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1、 上市公司董、監事、高管,持有本公司的股票的時間有何具體規定
根據《證劵法》第47條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例外條款,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㈡ 監事可不可以買賣公司股票
1、目前,中國股市中,只要擁有炒股賬戶的股民都可以買賣股票,監事如果已經開戶了,也是可以買賣上市公司的股票的。
2、新股民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為自己開立一個股票帳戶(即股東卡)。股票帳戶相當於一個「銀行戶頭」,投資者只有開立了股票帳戶才可進行證劵買賣。如要買賣在上海、深圳兩地上市的股票,投資者需分別開設上海證劵交易所股票帳戶和深證證劵交易所股票帳戶,開設上海、深圳A股股票帳戶必須到證劵登記公司或由其授權的開戶代理點辦理。股票帳戶有許多不同種類。個人投資者如需買賣滬、深股市的A股股票,則需開設A股股票帳戶。
㈢ 注冊公司法人和股東都是一人需要監事人
需要監事人。監事對股東負責,依法行使下列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向股東提出提案;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㈣ 公司的監事可以是股東以外的人嗎
可以的。
股東為投資人。
而公司法對監事的任職條件有如下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㈤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法定人數是幾人
新公司法第四章第四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
第一百一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五十三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㈥ 注冊公司監視人身份監事股東監事人身份重要嗎
股東是出資人,即掏錢組建公司的人;
董事是管理委員會成員,即對公司經營進行決策的人;
監事是監督公司正常運轉的人,即對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監督義務的人,如發現違規行為,提出改正意見或舉報。
三者之間的區別是:所有者,執行者和監督者,三權分立,各獨立行使權利。
㈦ 公司監事是做什麼的/有股份的么
我國《公司法》不僅規定了監事會制度,而且給予監事會很高的地位,將監事會定位為代表股東監督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經營行為的一個公司內部權力組織。
我國《公司法》52條和124條規定,經營規模較大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設立監事會(1999年底全國人大修訂《公司法》時,特別修改了關於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規定,《公司法》第67條修改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或者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派出。
」2000年3月,國務院又頒布了《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目前國家已向國有獨資公司和部分國有重點企業中派出監事會),監事不得少於3人。
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公司法》第54條和126條規定,監事會或監事行使的職權有: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在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的過程中,應該發揮監事會在監督董事、經理上的重要作用。
監事會和董事、經理之間的關系將類似於全國人大和政府之間的權力制衡關系。
為了實現這種權力的制衡,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首先,擴充監事會的權力,重塑公司的監督權力中心。
我國借鑒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建立的監事會機構制度在具體條文上進行了改變,如在德國公司法中,監事會有權聘任和解聘董事和經理、有權監督董事會的業務經營等等。
我國公司法並沒有賦予監事會上述權力,而主要賦予了對董事、經理違法違章行為和損害公司利益的監督權,這些都是從消極方面的監督權,而缺少從積極方面的職權賦予。
因此,為重塑監事會在公司中的監督權力中心地位,可從以下方面嘗試擴充監事會的權力:將部分監事的提名權交給監事會;監事會可代表公司起訴違法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財務報告由董事會編制後交監事會審核並由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等等。
其次,擴大和提升監事會的成員構成。
除了股東代表(股東監事)和職工代表(職工監事)之外,應加上債權人代表(銀行監事),債權人代表進入監事會,既可以保護債權人利益,又可以充分發揮銀行在財務監管方面的專業優勢。
早在1996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就聯合發布了《關於銀行向企業監事會派出監事任職資格的審查辦法》。
依照該辦法,企業監事會內銀行方面的監事由被監督企業設立有基本帳戶的銀行派出,且一人可以同時擔任若干個企業的監事。
這項措施的實行改變了銀行消極參與公司治理的局面,也改善了銀企關系中由於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
另外,將公司財務主管(總會計師、財務總監)設置為監事,加強財務監督力量。
(最近已有數家上市公司公告將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兼任董事,更改為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兼任監事。
)另外,可以考慮建立監事社會人才庫,讓符合條件的財務、會計、法律等專業人士(即獨立監事)加入監事會行使實質性的監督權。
第三,明確監事會的監督核心。
借鑒國務院2000年3月15日發布的《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監事會應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通過檢查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使企業經營目標符合股東價值最大化,並協調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但是,監事會不參與、不幹預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
第四,確保監事的知情權。
由於監事(除職工監事外)並不直接介入經營活動,因此,公司應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以確保監事會的知情權:包括會議制度、企業文件和資料送達制度、企業財務報表報送制度、監事會咨詢回應制度等。
公司主要經營、財務、統計報表、重大經營活動的法律文本等資料、文件在報送董事會的同時,必須報送監事會,公司董事會、經營班子有責任和義務向監事會提供必要和真實的信息。
第五,提高監事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一是推行監事任職資格制度。
要嚴格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的有關監事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規定,選配好監事,杜絕榮譽性任職、養老性任職、不善經營管理易位性任職等現象。
二是監事應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和政策水平。
監事應熟悉公司運行程序和規章制度,掌握投資、會計、審計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識。
獨立監事應是財會、審計和法律專業人員或熟悉本行業經營的專業人員。
第六,正確把握和行使監督權力。
監事會的監督要在職責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盡職而不越位,不能幹預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在行使監督職責時,有檢查和質詢權;對認為違規的行為可提出糾正意見,但沒有制止權;對企業經營管理和資產運營有建議權,但沒有要求企業執行的權力;參與企業重大決策論證時,沒有決策權。
監事會行使監督權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1、重大事項決策的監督。
對企業投資、貸款擔保、產權變動、財務預決算、重大項目招投標等重大決策事項,監事會要監督決策的合法性與公正性,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意見,防止有損公司和股東利益的決策行為發生。
2、企業經營運作中的會計活動的監督。
重點監督企業經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董事和經理人員在決策和經營活動中是否按規定程序辦事,在執行決策中是否忠實履行職責,是否發生挪用斂財、違章拆借、擅作擔保、轉移資財、偽造業績等違法行為。
通過實時監督,糾正損害企業和股東利益的行為。
㈧ 公司股權轉讓監交人必須是監事嗎
不需要監事,《公司法》規定了,轉讓股權需要股東們半數同意,還需要去登記機關登記,不需要監交人,除非你們公司章程中有列明股權轉讓需要監交人這一相關規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㈨ 監事是否可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可以!只要你不是公司的高級管理者!只要全體出資股東同意即可!你要明白監事的含義,在法律中有一個默認的規則,就是法律無禁止就是合法!只要對監事的定義沒有否定的,你就可以做!我給你查了下監事的定義!
第一,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的專職監督機構。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以出資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監督權力,其監督具有如下特點:一是監事會具有完全獨立性。監事會一經股東大會授權,就完全獨立地行使監督權不受其他機構的干預。董事、經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二是監事個人行使監督職權具有平等性。所有監事對公司的業務和帳冊均有平等的無差別的監督權。
第一,監事會的基本職能是監督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以董事會和總經理監督對象,在監督過程中,隨時要求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糾正違反公司章程的越權行為。為了完成其監督職能,鑒事會成員必須列席董事會會議,以便了解決策情況,同時對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監督。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監督情況,為股東大會行使重大決策權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三,監事會監督的主要形式。為了完成監督職能,監事會的不僅要進行會計監督,而且要進行業務監督。不僅要有事後監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監督(即計劃、決策時的監督)。監事會對經營管理的業務監督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通知經營管理機構停止其違法行為。當董事或經理人員執行業務時違反法律、公司章程以及從事登記營業范圍之外的業務時,監事有權通知他們停止其行為。二是隨時調查公司的財務狀況,審查帳冊文件,並有權要求董事會向其提供情況。三是審核董事會編制的提供給股東大會的各種報表,並把審核意見向股東大會報告。四是當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一般是在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可以提議召開股東大會。 此外,在以下特殊情況下,監事會有代表公司之權:一是當公司與董事間發生訴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督機構代表公司作為訴訟一方處理有關法律事宜。二是當董事自己或他人與本公司有交涉時,由監事會代表公司與董事進行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