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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是由其他公司代持嗎

發布時間: 2021-07-06 06:04:43

㈠ 如果單位員工集資的錢可以委託給普通公司讓其代持有一個公司的股權么

這種情況是可以的,這種類型的持股主體設計通常應用於員工持股人數眾多的大型企業且企業在近期准備啟動上市融資計劃。
你所提到的問題,其實是關於員工持股計劃中持股主體模式設計的問題。通常有五種類型的持股主體設計模式:一、持股人直接持有;二、自然人代持;三、工會代持;四、持股公司代持;五、信託方式。你們公司所准備採用的持股主體方式綜合了二、四兩種模式,目的是為了解決持股公司所受到的公司法對持股人數不能超過50人(股份公司發起股東不超過200人)的限制。
考慮到模式的復雜性,這種類型的員工持股需要設計周密的員工持股計劃,並簽訂完備的法律保障協議,如《委託投資協議》、《股權認購協議》等,否則員工的利益很難得到保障。如有其他的問題,可以直接發郵件給我:[email protected]

㈡ 公司股份代持,公司股份代持,公司法中有規定嗎

有規定。
公司法司法解釋3
第十五條
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後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後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㈢ 買了公司原始股,在別的股東名下,公司要上市了我代持的那部分能賣嗎

由名義股東操作,只要解封。

㈣ 我的公司股權交給別人代持,有哪些風險

一、股權代持協議會被認定協議無效的風險。
一般情況下,如果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就股權及收益歸屬產生糾紛發生爭議時,他們之間的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就備受關注,對此,我國《公司法》並沒有對「股權代持」進行明確規定,導致對於協議效力問題的認定並沒有統一的司法尺度。因此,最高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下稱「公司法解釋三」)中對股權代持的問題處理作出了司法解釋,首次明確表明了我國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投資人的股東資格的確認,對於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司法解釋三規定只要相關協議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則應認定代持協議合法有效。實踐中,如果設定股權代持的目的在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外資為規避市場准入而實施的股權代持、以股權代持形式實施的變相賄賂等,該等股權代持協議最終可能被認定無效。
二、名義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實際投資人利益的風險。
由於實際出資人對於代持股份無法行使實際的控制權,則存在名義股東利用對股份的控制權損害實際投資人利益的問題。名義股東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甚至擅自出讓或質押股權,都會損害實際出資人的利益。
三、實際投資人股東資格無法恢復的風險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因此,實際投資人想要撤銷代持關系,恢復股東資格可能會面臨兩重障礙,第一是其他股東未有過半數同意;第二是其他股東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

㈤ 公司股份中的國資股能被代持嗎

公司股份中的國資股能被帶尺碼是不可能被帶走的,一般經驗都是。自然法人。憑有效身份。才可以持有。

㈥ 不是法人代持我的股份可以嗎

取決於公司章程安排。

㈦ 什麼是企業代持有股票

當一家公司回購自身的股票時,有兩種處理方式,要麼直接將回購的股份注銷,要麼保留它們,以備今後再發行時使用。如果直接將它們注銷,這部分股份就不復存在了。但是如果保留它們以備今後再發行時使用,它們將被記錄在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下的庫存股票賬戶里。以庫存股票方式存在的股票既沒有投票表決權,也不享受分紅的權力。

㈧ 股票代持是什麼意思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

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8)公司股票是由其他公司代持嗎擴展閱讀:

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兩種:

1、自益權:即股東基於自己的出資而享受利益的權利。如獲得股息紅利的權利,公司解散時分配財產的權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東轉讓出資額時的優先受讓權。這是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

2、共益權:即股東基於自己的出資而享有的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如表決權、監察權、請求召開股東會的權利、查閱會計表冊權等等。這是股東為了公司利益,同時兼為自己利益行使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權代持

㈨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是否合法需要怎麼樣證實是股東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是否需要?證實是互通。代詞是需要。是有你個本人的身,身份證開的。掌握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