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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法人股票股份質押

發布時間: 2021-07-06 01:57:09

①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是否應經其他股東同意——兼論對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的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股權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根據該兩條法律的規定,理論界和實務界很多觀點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須適用相同規則,即:(1)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2)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 (3)在第(2)情形中,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出質的股權,不購買的,則視為同意出質。也有觀點認為應當,其他股東不同意的,質押人有權選擇其他股東作為質押權人,其他股東不同意作為質權人的,質押人有權質押。筆者認為,主張股權質押須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觀點,是從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特點為中心依據的,同時,股權質押並不影響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無需經其他股東同意。在此,筆者通過以下角度對其進行簡要論證,以資拋磚引玉。 一、 肯定說與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 以公司成立的信用基礎為標准,公司可分為人合公司、資合公司以及人資兼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包括對內和對外兩方面含義,對內是指公司的內部管理和運轉以資本多數決原則和股東人數多數決的混合適用為依據,甚至允許股東一致決原則的存在。對外則是指,公司主要以公司資產來保障相對人的交易風險,同時在一定程度上由公司股東的信用來保證。也有觀點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同樣強調股東間相互的信任和合作,並將其作為公司成立和運轉的基礎。 公司法第72條關於有限責任股權轉讓的規定,系基於有限責任公司兼有人合和資合的雙重屬性的考慮,希望通過立法維護公司人合性並確保其穩定性。擔保法第78條的規定,延續了公司法的立法理念,並不希望因股權質押打破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因此,持肯定說觀點的人,均以公司的人合性做為論證的依據。那麼,股權質押能否對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造成影響呢?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是否構成影響,應當主要從質押後對公司人合性的對內和對外兩方面影響進行考察。股權質押設立後的法律效力是,質權人就該股權的交換價值享有優先受償權。作為一種融資擔保手段,對質權人而言,其關注的是該股權的交換價值,而不涉及股權的其他權能。此時,質押人作為股權的持有人,依據公司法享有的表決權並不受影響。因此,股權質押後,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對內含義並沒有發生任何變化。股權質押後,質押人的資產信用狀況當然發生變化,但從最終結果看,這種變化對公司的人合性對外方面也不會產生任何實質上的影響。原因在於,公司的債權人能夠直接以股東的信用實現債權的時候,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對外方面才有意義。而債權人要以股東的信用實現債權,需要滿足法律關於否認公司人格制度——「刺破公司面紗」——的規定條件。而實踐中,如果公司的資產狀況能夠實現債權人的債權的情況下,債權人是不會通過否認公司人格制度實現自己債權的,一方面沒有必要,另一方面否認公司人格的要件苛刻。所以,公司債權人利用公司人合性將股東作為連帶債務人的時候,一定是公司已經資不抵債。而在公司資不抵債的時候,公司的股權就根本沒有交換價值,也就是這部分股權對能否清償他人債權沒有任何影響。所以,股東持有該公司的股權是否質押並不是與該公司進行交易的第三人交易前關注的問題,他更關注的是股東的其他資產狀況以及公司本身的資產和信用狀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並不對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的對外方面構成任何不利影響。 有觀點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後,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質押的股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質押的股權的價款優先受償;或者股東作為債務人的情況時,以自己所持有的股權轉讓債權人手中,債權人成為了公司的新股東,從而影響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東相互之間的信任和合作。對此筆者認為,該觀點值得商榷。法律明確規定不得流質,所以質權人不可能因享有質權當然成為股權所有人。因此,質押權的實現並不會對公司股東相互之間的信任和合作構成任何不利的影響。 二、 對肯定說的可行性評析 按照肯定說,股權質押應當使用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則,即為股東外第三人設定股權質押須經其他股東的同意,若其他股東不同意的,應當購買股權。也有觀點認為應當,其他股東不同意的,質押人有權選擇其他股東作為質押權人。 按照第一種觀點,質押人在將股權質押時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在其他股東不同意的情況下,質押人要實現通過股權質押融資的目的,須首先要求不同意的股東購買股權,只有其他股東不同意購買的情況下才可以質押。按照這個邏輯,在這個過程中,質押人需要具有對股權轉讓和設定質押的兩個意思。但是,股東將股權質押的目的在於融資,其並沒有將股權進行轉讓的意思。如果股東意圖通過質押融資時並沒有轉讓質押物的意思,那麼其質押融資的目的就根本不能實現。相反,如果其已經具有了轉讓質押物的意思,那麼質押融資對其又有何意義?因此,這種觀點在實際中並沒有可操作性,按照這種觀點,物權法和擔保法規定的股權質押形同虛設。 對於第二種觀點,質押人在其他股東不同意質押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其他股東作為質押權人。但是根據擔保法原理和相關規定,質押擔保的目的是確保債務的履行,質押合同屬於從合同,須有主合同(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沒有主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質押合同無效,質押權也就無效。因此,質押人要求其他股東作為質押權人必須同時要求其他股東對其提供融資,否則將面臨法律上的障礙,導致質押人不能通過設定股權質押融資。此種觀點可以解決質押人須同時具有質押和轉讓意思的難題。但是,按照這種規則,質押人進行股權質押融資時,需要30天的時間以確定其他股東是否同意質押,該三十日天屆滿之後,質押人另需時間以確定該不同意的股東是否同意提供融資,因此,該規則不能滿足質押人盡早實現融資的目的。另外,公司股東之間本來就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關系,假設其他股東有能力並願意向質押人提供融資,該股東何須向其他第三人融資。同樣,如果其他其他股東沒有能力或者不願意向質押人提供融資,給質押人在設定質押權融資中設定前述程序又有何意義? 因此,按照肯定說的邏輯推演下去,我們發現肯定說欠缺實際可操作性,要麼使股權質押制度成為虛設,要麼在股權質押程序中設定毫無實際意義的障礙,從而影響股權質押和融資的效率和經濟性。 三、 肯定說與現行法規沖突 根據物權法實施配套規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有: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質權合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該辦法並沒有要求提交其他股東同意的書面材料。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時設立。也就是說,只要辦理了股權出質登記,股權質押即有效。但是按照肯定說,股權質押登記需其他股東同意方可有效,否則,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質押無效。由此可見,股權質押登記後,按照擔保法和物權法的規定,判斷質押權是否有效就存在法律適用上的沖突。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物權法。那麼,按此規定,根據擔保法得出的肯定說不符合物權法的規定,應當以物權法為准。 四、 肯定說與法律解釋方法 法律解釋方法可以分為文字解釋方法、邏輯解釋方法、擴充解釋方法、 限縮解釋方法、當然解釋方法、體系解釋方法、目的解釋方法、歷史解釋方法、比較解釋方法和社會學解釋方法。文字解釋又稱文意解釋、語義解釋方法等,指按法律用語之通常含義解釋法律的方法。體系解釋方法是指以全面考慮法律整合的結構關系或相關法條之規定為基礎對法律所作的解釋。系統解釋的方法是為了全面、完整地把握立法精神和法律含義,防止一葉障目不見泰山,失卻法律原意。社會學解釋方法。社會學解釋方法指運用社會學上的目的衡量、利益平衡、效果分析等方法進行法律解釋的方法。目的解釋方法指以法條的目的為根據闡明法律疑義的解釋方法。 根據對文字解釋方法和系統解釋方法定義的考察,肯定說系依該兩種解釋方法得出。根據前文的分析,肯定說以維護公司的人合性作為中心理念和依據,而股權質押對公司人合性的影響已在前文進行了充分的論證。根據論證,我們發現,依據文字解釋和體系解釋方法得出的肯定說,其實現的目的不存在或者說對目的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因此,肯定說與目的解釋方法相違背。股權質押要達到的社會意義在於,股東通過股權質押融通資金,促進資金流通和商業行為的進行,從而達到活躍和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在這個活動中,質押人、其他股東以及職權人相互之間的利益應當得到平衡,而根據肯定說,其他股東的權利過大,導致質押人股權質押融資的目的很難實現,法律作為保障和促進經濟發展的外部因素的作用沒有發揮出來。因此,可以說,肯定說導致法律對股權質押的規定根本不能起到很好的社會效果,從而違背了社會學解釋方法 五、 對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的理解 1、對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和公司法第72條的立法目的考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條的規定,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一、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二、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三、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司法第72條規定,對內轉讓股權的,無需經得股東同意,對外轉讓須經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不同意的應當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結合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本條的具體目的就是保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其中對股權轉讓人而言,就是對其股權轉讓的自由權予以保護;而對於其他股東而言,一方面事維護股權結構的穩定,另一方面則是確保公司股東之間的合作建立在相互的信任基礎上。該目的從公司法關於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中亦可看出。 如前所述,股權質押本身並不會對公司的股權結構和公司的人合性構成任何的不利影響。但是,股權一旦質押,就可能發生債權人實現質押權時將股權進行折價、拍賣或變賣的情形,即股權發生轉讓。此時,公司的股權結構和股東間相互間的信任將會發生變化,這將與公司法第72條的目的相沖突。因此,法律應當對質押權實現時有關股權轉讓進行必要的規制,正是出於對公司法第72條立法目的的貫徹和維護,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規定股權質押適用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也就是說,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的立法目的就是公司法第72條的立法目的。 2、公司法第72條的立法目的的實現與對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的理解為實現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法律應當對質押權實現時有關股權轉讓進行必要的規制此原因。但是,目前我國法律對此並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只有司法解釋有關於在執行階段股權轉讓時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規定,該規定直接以公權力決定該股權必須進行轉讓。但是,質押權的實現並不必須經過司法途徑和強制執行階段,在不經過司法途徑實現質押權的情況下(即沒有公權力介入對股權轉讓與否作出權威性判定的情況下),股權的轉讓與否應當以什麼作為判斷依據就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首先,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質押股權的轉讓應當有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意,但是僅滿足此條件就能決定股權轉讓與否的話,將導致公司法第72條意圖實現的立法目的不能得到保護,因此,還應當根據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維護其他股東的權益,即,此時的股權轉讓應當經過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不同意的,應當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結論:根據前文分析,出於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維護,肯定說將擔保法第78條關於股權質押規定解釋為,股權質押須經過其他股東同意。但是,該觀點意圖維護的公司人合性並不會因為股權質押而受到任何的影響,並且該觀點導致法律關於股權質押的規定缺乏現實可操作性,同時也導致進行股權質押融資面臨許多毫無必要的法律障礙和時間成本,與法律規定的股權質押意圖實現的社會效果背道而馳。從法律目的解釋方法和社會學解釋方法來看,肯定說違背了法律的目的和意圖達到的社會效果。但不可否認,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存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該種信任不得輕易被打破,並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在實現質押權的時候,質押股權將被轉讓,此時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將被打破。考察質押權人的目的,其僅僅希望獲得股權的交換價值,其目的與公司股東希望維護公司原有的信任關系的目的並不沖突。因此,在實現股權的時候,就股權是否轉讓,應當適用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也就是說,對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中關於「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應當理解為股權質押權實現的時候,要按照按照公司法股權轉讓的有關規定。為便於下文敘述,筆者將該觀點稱為「肯定說」。四川君合律師事務所 鄭書宏 盧宇

②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是否應經其他股東同意——對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的理解

因此,按照肯定說的邏輯推演下去,我們發現肯定說欠缺實際可操作性,要麼使股權質押制度成為虛設,要麼在股權質押程序中設定毫無實際意義的障礙,從而影響股權質押和融資的效率和經濟性。 三、肯定說與現行法規沖突 根據物權法實施配套規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有: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質權合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該辦法並沒有要求提交其他股東同意的書面材料。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時設立。也就是說,只要辦理了股權出質登記,股權質押即有效。但是按照肯定說,股權質押登記需其他股東同意方可有效,否則,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質押無效。由此可見,股權質押登記後,按照擔保法和物權法的規定,判斷質押權是否有效就存在法律適用上的沖突。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物權法。那麼,按此規定,根據擔保法得出的肯定說不符合物權法的規定,應當以物權法為准。 四、肯定說與法律解釋方法 法律解釋方法可以分為文字解釋方法、邏輯解釋方法、擴充解釋方法、 限縮解釋方法、當然解釋方法、體系解釋方法、目的解釋方法、歷史解釋方法、比較解釋方法和社會學解釋方法。文字解釋又稱文意解釋、語義解釋方法等,指按法律用語之通常含義解釋法律的方法。體系解釋方法是指以全面考慮法律整合的結構關系或相關法條之規定為基礎對法律所作的解釋。系統解釋的方法是為了全面、完整地把握立法精神和法律含義,防止一葉障目不見泰山,失卻法律原意。社會學解釋方法。社會學解釋方法指運用社會學上的目的衡量、利益平衡、效果分析等方法進行法律解釋的方法。目的解釋方法指以法條的目的為根據闡明法律疑義的解釋方法。 根據對文字解釋方法和系統解釋方法定義的考察,肯定說系依該兩種解釋方法得出。根據前文的分析,肯定說以維護公司的人合性作為中心理念和依據,而股權質押對公司人合性的影響已在前文進行了充分的論證。根據論證,我們發現,依據文字解釋和體系解釋方法得出的肯定說,其實現的目的不存在或者說對目的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因此,肯定說與目的解釋方法相違背。股權質押要達到的社會意義在於,股東通過股權質押融通資金,促進資金流通和商業行為的進行,從而達到活躍和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在這個活動中,質押人、其他股東以及職權人相互之間的利益應當得到平衡,而根據肯定說,其他股東的權利過大,導致質押人股權質押融資的目的很難實現,法律作為保障和促進經濟發展的外部因素的作用沒有發揮出來。因此,可以說,肯定說導致法律對股權質押的規定根本不能起到很好的社會效果,從而違背了社會學解釋方法 五、對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的理解 1、對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和公司法第72條的立法目的考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條的規定,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一、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二、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三、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司法第72條規定,對內轉讓股權的,無需經得股東同意,對外轉讓須經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不同意的應當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結合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本條的具體目的就是保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其中對股權轉讓人而言,就是對其股權轉讓的自由權予以保護;而對於其他股東而言,一方面事維護股權結構的穩定,另一方面則是確保公司股東之間的合作建立在相互的信任基礎上。該目的從公司法關於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中亦可看出。 如前所述,股權質押本身並不會對公司的股權結構和公司的人合性構成任何的不利影響。但是,股權一旦質押,就可能發生債權人實現質押權時將股權進行折價、拍賣或變賣的情形,即股權發生轉讓。此時,公司的股權結構和股東間相互間的信任將會發生變化,這將與公司法第72條的目的相沖突。因此,法律應當對質押權實現時有關股權轉讓進行必要的規制,正是出於對公司法第72條立法目的的貫徹和維護,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規定股權質押適用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也就是說,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的立法目的就是公司法第72條的立法目的。 2、公司法第72條的立法目的的實現與對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的理解 為實現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法律應當對質押權實現時有關股權轉讓進行必要的規制此原因。但是,目前我國法律對此並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只有司法解釋有關於在執行階段股權轉讓時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規定,該規定直接以公權力決定該股權必須進行轉讓。但是,質押權的實現並不必須經過司法途徑和強制執行階段,在不經過司法途徑實現質押權的情況下(即沒有公權力介入對股權轉讓與否作出權威性判定的情況下),股權的轉讓與否應當以什麼作為判斷依據就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首先,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質押股權的轉讓應當有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意,但是僅滿足此條件就能決定股權轉讓與否的話,將導致公司法第72條意圖實現的立法目的不能得到保護,因此,還應當根據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維護其他股東的權益,即,此時的股權轉讓應當經過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不同意的,應當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結論:根據前文分析,出於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維護,肯定說將擔保法第78條關於股權質押規定解釋為,股權質押須經過其他股東同意。但是,該觀點意圖維護的公司人合性並不會因為股權質押而受到任何的影響,並且該觀點導致法律關於股權質押的規定缺乏現實可操作性,同時也導致進行股權質押融資面臨許多毫無必要的法律障礙和時間成本,與法律規定的股權質押意圖實現的社會效果背道而馳。從法律目的解釋方法和社會學解釋方法來看,肯定說違背了法律的目的和意圖達到的社會效果。但不可否認,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存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該種信任不得輕易被打破,並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在實現質押權的時候,質押股權將被轉讓,此時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將被打破。考察質押權人的目的,其僅僅希望獲得股權的交換價值,其目的與公司股東希望維護公司原有的信任關系的目的並不沖突。因此,在實現股權的時候,就股權是否轉讓,應當適用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

③ 進行股權質押對出質人有什麼要求

沒什麼要求,可以是公司法人持股 也可以是個人持股出質~~~
股權質押主要是指出質人以自已擁有或有權處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為某個經濟行為作擔保的行為。股權質押都有哪些條件和法律程序呢?
第一步: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質人及擬質押股權的有關情況。
⑴出質人的出資證明書、股份或股票。
⑵出質人如為自然人,應提供有關身份的證明;如為法人,應提供營業執照及其它有關文件。
⑶出質人如為法人,另須有法人董事會同意股權出質的決議。
⑷出質人應提供有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股權出資而出具的驗資報告。
二、出質的股權如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須有該公司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出質的決議。
三、了解擬出質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質的情況。
出質人應出具對擬質押的股權未重復質押的證明(若重復質押,需有質權人出具的同意函)。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應了解擬出質的股權是否有下列情況:
⑴記名股票於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紅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義的變更登記;
⑵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
⑶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職工期間內不得轉讓的;
⑷股東的股份自公司開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轉讓的;
⑸公司員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該股份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的;
⑹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
⑺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
第二步,簽訂質押合同或背書質押
(注意:股份出質准用禁止流質的規定。因此,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所有權直接歸質權人所有的約定。)
出質行為生效條件:
一、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
一 一般規定
根據《擔保法》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經股東同意對外出質的股份,質權實現時,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股份有優先購買權。即,不能取得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則股權不能質押給股東以外的人,股權所有者只能從不同意出質的股東中間挑選質權人。若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出質人得以將自己的股權質押給股東以外的質權人,只須在實現質權時保證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即可。
二 國有獨資公司股權質押
國有獨資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資產轉讓,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辦理審批和財產轉移手續。
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核定企業國有資本、監管國有資本變動是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因此,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在對股東以外的人出質時,須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
三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
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這些企業在中國設立,是中國法人,除對外發行人民幣特種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資一般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須經審批機關批准。如果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變更而使企業變成外資企業,且該企業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則該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變更必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另外,以國有資產投資的中方投資者股權質押,實現質權時必須經有關國有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經確認的評估結果應作為該股權的作價依據。
二、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質押
一 一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是可以發行股票,其股權以股票形式來表現,分為記名股與無記名股。公司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則既有記名股也有無記名股。
以記名股票出質的,出持人與質權人應訂立質押合同或者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無記名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訂立質押合同或者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質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經背書質押的無記名股票,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進行質押,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不得用於購買股票),制訂還款計劃,並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
以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並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辦理國有股質押備案應當向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提交如下文件:
1.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證明文件;2.質押的可行性報告及公司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決議;3.質押協議副本;4.資金使用及還款計劃;5.關於國有股質押的法律意見書。
第三步,權利的實現
質權的實現方式有兩種,即協議實現及訴訟實現。
第一種:協議實現
由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以折價、拍賣或變賣的方式依法轉讓實現質權,質權人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種:訴訟實現
如出質人拒絕或協商不能,則質權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實現質權。
相關事項:
一、股權質押的風險
1.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對於出質人的道德風險無法控制。
對於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鑒於法律只規定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沒有向任何中介機構或者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法律也沒有規定該股份被質押的事實應該通過公告的形式向社會公眾披露,股東名冊又保存在被出質股份所在的公司手中,該股權質押就不會為除了當事人以外的其他社會公眾所知悉,因而也就不具有任何公示力和公信力。這樣就使得質權人的質權能否順利實現完全依賴於出質人誠實信用的程度,如果出質人不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將該股權出質的事實登記在股東名冊上,或者雖然出質時登記在股東名冊上,但事後私自將該登記予以刪改甚至重新製作一份股東名冊,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復質押給其他人,就會嚴重危及到質權人質權的實現。
2.在質權人(擔保人)對債權人履行擔保責任後,在實現質權時,由於法律對於質權的實現沒有明確規定,只是說可以訴訟解決。因此,如協議解決,必須在出質人能夠找到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如出質人破產或被注銷而聯系不到時,協議解決的可能性幾乎為零,從而只能採取訴訟解決,但訴訟解決又費時、費力、費錢。
二、質物的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但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約定。上述孳息應首先充抵
收取孳息的費用。
三、質物的提前轉讓
出質人只有在與質權人協商同意後才可以轉讓已設質的股份,其轉讓所得價款應提前清償或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質權的效力范圍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於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五、訴訟范圍
質權人向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行使質權時,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拒絕的,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
實際操作中,對於記名股票或者出資,鑒於法律對於質權的實現尚無明確規定,雙方可以在質押合同中明確約定質權人在履行擔保責任後,有權直接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評估、拍賣,以拍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④ 擔保法股權可以單獨質押嗎

股權質押的法律規范
(一)現行法律、法規對於股權質押的規定
1、現行法律對於質押標的物的規定
《擔保法》 第75條第2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該法第78條第三款同時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因此,根據《擔保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都可以進行質押。
《物權法》 第226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股權質押的限制性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於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一)將股權出質給本公司的;(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股權出質的;(三)以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的股權再次出質的;(四)以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權出質的;
(1)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為質物的限制性規定
《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公司法》第72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經其它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因此,如債務人擬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提供質押擔保,質權人應要求債務人及公司提供公司股東同意以相關股權設定質押擔保的股東會決議,避免因股權質押違反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而無效。此外,經股東同意對外出質的股權,質權實現時,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股權享有優先購買權。
值得注意的是,國有獨資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資產轉讓,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辦理審批和財產轉移手續。
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核定企業國有資本、監管國有資本變動是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因此,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在對股東以外的人出質時,須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
(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為質物的限制性規定
《擔保法解釋》第103條規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公司法》存在以下限制性規定:
①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記名股票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因此,上述期間不能以股權質押,否則將因不能辦理登記而使質權不生效;
②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並且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此,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發起人不得用其股份出質;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用於出質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並且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用其所持有的股權出質。
(3)以上市公司國有股份作為質物的特殊規定
根據《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
(4)以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作為質物的特殊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一般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也有採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經外商投資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繳付出資的投資者可以依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通過簽訂質押合同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將其已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質押給質權人。投資者不得質押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因此,以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出質的,除應按不同的公司性質注意擬出質股權是否違反前述限制性規定外,還應遵守《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1)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其擁有的股權設立質押,必須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不同意的股東即使不購買,也不能視為同意出質。 2)投資者用於出質的股權必須是已經實際繳付出資的。 3)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
另外,以國有資產投資的中方投資者股權質押,實現質權時必須經有關國有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經確認的評估結果應作為該股權的作價依據。
3、股權質押的生效條件
(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
《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上生效」。因此,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的,以質押事項記載於股東名冊為質押生效的要件。
根據《物權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股權質押當事人須憑股權質押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設質的生效條件的規定
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為兩類: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則無法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因此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設定質押的生效方式又有所不同:
①以上市公司股份設質的生效條件的規定
上市公司股票,這種無紙化的電子記名股票形式,就決定了上市公司股票出質的生效條件與傳統紙質股票不同,傳統紙質股票以背書和轉移佔有為出質的生效條件,而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登記為出質的生效條件。
《擔保法解釋》第103條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物權法》規定: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還應根據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第7條之規定,由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並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②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生效條件。
《擔保法解釋》第103條規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上生效」。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因此,對於記名股票,應將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及股票質押事項在股東名冊上予以記載;對於無記名股票,應將股票號碼、質權人姓名及股票質押事項在股東名冊上予以記載。

三、股權質押生效後的法律效力
股權質押的法律效力是指股權質押生效後,質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依照我國現行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股權質押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質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股權質押法律關系中的質權人在其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清償期屆滿而未獲清償時,可以依法行使質權。根據《物權法》第219條和220條的規定,股權質押法律關系中的質權人可以通過與出質人協議以股權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股權的方式行使質權,並從股權的處分價款中優先受償。
應當注意的是,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其價款如超過質押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超出部分歸出質人所有;如有不足,出質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不足部分作為普通債務由債務人承擔。
(二)質權人享有收取孳息權
《物權法》第213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約定。由此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在沒有質權人和出質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所生的孳息。需要注意的是,質權人在收取孳息時並不當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權,而是僅就孳息取得質權,孳息是作為質物的一部分而成為債權的擔保。
(三)質權人享有禁止出質人違法轉讓已設質股票權
《物權法》第226條規定,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權質押採用的是登記公示生效制度,並不發生質物——股票,移交質權人佔有的情況。因此,為了防止出質人隨意轉讓股權,侵犯質權人所享有的擔保利益,法律作了如此規定:在出質人沒有取得質權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試圖非法轉讓股票時,股票設質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有義務不予辦理相關轉讓手續。
(四)質權人享有對股權的物上代位權
根據《物權法》第216條規定,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如果質物損害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不足以危害質權人的權利的,則質權人不能要求出質人另行提供相應的擔保。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出質人和質權人就上述「可能」有爭議並訴諸法院時,應當由質權人承擔舉證責任。
此外,由於股權的價值具有很大的波動性,作為質權人,應當密切注意出質人所設質股權的價值變化。一旦出現股權的價值具有明顯減少的情況,應當立即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採取其他相應的措施。

⑤ 同一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股權質押嗎

有限公司股東內部之間可以用股權做質押擔保。但是該股權質押須經工商局登記方才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股權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規定,理論界和實務界很多觀點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須適用相同規則,即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
根據物權法實施配套規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有: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質權合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也就是說只要辦理了股權出質登記,股權質押即有效。希望我的解答能帶給您幫助。

⑥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可以質押的有_______。

我覺得D也正確,不要鑽牛角尖。
4、股權質押股票雖然也屬於有價證券的一種,但股權既非單純的債權,也非單純的物權,而是一項新型權利。這里應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討論:

(1)依《擔保法》78條第1款規定,以股票出質人,質押合同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時生效。這里的規定過於籠統,例如,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記名股票的轉讓自交付時起發生轉讓的效力(公司法146條)。如果不對此作出區分顯然不妥。《擔保法解釋》作了變相修正,按照103條的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以無記名股票出質,質押合同自交付時其生效,但不過不經背書記載,不得對抗第三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某些特定的股票不具有完全流通性,因此也禁止在這些股票上設定質押(參見公司法145、147、149條)。

(2)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擔保法78條第3款)。也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出質,在股東內部沒有限制,但對外出質則需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必須購買其股份,不購買又不同意,視為同意出質,在質權實行時,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⑦ 關於股份質押的法律問題

股份質押,對於質押權人來說享有的是該股權的優先受償權,一般是通過起訴,經法院判決後申請執行,優先受償質押股權拍賣後的款項。
雙方也可以協商,對質押股權作價抵債,最好先評估股權的價值。如果債務人還有其他債務,相關債權人可能會提出異議。

⑧ 如何辦理股份、股票質押

1、依照物權法規定,股權質押需要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其中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所謂在證券登記結算結構登記的股權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開發行股票或股東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這樣的規定將質權設立的原因行為即質權合同與職權設立分開,將質權的設立登記權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利於保證質權的公開公信,加強了對質權人權利的保障。
2、到工商局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3)質權合同;
(4)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⑨ 如何辦理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要什麼手續

需要專業的證券從業資格評估公司來評估價值,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問題
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以公司股權進行質押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經向中介機構(亦可稱之為「與出質人和質權人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後,該股權質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該股權質押的事實一般還應該由出質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會公眾也可以通過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的方式獲得該股權質押的情況,從而使該股權質押的事實為社會公眾所知悉,進而使該股權質押具有相當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這樣,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質人在質押期限內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復質押給其他人的情況發生,從而為質權人能夠順利實現質權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記作為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仍存在以下問題:
登記是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所引發的第一個問題是,這一規定對債權人是很不利的。因為如果質押合同無效,債權人最多隻能要求出質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債權還是沒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則對債權人就有利多了。因為如果是由於出質人的原因而沒有辦理質押登記或者出質人拒不辦理或協助辦理登記手續,則債權人就可以起訴出質人違約,從而要求出質人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出質人協助辦理質押登記手續。這里涉及到物權變動的一個根本性原則——原因(合同)與結果(物權變動)相分離的原則。我國現行法律對物權變動中的原因與結果的關系似乎應該採取更為科學的嚴加區分的態度。這樣,既有利於債權人保護,也避免滋生糾紛。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條改正了《擔保法》的這一錯誤,該條明確指出:「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時起設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簿之時起設立。」因此,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護。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實踐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股權質押登記的渠道不暢。在現階段,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辦理質押登記。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以其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辦理質押貸款登記,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尚不能辦理質押登記。但是質押是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的結果,如果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出質,債權人也接受了這種出質,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這種質押合同應當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應當經過證券登記機構登記後,質權才能成立。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辦理上市證券登記業務的機構,如果它不辦理這樣的質押登記,無異於堵塞了訂立質押合同的雙方辦理質押登記的唯一渠道。這樣就造成了一個兩難的局面,一方面法規要求質權必需登記才能設立,另一方面,法規又不允許唯一的法定機構辦理登記,這無疑是十分荒謬的。這樣的結果違背了同股同權的法律原則,也阻礙經濟的發展與市場的穩定。因此,無論是A股還是B股,無論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無論辦理質押登記的目的是為了擔保銀行貸款債權還是擔保其他債權,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業務都應當全面展開。

、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特殊規定。
從質押的程序來說,首先,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進行質押,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制訂還款計劃,並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其次,以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最後,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從質押的目的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
從質押股份的數量上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