一、發行申報材料上報後,如有任何修改,發行人必須立即通知律師。上述修改對法律意見有影響的,律師應當就該項修改的內容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Ⅶ 股票上市申請書怎麼寫
摘自《證券發行與承銷》 中國證券業協會編著
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的股票發行結束後,發行人方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其股票上市。
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時,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編制上市公告書。
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1)上市報告書(申請書);(2)中國證監會核准其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文件;(3)申請股票上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4)營業執照復印件;(5)公司章程;(6)依法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發行人最近3年的財務會計報告;(7)首次公開發行結束後發行人全部股票已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託管的證明文件:(8)首次公開發行結束後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9)關於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況說明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10)發行人擬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會秘書的有關資料;(11)首次公開發行後至上市前按規定新增的財務資料和有關重大事項的說明(如適用);(12)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股份持有人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持股鎖定證明;(13)承諾函;(14)最近1次的招股說明書和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全套發行申報材料;(15)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的上市公告書;(16)保薦協議和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17)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18)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發行人及其董事應當保證向證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請文件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其股票上市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發行人收購該部分股份;發行人在刊登招股說明書之前12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完成增資擴股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其持有的該部分新增股份。發行人應當在上市公告書中披露上述承諾。
發行人應當於其股票上市前5個交易日內,在指定媒體上披露下列文件和事項:(1)上市公告書;(2)公司章程;(3)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4)上市保薦書;(5)法律意見書;(6)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項。上述文件應當置備於公司住所,供公眾查閱。
發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請期間,未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與上市有關的信息。
發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應與證券交易所簽訂股票上市協議。
Ⅷ 請問下誰能告訴我公司准備上市的法律服務內容
律師為企業改制、重組、股票發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全程或者分階段以專項特聘法律顧問的身份進行,需按所簽訂的律師合同忠實履行義務,遵從獨立、合法、勤勉盡責的原則,在核准制下,特別是發行人聘請的律師要盡職調查,對有關股票發行上市的事實進行核查驗證,根據現行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判斷企業改制、重組設立或者新設立以及依法變更行為、股票發行上市所涉及的各方面在程序上和實質條件方面的合法性、合規性,保證有關信息披露文件無虛假記載、無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為客戶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律師的角色
作為擬改制主體/主發起人、發行人或者主承銷商/上市推薦人/保薦人(二板中)的證券公司的專項特聘法律顧問。
★律師的工作原則
無論從《律師法》、《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法律法規層次出發,還是從中國證監會、司法部相關的部委規章層次出發,律師不僅要履行法定義務,也要忠實履行合同義務,遵從獨立、合法、勤勉盡責的原則,以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水平和道德標准,根據現行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判斷企業改制、重組設立或者新設立以及依法變更行為、股票發行上市所涉及的各方面在程序上和實質條件方面的合法性、合規性,保證有關信息披露文件無虛假記載、無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對廣大投資者負責。
1.律師應當是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書。
2.律師應承諾已依據編報規則12號的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發表法律意見。
3.律師應承諾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發行人的行為以及本次申請的合法、合規、真實、有效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律師的工作目標
律師的工作目標是,配合改制企業,通過新設股份公司或者對擬改制公司/企業進行規范化的公司制改造,通過資產重組/股權重組/債務重組,使之成為具備輔導條件的股份公司,經過輔導並驗收合格後進行股票發行上市工作,或者對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支持,把後續融資機會通過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債券變為現實。
律師工作的目標和要求是,嚴肅、認真地參與改制方案的確定和申報材料的製作,確保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保證改制方案和申報材料的合法性、規范性,確認不存在對發行和上市有重大影響的法律障礙,否則,該出具保留意見的不能無原則地滿足發行人的要求。
★律師的主要工作內容
配合企業各個階段的需要,為企業改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為上市公司配股、增發、收購兼並、對重大資產交易和日常規范運作提供法律服務。具體可分為:
一、改制准備階段可以提供法律服務的主要內容
1. 參與新設/依法變更為股份公司或者改制、重組設立為股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
2. 參與改制方案的設計,論證法律上的可行性。
3.協助做好基礎工作―――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界定投資主體和出資資產的產權歸屬,確定土地資產(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並報土地管理部門批准。
4.簽訂債權債務重組、公司/企業分立或者合並協議,由律師進行認證。
5.因公司/企業分立或者合並而引起的重大合同協議的變更,需要法律認證。
6.編制資產重組方案,提出界定產權關系、管理關系、控股關系以及債權債務清理的初步方案。
7.對擬改制企業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介紹。
二、股份公司設立階段
1.協助草擬資產重組協議、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草案;
2.辦理必要的前置審批手續(如特別領域的生產許可證)。
3.協助申請國有資產評估立項並取得立項批文、申請確認評估結果並取得確認復函;
4.協助草擬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擴股的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和新老股東之間的增資協議;
5.協助草擬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的申請(向審批機關和工商登記機關);
6.協助草擬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設立股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7.協助草擬股份公司創立大會文件、董事會文件、監事會文件;
8.協助草擬股份公司股東大會工作程序規則;
9.協助草擬股份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
10.協助草擬股份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
11.協助草擬股份公司總經理/經理工作規則;
12.協助上報國有資產國有資產折股及國有股權管理方案(含律師的法律意見書),並取得批文;出具關於資產重組、國有股權管理的法律意見書,包括出具關於股權轉讓/劃轉的法律意見書。
13.出具擬任職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的法律意見書;
14.出席創立大會暨第一次股東大會進行律師見證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15.審查資產評估和驗資的合法性;
16.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三、輔導期內
17.按照《輔導暫行辦法》的規定,從法律角度對公司規范運作提出建設性意見;
18.法律法規宣講;
19.協助公司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20.出席股東大會進行律師見證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21.公司需要的其他法律服務;
四、准備申報材料階段
22.出席股東大會進行律師見證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23.協助草擬、審查企業委託的其它文件(輔導協議、聘請財務顧問協議、股票承銷協議、委託審計協議、委託資產評估、委託盈利預測協議,等等)和申報材料;
24.參照《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協助草擬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25.參與發行方案的設計,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發行辦法、發行規模、發行價格;
26.協助草擬、修改審查招股意向書(如有)、招股說明書、發行公告;
27.協助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出具上市承諾函;
28.出具本次股票發行上市申報材料中必備的法律意見書;
29.針對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後發生的事實或者證監會的反饋意見函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30.出具律師工作報告;
31.匯總申請文件並送交主承銷商。
32.聽取反饋意見、修改申請文件。
33.參與路演和發行。
(1)法人配售路演,向法人(含戰略投資者)配售。
(2)對公眾投資者配售和上網發行。
(3)募集資金到賬並驗資。
(4)協助變更工商登記。
五、協助申請上市
上市後
34.出席年度股東大會並出具見證意見;
35.為公司資產置換和重大資產收購出具法律意見書;
36.為公司配股、增發,出具法律意見書;
37.為公司收購、兼並行為出具法律意見書;
38.為公司合並、分立出具法律意見書;
39.為公司股票暫停和終止上市提供法律服務;
40.為公司破產、清算提供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