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債如何付息
如符合有關發行條件,創業板上市公司可以申請發行可轉債。可轉債發行上市後應在約定付息日前三至五個交易日內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轉債期滿前三至五個交易日內披露本息兌付公告
『貳』 如果創業板上市公司變更了可轉債募集資金的投向,我可以將可轉債回售給公司嗎
可以。根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經股東大會批准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上市公司應在股東大會通過後二十個交易日內賦予可轉債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並且需發布回售公告至少三次。
『叄』 參與創業板公司可轉債的申購是否需要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
需要。
參與創業板可轉債申購交易,需要開通創業板許可權才可以申購創業板的新債,創業板開通條件如下:交易經驗,要滿足最低兩年的交易經驗才可以。資產認定,申請開通創業板許可權的前20個交易日,平均賬戶內的日均資產要達到10萬元,購買的股票、基金、理財、債券等,都可以計算在內。
用戶需要滿足以上條件後,用戶可以直接在網上申請創業板開通事宜,一般會在兩個交易日內辦理完畢。開通之後,就可以正常交易創業板股票和申購創業板的新股以及可轉債。
(3)創業板股票發行可轉債的公司擴展閱讀:
可轉債投資注意事項:
用戶若中簽請及時繳款,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後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自中國結算收到最近一次棄購申報的次日起6個月(按180個自然日計算,含次日)內不得參與新股,可轉債,可交換債的申購。
用戶放棄認購的次數按照投資者實際放棄認購的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債的只數合並計算,用戶具體需要按照中國結算相關規定辦理。
對未來准備參與創業板的投資者來說,最需要注意的是連續競價期間的有效申報范圍,會與過去有較大的不同: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超出部分即為無效申報。
『肆』 創業板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可轉債嗎
您好,創業板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可轉債。
『伍』 普通投資者能購買正股是科創板的可轉債嗎
普通的投資者也是可以購買科創板兒和轉債股,因為他們的一些股票都是進行優化的,所以可以購買。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與主板市場(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類證券市場,專為暫時無法在主板市場(包括主板和中小企業板)上市的創業型企業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1]創業板是對主板市場的重要補充,在資本市場佔有重要的位置。中國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碼以「300」開頭。[2]
創業板與主板市場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寬松,主要體現在成立時間,資本規模,中長期業績等的要求上[3]。創業板市場最大的特點就是低門檻進入,嚴要求運作,有助於有潛力的創業公司獲得融資機會。[4]
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具有較高的成長性,但往往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長空間。可以說,創業板是一個門檻低、風險大、監管嚴格的股票市場,也是一個孵化創業型、成長型企業的搖籃。
『陸』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股的條件是什麼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四條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重點核查發行人的以下事項,並在推薦函和核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1、在最近三年特別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現金分紅,現金分紅占公司可分配利潤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會對紅利分配情況的解釋;
2、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是否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3、是否有足夠的現金償還到期債務的計劃安排;
4、主營業務是否突出。是否在所處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表現出較強的成長性,並在可預見的將來有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
5、募集資金投向是否具有較好的預期投資回報。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如果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的,其變更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金融類上市公司除外);
6、發行人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健全。近三年運作是否規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近三年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及重大決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規范行為,發行人管理層最近三年是否穩定;
7、發行人是否獨立運營。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及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屬於生產經營類企業的,是否具有獨立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
8、是否存在發行人資產被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關聯方佔用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9、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是否有重大資產重組、重大增減資本的行為,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0、發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而受到處罰的情形;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其發行申請:
1、最近三年內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2、最近一次募集資金被擅自改變用途而未按規定加以糾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
4、公司運作不規范並產生嚴重後果的;
5、成長性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6)創業板股票發行可轉債的公司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七條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至少應包括發行規模、轉股價格的確定及調整原則、債券利率、轉股期、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募集資金用途等事項。
第八條發行人及有關中介機構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
第九條主承銷商負責向中國證監會推薦,出具推薦意見,並負責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十條為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認真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承銷商還應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進行核查。有關核查的程序和原則應參照股票發行內核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主承銷商應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核查中的主要問題及其結論。
第十一條在報送申請文件前,主承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應參照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出具推薦函。推薦函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明確的推薦意見及其理由,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有關發行人是否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說明,
2、發行人主要問題和風險的提示,簡介證券公司內部審核程序及內核意見(同時提供有關申請文件的核對表),附參與本次發行的項目組成人員及相關經驗等。
第十二條發行人律師在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除滿足規定的一般要求外,還應針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特點,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發行方案及發行條款、擔保和資信情況等情況進行核查驗證,明確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發行人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均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發行人應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於下半年提出的,還應提供申請當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上市未滿三年及重大重組後距本次發行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上市公司,應依據前款規定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核准參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股票發行核準的規定執行。
『柒』 創業板可轉債 為什麼 沒有最長期限
可以。創業板上市公司在按照證監會規定完成可轉換債券發行後可以向深交所申請上市。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5000萬元;
(三)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捌』 關於可轉債券假設持有某公司債券,這家公司是創業板上市,我未開通創業板,能否轉換成該公司股票,能否
不能。必須到營業部開通創業板。或者賣掉可轉債。
『玖』 申購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債需要開通創業板許可權嗎
申購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債是需要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