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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可以回購股票嗎

發布時間: 2021-07-06 16:56:39

㈠ 公司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收購股東的股權。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㈡ 法律問題,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回購股權嗎

不合法。股權屬於股東個人財產,公司無權強制收購股東個人財產,即使股東會通過章程也不行。
沒有變通做法,必須持股股東自己同意轉讓才行。

㈢ 公司能夠回購本公司股票嗎

?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希望給你提供幫助。 經過證監會批准才能回購本公司股票,否則屬於哄抬股價,擾亂股市行為。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購回發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為。是通過大規模買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來改變資本結構的防禦方法。是目標公司或其董事、監事回購目標公司的股份。 從我國的實踐和理論上看,公司購回發行或流通在外的股份有不同的意圖,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國有股減持的目的。2.作為減資的一個重要手段。3.作為公司有效調度資金的手段。4.作為員工激勵的手段。5.改變股權結構以達到法律相關規定的目的。6.股權結構的優化與調整,實現資產剝離和產業轉型目的。 此外,從理論上看股份回購的財務杠桿作用也很明顯。公司在購回股份並加以注銷後,在負債不變的前提下減少權益資本,很顯然會提高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資產負債率等財務指標,進而影響公司的股價,結果一方面可以調整和優化財務結構,另一方面可以達到降低未來權益融資成本的目的。

㈣ 上市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回購本公司股票

隨時可以回購本公司的股票.
股份回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過一定途徑購買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 ,適時、合理地進行股本收縮的內部資產重組行為。通過股份回購 ,股份有限公司達到縮小股本規模或改變資本結構的目的。股份公司進行股份回購,一般基於以下原因:一是保持公司的控制權;二是提高股票市價,改善公司形象;三是提高股票內在價值;四是保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認股制度的實施;五是改善公司資本結構。股份回購與股份擴張一樣,都是股份公司在公司發展的不同階段和不同環境下採取的經營戰略。因此,股份回購取決於股份公司對自身經營環境的判斷。一般來說,一個處於成熟或衰退期的、已超過一定的規模經營要求的公司,可以選擇股份回購的方式收縮經營戰線或轉移投資重點,開辟新的利潤增長點。

㈤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回購股東股權嗎

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公司的組織形態,有限公司對外所負的經濟責任,以出資者所投入的資金為限。倘若有限公司被債權人清盤,債權人不可以從股東個人財產中索償。在某些地方,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有限公司相對適合中小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適合大型企業。但是也有某些地方,不論公司大小,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最常見的有限公司類型。在美國一般稱為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的概念較晚出現,一些地方的法律沒有關於有限公司的界定。

首先,《公司法》明確了三種可以回購的情形,如果出現下列三種情況,股東不同意的,可以要求公司回購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 件的;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除了這三種情況以外,可以要求公司回購嗎?根據相關案例,可以發現公司法並不絕對禁止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東股權。《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五條的規定,也可以表明這種態度: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最高法院認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與股東約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之外的其他回購情形。公司《章程》可將股東離職(辭職、被辭退、除名、退休、死亡或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作為約定股權回購的條件,這類約定在不違背《公司法》及相關法律的強行性規范的情形下,應屬合法有效。

㈥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由公司回購股東的股份嗎

你要先看《公司法》,在看看你們《公司章程》的具體規定
公司法 規定,股東退出的應當轉讓其股份,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
首先,這樣做 明顯侵犯了 其他股東的權益
其次 轉讓的 股份並不當然 由其他股東等額分配,除非公司章程有規定。

參考一下
《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