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麼理解「股票的所有者是股東,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有權參與公司管理」
這是關於公司的最初概念。股票的所有者是股東,公司是全體股東出資建立的,公司不屬於任何單個股東,公司是獨立的法人。
公司的管理自然是由管理層參與的(日常的管理)。大事是由董事會決定,5-19個董事。最大的決策是由股東大會決定。 股東參與公司的管理只能通過股東大會,獲得多數股份的意見將得到貫徹。(一般是2/3以上通過) 當然隨著公司的發展 典型的公司的控制權 已經從股東(多數股份)-----董事會----總經理(管理層)轉移。
所以並不是你持有一個公司的權利,就能參與管理。(否則就亂套了)
關於此方面的知識 ,詳情請閱讀《現在公司與私有財產》,我的疑慮就是從此書中找到答案的。 主要是書中的第五章 關於控制權的轉移的。
B. 在經營管理上,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均可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參與公司
你可以理解為合夥人就是合夥企業的股東。但是其實是有區別的,這是因為企業分為公司制企業和非公司制企業,後者不具有法人資格。公司制企業又氛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和公司制企業的股東對企業債務承擔是不同的,其存續時間、參與管理監督、對企業的權利義務也是不同,另外還有很多其他區別,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C. 股票持有著對公司有參與權么小股東呢
有!多小都有。
只要是普通股股東
D. 股東不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嗎
控股股東無權干預上市公司日常經營管理。
按照《公司法》,控股股東雖然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股東權利,但上市公司作為一個獨立於股東之外的社團法人,完全依法自主經營,控股股東無權干預上市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行使公司經營權的主體只包括公司董事和經理。
如果控股股東繞過董事會也可對公司高管或者其他一線人員發號施令,干預上市公司實際運作,這樣一來,上市公司所有的治理機制都將形同虛設。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股份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
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4)股東有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股票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E. 《公司法》中哪一條規定了不參與公司經營的股東也享有分配利潤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有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所以分配利潤是每個公司股東依法享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股東有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股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F. 股東權益達到多少控股標准時可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可以根據股份的大小給於職位嗎
一般持股比列在3%以上可列席董事會了,持股比列在10%有權召集股東會了,至於根據股份的大小給予職位是不一定的,要看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G. 為什麼上市公司股東不參與公司管理
因為公司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股東擁有公司的所有權,但通過董事會聘任經理等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從而產生代理權問題。
H. 占股60%的大股東是否有權不讓其餘小股東參與公司管理
結論:通常可以做到,但是不一定。
公司法上的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累積投票制的股份有限公司,佔40%股份的小股東,聯合在一起就可以將投票集中使用在選舉1-2名董事或者監事上,在這種情況下,大股東就拒絕不了小股東參與公司管理。
以上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實踐中這種情況其實不多,所以說通常可以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