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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票合並

發布時間: 2021-08-14 22:55:56

Ⅰ 關於換股吸收合並

這次換股是每股600591可以換取1.3股600115的股票,你計算一下1.3股600115的股票價格是多少,再看一下現在600591的股票價格是多少,你會發現現在的情況是1.3股600115的股票明顯高於600591的股票價格10%左右,對於持有600591的股票持有者來說存在一定的理論套利空間,若進行換股後,600591股票的持有者有較高的獲利套現的需求存在,這會導致換股後的600115的股票價格會有一定的壓力。
還要注意一點,從相關公告可知12日至14日停牌是肯定的了,但可以肯定的告訴你15日不會復牌的,原因是相關股票的換股過程並不只是那幾天就完成的,12日至14日只是一個相關對於換股有異議的股東提供一個現金選擇權的行權時間而已,這個時間後就會進入相關換股合並的實質性程序,這個程序一般有一定的時間的,但這段時間內相關的股票仍然需要停牌的,直到相關的程序結束。
最後相關股票經過合並後復牌,復牌首日股票是不設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復牌的前一天收盤價格是以周一的收盤價格作為標準的,並不是以5.28元來算的,那一個5.28元只是對於異議股東的一個換股價格,若你不同意合並,持有每股600115的股票可以換取5.28元的現金。
還有一點復牌的首日開盤價格並不一定就是等於11日的收盤價格的,股票的開盤可以高開或低開的,只有其復牌那天的昨天收盤價格仍然是用11日的。
一般來說這種合並復牌首日是漲是跌要看其合並方案和被合並者的股票價格對於這個方案的折價是多少,從這股票的情況來看600591股票價格存在較大的折讓情況,這樣會對600115復牌首日產生一定不利的影響,原因是600591的持有者有較大的套利空間,在相關股票復牌後有兌現的要求,所以600115首日復牌股票價格應該會有不少上行的壓力存在,故此600115理論上上漲的概率較低。

Ⅱ 公司合並重組後,手中的股票需要登記轉換嗎

公司合並重組後,手中的股票不需要登記轉換;
名稱也許變更了,代碼不會變的。

Ⅲ 公司法股票的規定有哪些內容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
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四)股票的編號。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Ⅳ 公司法中為什麼收購本公司股份是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的途徑

收購本公司股份是用公司的錢買的意思,錢花出去自然資本就少了。

《公司法》規定了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四種情形: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

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4)公司法股票合並擴展閱讀

公司回購股權需要合法進行。

強制公司收購退出股東的股份還涉及到收購價格這一重要問題,價格偏低會損害退出股東的利益,價格偏高會損害公司的利益。

因此,如何確定收購價格成為雙方關注的核心問題。

收購價格的確定,通常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式:

(1)協商價格。

(2)章程事先約定的價格或者計算方式。

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約定公司收購股份的價格,作為以後可能發生股份收購時的價格。

例如可以約定以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公司賬面價值來計算收購價格,也可以將股東的原始出資予以退回,還可以約定由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3)司法評估價格。

當提出退股的股東選擇訴訟進入退股,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評估的申請,由法院委託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股東退股的分類從股東退股所依據的意思表示來劃分其一為協商退出。

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訂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規定好股東退股的情形。

另一種情形是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一方股東提出退股,其餘股東表示同意的退出。

其二為單方退股,指股東不能、不願或者不適合繼續參加公司的經營,而退出公司的方式,例如強制公司回購股權。

實現股東的退出權,讓股東退出公司的方式:

1、我們建議股東建立事先的防範機制。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章程中規定退出的條件和程序。

3、考慮到將來可能出現的矛盾狀態,預先規定應盡可能詳盡。

Ⅳ [CPA經濟法 公司法]合並、並購、兼並的區別

並購的內涵非常廣泛,一般是指兼並和收購。
兼並 —又稱吸收合並,指兩家或者更多的獨立企業,公司合並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
收購 — 指一家企業用現金或者有價證券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股票或者資產,以獲得對該企業的全部資產或者某項資產的所有權,或對該企業的控制權。
與並購意義相關的另一個概念是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並成為一個新的企業,合並完成後,多個法人變成一個法人。
兼並一般指兩家或兩家以上公司的合並,組成一個新的企業。原來公司的權利與義務由新的公司承擔。按照新公司是否新設,兼並通常有兩種形式: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
收購是指一家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資產、股票等,從而居於控制地位的交易行為。按照收購的標的,可以進一步分為資產收購和股份收購。
兼並和收購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兼並是企業之間合為一體,而收購僅僅取得對方控制權。由於在實踐中,兼並和收購往往很難嚴格區分開,所以習慣上都將二者合在一起使用,簡稱並購。

Ⅵ 新公司法,公司在哪些情況可以收購本公司股權

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6)公司法股票合並擴展閱讀: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並不是絕對的,原則上不可以收購,但在下述情況下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是公司為減少注冊資本而消除股份時可以收購。公司發展到一定時期,由於這樣或者那樣的原因,比如公司預定資本過多,公司資本與現有財產不平衡,虧損過大等,為了使資本與財產相平衡就需要減少注冊資本,確保公司資本的真實性原則。公司就可以把一部分股份回購。

需要說明的是公司進行減少注冊資本必須按照減少注冊資本的程序進行,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在收購本公司股份後,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

二是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時可以收購。公司收購是資本重組的重要形式,有利於公司的擴大生產及經營活動,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所以法律允許收購。採取這種形式的收購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且在收購本公司股份後,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注銷。

三是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可以收購。法律允許這種情況主要是便於調動職工生產積極性的創造力,對公司發展有利,對社會穩定有益,並不違反公司資本充實原則。

採取這種形式的收購也要經股東大會決議。為確保證券市場穩定,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時,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為確保公司資本充實原則,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收利潤中支出,且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四是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可以收購。這是從維護股東權益的角度出發作出的一項規定,但為維護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司的穩定發展,並確保公司資本的充實原則的法律要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注銷。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Ⅶ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的合並或分立等事項表決時,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採取決議規則是

一、有限責任公司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章程可作出高於該標準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Ⅷ 換股合並的概念

《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購」第92條規定:「通過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公司股票並將該公司撤銷的,屬於公司合並,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公司合並中,按出資方式大致分為現金合並、換股合並、綜合證券收購合並三種。由於綜合證券收購合並兼有換股合並與現金合並方式的特徵,在此不作討論。

Ⅸ 公司重組股票如何分配

兼並的一般程序為:
1.雙方董事會各自通過有關的兼並收購協議
這些決議的內容應包括:
(1)被兼並公司的名稱;
(2)兼並的條款和條件;
(3)把每個公司股份轉換為續存公司或任何其它公司的股份、債務或其它證券,全部的或部分的轉換為現款或其它資產的方式和基礎;
(4)關於因兼並而引起續存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和聲明;
(5)有關兼並所必需的或合適的其它條款。
有關新設(合並)決議,必須載明:
(1)擬進行聯合的諸公司的名稱及擬聯合成立的公司名稱,即以後被稱為新設公司的名稱;
(2)聯合的條款和條件;
(3)把每個公司的股份轉為新設公司的股份、債務或其它政權,全部的或部分的轉換為現款或其它財產的方式及基礎;
(4)就新設公司而言,依本法令設立的各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必須載明的所有聲明;
(5)被認為對擬進行的聯合所必須的或合適的其它條款。
2.董事會將通過的決議提交股東大會討論,並由股東大會予以批准。
美國公司法一般規定,在獲得有表決權的多數股份持有者的贊成票後,決議應被通過。德國的公司法規定,凡股份有限公司的兼並決議,需要全部有表決權的股東的75%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3.兼並各方簽訂兼並合同
兼並合同也必須經各方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的批准。兼並收購合同應包括如下內容:
(1) 續存公司增加股份的數量、種類;
(2) 續存公司對被並入公司的股東分配新股的規定;
(3) 續存公司應增加的資本額和關於公積金的事項;
(4) 續存公司應支付現金給並入公司股東的條款;
(5) 兼並各方召開股東大會批准該合同的日期;
如是新設合並公司,合同應包括如下內容:
(1) 新設公司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2) 新設公司的總部所在地;
(3) 新設公司對合並各公司的股東分配股份或現金的規定;
(4) 新設公司的資本額、公積金的數額及規定;

(5) 合並各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批准該公司的時間和進行合並的具體時間。
4.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政府部門登記
在上述決議被批准以後,續存公司應當進行變更登記,新設公司應進行登記注冊,被解散的公司進行解散登記。只有在政府有關部門進行這些登記之後,兼並才正式有效。兼並一經登記,因兼並合同而解散的公司的一切資產和債務,都由續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