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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與股票公司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7-10 21:16:56

1.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與非上市公司股票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有何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與非上市公司股票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有什麼區別?就像公司的股權與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它的區別在一個可以交易一個不可以交易。

2.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有什麼本質的區別

作者:衛新
鏈接:https://www.hu.com/question/21921556/answer/20054873
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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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在規模、設立方式、管理要求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因此適合不同需求的投資者。在選擇公司形式時,應考慮發起人的財產能力、經營能力、長遠需求。
總體特點上,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規模較小、私密性高的公司形式,保護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是人合性與資合性的結合,公司運營上具有靈活性,其設立、運作步驟簡單;
股份有限公司則規模龐大,公眾性強,通過發行股票融資,往往股東人數眾多,公司的決策也按持股票數量掌握話語權,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出於保護公眾的目的,無論從設立條件還是設立程序上說,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比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都更嚴格、更復雜。兩種公司形式具體差異表現在:
1、股權表現形式差異:有限責任公司里,權益總額不作等額劃分,股東的股權是通過所認繳的出資額比例來表示,股東表決和償債時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比例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而股份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股份,股東的表決權按認繳的出資額計算,每股有一票表決權。
2、設立方式及流程差異: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也不能發行股票,不能得上市。設立流程為 :訂立公司章程——股東繳付出資——驗資機構驗資——設立登記;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可以使用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方式外,還可以向社會公開籌集資金並上市融資,但設立流程比較復雜:訂立公司章程——發起人認購股份和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驗資——召開創立大會——設立登記。
3、股東人數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多於50人,保護了公司的封閉性;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2-200發起人,股東人數無限制,上市公司擁有上百萬人的股民都是公司股東。
4、公司資本規模:除了上海自貿區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取消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外,其餘地區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三萬元,股份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五百萬元,上市公司五千萬元。目前國務院已經開會要求全國推廣取消最低注冊資本制度,貌似各地尚未執行細則。
5、組織機構設置規范化程度不同:有限公司比較簡單、靈活,可以通過章程約定組織機構,可以只設董事、監事各一名,不設監事會、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高,必須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定期召開股東大會,而上市公司在股份公司的基礎上,還要聘用外部獨立董事。
6、股權轉讓與股權的流動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出資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股東會過半數股東同意,因而股權的流動性差,變現能力弱;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公開發行,轉讓不受限制,上市公司股票則流動性更高,融資能力更強
7、社會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向股東公開,供其查閱,無須對外公布,財務狀況相對保密;股份有限公司,並且要定期公布財務狀況,上市公司要通過公共媒體向公眾公布財務狀況,相比較更難操作,公司財務狀況也難於保密,更容易涉及信息披露、內幕交易等問題。

3.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區別是什麼

1、股東的數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1~50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沒有數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達幾十萬人,甚至上百萬人,但至少2人。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必須設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注冊的資本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資本額較少,公司依據生產經營性質與范圍不同,其注冊資本數額標准也不盡相同,我國《公司法》規定:注冊資金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2)以商業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

(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最低額 高於上述規定者,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我國《公司法》規定為1000萬元,對允許由其他法律 或行政法規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限額可以高於1000萬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 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股本的劃分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劃為等額股份,其資本按股東各自 所認繳的出資額劃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須是等額的,其股本的劃分,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

4、發起人籌集資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其股票不可以公開發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起或募集 設立向社會籌集資金,其股票可以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

5、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員轉讓股本時,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同意方可實行;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擁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組織機構的許可權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只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事會,因此,董事會往往由股東個人兼任,機動性許可權較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和組織復雜,股東人數較多而相對分散,因此,股東會使用的許可權受 到一定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集中。

7、股權的證明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股票。

8、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交各股東即可,無須公告和備查,財務狀況相對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其單。如前所述,公司的設立方式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

發起設立比較簡單, 而募集設立因需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 故出於保護社會公眾的目的, 其設立程序比較復雜。在有限公司設立中,只有發起設立的方式,而不用募集設立方式。

(3)有限責任公司與股票公司區別擴展閱讀:

有限責任公司的弱點

1、 有限公司因採用有限責任制度具有人合公司特點, 這使得公司股東可以利用此種方式 從事個人的業務。由於缺乏社會公眾的監督,難免會出現個別股東濫用公司形式,不當地逃 避責任和風險。

2、有限公司不注重公示主義,這使得股東之間得以在眾多公司事務上保守秘密。股東或 公司更容易因此忽視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甚至會通過公司從事如高額負債、 損害社會公眾利 益及相對人利益。

3、有限公司的出資轉讓不像股份轉讓那樣自由,通常須獲得其餘股東的同意,且出資轉 讓必須變更或者說修改有限公司的章程。 對股東而言, 這不利於其實現投資的流動性和增強 投資的變現能力,故投資風險相對較高。

4.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一、特徵方面區別

(1)有限責任公司
①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②以出資證明書證明股東出資份額;
③不能發行股票,不能公開募股;
④股東的出資不能隨意轉讓;
⑤財務不必公開。

(2)股份有限公司:
①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
②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
③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④股票可以自由轉讓;
⑤財務公開。

二、設立條件方面區別

(1)有限責任公司:
①股東符合法定人數為50人以下;
②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一人有限公司出資額為3萬元,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為10萬元);
③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有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並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⑤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2)股份有限公司:
①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②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③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④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⑤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⑥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三、出資額方面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四、出資方式方面區別

(1)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股份轉讓方面區別
(1)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向公司申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六、組織機構方面區別

(1)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特殊形態的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創立大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其中創立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過程中的過渡機構。

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會議制度方面區別

(1)有限責任公司:
①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臨時會議是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會議時間以外召開的會議。
②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③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④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以後的股東會會議,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⑤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特別決議是指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變更公司形式或者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
①股東大會的形式分為年會和臨時會兩種。年會即每年按時召開一次的大會。臨時會是指在年會以外遇有特殊情況依法召開的大會。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③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④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⑤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特別決議是指對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解散和修改公司章程所作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一般決議只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八、董事會

(1)有限責任公司:
①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行機構,向股東會負責。董事會由3人至13人組成。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③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股份有限公司: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對公司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由5人至19人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設副董事長1~2人。
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九、董事會的議事規則

(1)有限責任公司:
①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②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③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2)股份有限公司:
①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除這兩次法定應召開的會議外,董事會可以根據需要隨時決定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召集主持。召集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但因緊急事項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②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書面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須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http://www.66law.cn/domainblog/11678.aspx

5.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區別總結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具有公司的一些共性特徵,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是人合還是資合。有限責任公司是在對無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的優點兼收並蓄的基礎上產生的。它將人合性和資合性統一起來:一方面,它的股東以出資為限,享受權利,承擔責任,具有資合的性質,與無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開招股,股東之間關系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質,因而與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區別。股份有限公司是徹底的資合公司。其本身的組成和信用基礎是公司的資本,與股東的個人人身性(信譽、地位、聲望)沒有聯系,股東個人也不得以個人信用和勞務投資,這種完全的資合性與無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均不同。
(2)股份是否為等額。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資產不必分為等額股份,股東只須按協議確定的出資比例出資,並以此比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一般說,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將股份化作等額股份,這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這一特性也保證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廣泛性、公開性和平等性。
(3)股東數額。有限責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東之間一定的信任為基礎,所以其股東數額不宜過多。中國的《公司法》規定為2—50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數額上下限均有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則只有下限規定,即只規定最低限額發起人,實際只規定股東最低法定人數,而對股東的上限則不作規定.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具有最大的廣泛性和相當的不確定性。
(4)募股集資是公開還是封閉。有限責任公司只能在出資者范圍內募股集資,公司不得向社會公開招股集資,公司為出資人所發的出資證明亦不同於股票,不得在市場上流通轉讓。募股集資的封閉性決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會計無須向社會公開。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封閉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資的方式是開放的,無論是發起設立或是募集設立,都須向社會公開或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募集資本,招股公開,財務經營狀況亦公開。
(5)股份轉讓的自由度。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不能轉讓流通。股東的出資可以在股東之間相互轉讓,也可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但由於人合性質,決定了其轉讓要受到嚴格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轉讓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現形式為股票。這種在經濟上代表一定價值,在法律上體現一定資格和權利義務的有價 證券,一般地說,與持有者人身並無特定聯系,法律允許其自由轉讓,這就必然加強股份有限公司的活躍性和競爭性,同時也必然招致其盲目性和投機性。
(6)設立的寬嚴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因其經濟地位和組織、活動的特性,使得國家必須以法律手段對之進行管理和監督,對其設立規定了一系列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履行嚴格的法定程序。在中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多為中小型企業,還因其封閉性、人合性,所以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嚴格,有的可以簡化,並有一定的任意性選擇。

6.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三者有何區別

這都不是一個類別的的關系,不能一起比較的!
1、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CO.,LTD.,全拼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其優點是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賬目,尤其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其缺點是由於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範圍和規模一般都比較小,難以適應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形式一般適合於中小企業。
2、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由於所有股份公司均須是負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並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稱「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產生於18世紀的歐洲,19世紀後半期廣泛流行於世界資本主義各國,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中占據統治地位。
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徵:
(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律規定的數目,如法國規定,股東人數最少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其限度是股東應交付的股金額;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的股份,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辦法籌集資金,任何人在繳納了股款之後,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須向社會公開,以便於投資人了解公司情況,進行選擇;
(7)、公司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復雜。 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一個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決定於他是否繳納了股款,購買了股票,而不取決於他與其他股東的人身關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夠迅速、廣泛、大量地集中資金。同時,我們還可以看到,雖然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的資本也都劃分為股份,但是這些公司並不公開發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轉讓,證券市場上發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因此,狹義地講,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3、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1] 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