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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公司的股票是否可以協議轉讓

發布時間: 2021-08-25 02:07:55

A. 「掛牌 做市轉讓」和「掛牌 協議轉讓」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區別

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 應當 有 2 家(含)以上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協議轉讓方式下投資者委託包括定價委託、成交確認委託和意向委託三種委託類型。

B. 新三板 控股股東限售期內 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那麼,在新三板股權轉讓中有哪些限制性的規定呢?一、通過員工持股平台間接持股的轉讓限制在已有新三板掛牌公司案例中,其員工持股平台多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搭建。對於此類有限合夥形式的員工持股平台,《公司法》和《業務規則》均未明確規定其股份轉讓限制,但是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的區別:(1)若持股平台中有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參與的(多見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擔任持股平台的GP,從而管理持股平台並間接獲取表決權),則受限於《業務規則》第2.8條的規定,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因其間接持有公司股票應遵循「兩年三批次」的轉讓限制規定。對於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則存在被認定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間接持有的股票,從而導致應整體遵循「兩年三批次」的轉讓限制規定的風險;(2)若持股平台中並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參與的,則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並無法定的轉讓限制,但是須受限於持股平台或其中的合夥人為獲取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而訂立的股份轉讓限制性約定。同時,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受讓自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股份轉讓的限制同樣等同於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股轉讓限制對於新三板掛牌企業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轉讓限制,我們簡單總結為「兩年三批次,轉讓受限,做市除外」。具體而言,根據《業務規則》第2.8條規定:1、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2、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則取得該等股票受讓方的限制性轉讓要求與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相同;3、主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而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從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處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不受到前述轉讓限制的約束。三、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對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業務規則》則並未專門作出規定,目前主要受限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即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掛牌公司亦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的特別約定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四、核心員工持股的轉讓限制《公司法》和《業務規則》均未對公司核心員工股份轉讓作出專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實踐中,核心員工主要通過參與員工激勵計劃而持有公司股份,而在此類員工激勵計劃項下通常會對核心員工設置一定的持股鎖定期。因此,公司核心員工股份轉讓的限制主要取決於公司員工激勵計劃的內部約定。此外,如公司核心員工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受讓自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股份轉讓的限制與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相同。五、其他股東持股轉讓限制對於上述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而言,《公司法》和《業務規則》並未對其股份轉讓作出專門的限制性規定,即只要該股東並非股份公司發起人或雖作為發起人但股份公司設立已經滿一年的,若公司章程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件無特殊約定,該股東股份轉讓不受限制。六、發起人持股的轉讓限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並未對公司發起人轉讓新三板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規定,因此,一般的公司發起人(排除同時作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發起人)所持股份對外轉讓的限制,主要是根據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即,如新三板公司掛牌後,該公司作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不滿一年的,則發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轉讓。同時,在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下,若公司股份化改造後的存續期間未滿一年的,則發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同樣存在限售要求。

C. 新三板掛牌公司是否能同時選擇做市轉讓方式和協議轉讓方式

做市轉讓方式與協議轉讓方式只能兩者取其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試行)》,掛牌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由掛牌公司自主選擇。
此外,根據規定,公司在掛牌時申請股票採取做市轉讓方式,或已掛牌的公司申請在協議和做市之間變更股票轉讓方式的,需要有2家以上做市商願意為掛牌公司提供做市報價服務,或者做市商同意退出做市。因此,在實操中,除要求申請掛牌的公司或掛牌公司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提交相關申請外,還需要做市商明確表明其同意做市或自願退出做市的意見。

D. 股轉系統的個股中,有的「掛牌 做市轉讓」,有的則「掛牌 協議轉讓」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區別

1、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 應當 有 2 家(含)以上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 申請掛牌公司股票擬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應當為推薦其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或該主辦券商的母(子)公司。
2、協議轉讓方式下投資者委託包括定價委託、成交確認委託和意向委託三種委託類型。 其中: 定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主辦券商按其指定的,價格買賣不超過其指定數量股票的指令,該指令適用於投資者確定了買賣價格、買賣數量,但交易對手方不確定、需要公開尋找交易對手方的情形; 成交確認委託指買賣雙方達成成交協議,或投資者擬與定價委託成交,委託主辦券商以指定價格和數量與指定對手方確認成交的指令;意向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主辦券商按其確定價格和數量買賣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託不具有成交功能。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全國股轉系統交易支持平台僅支持定價

E. 哪些股票可以進行協議轉讓

所有採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做市轉讓方式的掛牌股票,單筆申報數量或轉讓金額滿足最低數額要求的,均可以進行協議轉讓

F. 新三板股票有哪幾種轉讓方式

新三板即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共有三種股票轉讓方式,分別是協議轉讓、做市轉讓和競價轉讓。 現階段,由於競價轉讓方式的相關條件尚未明確,掛牌公司股票實際上可以選擇的只有做市轉讓方式和協議轉讓方式。考慮到競價轉讓方式的實施需要一定的市場積累和技術准備,競價轉讓的實施條件、競價轉讓方式的確定及有關變更要求,將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制定。

G. 選擇做市交易的新三板掛牌公司同時可以協議轉讓交易嗎

做市交易方式與協議轉讓交易方式只能兩者取其一。

掛牌前,擬掛牌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決定掛牌時採取做市或者協議轉讓交易方式,股票掛牌時擬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還需2家以上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

掛牌後,掛牌公司還可以申請轉換交易方式。掛牌公司也應就轉換交易方式召開股東大會,協議擬轉換為做市交易方式的,還應有2家以上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做市擬轉換為協議轉讓方式的,為其做市的做市商應當同意退出做市。此外,當做市商不足兩家,還存在由做市交易強制轉換為協議轉讓方式的情形。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試行)》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試行)》等規定對轉讓方式的確定、轉換的條件,申請的程序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H. 新三板里做市轉讓和協議轉讓的區別

新三板協議轉讓:買賣雙方線下議定價格,通常買賣方直接洽談,然後通過股轉系統(新三板)交易。買方要有比較專業的知識,才能盡可能避免投資失誤。
做市轉讓:買賣雙方通過主辦券商(證券公司)報價交易。即證券公司通過比較專業價值評估體系,給出相對合理的建議價格,對於非專業買方有一定的風險規避作用。
一般來說,為了股價,能選擇做市轉讓的企業都會採用做市轉讓的模式。

I. 新三板可以同時選擇做市和協議轉讓交易方式嗎

你好,不可以的。全國股轉規定:新三板公司在掛牌新三板時選擇其中一種交易方式。但是之後新三板公司可以自主選擇更改交易方式,協議轉做市和做市轉協議都是可以的。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掛牌股票可以轉換轉讓方式。
新三板的:委託與申報
做市商應在全國股轉系統持續發布買賣雙向報價,並在其報價數量范圍內按其報價履行與投資者的成交義務。做市交易方式下,投資者之間不能成交。全國股轉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礎層、創新層股票做市交易適用本章規定。
①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做市股票。限價委託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等內容。
②全國股轉系統接受限價申報、做市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限價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等內容。

J. 新三板股票交易有哪些規則

1、每筆委託的股份數量應不低於3萬股,但賬戶中某一股份余額不足3萬股時可一次性報價賣出。
2、沒有設漲跌停板。
3、參與投資者范圍:
(1)機構投資者,包括法人、信託、合夥企業等。
(2)公司掛牌前的自然人股東(掛牌公司自然人股東只能買賣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3)通過定向增資或股權激勵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
(4)因繼承或司法裁決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
(5)協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