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合夥創辦公司,股份各佔50%會有問題嗎
Ⅱ 占股60%的大股東是否有權不讓其餘小股東參與公司管理
結論:通常可以做到,但是不一定。
公司法上的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累積投票制的股份有限公司,佔40%股份的小股東,聯合在一起就可以將投票集中使用在選舉1-2名董事或者監事上,在這種情況下,大股東就拒絕不了小股東參與公司管理。
以上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實踐中這種情況其實不多,所以說通常可以做到。
Ⅲ 大股東占總股本60%的股票,有高送轉的可能么
沒多大關系。
高送轉股票(簡稱:高送轉)是指送紅股或者轉增股票的比例很大。「高送轉」後,公司股本總數雖然擴大了,但公司的股東權益並不會因此而增加。
上市公司轉增或送股的基礎是公司有較高的資本公積。理論上說,每股公積金大於1元的上市公司都可以送轉。就歷史經驗而言,每股收益超過1元、每股凈資產和每股公積金均在2元以上、中報期間沒有實施高轉送、流通股本在5000萬股以下的個股實施高轉送的可能性較高。
Ⅳ 公司中60%股份股東和40%股份股東 權力對等 可以嗎
按公司法的規定,股權和經營權是分離的。也就是說,你的權力只能在股東會議期間行使,比如選舉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分紅派息、修訂公司章程等等問題上,你都有絕對的多數權力(一票一權)。如果你沒有行使這個權力,那麼股東會議後,無權干涉公司經營。
問題看來是自己沒有很好的行使權力的問題,甚至連公司法和本公司的章程都沒有看。建議你熟讀公司法和本公司的章程,以便在以後的股東會議上(你甚至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有效行使自己的超優勢權力。
(4)大股東佔60股份這樣的股票有上漲空間嗎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
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Ⅳ 法人兼公司的最大股東(佔有60%股份),對公司有哪些責任和行使權
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企業破產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法定代表人在過錯范圍內承擔過錯責任。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Ⅵ 大股東持有股票佔比過大對未來股票走勢有何影響而且股東人數逐季遞減
這樣的情況對該股將來的走勢仍難以確定。利於下跌和上漲的可能都一樣存在。1,大股東持股比例逐季增加使得流通股比例相應減少了,這是有利於上漲的。絕大多數大幅上漲的股票都出現這種情況。2,另一方面,集中起來了的股票何時出來也說不定。一旦撒出來也會造成大幅下跌。所以僅僅根據這種情況判斷仍不足於准確判斷,還要參考其它依據。
Ⅶ 特大戶持股%60 大戶中戶持股%30 散戶|%10 這樣的股票有利嗎
如果指的是流通股,屬高度集中、高度控盤的股票。兩個大戶有千絲萬縷的聯系。
假設沒有股權之爭。
兩個大戶對該股票二級市場的走勢可以翻雲覆雨,他人無法預知。但卻是短線高手的樂園。
Ⅷ 股份的問題,有一個項目,只有兩個股東,有個大股東佔百分之60,有一個小股東佔百分之40,然後這個小
這個不影響,最初是兩個股份,但是最終還是兩個股份,企業法人之間的權益並未發生變化,大股東仍然是最高持有者, 百分之四十的股份也還在,只是你得和你朋友簽一份合同,說你情況和股份分配即可
Ⅸ 大股東只有百分之七的股份,這樣的股票有價值嗎
好啊,說明籌碼集中,大股東看好公司未來的發展,未來上漲可期!祝賀你找到潛力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