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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延期納稅

發布時間: 2021-08-16 19:18:15

⑴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企業員工期權應如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一條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授予本企業員工的股權,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⑵ 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個人選擇在不超過12個月期限內繳稅的,是否需要備案備案有何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規定:「一、關於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 (五)企業備案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2.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個人選擇在不超過12個月期限內繳稅的,上市公司應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附件2)。上市公司初次辦理股權激勵備案時,還應一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權激勵計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⑶ 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交納個稅的問題,求大神幫助!!

1、不公開交易的期權,一般是上市公司的期權,不能在正確交易所公開買賣,但可以協議轉讓。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權不太一樣

2、行權前轉讓股票期權的凈收入計算方法為:

(1)先確定適用稅率,按照轉讓凈收入/工作期限且不得低於12,來確定適用稅率檔次

(2)【(轉讓凈收入/工作期限且不低於12)*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作期限

不能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

⑷ 公司股權激勵應滿足哪些條件才能享受遞延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二)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三)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四)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乾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五)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六)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七)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於《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⑸ 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適用遞延納稅政策是否需要備案備案有何要求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五、配套管理措施 (一)對股權激勵或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選擇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的,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規定:「一、關於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 (五)企業備案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1.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個人選擇遞延納稅的,非上市公司應於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附件1)、股權激勵計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激勵對象任職或從事技術工作情況說明等。實施股權獎勵的企業同時報送本企業及其獎勵股權標的企業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構成情況說明。」

⑹ 某非上市公司授予部分員工股權獎勵,請問員工獲得這部分股權獎勵時繳納個稅能否適用遞延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乾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於《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目錄》范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⑺ 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事宜時填報。錯在哪裡

各區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 為全面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的有關規定,市局制定了《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請按照執行。 ?? 按照稅務總局的規定,各分局應於每季度首月15日前上報上季度《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情況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涉及的企業戶數、人次、涉稅金額、入庫稅額等情況;(2)有關文件執行情況分析;(3)發現的問題和完善建議。 ??落實過程中遇到相關問題,請及時向市局(所得稅處)報告。 本《規程》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以往操作規定與本《規程》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程》為准。 特此通知。 附件: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1月24日 附件 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 目??? 錄 一、事項名稱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延期納稅(備案類) 二、事項名稱1。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票期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三、事項名稱2: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延期納稅(備案類) 四、事項名稱2。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五、事項名稱3: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權獎勵延期納稅(備案類) 六、事項名稱3。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高新技術企業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備案 七、事項名稱3。2: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權獎勵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八、事項名稱4: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股票(權)期權遞延納稅(備案類) 九、事項名稱4。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十、事項名稱5: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遞延納稅(備案類) 十一、事項名稱5。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十二、事項名稱6: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年度報告(備案類) 十三、事項名稱7: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股權獎勵遞延納稅(備案類) 十四、事項名稱7。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股權獎勵遞延納稅年度報告(備案類) 十五、事項名稱7。2: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高新技術企業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備案 十六、事項名稱7。 ??3: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備案 十七、事項名稱7。4: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股權獎勵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十八、事項名稱8: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個人以技術入股遞延納稅(備案類) 十九、事項名稱8。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個人以技術入股遞延納稅年度報告 二十、事項名稱8。2: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技術入股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 二十一、事項名稱其他: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二十二、附表及附件 ? 事項名稱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延期納稅(備案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一、受理時間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將股票期權行權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延期納稅備案。 ?? 二、受理資料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附表1) 2。股權激勵計劃 3。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 四、工作流程 1。各稅務分局受理; 2。審核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是否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3。 ??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信息錄入; 4。在扣繳義務人上報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上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五、後續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上述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核實扣繳義務人相關股權激勵備案、備查資料與延期繳稅情況。 ??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屬於股票期權,但不符合延期納稅要求或是扣繳義務人不適用延期納稅的,按「事項名稱1。1」流程處理。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不屬於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的,應直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 事項名稱1。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票期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 一、報送時間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將股票期權(授權時不可轉讓)行權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繳稅款時報送的相關資料。 ??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自股票期權(授權時即可轉讓,且在境內外存在公開市場及掛牌價格)授權日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繳稅款時報送的相關資料。 二、報送資料 1。 ??《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附表5) 2。個人接受或轉讓的股票期權以及認購的股票情況說明(包括種類、數量、施權價格、行權價格、市場價格、轉讓價格等) 3。激勵對象人員名單、應納稅所得額與應納稅額計算說明 4。 ??填列的《上市公司個人所得稅股權激勵基礎情況表》、《股權激勵台賬》(詳見附件一、附件二)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 1。各稅務分局受理; 2。 ??審核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 五、後續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上述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核實扣繳義務人相關股權激勵備案、備查資料。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不屬於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的,應直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 事項名稱2: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延期納稅(備案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一、受理時間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之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延期納稅備案。 ?? 二、受理資料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附表1) 2。股權激勵計劃 3。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 四、工作流程 1。各稅務分局受理; 2。審核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是否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3。 ??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信息錄入; 4。在扣繳義務人上報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五、後續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上述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核實扣繳義務人相關股權激勵備案、備查資料與延期繳稅情況。 ??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屬於限制性股票,但不符合延期納稅要求或是扣繳義務人不適用延期納稅的,按「事項名稱2。1」流程處理。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不屬於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的,應直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 事項名稱2。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 一、報送時間: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將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繳稅款時報送的相關資料。 ?? 二、報送資料: 1。《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附表5); 2。個人限制性股票解禁情況(包括種類、數量、股票登記日期的市場價格、股票解禁日期的市場價格等); 3。 ??激勵對象人員名單、應納稅所得額與應納稅額計算說明; 4。填列的《上市公司個人所得稅股權激勵基礎情況表》、《股權激勵台賬》(詳見:附件一、附件二)。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 1。 ??各稅務分局受理; 2。審核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 五、後續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上述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核實扣繳義務人相關股權激勵備案、備查資料。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不屬於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的,應直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 事項名稱3: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權獎勵延期納稅(備案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一、受理時間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之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延期納稅備案。 ?? 二、受理資料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附表1) 2。股權獎勵計劃 3。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 四、工作流程 1。各稅務分局受理; 2。審核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是否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3。 ??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信息錄入; 4。在扣繳義務人上報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五、後續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上述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核實扣繳義務人相關股權激勵備案、備查資料與延期繳稅情況;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屬於股權獎勵,但不符合延期納稅要求或是扣繳義務人不適用延期納稅的,按具體情況選擇「事項名稱3。 ??1」、「事項名稱3。2」流程處理。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不屬於股權獎勵的,應直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事項名稱3。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高新技術企業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備案 依照「滬地稅函〔2016〕32號」文執行。 ?? ? 事項名稱3。2: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權獎勵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一、報送時間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獎勵對象獲得股權獎勵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繳稅款時報送的相關資料。 ?? 二、報送資料 1。《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附表5); 2。個人股權獎勵的情況(包括種類、數量、市場價格等); 3。股權獎勵對象應納稅所得額與應納稅額計算說明。 ??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 1。各稅務分局受理; 2。審核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 五、後續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自申報之日起3個月內核實扣繳義務人相關股權激勵申報、備查資料。 ??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不屬於股權獎勵的,應直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⑻ 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用遞延納稅政策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一、......(二)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乾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於《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
(四)股權激勵計劃所列內容不同時滿足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全部條件,或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第一條第(二)款第4至6項條件的,不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規定:「一、(一)按照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上月起前6個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平均人數確定。」


⑼ 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可實行何種遞延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一、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
(三)本通知所稱股票(權)期權是指公司給予激勵對象在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權)的權利;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只有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以處置該股權;所稱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激勵對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