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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在香港上市員工期權

發布時間: 2021-08-15 09:49:57

㈠ 什麼是期權,員工期權獎勵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做么

期權(Options)是一種選擇權,期權的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權利金後,就獲得這種權利,即擁有在一定時間內以一定的價格(執行價格)出售或購買一定數量的標的物(執行價格)出售或購買一定數量的標的物(實物商品、證券或期貨合約)的權利。期權的買方行使權利時,賣方必須按期權合約規定的內容履行義務。相反,買方可以放棄行使權利,此時買方只是損失權利金,同時,賣方則賺取權利金。總之,期權的買方擁有執行期權的權利,無執行的義務;而期權的賣方只是履行期權的義務。

期權,就是對未來的一種選擇權利。當未來價格對您有利時,您就執行權利;不利時,可以放棄權利。

規范化的股票期權方案應包括:受益人的范圍、股票的數量、股票的分配依據、股票期權的授予時機、行權價格的設定、認股權的有效期限、股票期權的等待期限等。由於股票期權是一個嚴密和龐大的項目,所以不可避免的涉及稅收、會計、股票期權的計劃與股東的利潤攤薄、行權股票來源等要選擇和必須面對的問題。
1、 公司要成立一個專門的薪酬委員會,負責全面實施,該委員會有權決定每年的股票期權額度、受益人、時機的選擇及出現突發事件時對股票期權計劃進行解釋或做出重新安排。
2、 受益人范圍的安排。據最近一家人力資源顧問公司以國內的高科技企業、跨國公司對國內員工給予期權的調查,受益人范圍僅限於企業的經營者、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這與國外的情況有所不同。
3、 股票期權的分配依據。按照崗位、學歷、工作業績的不同,對每個人的進行評分,並按照其得分在全體受益人總分中的比例進行期權的分配。
4、 股票期權的數量。一般來講,用於期權計劃股票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0%
5、 股票價格的確定,以公司與受益者簽定股票期權合同當天的前一個股票的平均市價或前五天的交易日平均價的較低價格為基準,對於新上市的公司,沒有多少市場價格可以參考,可以以公司股票的發行價為行權價格。
6、 股票期權的授予時機,可以一次全部授予,也可以根據受聘、升職、每年的業績考核,根據公司當年整體業績來決定適合股票期權的數量。
7、 股票期權的等待期。一般股票不能在授予後立即執行,正因如此它才被視做是對受益人長期的激勵措施。90年代初實行的內部職工股與之形成了鮮明的對照,公司的股票剛一上市,公司的職工馬上把股票拋出去,這部分風險收入,沒有風險,也不會將員工的利益與企業長期的經營聯在一起,起不了長期激勵的作用。
8、 股票期權的實施,如果股票期權的有效期是十年,在公司上市前不允許行權,公司上市後,可以行權,行權的數量可以採取勻速時間表,也可以採取加速時間表,如果採取勻速時間表,每年可以行權10%
9、 行權時機的選擇,期權的受益者中董事會成員及高級管理人員只能在"窗口"期,即年報或中報公布收入和利潤等指標後的第三個工作日開始至六月、十二月的第十天為止,因為他們比普通的受益者掌握更多的信息,其它人不受這個限制。
10、 股票期權的結束條件,員工如果自願離開,可以對持有的股票期權可行權部分行權,當管理者或員工違反法律等,公司有權收回認股權未執行部分。 授予,以獲受人在通知單上簽字為證。獲受人可在期權允許的限額內自行決定行使數量,並有權決定是長期擁有還是在市場上拋售以期權所認購的股票。
通常情況下,股票期權不可在授予後立即執行,獲受人只有在股票期權的授予期結束後,才能獲取行權權。行權權一般是按照授予時間表分批進行,行權權的授予時間表因公司、授予時間、獲受人身份的不同而各有所別。公司的董事會有權縮短經理人持有的股票期權的授予時間,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甚至可以在當日將所有的不可行權的股票期權變為可以行權的股票期權。
在美國,部分公司的股票期權計劃有以下特殊規定:對於已獲贈但是按照授予時間表尚不能行權的股票期權,經理人可以行權;但是行權後只能持有,而不能出售,同時公司有權對這部分股票以行權價進行回購。在香港,期權可在方案給定的時間內由獲受人部分或全部行使,(行使前)需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表示期權行使及行使的股份數量,每次通知單必須附有按行權價計的相應股份認購匯款單,公司在接到附有審計員確認書的通知單及匯款單28日內,將把相應的股份全部劃撥到獲受人(或其個人合法私人代表)的賬戶上。
希望採納

㈡ 朋友在深圳工作,公司在香港上市,持有公司期權,請問期權行權後要交稅嗎交多少

在深圳所以要交股票期權 個 人 所 得 稅。
具體如下:
員工行權日所在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㈢ 香港上市公司期權,激勵員工的,如何行權,行權後的股

‌那麼無論是在何種地方‌‌公司上市,‌‌那麼員工持有公司的期權,‌‌那麼都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照約定的價格‌‌進行行權,‌‌那麼在行權之後呢,有一定的鎖定期,‌‌在經過鎖定期‌‌或約定的最高銷售股票‌‌的情況下,‌‌那麼可以進行股票的銷售,‌‌那麼此時‌‌銷售的價格減去自己購買了成本的價格,‌‌在減去個人所得稅之後,‌‌就是自己獲得股票的利潤,‌‌那比如說小米的發行價是17塊,‌‌如果員工行權的價格是十塊錢,‌‌那麼現在股市的價格是18塊錢,‌‌那麼它的凈利潤就是八塊錢每股,‌‌那麼需要看不同的人持股的數量是多少。

㈣ 期權,是什麼啊上市公司給員工的嗎

期權,是指一種合約,源於十八世紀後期的美國和歐洲市場,該合約賦予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該日之前的任何時間以固定價格購進或售出一種資產的權利。

不是。

作用:對股票投資者開拓投資渠道,擴大投資的選擇范圍,適應了投資者多樣性的投資動機、交易動機和利益的需求,一般來說能為投資者提供獲得較高收益的可能性。

(4)公司股票在香港上市員工期權擴展閱讀:

期權的特點:

1、獨特的損益結構

與股票、期貨等投資工具相比,期權的與眾不同之處在於其非線性的損益結構。正是期權的非線性的損益結構,才使期權在風險管理、組合投資方面具有了明顯的優勢。通過不同期權、期權與其他投資工具的組合,投資者可以構造出不同風險收益狀況的投資組合。

2、風險

期權交易中,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使買賣雙方面臨著不同的風險狀況。對於期權交易者來說,買方與賣方部位均面臨著權利金不利變化的風險。這點與期貨相同,即在權利金的范圍內,如果買的低而賣的高,平倉就能獲利。相反則虧損。與期貨不同的是,期權多頭的風險底線已經確定和支付,其風險控制在權利金範圍內。

㈤ 有關員工期權和股票的問題,我該如何做,謝謝!

1.股權激勵公告中都有具體條款,一般股權激勵都是認購權證,也就是說在行權期我有權以行權價買入股票,以市價賣出。看你的描述,你們公司應該也是認購權,也就是說可以4元買入公司股票,然後市價賣出,不過市價只有2元,顯然賣了就是虧,只能選擇不行權。這就是期權的本質,漲了可以行權,跌了可以放棄這個權利,對你來說有利無害。只是你運氣不好,沒享受到收益。
2.這個行權期賣掉是虧的
3.什麼時候要看你行權期限是多長,在這個期限內股價是否能漲到4元以上,如果一直在行權價下,那你只能放棄這個權利;如果超過4元了,你的收益就是(賣出價-4)*行權數量-交易費用(稅、手續費等)
4.什麼時候賣還是說看行權期內是否能漲到4元以上,超過4元賣才有收益,至於如果超過4元後多少錢賣,那要看公司發展情況與行權期限綜合決定,這也是期權的一個特徵,就是收益不確定性。看看蘋果CEO庫克今年的收入就知道了,因為業績不達標,2012年未行使期權,收入劇降。找誰買賣,既然是中銀國際保薦的,那肯定通過他們了,找他們開立賬戶交易

㈥ 內地公司去香港上市,做股權激勵有哪些法律法規的限制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實行的股權激勵計劃,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
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專業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進行證券欺詐活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

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受行政處罰的:上市公司一年,個人三年】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第九條
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第十條
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
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

(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

(二)回購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准最近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下列事項做出明確規定或說明: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若分次實施的,每次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如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八)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

(十)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十一)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十二)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得向激勵對象繼續授予新的權益,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繼續授予其權益,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第十五條
激勵對象轉讓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所得股票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價為基準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權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

激勵對象可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

第二十條 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股票期權計劃,決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但累計授出的股票期權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股票期權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

第二十二條
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

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

第二十三條 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

股票期權有效期過後,已授出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權計劃規定的原則和方式進行調整。

上市公司依據前款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應當由董事會做出決議並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或者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律師應當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本辦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權計劃的規定向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

(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二十七條
激勵對象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布後第2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布前10個交易日內行權,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五章 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應當建立完善的議事規則,其擬訂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
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發表獨立意見。

第三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獨立董事意見。

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至少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至(八)項、第(十二)項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對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

(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二)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已經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四)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和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

(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二)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

(三)對激勵對象范圍和資格的核查意見;

(四)對股權激勵計劃權益授出額度的核查意見;

(五)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財務測算;

(六)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股東權益的影響;

(七)對上市公司是否為激勵對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的核查意見;

(八)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後,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抄報證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證監局。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文件:

(一)董事會決議;

(二)股權激勵計劃;

(三)法律意見書;

(四)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五)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依照規定需要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關批復文件;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並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在上述期限內,中國證監會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不得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及實施該計劃。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在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告法律意見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還應當同時公告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第三十六條 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向所有的股東徵集委託投票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股權激勵計劃中的如下內容進行表決:

(一)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和數量;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股權激勵計劃中董事、監事各自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

(四)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標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及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九)對董事會辦理有關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授權;

(十)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

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三十八條
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應當持相關文件到證券交易所辦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有關登記結算事宜。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證券賬戶,用於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

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以及不得轉讓的標的股票,應當予以鎖定。

第四十條
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的行權申請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鎖定和解鎖,經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機構確認後,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行權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已行權的股票期權應當及時注銷。

第四十一條
除非得到股東大會明確授權,上市公司變更股權激勵計劃中本辦法第三十七條所列事項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第四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包括:

(一)報告期內激勵對象的范圍;

(二)報告期內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權益總額;

(三)至報告期末累計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權益總額;

(四)報告期內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歷次調整的情況以及經調整後的最新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自的姓名、職務以及在報告期內歷次獲授和行使權益的情況;

(六)因激勵對象行權所引起的股本變動情況;

(七)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方法。

第四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

第四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登記結算業務的辦理要求。

第六章 監管和處罰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的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的,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自該財務會計文件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應當返還給公司。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在責令改正期間,中國證監會不受理該公司的申請文件。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利用股權激勵計劃虛構業績、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等措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十條
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相關專業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所發表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對相關專業機構及簽字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整改等措施,並移交相關專業機構主管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證券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高級管理人員:指上市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標的股票:指根據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有權獲授或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

權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獲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權。

授權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日期。授權日必須為交易日。

行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

可行權日:指激勵對象可以開始行權的日期。可行權日必須為交易日。

行權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

授予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獲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

本辦法所稱的「超過」、「少於」不含本數。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㈦ 公司要去香港上市給員工授予一批期權,未來行權後的收益所得,會不會因為CRS的緣故被要求加稅或額外征稅

在員工持股計劃的情境下,如果受激勵員工希望激勵收益迴流至境內,只要正常繳納了個人薪金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CRS不會對資金流轉造成任何影響。
無論是受制於CRS還是FATCA的披露,兩種標准下的披露行為都不會對受激勵人對中國政府的納稅義務產生影響,因為員工個人的納稅義務直接受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無論是哪種情況,參與激勵的員工均需要在行權時繳納3%-45%的個人薪金所得稅,並在賣出股票、收益迴流至境內時針對股票增值部分繳納20%的資本利得稅。
針對激勵收益不迴流至中國境內情況下的納稅義務,中國大陸目前沒有成文的法律法規加以明確。因此,若員工希望將收益留存於境外,可以暫時避免繳納20%的資本利得稅,該稅項與接收券商的注冊地同樣無關。

㈧ 公司在香港上市,員工能持有股票嗎

你們的公司是私人的還是股份制的??這個你都沒有弄清楚,現在很多企業打著上市的旗號融資,實際根本沒有上市的資格,就是為了騙取融資,你還是小心一點為好!公司上市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

㈨ 公司准備上市,分給員工期權

1、公司准備上市,所以發給每個員工期權,請問期權是怎麼回事?
這個問題牽涉到股票期權計劃的概念和原理。我們首先需要明確股票期權制度的定義和原理以及員工收益的機制。股票期權實質上是一種選擇權,即被授予者享有的在未來規定的若干年內(行權期)按授予時(授予期)規定的價格(行權價)和數量(額度)自由購買公司股票(行權)的權利,這個權利被授予者可以使用,也可以放棄. 股票期權充分的利用二級市場股票價格的波動,將員工的收入和股價緊密聯系起來,如果員工行權時企業的股票價格上漲,那麼員工可以通過行權獲得市場價和行權價之間差價的收益,如果企業的股票出現下跌,員工可以放棄行權,避免損失。
2、每股大概有多少錢?
在期權計劃中期權的行權價格、期權的價值這兩個概念需要明確,不能含混不清。行權價格是指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激勵對象擁有在期權有效期的可行權日以行權價格購買指定數量公司股票的權利。你所說的每股是多少價格,應該指的是期權的行權價格,行權價格由公司根據自身的實際狀況在激勵計劃中制定和明確。期權的價值取決於行權日公司股票市場價格和行權價格之間的差值。可以用下述公式表示:期權價值=MAX(0,市場價格-行權價)。因此,行權價格越高,期權的相對價值就越低。
3、期權就是原始股嗎?
期權和股權是有區別的。股票期權只有通過行權才能真正的變為員工股票。對於非上市企業,企業的股權沒有經過二級市場的放大,通過行權一般來說股票的價值比較低,只要企業運作得當,增值的空間還是很大的。
4、如果我花錢把屬於我的期權買了,辭職了,那期權還是我的嗎?
這個問題中混淆期權和股權的概念。你所說的花錢把期權買了的行為其實就是行權,而一旦行權期權就轉化成為了股權。對於員工因離職而導致的員工股權和期權的處理,取決於員工和企業簽訂的契約中相關條款的約定。股票期權制度實質是一種契約,期權的被授予者只有和企業簽訂了完備的《期權授予協議》,並得到有效的期權授予憑證後,其權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證。作為一種激勵性的薪酬,股票期權收益和工資,獎金等短期收益有很大的不同。股票期權制度更加多的鼓勵員工長期的為企業服務並創造價值,強調企業價值和個人價值的同步提高。因此,一般企業在《股票期權計劃》和《股票期權授予協議書》中都會約定當員工非正常離職時,其擁有的期權會立即失效。如果員工是正常離職,則通常約定已經到達行權期的期權在離職後的一定時間內必須全部行權,否則將時效,這個時期通常在一到三個月之間,而員工未到達行權期的期權全部作廢。如果員工在離職的時候已經通過行權擁有了部分的企業股票,則通常企業會在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企業將具有優先的回購權,回購的價格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通常為企業當時的每股凈資產和員工行權價兩者中的較低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