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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房地產所有股票代碼 2025-09-08 01:20:49

投資外國公司股票股息

發布時間: 2021-08-16 21:07:51

A. 投資方收到被投資企業的股票股利不用做會計處理嗎

股票股利的會計處理
(一)被投資企業
被投資企業應當在該方案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准並在工商部門辦理完增資手續後,按實際發放的股票面值,借記「利潤分配——轉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或「盈餘公積」,貸記「股本」。
(二)投資企業
投資企業收到股票股利時,並沒有增加資產或所有者權益,持股比例也沒有增加。雖然所收到的股票有市價,但這種市價已存在於原有的股票市值中,在除權日,會由於派發股票股利而使開盤價格降低,即使以後市價有可能回升,但在股票未出售前,屬於未實現的增值,根據收益實現原則,不能將股票股利確認為收益。因此投資企業收到股票股利時,不用作會計處理,只需在備查簿中登記所增加的股數。
股票股利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一)被投資企業
被投資企業用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只是所有者權益內部的轉換,並沒有增加收益,因此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
(二)投資企業
取得收入時
作為投資企業,從原理來講,股份公司用留存收益派發紅股,相當於用留存收益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股本。所以,派發紅股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享受免稅待遇。那麼,符合條件的股票紅利,也應屬於免稅范圍。

B. 公司從境外取得的股息紅利需要繳稅嗎

不需要繳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其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2)投資外國公司股票股息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收入部分納稅方法如下:

一、企業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協定以及本通知的規定,准確計算下列當期與抵免境外所得稅有關的項目後,確定當期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

二、企業應就其按照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確定的中國境外所得(境外稅前所得),按以下規定計算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三、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並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四、居民企業在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用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的稅額進行稅收抵免時,其取得的境外投資收益實際間接負擔的稅額,是指根據直接或者間接持股方式合計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規定層級的外國企業股份;

由此應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從最低一層外國企業起逐層計算的屬於由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

五、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實施條例第八十條規定由居民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C. 怎樣買外國公司的股票啊

不能直接買外國股票,但是可以通過QDII機構間接買進外國股票。所謂QDII就是指境外合格投資基金,這種基金在各大銀行均有銷售;但是我想提醒你的是,購買外國股票不如投資A股,因為發達國家的股市已經處於成熟期,而中國股市屬於成長期,未來增長空間巨大。

D. 外商投資企業股利分配的前提

一般公司利潤分配順序:

一、彌補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
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可以用虧損年度後連續5年的稅前利潤彌補。在5年內未能彌補的虧損,從第6年起只能用稅後利潤彌補,以體現企業作為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二、提取法定盈餘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是企業按照一定比例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用於生產經營的資金。它既是保全企業資本、防止因濫分利潤而損害債權人的需要,也是企業為了擴大再生產而通過內部積累資金的需要。具體而言,法定盈餘公積金的用途是:(1)彌補虧損;(2)轉增資本金。法定盈餘公積按照稅後利潤減去用於罰沒損失和彌補虧損後余額的10%提取,當其累計金額已達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轉增資本金以後,其餘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5%。
三、提取公益金;
公益金是企業按照規定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用於職工福利設施支出的資金。這是鑒於企業的利潤創造與企業全體員工的努力和奉獻密切相關,並且企業經營效益的進一步提高也有賴於人力資源的再生產考慮的。但是,隨著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以及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這項分配支出不應再由企業負擔。根據財政部關於《公司法》施行後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6〕67號,從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組建的企業根據《公司法》第167條進行利潤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優先股股利;
優先股股利是指企業按優先股發放章程的有關規定,按約定的股息率或金額發放給優先股股東的報酬。由於優先股股東擁有股息分配的優先權,因此,普通股股東分派股利時,要以付清當年或積欠的優先股股利為條件。優先股股利的分派必須在普通股股利的分派之前。
關於優先股的股利率、是否參與企業分紅、是否累積計算等具體內容,一般必須在優先股發行章程、協議的條款中作出明確規定。
五、提取任意盈餘公積;
任意盈餘公積是指企業出於未來發展的需要,或基於比較謹慎的財務策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資金。相對於法定盈餘公積而言,任意盈餘公積沒有規定的提取比例,不受外力強制,體現了自願性。也就是說,計提與否及計提多少可以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而定。任意盈餘公積的提取必須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或根據公司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決議進行。
任意盈餘公積的提取比例較靈活,但其性質屬於已撥定用途的資金,這樣就減少了對普通股股利分配的數額,起到控制向普通股股東分配股利及調整各年股利分配波動的作用。而對普通股股利分配的這種限制來自企業管理部門,目的是為了使企業在未來能更好地發展,其意義是重大的。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普通股股利是指企業按照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股利率或每股股利金額,向普通股股東發放的投資報酬。普通股股利的實質是企業財富中屬於普通股股東的那一部分盈餘收益。因此,股利的來源是企業的盈利,即會計賬面上必須要有稅後盈餘,這是股利分配的前提。
《公司法》第167條第4、5款:「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35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中外合資企業利潤分配順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六條 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一)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二)儲備基金除用於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准也可以用於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三)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後的可分配利潤,董事會確定分配的,應當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七條以前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並入本年度利潤分配。

個人理解:

外商投資企業當年實現的稅後凈利潤是指:所屬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確認的企業會計利潤-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額。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是指按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報告的應繳並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 (包括以後年度查補退該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額)。然後按以下順序進行利潤分配。

1、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2、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3、向投資人分配利潤,分配依據、分配比例按合同約定或董事會決議,中外合資企業的分配比例則不能約定,應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付匯流程:

一、根據《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萬美元),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等收益和經常轉移項目收入,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

二、根據《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

⑴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前,應當分別向主管國稅機關和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稅務證明》。

⑵境內機構和個人在申請辦理《稅務證明》時,應當首先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在取得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稅務證明》後,再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申請。

⑶境內機構和個人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時,應當填寫《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申請表》,並附送下列資料:

(一)合同、協議或其他能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資料(復印件);

(二)發票或境外機構付匯要求文書(復印件);

(三)完稅證明或批准免稅文件(復印件);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境內機構和個人已將上述資料報送過主管稅務機關的,申請對外支付時不再重復報送。

⑷主管國稅機關負責出具《稅務證明》(一式三份)並編碼,加蓋「對外支付稅務證明專用章」後,自行留存一份,另兩份交境內機構和個人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⑸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在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稅務證明》上填寫相關項目並加蓋「對外支付稅務證明專用章」,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境內機構和個人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付匯手續。

四、根據《關於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利潤、股息、紅利匯出有關問題的通知》,凡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或境外發行股票企業將本年度外方應得利潤或股息、紅利匯出境外的,必須向外匯指定銀行提供下列材料:
1.完稅證明及稅務申報單;
2.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潤或股息、紅利情況的審計報告;
3.董事會關於利潤或股息、紅利分配的決議;
4.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5.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驗資報告;
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根據《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審核境內機構或個人提交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的《稅務證明》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效單證,並在《稅務證明》原件上簽注支付金額、日期後加蓋業務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備查。按規定由外匯局審核的上述對外支付,外匯指定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核准文件辦理。

參考文件:

《公司法》

《財政部關於<公司法>施行後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

《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利潤、股息、紅利匯出有關問題的通知》

E. 通過QDII基金投資美國股票,稅收政策是怎麼樣的

境內與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股票相關的所得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規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1、關於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規定「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之規定,可知:1、企業投資者在贖回基金單位時,應就差價繳納企業所得稅;2、企業投資人從基金中取得股票的股息、紅利,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包括上市公司不得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2、關於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之規定,可知:1、個人投資者在贖回基金單位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2、個人投資人從基金中取得股票的股息、紅利,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上市公司向基金支付股息、紅利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稅收協定
1、關於股息的所得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中美稅收協定」)第九條第一款「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第二款「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該股息受益所有人,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該股息總額的10%」第三款「本條『股息』一語是指從股份或者非債權關系分享利潤的權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潤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稅法,視同股份所得同樣征稅的其它公司權利取得的所得」之規定,QDII基金投資美國股票,取得股息,中國可以征稅、美國也可以征稅。
根據中美稅收協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除雙重征稅如下:(一)中國居民從美國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協定規定對該項所得繳納的美國所得稅,應允許在對該居民徵收的中國稅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額不應超過該項所得按照中國稅法和規章計算的中國稅額。(二)從美國取得的所得是美國居民公司支付給中國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時該中國居民公司擁有直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於10%的,該項抵免應考慮支付股息公司對於從中支付股息的利潤向美國繳納的所得稅」之規定,在中美兩國同時對QDII基金投資美國股票取得之股息征稅時,存在稅收抵免,即在美國繳納的稅金在不超過該項所得按照中國稅法和規章計算的中國稅額范圍內可以抵免。
因此,QDII基金投資美國股票取得之股息,個人投資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中美兩國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金額(總的稅負)為股息的20%;企業投資者按美國法律繳稅,在中國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2、關於股票轉讓的所得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二條第四款「轉讓一個公司股本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該公司的財產又主要直接或者間接由位於締約國一方的不動產所組成,可以在該締約國征稅」、第五款「轉讓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它股票取得的收益,該項股票又相當於參與締約國一居民公司的股權的25%,可以在該締約國征稅」、第六款「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財產以外的其它財產取得的收益,發生於締約國另一方的,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之規定,若QDII基金轉讓美國公司股票,則按照美國法律決定是否繳稅。依據對美國稅法的了解,美國對非居民境外投資者的一般資本利得,如股票轉讓所得,不征稅。
綜上,QDII基金投資美國股票,取得股息、紅利,個人投資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中美兩國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金額(總的稅負)為股息的20%;企業投資者按美國法律繳稅,在中國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QDII基金轉讓美國股票的收入,依據對美國稅法的了解,美國對此不征稅。QDII基金投資人贖回投資份額,對個人投資者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按差價徵收企業所得稅。

F. 企業向境外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應當在何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五條規定,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在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實際支付時間先於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的,應在實際支付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請參考

G. 向境外公司派發股息所得稅應該如何扣繳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因此一般而言在香港上市的紅籌股上市公司應當理解為中國居民企業,境內子公司向同為居民企業的境外紅籌股上市公司派發股息,應當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免稅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的相關規定。從問題所述情況看,子公司並非上市公司,因此紅籌股上市公司獲取的股息享受免稅優惠。

H. 在國外證券市場上獲得的利息屬於收益還是其他投資 如果把這部分利息股息再在國外證劵市場投資呢,屬於什

獲得的利息屬於一種補償。屬於一種保證金交易才會產生這類型。這也屬於收益!國外的投資是雙向的,跟國內的不一樣!請不要用國內的目光來看待國外的證券市場

I. 投資美國股市的收入如何納稅

1、如果是中國居民購買美股,按照有關規定,應當主管地稅機關如實申報自己的境外收入。目前來看,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20%,按年徵收。同時,准予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若是中國的居民企業在美國股市有投資收入的話,應當於第二年初匯算清繳時合並到境內收入里如實申報、納稅,目前法定稅率是25%。同樣,准予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2、一般談及的美國股市包含紐約證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 及納斯達克證券市場 (Nasdaq Stock Market) 上市的股票 。美國主要的股票交易市場: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E,納斯達克證券市場NASDAQ,美國證券交易所AMEX,店頭市場Over-the-Counter.

J. 來自境外的股息免稅嗎

若公司在境外是設有機構的,並且也辦理了所得稅完稅,並且境外國家屬於與中國有稅收協定的國家,則回到國內部分的收入是可以免稅的,但是如果在境外沒有機構,分紅收益直接匯入國內公司,這是要計算所得稅,在國內完稅的。
股息(Dividend)就是股票的利息,是指股份公司從提取了公積金、公益金的稅後利潤中按照股息率派發給股東的收益。紅利雖然也是公司分配給股東的回報,但它與股息的區別在於,股息的利率是固定的(特別是對優先股而言),而紅利數額通常是不確定的,它隨著公司每年可分配盈餘的多少而上下浮動。因此,有人把普通股的收益稱為紅利,而股息則專指優先股的收益。紅利則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後按持股比例向股東分配的剩餘利潤。獲取股息和紅利,是股民投資於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經濟權利。股息與紅利合起來稱為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