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股票技巧 » 公司的股票離婚的時候分嗎
擴展閱讀
2020年小盤10一下股票代碼 2025-08-23 14:35:17
先健科技股票分析 2025-08-23 14:20:17

公司的股票離婚的時候分嗎

發布時間: 2021-08-23 04:30:16

㈠ 丈夫的公司股權,離婚時妻子可以分割嗎

丈夫的公司股權,離婚時妻子可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
、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㈡ 離婚後公司股份會被分割嗎

一、股權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才能分割
與分割其它財產相同,離婚時能夠分割的公司股權必須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使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或依法繼承、受贈的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
而婚前財產或是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的公司股權則不能進行分割,屬於個人財產的公司股權主要包括:①一方婚前依法取得的股權為個人財產;②婚後以個人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為個人財產;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屬於夫或妻一方的股權。
二、 離婚時公司股權分割方法
(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分割時應為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願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不願持股方,將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東加入。
4、夫妻都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拍賣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後的資產,並注銷公司。
(二)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1. 夫妻間直接轉讓股權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協商一致的,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夫妻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 作價補償,股權在夫妻間不發生轉移
(1)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於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的形式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分割夫妻在公司內的共同財產,需要公司的全部凈資產及債權、債務的清算,評估公司的凈資產。
(3)如果夫妻不能協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預付評估費用,或雙方各付一半評估費用。在訴訟過程中,雙方都不願意出評估費的,法院對這部分共同財產不予分割。
3. 夫妻一方或雙方以共同財產入股時,作為隱名股東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將共同財產以第三人的名義出資,夫妻雙方是隱名的實際股東的,並和第三人簽訂隱名出資協議的,該部分資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
(三)出資比例不能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
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和他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可能登記為夫妻中的一人,也可能為夫妻二人,夫妻間的股權比例設置往往帶有隨意性,只是從形式上的約定,並不反映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實際分配。除非夫妻另有書面明確約定該注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推定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

㈢ 離婚時公司的股份怎樣分配

1、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時的處理原則;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2、夫妻在工商登記中載明的投資比例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3、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處理原則;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㈣ 公司股權離婚後必須分割嗎

只要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話,那麼公司的股權離婚後是必須分割的,也就是說,夫妻雙方都是有股權的。

㈤ 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份離婚時如何分割

現實困惑
劉某與白某在經歷了6年的婚姻生活後,最終決定離婚。在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劉某與朋友合作,投資創辦了盛世啤酒有限責任公司,劉某成為該公司股東。公司自創辦以來,效益良好。劉某與妻子白某離婚後,將一部分出資額轉讓給白某。白某接受這筆出資後,是否就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了呢?
律師答疑
白某是否可以成為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我國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要視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解決方式。公司股權的轉讓可以隨意進行,但股東身份不是隨便就可以取得的。由於涉及公司的利益,因此,股東的變化通常要經過原有股東們的同意。
本案中,劉某與白某解除了婚姻關系,劉某將一部分出資額轉讓給白某,如果公司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白某成為股東,白某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如果大部分的公司股東都不同意,則白某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但可以將這部分股份出賣給不支持自己入股的股東。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法理薈萃
在離婚過程中,夫妻雙方財產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的,對於該公司股份的分配要結合我國《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進行。

㈥ 離婚時股票該怎麼分

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參考如下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