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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被刑事處罰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發布時間: 2021-08-13 19:12:31

Ⅰ 關於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的疑惑

是你自己把自己繞暈了,首次公開發行IPO指的當然是第一次公開發行,要達到公開發行必須要滿足具體條件ABCDE........符合條件才能夠IPO,然後才能在交易所流通買賣。沒有公開發行過股票的公司,哪裡來的股票公開流通買賣?

買殼的,殼公司本身就已經IPO過了。

上市以後首次發行股票這句話本身就是病句,上市後再融資途徑有多種,但不可能是首次發行股票。

Ⅱ 關於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問題,都是上市公司了,為什麼還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是你理解錯誤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簡稱IPO,既然你考的是證券承銷,你就應該能理解承銷是IPO的一部分。
題目是IPO的條件,也就是要上市應該滿足什麼樣的條件。
在上市之前發行的原始股什麼的都是私募的,不是對公眾開放發行的,所以不算公開發行,真正的第一次公開發行,是在證監會審核批准後掛牌上市前幾天才是IPO,在IPO過程中券商負責銷售股票,所以稱為承銷,要把發行的股票全部銷售完,當然目前這些股票都是供不應求的,所以才有人打新股,然後等2天後上市流通賣出。
在上市後公司還可以再發行股票,俗稱配股或定向增發,這是另一回事了。

Ⅲ 近3年內受到行政處罰公司上市如何處理

若行政處罰不構成重大違法違規,經過合理解釋,不會構成上市的實質性障礙;如果構成重大違法違規,只能等待,直至報告期內不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二)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三)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四)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子公司被刑事處罰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擴展閱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 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Ⅳ 什麼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簡稱IPO)一般是指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第一次將它的股份向社會公眾投資者發售的行為。
通常,發行人的股份是根據其招股說明書約定的條款,通過承銷商(證券公司)進行銷售。一般來說,首次公開發行完成後,公司將申請器股票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在實務中,中國境內A股首次公開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經過中國證監會批准並通過證券公司保薦承銷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在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的IPO注冊制改革可能會有所變化。

Ⅳ 關於企業在成立兩年後IPO(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問題,求解答。

由於公開募集股票必須經證監會批准 而證監會對IPO的時間要求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存續滿3年除非國務院特批 因此募集設立在目前公司設立實踐中是不存在的 只是一種理論上的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只有發起設立一種形式 通過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經營滿3年後可以申請IPO如果是直接由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存續期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算起樓主說的問題只是個假設除非國務院特批否則沒有可能性 所以實踐中的公司都是成立滿3年才IPO的

Ⅵ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經濟法 怎麼記

除權了,當然價格下來了。建議你多學習一下,這種都是小白問題了。還有除權除息的問題沒有了解明白之前別碰這些股,容易虧。這裡面的貓膩大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