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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持有境內股票減持

發布時間: 2021-06-28 09:36:29

① 外資公司減持上市公司限售股,繳納哪些稅種,稅率多少

股權所得是指通過股權從被所得稅後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收益。即盈餘部分提取法定公積金以後繳納所得稅

② 境外投資者轉讓持有境內股票,是否代扣企業所得稅

河北穩升為您服務。
應該是股權吧,如果是上市公司股票的話,是不涉及所得稅的。
境外投資者是直接持有股權賣出還是通過基金類平台持有股權的呢,如果是前一種,稅務問題歸境外投資者進行申報,如果是平台類的,那麼平台在分配的時候有代扣義務。

③ 境內企業收購境外企業持有的境內企業的股權,屬於對外投資嗎

這種行為對你不應該屬於對外投資,對轉讓方應該要備案,不過你要關注收購金額如何交割?如果要付款至海外就要通過外管局審批

④ 港資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減持,如何節稅

看看這個吧!
股票回購的定義

定義1: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用自有資金自願購回國家、法人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但要求一定時期內不得出售或轉讓,過了規定的時間要提前公布擬出售股票的數量,一般不得一次出售

源自: 對國有股減持問題的探討 《甘肅農業》 2004年 俞秀干
來源文章摘要:國有股減持作為國有經濟戰略調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規范證券市場以及籌集社保資金的重要舉措 ,理當深受歡迎並付諸實施 ;然而 ,由於該項政策的目標、實施方式以及價格機制存在一定偏差 ,從而導致嘗試失敗 ,並引起證券市場的震盪。所以 ,對國有股減持的目標、實施方式及價格機制等問題需要進行新的思考。

定義2:
股票回購是指風險投資人所持股份由被投資企業購回.統計表明,在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購佔23%,二期收購佔9%,股票回購佔6%

源自: 我國風險投資的現狀及退出方式構想 《長沙電力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0年 劉建江
來源文章摘要:風險投資在我國已初具規模 ,但仍處於起步階段 ,而風險投資的健康發展 ,必須要實現風險投資的有效退出。借鑒國外風險投資的成功經驗 ,結合我國國情 ,推行IPO、出售、清算或破產等多元化退出方式 ,是近期內較佳的選擇。

定義3: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出資將其發行流通在外的股票以一定價格購回予以注銷或作為庫存股的一種資本運作方式.以美國為代表的工業化國家的實踐證明,風險投資是高新技術進步及產業發展的催生劑(莫漢·索內,2002)

源自: 試析股票回購的方式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遼寧財專學報》 2004年 周鳳
來源文章摘要: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出資將其發行流通在外的股票以一定價格購回予以注銷或作為庫存股的一種資本運作方式。在西方國家,常用的股票回購方式有公開市場回購、現金要約回購、協議回購和可轉讓出售權四種。本文對股票回購方式及其對上市公司的正面影響和負面影響進行了分析,認為股票回購對上市公司來說,可產生節稅效應,也可增加投資的靈活性;同時認為股票回購是帶有調整資本結構或股利政策目的的一種融資行為,而不是單純的投資行為。

定義4:
自上而下是指公司在確定了生產經營總目標後,預算綜合管理部門根據生產經營總目標,制定目標分解方案,並將此目標層層分解到各個預算的責任單位.所謂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流通股的行為

源自: 以價值最大化為目標 建造企業管理中心「... 《冶金財會》 2002年 李沛林,陳纓,王明東
來源文章摘要:<正> 在經濟轉軌變型、企業迅猛發展的運作過程中,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鋼)緊跟時代前進步伐,緊密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堅持企業管理以財務管理為中心、財務管理以資金管理為中心,並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終極目標,不斷加強和改進財務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了一套適應現代企業發展需要的、具有寶鋼特色的財務管理體系,促進了企業發展。2001年,寶鋼生產商品坯材861萬噸,實現銷售收入291.71億元,實現利稅56.89億元,實現利潤37.10億元。此外,凈資產收益率、銷售利潤率等指標也保持了較高的水平。到目前為止,寶鋼已具備了年產鋼1150萬噸、材1050萬噸的能力,並持續保持滿產滿銷。今年前4個月,在鋼材價格低迷、上游產品大幅漲價的雙重壓力下,仍然取得了優異成績,實現利稅和大部分技術經濟指標都在全行業名列前茅。

定義5:
股票回購是指股份公司向股東購回自己發行的股票以達到減少注冊資本或調整股本結構的目的.股票回購是一種公司所有權結構和控制權結構變更類型的公司重組形式也是一種公司理財行為

源自: 股票回購與操作 《科技與管理》 2000年 馮樹恩,夏善民

定義6: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從市場44.萬元1.萬股二.4.4股它的利潤被用於股票的回購以刺激上購回本公司的一部分股票

源自: 上市股票回購的利弊 《投資理論與實踐》 1994年 陳兵
來源文章摘要: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從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可分為常規回購和大宗回購二種。上市公司採取股票回購措施對股東有何影響?得失利弊如何?請細讀本期第12頁陳兵同志《上市股票回購的利弊》一文。

定義7: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通過一定的途徑買回本公司對外發行的部分股票.這在國內屬於一種金融創新,它使證券市場在一貫性的擴張中增加了收縮股本的功能,從而有利於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

源自: 從股票回購看上市公司的融資行為 《中國工會財會》 2000年 孫湘,張一菲

定義8: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購回國家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然後注銷.我國《公司法》規定,只有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並時,才能股份回購

源自: 國有股減持基本方案及評價 《技術經濟》 2001年 黃旭成,顧孟迪

定義9:
股票回購是指公司出資購回本公司的股票,具體途徑有三種,即在證券市場上收購、招標和與大股東協商回購.而企業可以藉助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使虛擬資產成為調節利潤的「蓄水池」

源自: 以股抵債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財會通訊(學術版)》 2005年 錢海波
來源文章摘要:本文首先界定了以股抵債的內涵與特徵然後分析了以股抵債對公司股權結構、資產結構、資本結構和公司業績的影響,指出以股抵債的適用范圍和局限性;最後闡述了股份制改革、股權分置、國有股減持和以股抵債的關系,提出以股抵債是為解決大股東佔用資金而採取的一種特殊的股票回購方式,是解決股權分置過程中針對特殊情況可能採用的特殊方式。

定義10:
股票回購是指公司出資購回自己發行在外的股票,其直接結果是公司資本的減少.股份回購能否成為國有股減持的一個有效途徑

源自: 優化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對策 《經濟問題》 2001年 劉永祥,薛建彪
來源文章摘要: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股權結構不合理 ,國有股比例過大且不能流通 ,帶來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同股不同價」、「同股不同權」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可以採取國家股、法人股的逐步上市流通 ,減持國有股 ,國有股權轉讓 ,以及送配股、轉配股的逐步上市流通等多種途徑 ,以實現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合理調整。

什麼是股票回購?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關於股票回購問題,在國外股票市場上,由來已久。近年來,隨著我國股票市場的發展,股票回購的案例日漸增多。比較成功的案例有:1992年大豫園合並小豫園、1994年陸家嘴回購國家股等。近期雲天化和氯鹼B又傳出了股票回購消息,從而引起市場各方人士的高度重視,與此同時,回購概念股被炒作得紅紅火火。那麼,股票回購的動機究竟何在?方式有哪些?目前,在我國實施股票回購制度的意義何在?本文將結合國內外證券市場發展的實踐,對此進行分析。

一、股票回購的動機分析

如果從世界經濟方面來考察,我們不難發現,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以及不同國家,乃至不同性質的上市公司之間,其股票回購的動機是不完全相同的。概括起來講,主要有下述五個方面:

1.防止國內外其他公司的兼並與收購

以美國為例,進入80年代後,特別是1984年以來,由於敵意並購盛行,因此,許多上市公司大舉進軍股市,回購本公司股票,以維持控制權。比較典型的有:1985年菲利普石油公司動用81億美元回購8100萬股本公司股票;1989年和1994年,埃克森石油公司分別動用150億美元和170億美元回購本公司股票。再如日本,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為了防止本國企業被外國資本吞並,企業界進行了著名的「穩定股東工作」——職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員認股制度。前者是指企業對職工購買、持有本企業股票給予某種優惠或經濟援助,獎勵職工持股的制度;後者是指企業給予高級管理人員優惠認購本企業股票權利的制度。其目的是提高管理人員的責任感,確保企業的優秀人才。而允許企業在一定條件下回購本公司股票,則是建立職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員認股制度,維持企業控制權的前提條件。正因為此,所以,進入80年代,在歐美國家修改《公司法》的同時,日本亦相應修改了《公司法》,並相應放寬了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2.振興股市

1987年10月19日的紐約股票市場出現股價暴跌,股市處於動盪之中。從此,美國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的主要動機是穩定和提高本公司股票價格,防止因股價暴跌而出現的經營危機。據統計,當時在兩周之內就有650家公司發布大量回購本公司股票計劃,其目的就是抑制股價暴跌,刺激股價回升。

3.維持或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即給股東以比較高的回報)和公司股票價格,以減少經營壓力。

例如,經歷了五六十年代快速增長時期的IBM公司,70年代中期出現大量的現金盈餘,1976年末現金盈餘為61億美元,1977年末為54億美元。由於缺乏有吸引力的投資機會,IBM公司在增加現金紅利(1978年的紅利支付率為54%,而五六十年代紅利支付率僅為1%至2%)的同時,於1977年和1978年共斥資14億美元回購本公司股票。據統計,1986——1989年期間,IBM公司用於回購本公司股票的資金達到56.6億美元,共回購4700萬股股票,平均紅利支付率為56%。另據了解,美國聯合電信器材公司1975——1986年期間,一直採用股票回購現金紅利政策,使公司股票價格從每股4美元上漲到每股35.5美元。無獨有偶,步入80年代中期,日本的許多企業亦步入成熟期,按照企業發展理論,一旦企業步入成熟期以後,不再片面追求增加設備投資,擴大企業規模,而日益重視剩餘資金的高效率運作。然而,如何高效率地運用剩餘資金,成為當時日本企業面臨的重要課題。恰在此時,美國的HBO&CO.公司利用剩餘資金回購了26%的發行在外的股票。受此影響,許多日本上市公司也開始利用剩餘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4.重新資本化。

即大規模借債用於回購股票或支付特殊紅利,從而迅速和顯著提高長期負債比例和財務杠桿,優化資本結構。重新資本化往往出現在競爭地位相當強、經營進入穩定增長階段,但長期負債比例過低的公司。由於這類公司具有可觀的未充分使用的債務融資能力儲備,按照資產預期能夠產生的現金流入的風險與資本結構匹配的融資決策准則,提高財務杠桿,可以優化公司資本結構,降低公司總體資本成本,增加公司價值,從而為股東創造價值。同時,也有助於防止敵意並購襲擊。因為在有效的金融市場環境中,具有大量未使用的債務融資能力的公司,往往容易受到敵意並購者的青睞和襲擊。

5.其他考慮。

根據德國《股票法》第71條的規定,准許企業在特定情況下回購資本金10%以內的本公司股票。所謂特定情況是指:(1)避免重大損失時;(2)向從業人員提供時;(3)基於減資決議注銷股票時;(4)股票繼承時。1981年英國《公司法》規定,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的動機主要有:(1)將剩餘資金返回股東;(2)增加股票的價值;(3)抑制股價下跌;(4)實現資本構成的目標;(5)防止企業被吞並;(6)靈活運用剩餘資金或作為企業證券發行戰略的重要手段。就法國而言,在如下幾種特定情況下允許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1)以市場調整為目的;(2)向從業人員提供;(3)繼承;(4)根據法院判決;(5)實行減資。在日本,在下述幾種情況下,企業亦可以回購本公司股票:(1)為使時價發行的股票順利地被投資者所吸收;(2)在接受以物抵債等情況下,為行使公司權利而必需時;(3)在單位未滿股票請求權和反對股東的股票購買請求權行使時。

二、股票回購的方式

關於股票回購的方式,主要有下述五種劃分方法:

1.按照股票回購的地點不同,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

場內公開收購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委託在證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上,這一種方式較為流行。據不完全統計,整個80年代,美國公司採用這一種方式回購的股票總金額為2300億美元左右,占整個回購金額的85%以上。雖然這一種方式的透明度比較高,但很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因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實施場內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等均有嚴格的監管規則。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與某一類(如國家股)或某幾類(如法人股、B股)投資者直接見面,通過在店頭市場協商來回購股票的一種方式。協商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執行時間等。很顯然,這一種方式的缺陷就在於透明度比較低,有違於股市「三公」原則。

2.按照籌資方式,可分為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舉債回購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辦法來回購本公司股票。其目的無非是防禦其他公司的敵意兼並與收購。現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餘資金來回購本公司的股票。如果企業既動用剩餘資金,又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舉債來回購本公司股票,稱之為混合回購。

3.按照資產置換范圍,劃分為出售資產回購股票、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債務股權置換。

債務股權置換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場價值的債券換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現金和票面價值35美元的債券交換其發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負債比例。

4.按照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前者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間發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水平,回購既定數量股票的要約。為了在短時間內回購數量相對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價格回購要約。它的優點是賦予所有股東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機會,而且通常情況下公司享有在回購數量不足時取消回購計劃或延長要約有效期的權力。與公開收購相比,固定價格要約回購通常被認為是更積極的信號,其原因可能是要約價格存在高出市場當前價格的溢價。但是,溢價的存在也使得固定價格回購要約的執行成本較高。

荷蘭式拍賣回購首次出現於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購。此種方式的股票回購在回購價格確定方面給予公司更大的靈活性。在荷蘭式拍賣的股票回購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購價格的范圍(通常較寬)和計劃回購的股票數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後股東進行投標,說明願意以某一特定價格水平(股東在公司指定的回購價格範圍內任選)出售股票的數量;公司匯總所有股東提交的價格和數量,確定此次股票回購的「價格——數量曲線」,並根據實際回購數量確定最終的回購價格。

5.可轉讓出售權回購方式。

所謂可轉讓出售權,是實施股票回購的公司賦予股東在一定期限內以特定價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權利。之所以稱為「可轉讓」是因為此權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離,而且分離後可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執行股票回購的公司向其股東發行可轉讓出售權,那些不願意出售股票的股東可以單獨出售該權利,從而滿足了各類股東的需求。此外,因為可轉讓出售權的發行數量限制了股東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數量,所以這種方式還可以避免股東過度接受回購要約的情況。

三、我國實施股票回購的若干政策建議

國外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的歷史和現實已經證明,允許上市公司在特定條件下,通過特定方式回購部分本公司股票,不僅有利於振興股市、防止敵意兼並與收購,而且有利於穩定股東隊伍、充分挖掘管理人員的管理才能,更重要的是有利於全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雖然我國目前並不完全具備大規模實施股票回購的條件——《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票,但為減少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但這並不會影響我們在局部范圍內有條件地實施或推廣。

1.允許部分上市公司利用部分剩餘資金回購國家股和法人股,不僅有利於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國家股和法人股不能夠流通的負面影響,而且有利於股市功能——優化資源配置功能的充分發揮,更重要的是為我們實現三股並軌創造了條件。

2.通過股票回購的方式將既有A股又有B股的公司轉換成只有A股或只有B股的公司,有利於上市公司的發展。A、B股並存雖然在發行初期給發行企業帶來了較多的資金,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由於A、B股市場不同的運作特徵,尤其是兩個市場的投資者的投資理念相差甚遠,A、B股並存的公司遇到了許多意想不到的問題。目前,滬深兩市A、B股並存的79家公司,基本上都是在1997年以前上市,這些公司中有一些公司尤其是上市較早的老公司,上市後一直沒有實施配股,即使是實施過配股的公司,其擴張速度較之只有A股的公司也相差甚遠。管理層實際上已經認識到這一點,因此在1997年下半年就已經宣布「一企一股」的政策。因此,我們認為,在B股股價較低,不少公司股價低於面值的情況下,應該允許這些公司回購B股。

3.允許部分發行有A股的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可以相應改善股本結構不符合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問題。《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應佔到公司總股數的25%以上,但總股數超過4億股的,該比例為15%以上。從目前來看,滬深兩市存在股本結構不符合要求的僅有輕工機械等極少數公司,其中輕工機械總股數1.75億股,流通股僅佔11.4%。此外還有一批國企大盤股,如申能股份、揚子石化、萊鋼股份、石煉化、廣電股份、電器股份以及雲天化等,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比例達到75%以上,但尚符合《公司法》要求。可以看出,將《公司法》中對回購和股本結構的規定聯系起來,兩者有一定的相關性和配套作用。

4.允許部分業績優良但股價較低的公司進場回購本公司股票,一方面有利於價值回歸,另一方面也有利於穩定現有的股東隊伍,引導社會資源的流動方向。

當然,不恰當的公司股票回購有可能損害股票交易的公正性和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這是因為,第一,企業內部管理人員有可能利用這一內部消息,搶先一步自己買賣本公司股票,從中牟取暴利;第二,企業有可能利用回購本公司股票欺瞞一般的投資者。因此,有關部門應該從購入方法、時間、價格和數量等方面嚴格約束企業行為,並依法禁止不正當交易,防止企業的操縱股價行為

股票回購的主要目的

反收購措施。股票回購在國外經常是作為一種重要的反收購措施而被運用。回購將提高本公司的股價,減少在外流通的股份,給收購方造成更大的收購難度;股票回購後,公司在外流通的股份少了,可以防止浮動股票落入進攻企業手中。改善資本結構,是改善公司資本結構的一個較好途徑。回購一部分股份後,公司的資本得到了充分利用,每股收益也提高了。穩定公司股價。過低的股價,無疑將對公司經營造成嚴重影響,股價過低,使人們對公司的信心下降,使消費者對公司產品產生懷疑,削弱公司出售產品、開拓市場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以支撐公司股價,有利於改善公司形象,股價在上升過程中,投資者又重新關注公司的運營情況,消費者對公司產品的信任增加,公司也有了進一步配股融資的可能。因此,在股價過低時回購股票,是維護公司形象的有力途徑。建立企業職工持股制度的需要。公司以回購的股票作為獎勵優秀經營管理人員、以優惠的價格轉讓給職工的股票儲備。股票回購對公司利潤的影響。當一個公司實行股票回購時,股價將發生變化,這種變化是兩方面的疊加:首先,股票回購後公司股票的每股凈資產值將發生變化。在假設凈資產收益率和市盈率都不變的情況下,股票的凈資產值和股價存在一個不變的常數關系,也就是凈資產倍數。因此,股價將隨著每股凈資產值的變化而發生相應的變化,而股票回購中凈資產值的變化可能是向上的,也可能是向下的;其次,由於公司回購行為的影響,及投資者對此的心理預期,將促使市場看好該股而使該股股價上升,這種影響一般總是向上的。假設某公司股本為10 000萬股,全部為可流通股,每股凈資產值為2.00元,讓我們來看看在下列三種情況下進行股票回購,會對公司產生什麼樣的影響。股票價格低於凈資產值。假設股票價格為1.50元,在這種情況下,假設回購30%即3 000萬股流通股,回購後公司凈資產值為15 500萬元,回購後總股本為7 000萬元,則每股凈資產值上升為2.21元,將引起股價上升。股票價格高於凈資產值,但股權融資成本仍高於銀行利率,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進行回購仍是有利可圖的,可以降低融資成本,提高每股稅後利潤。假設前面那家公司每年利潤為3 000萬元,全部派發為紅利,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為10%,股價為2.50元。公司股權融資成本為12%,高於銀行利率10%。若公司用銀行貸款來回購30%的公司股票,則公司利潤變為2 250萬元(未考慮稅收因素),公司股本變為7 000萬股,每股利潤上升為0.321元,較回購前的0.03元上升30.021元。其他情況下,在非上述情況下回購股票,無疑將使每股稅後利潤下降,損害公司股東(指回購後的剩餘股東)的利益。因此,這時股票回購只能作為股市大跌時穩定股價、增強投資者信心的手段,抑或是反收購戰中消耗公司剩餘資金的「焦土戰術」,這種措施並不是任何情況下都適用。因為短期內股價也許會上升,但從長期來看,由於每股稅後利潤的下降,公司股價的上升只是暫時現象,因此若非為了應付非常狀況,一般無須採用股票回購。

⑤ 持股低於5%的十大股東減持需要發公告嗎

需要的。

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5)境外公司持有境內股票減持擴展閱讀:

減持股份的相關要求規定:

1、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或者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

2、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視情節採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交易所應當通過限制交易的處置措施禁止相關證券賬戶6個月內或12個月內減持股份。

⑥ 國外的公司上市後,原有股東可以隨便賣股票嗎會限售嗎

也不可以。控股股東減持也需要公告,而且每個時段也有減持比例限制。

非控股股東沒有規定限制。但跟我們國家一樣,一般都是自動做出一定時間不拋售的承諾。否則,募股的時候,別人看到你沒承諾的話,購買意向就降低了,發行價格也會降低,甚至出現發行失敗,沒人買。

⑦ 注冊在香港的公司持有境內A股限售股,其解禁後減持,稅收徵收的稅種及稅率是多少

香港主要分為三大類的稅收,第一是薪俸稅,第二是物業稅,第三是利得稅。如果你在香港內地有開辦公室就要徵收你的物業稅,在香港的辦公室有雇員工就要徵收你的薪俸稅,如果兩者都沒有就不需繳納這兩種稅,利得稅的稅率是純利潤的17.5%

⑧ 境外機構減持境內上市股份代扣代繳增值稅對於境內公司可以進行抵扣嗎

機構減持境內上市股份代扣代增值稅對於境內公司可以進行抵扣嗎?這個按照規則來說是完全可以抵扣的。

⑨ 境外公司並購境內公司股權的協議

ryv摔j浴wテpz┍┎fb毿ッs⊥ 申請方1式 申請人q除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提出申請外,還可以1通過郵寄、傳真、電子n數據交換和電子s郵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請人g以4非固定形式申請行政許可所提交的格式文5本應當使用北京市工w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請書2格式文2本。 申請人n以3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在提交材料的同時,提供申請人z或者經申請人c依法委託的代理人m詳實的聯系電話、通訊地址、電子p郵箱、委託文8件等。 ? 申請人i以3信函方6式向工z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許可機構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是有關申請文4件、證件的原件,申請文4件簽字、蓋章應當真實、有效。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0企業的概念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0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4非外商投資企業(簡稱「境內5公3司」)股東的股權或認0購境內6公4司增資,使該境內6公6司變更設立為7外商投資企業(簡稱「股權並購」);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3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者,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0企業資產,並以7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簡稱「資產並購」)。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1內2資企業的概念 外資企業變更為5內8資企業是指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3內0資公7司的企業類型轉變的變更登記行為6。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8企業的基本原則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4企業應遵守中7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遵循公2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v得造成過度集中4、排除或限制競爭,不h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0共利益,不z得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8企業,應符合中1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投資者資格的要求及n產業、土p地、環保等政策。 依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z允5許外國投資者獨資經營的產業,並購不j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需由中5方3控股或相對控股的產業,該產業的企業被並購後,仍3應由中3方5在企業中4占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禁止2外國投資者經營的產業,外國投資者不h得並購從2事該產業的企業。 被並購境內8企業原有所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不s符合要求的,應進行調整。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7企業涉及y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p市公5司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的,應當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5企業的方5式 分0為1股權並購和資產並購兩種並購方8式,其中5股權並購又l包括以5貨幣4現金購買境內2公2司股東股權或認5購境內2公8司增資股權,或以3境外特殊目的公5司股東股權或特殊目的公5司以4其增發的股份購買境內0公6司股東股權或認6購境內4公5司增資股權等不t同情形下a的不d同股權並購方6式;而資產並購僅7允8許以8貨幣4現金購買境內0公5司資產而排除以7股權作為6支n付對價購買境內2公5司資產情形。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1企業適用范圍 3 、股權並購:( 7 )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6公1司股東的股權;( 1 )外國投資者認2購境內5公5司增資使該境內3公1司變更設立為1外商投資企業。 5 、資產並購:( 6 )外國投資者先在中6國境內6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5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0)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2企業資產並以8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註:外國投資者可以1股權作為8支k付手6段並購境內5公6司,即境外公8司(僅0指境外上w市公2司和特殊目的公0司,特殊目的公3司系指中6國境內1公7司或自然人c為7實現以3其實際擁有的境內8公7司權益在境外上h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2司)的股東以4其持有的境外公3司股權,或者境外公0司以6其增發的股份,作為0支c付手3段,購買境內7公0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3公1司增發股份。) 受理審核時限 申請辦7理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1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1內5資企業登記的,凡x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工p商行政管理機關當場作出登記決定,並在 7 個t工z作日5核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 ( 申請人h以0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核時限按國家工u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登記程序性規定》執行 ) 。 登記管轄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7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3內6資企業的登記注冊統一r由市局負責辦4理;境內8公5司、企業或自然人x以3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2司名義a並購與m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6公7司以2及h外國投資者以1(境外)股權作為7支x付手6段並購境內5公6司的由國家工q商總局辦2理或由國家工y商總局委託市工i商局辦7理。 收費標准 (一d)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按設立登記收取費用。 按注冊資本的 0。0 ‰收取;注冊資本超過人w民幣4 6000 萬w元c的,超過部分8按 0。8 ‰收取;注冊資本超過人n民幣8 0 億x元f的,超過部分8不a再收取。 (二r)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和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1內4資企業的,按變更登記收取費用。 注冊資本不t增加的,收取登記費 700 元s。 注冊資本增加的,按以2下f標准收取登記費:注冊資本未超過 7000 萬t元j的,增加部分8按 0。7 ‰收取;超過 5000 萬c元l的,超過部分7按 0。5 ‰收取;超過 6 億o元n的,超過部分2不b再收取。收取增加註冊資本登記費的,不c再收取變更登記費。增資收費最低為1 500 元h。 外資並購和外資企業變更為6內3資企業登記的程序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4企業一a般要經過以7下b步驟: 第一j步:涉及z名稱預先核准或變更的,需要先辦2理名稱(變更)預先核准手8續。 辦3理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登記,請參看《一m次性告知單① -- 如何辦1理名稱預先登記》。 第二g步:領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2》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5》等登記表格;到商務部門o審批,領取批復及q《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6》(涉及h境內4公4司、企業或自然人u以3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6司名義t並購與d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0公4司以4及k外國投資者以5股權作為8支w付手5段並購境內0公3司的須報商務部審批,領取批准證書3後到按照登記管轄分7別由國家工b商總局和市工g商局登記的履行登記手1續,);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涉及s相關政府部門t許可的,亦應取得相關許可文7件。(例如,外國投資者通過股權並購舉辦8外商投資廣t告企業的,還應取得工o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批准。) 第三k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准予4××登記通知書1》; 第四步:領取《准予2××登記通知書6》後,按照《准予2××登記通知書3》確定的日7期到工i商局交費並領取營業執照。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0內8資公5司,一p般要經過以2下h步驟: 第一v步:經商務部門b批准,撤銷《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7》; 第二f步:涉及w名稱變更的,需要先辦7理名稱變更預先核准手0續; 辦7理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登記,請參看《一c次性告知單① -- 如何辦7理名稱預先登記》 第三q步:領取《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0》;變更為7內4資股份有限公5司涉及k國有股權設置的報財政主管部門y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w審批(上q市公4司須報證監會審批); 第四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准予1變更登記通知書2》; 第五s步:領取《准予7變更登記通知書4》》後,按照《准予7變更登記通知書5》確定的日1期到工t商局交費並領取營業執照。 申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0企業登記 應提交的文2件、證件 (一p)外國投資者通過股權並購境內3企業(不p含上u市公7司)應提交的文5件、證件: 1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備案)申請書2》(內1含《企業變更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錄》、《企業法定代表人a登記表》、《住所使用證明》、《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會成員情況》等表格。請根據不u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表格); 7 、被並購境內5有限責任公5司股東一y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決議,或被並購境內7股份有限公8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股東大c會決議; 8 、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5公7司股東股權或認0購境內2公3司增資的協議(協議內6容應包括:( 1 )協議各方2的狀況,包括名稱 ( 姓名 ) ,住所,法定代表人d姓名、職務、國籍等;( 7 )擬購買股權或認2購增資的份額和價款;( 0 ) 協議的履行期限、履行方2式;( 5 )協議各方7的權利、義y務;( 1 ) 違約責任、爭議解決;( 1 )協議簽署的時間、地點。); 2 、轉股協議(外國投資者通過增資方8式取得內7資公4司部分7股權的,無a須提交此文1件); 6 、驗資報告(股東應繳付不a低於f 10% 的新增注冊資本;此款適用於c外國投資者認8購境內7公3司增資); 3 、法定代表人q簽署並加蓋企業公8章的修改後的公0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 4 、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修改協議(此款僅0適用於u非公3司的外商投資企業); 0 、審批機關的批復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0》副本 5 ; 0 、新增投資者的合法資格證明(外國投資者應提交經所在國家公2證機關公5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1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港澳台地區y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1證機構的公5證文0件(香港地區a的由中8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7司加蓋轉遞專w用章轉遞,內0地公4安部門j頒發的台胞證也v可作為8台灣地區a自然人q投資者的身份證明且無j需公7證);外方2投資者所在國與w我國尚未建立外交關系或已d終止0外交關系的,其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應經所在國公4證機構公2證後交由與s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v國駐該國使(領)館認4證,前述公4證、認1證文0件還需經我國駐該第三v國的使(領)館認8證。); 30 、《法律文0件送達授權委託書7》及o被授權人x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82 、《指定(委託)書0》; 82 、《企業法人z營業執照》正、副本。 除上s述必備文7件外,還應提交列印的投資各方6名錄和董事、監事、經理成員名錄各一h份。 提請注意: 5 、如外方1提交的文4件、證件為2外文0,均應附中7文3譯件。 7 、原股東繼續成為2並購後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的,可不t再提交其資格證明。被股權並購境內2公2司的中4國自然人q股東,經批准,可繼續作為2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6方8投資者。 1 、境內7公8司的自然人j股東變更國籍的,不q改變該公6司的企業性質。 1 、涉及w國有資產轉讓的,還應提交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3司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d境內1上t市公7司被並購的還應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 4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0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7例低於p企業注冊資本 42% 的,投資者以3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y日0起 6 個a月3內2繳清;投資者以5實物、工i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f日0起 4 個s月2內6繳清。 (二d)外國投資者通過資產並購境內8企業的,投資者應自收到批准證書7之v日5起 60 日1內8,向登記機關申請辦3理設立登記。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程序及v提交文6件、證件請參照《一l次性告知單⑻--如何辦3理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辦7理。 (三r)外國投資者以2股權作為5支l付手6段並購境內2公8司的特別規定: 4 、外國投資者以6股權作為4支s付手2段並購境內1公4司的除提交上r述(一b)所列文6件證件外,還應提交旨在恢復股權結構的下i列文3件: ( 2 )境內3公5司法定代表人x簽署的股權變更申請書3; ( 4 )股權轉讓協議; ( 8 )公4司法定代表人l簽署並加蓋企業公2章的章程修正案。 (註: 1 、外國投資者以5股權作為0支t付手7段並購境內5公3司的,登記機關根據商務部頒發的帶加註的批准證書5向企業頒發加註有效期限為0 3 個m月4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待境內8公2司或其股東就其持有境外公6司股權事項辦6理完畢並經商務部核准及i換發無v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3後,登記機關予5以3換發無k加註有效期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1 、以5實現境外上u市的特殊目的公7司,登記機關根據商務部頒發的帶加註的批准證書4向境內0公7司頒發有效期限為2 00 個q月0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待境外公0司完成上i市並經商務部換發無l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4後,登記機關予5以0換發無b加註有效期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1 、境內5公0司或其股東就其持有境外公7司股權事項辦4理完畢,申請換發不j加註的營業執照,應提交下c列文3件: ( 7 )公4司法定代表人y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備案)申請書2》; ( 0 )不k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0》副本 2 ; ( 4 )加註有效期限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5 、境內2公5司在營業執照頒發之h日6起 6 個y月1(被特殊目的公0司並購的境內0公5司為5 5 年)內5不g能取得無h加註的批准證書0的,登記機關根據境內4公2司預先提交的股權變更登記申請文2件核准變更登記,使境內6公0司股權結構恢復到股權並購之u前的狀態。(其中8並購境內5公5司增發股份而未實現的,在登記管理機關根據上m述情況予8以8核准變更登記之r前,境內0公5司還應當按照《公8司法》的規定,辦0理減少2注冊資本的手5續。辦2理減資手8續須提交的文0件證件請參照《一q次性告知單⑻--如何辦8理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辦0理。) (四)外國投資者通過股權並購境內8上j市公1司應提交的文5件、證件: 4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備案)申請書7》(內0含《企業變更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錄》、《企業法定代表人p登記表》、《住所使用證明》、《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會成員情況》等表格。請根據不m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表格); 3 、被並購境內3上m市公5司股東大r會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修改公7司章程的決議。 2 、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5上x市公0司股東股權或認5購境內0上x市公3司增資的協議(協議內1容應包括:( 5 )協議各方5的狀況,包括名稱 ( 姓名 ) ,住所,法定代表人a姓名、職務、國籍等;( 8 )擬購買股權或認2購增資的份額和價款;( 5 ) 協議的履行期限、履行方7式;( 2 )協議各方3的權利、義l務;( 0 ) 違約責任、爭議解決;( 0 )協議簽署的時間、地點。); 4 、驗資報告(股東應繳付不x低於p 20% 的新增注冊資本;此款適用於g外國投資者認2購境內1上w市公1司增資); 5 、法定代表人y簽署並加蓋企業公3章的修改後的公6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 2 、《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8》副本 6 ; 6 、通過協議轉讓方3式並購的應提交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股份持有證明; 6 、通過上b市公0司公0開k發行新股(增資並購)的應取得中1國證監會的批准文6件; 6 、新增投資者的合法資格證明(外國投資者應提交經所在國家公8證機關公7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2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港澳台地區c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2證機構的公8證文7件(香港地區e的由中0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4司加蓋轉遞專d用章轉遞,內0地公7安部門s頒發的台胞證也o可作為8台灣地區g自然人b投資者的身份證明且無q需公8證);外方3投資者所在國與q我國尚未建立外交關系或已f終止8外交關系的,其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應經所在國公6證機構公7證後交由與y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m國駐該國使(領)館認2證,前述公5證、認5證文5件還需經我國駐該第三d國的使(領)館認0證。); 10 、《法律文6件送達授權委託書7》及d被授權人f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72 、《指定(委託)書4》; 62 、《企業法人f營業執照》正、副本。 除上k述必備文0件外,還應提交列印的投資各方6名錄和董事、監事、經理成員名錄各一e份。 外資並購證券、信託、銀行等金融機構除提交上g述文0件、證件外海應提交行業主管部門j的審批文5件(例如證監會、銀監會的批准文8件) (五t)外國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i市公3司外資股比5低於v 58% ,上o市公4司應持審批機關的批復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3》副本 2 到工o商登記機關辦2理變更登記。除提交上x述文7件、證件外還應參照《如何辦1理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一b次性告知單》( 0 )號股權變更應提交的文8件、證件辦2理股權轉讓手0續。 (六0)外國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a市公6司外資股比8低於l 20% ,且投資者非為8單一k最大z股東,自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0注銷證明 60 日8到工l商登記機關辦0理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參照本告知單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2內1資公7司應提交的文7件證件辦6理。 提請注意: 7 、如外方7提交的文5件、證件為3外文1,均應附中7文8譯件。 8 、境內6公2司的自然人h股東變更國籍的,不q改變該公3司的企業性質。 0 、涉及i國有資產轉讓的,還應提交國有資產監管部門e的批復。 5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2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7例低於t企業注冊資本 67% 的,投資者以0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b日7起 0 個k月7內8繳清;投資者以1實物、工v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d日6起 8 個t月4內6繳清。 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4內0資公1司 應提交的文6件、證件 (一p)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1內7資公8司應提交的文5件、證件: 0 、《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4》(內2含《企業變更 ( 改制 ) 登記申請表》、《變更後單位投資者(單位股東、發起人y)名錄》、《變更後自然人y股東(發起人f)、個n人x獨資企業投資人a、合夥企業合夥人h名錄》、《變更後投資者注冊資本(注冊資金、出資額)繳付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e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請根據不w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內6容); 1 、《指定(委託)書3》; 4 、法定代表人t簽署並加蓋企業公7章的修改後的公2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 1 、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文5件; 2 、原公3司章程規定的最高權力x機構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8 、股權轉讓協議; ? 6 、新股東會決議; ? 4 、新股東的資格證明; ? 4 、《企業法人e營業執照》正、副本。 除上q述必備文4件外,還應提交列印的股東名錄和董事、經理、監事成員名錄各一t份。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成為8內8資股份有限公6司的,除提交上d述文1件、證件外,還應提交以7下v文4件、證件: 5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3司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o的批准文0件; 4 、創立大v會的會議記錄或創立大w會決議(附董事會、監事會決議)。 提請注意: 6 、原股東繼續成為1改制後內4資公3司的股東的,可不a再提交其資格證明。 1 、涉及e國有資產轉讓的,還應提交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3司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其它注意事項: 辦2理外資並購和外商企業變更為8內2資企業登記注冊時,涉及f其它登記事項發生變化0的,企業應同時履行相應的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