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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要出售同行股票

發布時間: 2021-07-14 05:33:28

㈠ 如果一公司只出售持有某公司股票的一部分,那會計分錄應該 如何做

這個問題吧要從2方面考慮入手。你要看出售之後持股比例下降有沒有設計核算方法的轉換。比如控制變為重大影響,成本法轉權益法。或者重大影響變為不具有控制 共同控制 重大影響 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權益法轉成本法。
如果維持不變,那麼很簡單,出售的部分,按比例直接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余額。「科目余額」是什麼意思明白吧?就是該科目的一級科目的金額,也就是所謂的「成本」+「損益調整」。即各個明細科目按照出售比例減少,實際收到的款項和長期股權投資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如果涉及核算方法的轉換,就比較麻煩一些了。權益法轉成本法就按照出售後的賬面余額作為成本法的賬面價值。因持股比例下降的成本法轉權益法的話,需要追溯調整。要按照剩餘持股比例在出售時點計算商譽,正商譽不做分錄,負商譽計入「營業外收入」。被投資單位的權益變動,屬於以前期間的,調整留存收益,屬於當期的調「投資收益」,與當日按比例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作為其他權益變動。

㈡ 公司內部的人員是不是不能隨便賣出自己的股票的

國外比較嚴格,國內相對要松很多了,只要過了禁售期,基本上隨便賣了 。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㈢ 公司強迫員工賣股票,怎麼辦

我來總結一下你所描述的事實:原單位是有限責任公司,後來被現在的單位也是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兼並了;原單位曾叫職工入股,但是現在的單位要把有限責任公司改成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要你們把手中的股權轉成股票,而你不想轉。大概就是這么一個事實吧
根據你的補充,我的分析如下:
1.A以前快要倒閉就要求職工認購公司股權,至少15000,當時重慶的房價水平也就3000左右
如果當時是強迫交易,那麼是違法的也是不合理的
違法在於民商事的交易重於意思表示真實,如果沒有購買的意思而一方強加自己意志於另一方強買強賣是違法的行為,根據合同法54條屬於可撤銷可變更行為。但是你明知違法的就應當在1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訴訟時效經過就不能勝訴了
不合理在於當時公司已接近倒閉,還要你們認股的話,就是企圖把公司債務轉移到職工的身上,因為一旦公司不是被兼並而是破產的話職工將血本無歸

2.現在被另一家更大的有限責任公司B兼並,現已更名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兼並對於之前已經認股的職工來說是起死回生的事情,也正是由於認了股所以現在職工也是新公司的股東之一,受公司法保護

3.B要申請上市,就急著把A以前的職工內部股份處理掉
這個說法是不正確的,在你完整描述事情經過之前多次誤導了我
首先職工內部股份的提法是不正確的,AB之前都是有限責任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對應的是股權而不是股份,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其次B不是因為要上市才急著把股權轉化,而是B要從有限責任公司轉變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把股權轉化為股份

4.以開會的形式通知大家
這個會准確的說是股東會,具體是經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決議才能確定公司轉化事宜。因為職工是小股東,表決權小所以無法與大股東抗衡,只能接受通知
但是小股東的法定權利是在公司決議違反原章程時如果不同意轉化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股權。不建議這么做,下面還有分析

5.你們必須把股票賣給公司,在時限之內不賣,就作廢
如上所分析,你們當前手上持有的是股權而不是股份,請確認這是否為會議的原話。此外不賣也不作廢,依法應該是把股權摺合人民幣退還

6.公司回購的標準是你們工會認可簽字了的,你們沒資格對回購標准提異議了
工會簽字沒用,只要是沒有按照合理價格回購時股東都有權提出異議。至於合理價格的認定一般以當時的市場價為標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7.公司上市後,就把你們的股票分到另一個公司里去
公司沒完成從有限責任公司變形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是無法上市的,而沒處理好股權變形為股票之前是無法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這個說法其實就是嚇唬人,當笑話聽就可以了

8.持股權證者,在股票未獲准上市前對購買股有所有權和收益權
這句話是說你們現在手上拿著的是股權,不是股票。在沒有換成股票前你們對股權是有所有權和收益權的,但是一旦公司變性成為股份有限公司而你們不願意換成股票的話,那麼公司會依法把股權摺合成現金退還給你們從而順利完成變性。因為退了錢給你們就相當於新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你們已經不是股東了,那當然不會再有所有權和收益權

其實看完你的描述,只有第一點中原單位強迫認股是違法的,在現單位中如果收購是經三分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且價格合理的收購是合法的,只是開會中有些話說得不合法罷了。如果行為合法那麼最終的結果是要麼退股換錢,要麼退股權換股票,你們依法只能二選一
而在本案中,你提到了公司要上市,並且是國有公司上市。請問你是否炒股或者了解股票交易,因為在收購價格合理的情況下把股權換成股份後是很暴利的,往往新股上市都會飆升幾十倍不止...
如果公司是打算讓你們把股權換股票的話,建議考慮接受,如果公司只願意退股不願意換股票的話,只要收購價格合理就可以接受。以上兩種都可以的情況下推薦換成股票繼續持有,這種方式獲利最多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

㈣ 經濟法中,公司在作出出售股票時需要遵循哪些規定需要大多數股東同意嗎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註: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里講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是以股東人數為標准,而不以股東所代表的表決權多少為標准。

㈤ 公司出售股票所得的錢由誰控制

公司出售股票所得的錢由該公司控制

由於該公司又由該公司的大股東控制,導致公司出售股票所得的錢由該公司的大股東控制

㈥ 什麼是股票,公司為什麼要賣股票,公司又是怎麼賺取股票的錢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

公司賣股票的說法不準確,應該是發行股票,其實公司發行股票就是為了籌集資金,也就是說自己想要發展但是沒有那麼多錢所以就想了一個辦法發行股票讓大家集資,當然這個集資是有你風險的不保本的
公司就是靠發行股票來賺錢的,至於上市後股票的漲跌對公司並沒有實質的太大影響。

㈦ 同行會互相買賣股票嗎

很多的
相互交叉持股,可以降低公司的風險,維持行會穩定團結

㈧ 公司向內部出售股票合法嗎

肯定不可以的 這有強賣的意思 可以舉報的

㈨ 當一家公司股票賣不出去怎麼辦,股民想把股票賣了,可沒人買可以嗎

您所說的情況只有在股票連續多個交易日封死跌停板的時候,才賣不出去。其他任何時候想賣出股票都易於反掌。
除非是公司出現重大利空,要不然連續多個交易日封死跌停板的股票是很少見的。所以在股市投資或投機,一定要經常看一看公司的公告和媒體關於公司的公開報道,謹防自己持有的公司(股票)踏上「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