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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管理者購入股票的公司

發布時間: 2021-08-18 20:52:25

① 18.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

B.25%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② 對於公司內部董事大量購買自己本公司股票怎麼看

上市公司高管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我們簡稱董監高,這部分人對於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較為了解,所以市場上資金較為關注公司高管持股的變動情況,如果高管大量買入本公司股票代表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如果高管出現大幅度賣出股票的情況,可能代表將來的業績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我們可以要注意後期的風險。

由於董事屬於公司的高管,如果其大量購買股票存在什麼意義呢,我們該如何看待。在分析之前我們參考最近市場的一個案例,最近道恩股份接收到管理層監管函,原因是公司獨立董事配偶在3月10日買入150多萬的股份,買入之後公司股票出現了連續兩日跌停,並未出現賺錢的情況,但仍舊受到監管層的監管,具體參考下圖事實:

通過以上四種情況分析,我們得知高管大量買入自己公司的股票存在很多因素,但我個人覺得大家盡量選擇第三種類似,雖然股價長時間下跌後會造成公司股價被低估的狀況,但本身長時間的下跌代表該股較弱,雖然你高管願意大量購買本公司股份,但市場資金普遍不認可目前的位置屬於低位,而且高管買入股票後可以持有幾年時間,但很多我們投資者根本拿不了那麼長的時間。

再次我們也講到很多高管大量買入股票僅僅可能就是想給股價提振信心,或許並未出現被低估的狀態,後期再次下跌的概率較大。但如果個股本身在上漲過程中,公司高管還願意大量買入公司股票,代表後期公司發展的會越來越好,不然不會選擇在上漲過程中買入股票,他們也是真金白銀買入股票,也是自己的資金。但很多投資者說為了故意買入發布利好,誘導其他資金買入呢,但我上面也具體解釋過,由於目前監管越累越嚴,此類現象較少,我們目前可以完全忽略。

總結:所以我們在投資過程中對於趨勢較好的個股大家可以參考下高管的持股變化情況,特別是短期大量買入的情況,對於個股長時間下跌後出現高管買入的情況,我建議大家盡量不要去碰,本身個股趨勢較弱短期很難起來,高管可以持有幾年,我們不會。再次個股趨勢較弱大概率會存在慣性的下跌,大部分資金被套,短期很難有資金選擇抄底給被套的解套。感覺寫的好的點個贊呀,歡迎大家關注點評。

③ 上市公司的員工可以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不可以,《證券法》中 第七十三條規定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第七十五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內幕信息包括:

1、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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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責任形式

《證券法》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責令停止;責令改正;責令依法處理;責令關閉;退還資金;依法賠償;取締;撤銷證券任職或從業資格;暫停或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暫停或撤銷自營業務許可;撤銷證券業務許可;吊銷公司營業執照;警告;罰款;依治安處罰條例處罰;沒收;行政處分;刑事處分等等。

其中,罰款有的是在一定標准內按一定比例罰款,最高達20%;有的按一定標準的倍數罰款,最高達5倍;有的按金額罰款,最高達人民幣60萬元;有的則是按其非法買賣的證券等值以下罰款等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人的措施。所謂證券市場禁人,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法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應全部上繳國庫。

當事人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證券犯罪

違反《證券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為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等。

④ 上市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可以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嗎比如董事長,總經理可以嗎

高管們可以買股票,但不可以炒,什麼意思呢,規定上市公司高管們一年之內賣出的股票數量不能超出自己手中的百分之25.

⑤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⑥ 靠買股票能進入董事會或管理層嗎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而董事是由股東和非股東擔任的,所以沒有股票也是可以進董事會的(非股東董事至少要是公司職工)。
持有5%的股票發布公告並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並不意味著能進董事會。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⑦ 公司董事可以在股市上購得本公司股票嗎

上市公司董事應該按以下規則對股票進行交易
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本所股票上市規則。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公司股票應嚴格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即:
(一)以上年末所持本公司發行的A股、B股為基數,分別計算當年可轉讓股份;
(二)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股份不得超過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或法律、法規、證監會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限制轉讓的除外。
(三)年內新增股份,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當年可轉讓百分之二十五。
因上市公司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轉讓數量。
(四)當年可轉讓但未轉讓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計到次年轉讓。
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還應遵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
四、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報告,上市公司在接到報告內二個工作日內通過「本所網站-上市公司專區-在線填報-董監高持股變動」欄目進行在線填報,本所將於次日在「本所網站-上市公司誠信記錄欄目」下公開展示上市公司所填報的上述信息。
五、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過「本所網站-上市公司專區-在線填報-董監事聲明/高級管理人員聲明信息」欄目更新、維護各董監事、高管人員的個人信息。

⑧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購買公司股票,買入該股票能賺錢嗎

可以買入公司股票,但是有一些條件限制,如限售期、買入公告等等,
如果觸發要約收購紅線,還需要報監管部門審批,
至於能不能賺錢,除法律規定不得進行內幕交易及操縱股價的情形外,
賺錢賠錢純粹是個人投資行為,很難有確定結果。。。

⑨ 如果一個人買了一家公司百分之五十的股票那麼他就是董事了嗎

不對。要多餘 50%,如 51% , 在股東大會上才具有絕對的決策權的。

董事的概念:是指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

董事長: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從各國的公司立法看,董事長的權利不是由股東大會授予的,而是由公司法直接規定的。

董事長是股東利益在公司的最高代表,它不屬於公司雇員的范疇,總裁和CEO的權力都來源於他,只有他擁有召開董事會、罷免President和CEO等最高權力,但他從來不掌握行政權力

再說說股份公司股東大會的權利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百條對股東大會的權利作出如下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2.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①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②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③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④ 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⑤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⑥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⑦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⑧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⑨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⑩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上述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3.《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4.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證監發[2006]21號)第三條股東大會應當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⑩ 上市公司董事、監視、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

1、買入上市公司股票後,即為擁有該公司股份,成為該公司股東。
2、若非該上市公司的董監高持有該上市公司股票超過5%,同樣受6個月的限制。且若要賣出需提前通知上市公司公司。若賣出股份後,達到5%、低於5%後,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公告並編制權益變動表。
3、股票就是充滿無法預知的風險,不知道風險背後是利好或者利空,只能說你覺得價位合理即可拋出。
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