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過什麼會決定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四條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1)公司改變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用途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一)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二)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第十八條發行人依法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所報送的申請文件的格式、報送方式,由依法負責注冊的機構或者部門規定。
⑵ 銀行能為准備上市的公司(ipo)做什麼在整個上市的過程中和上市後。 公司上市後募集的資金的使用有什麼規
主要是作為直接投資者,起作用的主要是銀行的投行部!
股票發行上市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規章、規則等有關規定,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與設立:擬定改制方案,聘請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改制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對擬改制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簽署發起人協議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設置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取消了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這一環節。
(2)盡職調查與輔導: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學習上市公司必備知識,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對照發行上市條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准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目前已取消了為期一年的發行上市輔導的硬性規定,但保薦機構仍需對公司進行輔導。
(3)申請文件的申報:企業和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請文件,保薦機構進行內核並負責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文件。
(4)申請文件的審核: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同時徵求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發改委意見,並向保薦機構反饋審核意見,保薦機構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反饋的審核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初審結束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進行申請文件預披露,最後提交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5)路演、詢價與定價:發行申請經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中國證監會進行核准,企業在指定報刊上刊登招股說明書摘要及發行公告等信息,證券公司與發行人進行路演,向投資者推介和詢價,並根據詢價結果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6)發行與上市: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辦理股份的託管與登記,掛牌上市,上市後由保薦機構按規定負責持續督導。
股票發行上市需要的中介機構
股票發行上市一般需要聘請以下中介機構:
(1)保薦機構(股票承銷機構);
(2)會計師事務所;
(3)律師事務所;
(4)資產評估機構(如需要評估)。
保薦機構主要負責的工作
保薦機構在企業發行上市過程中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1)協助企業擬定改制重組方案和設立股份公司;
(2)根據《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要求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3)對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輔導和專業培訓,幫助其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4)幫助發行人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等;
(5)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製作發行申請文件,並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全面核查,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並出具發行保薦報告;
(6)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審核反饋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
(7)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組織承銷團承銷;
(8)與發行人共同組織路演、詢價和定價工作;
⑶ 改變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用途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應該有專門的用途,該用途是在招股說明書中列明的。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⑷ 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 對上市公司來說是利好還是利壞 謝謝!
一般而言是好事,因為非公開發行了股票增加了公司的資本實力,而且並未對二級市場構成資金面得壓力。。但是也要看非公開發行股票時的價格。。如果價格過低,也未必是好事。。等於用廉價資金攤薄了每股資產么。。。所以要看是不是是真的利好,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雖然我們一般認為這是一個利好。
⑸ 改變資金用途 必須經什麼作出決議
1、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證券法》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2、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
《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5)公司改變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用途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條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⑹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什麼作出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
法律依據:《證券法》第十五條—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6)公司改變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用途擴展閱讀
財政專家所講,財政資金競爭性分配事實上是財政預算績效管理的一種手段、一種方式,通過引入「競爭」實現擇優,通過「優選法」實現更高的績效。
「多中選好,好中選優」的項目優選機制,「一對多」的競爭選拔分配方式,倒逼申請資金的職能部門或者單位組織,在籌劃事務時,務必先把前期工作做扎實。
形成細化的具體目標及完備的實施方案,以此為依據去申請資金,一環扣一環,通過競爭將資金導向更高績效的項目,按「輕重緩急」次序安排,讓「錢袋子」中的資金得到更優的利用。
一直以來,財政支出上存在財力切割固化的問題,現在通過績效預算、競爭性分配的方式來破解,強調用錢單位使用資金的行為、利益與管理,達到「用好錢、辦好事」的雙重效果。
⑺ 對於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如果需要改變用途,應該履行何種程序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應該有專門的用途,該用途是在招股說明書中列明的。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招股說明書所列用途是募股資金使用的法定依據,發行人不得隨意改變,如果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的,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批准。
針對公司債券,也有相類似的規定,根據規定,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發行公司債券用於的是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在核准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時,要考慮該用途,如果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的用途,有可能使公司的償還債務能力受到影響。
⑻ 已經董事會通過並公告的擬用自有資金投資項目能否變更作為非公開發行的募投項目
公司獨立董事杜劍先生、廖中新先生、何菁女士事前對董事會提供的《關於變更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部分投資項目的議案》相關材料進行了認真的審閱,
一致認為:本次項目變更是公司為適應市場環境的變化主動做出的調整措施,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符合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有利於防範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
用效率,有利於公司長遠發展,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合法利益的情形,符合監管要求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獨立董事對該議案無異
議,同意公司變更投資項目、同意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經審議,監事會認為:項目的變更和調整有利於防範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促進
公司發展後勁、增強公司持續盈利能力;有利於拓寬公司產品業務結構、推動公司垃圾焚燒發電環保業務的快速發展;有利於實現公司構建「裝備製造、工程總包、
投資運營」的發展戰略目標;本次變更符合實際情況及發展規劃。監事會同意將「增資四川省能投華西生物質能開發有限公司」變更為「投資建設張掖市生活垃圾焚
燒發電項目」;同意對「組建華西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項目資金使用結構做適當調整、增加項目資金使用范圍。
⑼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用途有哪些
上市公司融資資金用途: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進行現金管理,其投資的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1、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
2、流動性好,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
(9)公司改變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用途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的融資方式:
目前上市公司普遍使用的再融資方式有三種:配股、增發和可轉換債券,在核准制框架下,這三種融資方式都是由證券公司推薦、中國證監會審核、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發行規模、發行方式和發行價格、證監會核准等證券發行制度,這三種再融資方式有相通的一面,又存在許多差異。
融資方式優缺點比較:
1、增發。增發是向包括原有股東在內的全體社會公眾投資者發售股票。其優點在於限制條件較少,融資規模大。
增發比配股更符合市場化原則,更能滿足公司的籌資要求,同時由於發行價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級市場價格的限制,更能滿足公司的籌資要求,但與配股相比,本質上沒有大的區別,都是股權融資。
2、配股。配股,即向老股東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由於不涉及新老股東之間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簡單,審批快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為熟悉和得心應手的融資方式。
但隨著管理層對配股資產的要求越來越嚴格,即以現金進行配股,不能用資產進行配股。同時,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和更符合國際慣例,目前將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歷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