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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發布時間: 2021-08-21 15:26:30

❶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具體包括哪些范圍

《財稅[2012]85號通知》中的「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具體包括: (1)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取得的股票; (2)通過協議轉讓取得的股票; (3)因司法扣劃取得的股票; (4)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取得的股票; (5)通過收購取得的股票; (6)權證行權取得的股票; (7)使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的股票; (8)取得發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積金轉增股本; (9)持有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股票; (10)上市公司合並,個人持有的被合並公司股票轉換的合並後公司股票; (11)上市公司分立,個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轉換的分立後公司股票; (12)其他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股票。

❷ 個人取得上市公司派發的紅利,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根據持有時間的不同,繳納個人稅的計算依據也不同。

1、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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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紅利的發放形式有:

1、股東發放股息

由於要在獲得利潤後才能向股東分派股息和紅利,上市公司一般是在公司營業年度結算以後才從事這項工作。在實際中,有的上市公司在一年內進行兩次決算,一次在營業年度中期,另一次是營業年度終結。相應地向股東分派兩次股利,以便及時回報股東,吸引投資者。

2、股東送派股利

採用送紅股的形式發放股息紅利實際上是將應分給股東的現金留在企業作為發展再生產之用,它與股份公司暫不分紅派息沒有太大的區別。股票紅利使股東手中的股票在名義上增加,但與此同時公司的注冊資本增大了,股票的凈資產含量減少了。但實際上股東手中股票的總資產含量沒什麼變化。

❸ 個人從公開發行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有沒有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第一條的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❹ 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你好,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股息紅利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投資者實際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例如,某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為100元,如果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其應納稅所得額為100元;如果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其應納稅所得額為50元;如果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其應納稅所得額為25元。上述應納稅所得額乘以股息紅利的法定稅率20%就是應納稅額。

❺ 個人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第一條,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❻ 合夥企業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分紅,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於2018年股權轉讓檢查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稽便函[2018]88號)第一條第 (三)項規定,財稅【 2 01 5 ] 101號文件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適用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該"個人"不包括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
依據上述規定,合夥企業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紅分給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不適用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❼ 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收入交哪些稅有哪些稅收優惠

轉讓股票,這是轉讓金融商品,對於企業來講,按金融保險業計算繳納營業稅,計稅依據是賣出原價減買入原價的余額,對於個人轉讓股票暫免徵營業稅。
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不是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取得的股票股利,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照「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分得的該股息屬於境內上市公司的,自2005年6月13日起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即實際執行稅率為10%,如果屬於非上市公司或境外公司的,按照稅率20%徵收;
新增內容:2013年1月1日以後,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轉讓股票,轉讓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轉讓非上市或境外股票,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