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市套現什麼意思
上市公司套現一般是指公司的大股東將公司股票包裝上市,然後將大部分股票拋售給二級市場。 套現的主體是人,上市公司是一個法人,它也可以將其持有的其它股份公司的股票賣出套現。然後將其收益在公司的帳目中計入投資收益。還有一種上市公司套現就是剛才所說的那種。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在創業板,公司股票上市後,很多大股東為了拋售股票套現而辭職的事情。
(1)公司股票套現違法嗎擴展閱讀:
套現
一般是指用違法或虛假的手段交換取得現金利益。 多用於信用卡套現、公積金套現、證券套現等。根據兩高《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套現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
在中國銀聯的《銀聯卡收單機構商戶風險管理規則》中對套現行為的定義是:商戶與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結,或商戶自身以虛擬交易套取現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套現
㈡ 公司董事長可以隨便套現股票
不可以隨意套現股票。
買賣自家公司股票,需要事先向公司申請,然後對外公告具體怎麼執行。執行後對公司的影響等等。
執行完畢,或者中斷執行,都需要公告。
謝謝你的提問
望採納
㈢ 股東在股票高價套現不違法嗎
股東在股票高價套現不違法,是很精明的做法,等到股票下跌到一定的低點再買回來,賺差價,這也是普通小散的做法啊。
㈣ 公司原始股票能否直接套現,公司人承諾的公司回購有法律效力么
有,放心吧,有合同就行,有法律效力的
㈤ 上市公司能不能賣股票套現這樣會影響市場的正常的運行嗎
在限制期內 上市公司不允許套現
限制期結束 上市公司賣出股票套現是每個董事長或高管必須掌握的技巧 當然會影響到市場的運行 無節制的套現還會影響小股東的情緒 乃至威脅到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
㈥ 大股東發布虛假消息 套現減持不違法嗎
大股東發布虛假消息,套現減持違法。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將持有股票賣出,獲取現金,就是減持套現。
減持:減少持股,是股市與期貨市場專用術語。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後,他們就會拋出來套現,叫減持。特指上市公司主要流通股股東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的股票賣出行為,並及時做出信息披露。普通投資者不適用。
套現:套取現金,在這里指將股票賣出,獲取現金資產
㈦ 公司上市,高管如何套現
上市公司高管由於直接掌控上市公司的經營,最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產品價格變化等等,具有信息優勢,知道公司值多少錢.
高管大規模套現表明他們認為公司的股價太高了,套現也是很自然的事,如果價格過低,他們也可能會增持。另外,上市公司高管面臨「二選一」:是選擇數十萬的年薪繼續留在公司,還是辭職准備套現市值數千萬的股票?在高薪與「巨額套現」不可兼得的情況下,所以就有不少高管選擇了主動辭職。
畢竟,上市公司高管由於直接掌控上市公司的經營,最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產品價格變化等等,具有信息優勢,知道公司值多少錢。
而且A股市場上以三四十倍的市盈率水平進行股票買賣交易,勢必也難能長久。特別是股改以後上市公司業績的確是上去了,但其中難免會有做上去的成分(例如,把以前隱藏下來的利潤進行釋放,等等)。而由於市場對2008年國內外經濟放緩及高通脹、緊縮貨幣政策的預期等不利影響,上市公司業績表現可能會低於預期。
還有,今年隨著「大小非」解禁高潮的到來,大量限售股湧向市場將是投資者不可迴避的一個事實,原來股票市場上平衡的供求關系已經被打破,上市公司高管就需要採取一定的措施以保住幸運的巨大賬面財富。
需要完善法規進行制約
就目前的法律規定而言,上市公司高管辭職套現的行為並不違法,但此舉卻令中國資本市場的信心基礎受到傷害。
全流通對於A股市場來說是一個新的格局,不管是管理層還是市場參與者對於全流通後市場的認識都還存在局限性。新情況需要新的監管體系,目前的監管體系並不完備,特別是對於上市公司高管辭職套現以及「大小非」的市場行為需要新的監管體系進行規范。
當務之急,需要完善法規制約高管辭職套現行為,進一步制約高管辭職套現的額度和時機;進一步制約上市公司高管辭職套現後的再就職;通過制定法規對上市公司高管拋股套現開征資本利得稅。
㈧ 王多魚的股市套現違法嗎
不違法,所有消息都是公開的(請股神吃飯炒作),信息公開,所有人都知道,而且散戶也願意跟,中間沒欺詐,沒內幕,正常買賣而已!
㈨ 套現違法嗎
屬於犯法。
套現,套取現金的簡稱,一般是指用違法或虛假的手段交換取得現金利益。 多用於信用卡套現、公積金套現、證券套現等。根據兩高《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套現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在中國銀聯的《銀聯卡收單機構商戶風險管理規則》中對套現行為的定義是:商戶與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結,或商戶自身以虛擬交易套取現金。
如果非法套現達到一定的數量,就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律依據:
1、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據辦案檢察官介紹,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套現數額1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套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2、《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