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被收購, 原股東持有的股票怎麼辦
有幾種情況
1是像以前濟南鋼鐵和萊蕪組成的山東鋼鐵,要是萊鋼的話,或者要約收購價格賣給大股東,或者重組後變成山東鋼鐵的股票
2上市公司私有化,以要約價格賣給大股東
3上市公司只是人家其中的子公司,對股票沒什麼影響,一股還是一股
2. 股票上市對公司的益處包括利用股票可收購其他公司嗎
股票上市的好處主要有以下方面:
1、股票上市後, 上市公司就成為投資大眾的投資對象,因而容易吸收投資大眾的儲蓄資金,擴大了籌資的來源。
2、股票上市後, 上市公司的股權就分散在千千萬萬個大小不一的投資者手中,這種股權分散化能有效地避免公司被少數股東單獨支配的危險,賦予公司更大的經營自由度。
3、股票交易所對上市公司股票行情及定期會計表的公告,起了一種廣告效果,有效地擴大了上市公司的知名度,提高了上市公司的信譽。
4、上市公司股權分散及資本大眾化的直接效果就是使股東人數大大增加,這些數量龐大的股東及其親朋好友自然會購買上市公司的產品,成為上市公司的顧客。
5、可爭取更多的股東。 上市公司對此一般都非常重視,因為股票多就意味著消費者多,有利於公共關系的改善和實現所有者的多樣化,對公司的廣告亦有強化作用。
6、有利於公司股票價格的確定。
7、上市公司既可公開發行證券, 又可對原有股東增發新股,這樣,上市公司的資金來源就很充分。
8、為鼓勵資本市場的建立與資本積累的形成, 一般上市公司可以享受減稅優待。
上市公司當然可以憑藉手中持有的巨額融資資金進行資本整合,也就是收購兼並其他企業,這種案例舉不勝舉。
3. A股票(上市公司)收購B(上市公司)股票,我是B股票的小股東。
只要你的股票不賣,A公司就不能完全收購B公司,你依舊持有的是B公司的股票,形成僵局,你也轉讓不了。從現實情況上是不可能出現這種情況,A公司肯定會主動和你協商以達成一致(你是B公司的大股東)。如果是小散戶要麼給你現金選擇權,要麼換成A公司的股票。你只能2選1。
既然A公司已經是上市公司,不存在「再上市」及你後面的那個問題。
4. 如何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啊獲得分紅啊或者控制一個公司 是通過我們熟悉的A股嗎還是要收購別的股份
可以在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是流通股,比如A股
購買公司的股票就可以成為股東,按購買份額享受受益權及其他股東權利
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通過流通市場(如股市)購買其流通股,也可以找公司的股東交易通過股份轉讓獲得其流通股或非流通股
如果你占的股份少的話,公司不分紅,沒有什麼辦法
如果是大股東的話可以倡議召開股東會議
5. 為什麼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有超51%的股份也會被收購
收購(Acquisition)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經濟行為。收購是企業資本經營的一種形式,既有經濟意義,又有法律意義。收購的經濟意義是指一家企業的經營控制權易手,原來的投資者喪失了對該企業的經營控制權,實質是取得控制權。行業蕭條和經濟不景氣的時候可以在對方公司的二級市場進行低價股票收購。從法律意義上講,中國《證券法》的規定,收購是指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的30%時發出要約收購該公司股票的行為,其實質是購買被收購企業的股權。
收購方式
任何進行收購的公司都必須在決策時充分考慮採用何種方式完成收購,斥同的收購方式不僅儀是支付方式的差別,而且與公司的自身財務、資本結句密切相關。
1.現金收購。現金收購是一種單純的購買行為,它由公司支付一定數額的現金,從而取得目標公司的所有權。現金收購主要有兩種方式:以現金購取資產和以現金購買股票。
2.用股票收購。股票收購是指公司不以現金為媒介完成對目標公司的收內,而是收購者以新發行的股票替換目標公司的股票。
3.承擔債務式收購。在被收購企業資不抵債或資產和債務相等的情況下,收購方以承擔被收購方全部或部分債務為條件,取得被收購方的資產和至營權。
6. 上市公司能夠購買另外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再轉讓給其他公司嗎
當然可以購買再轉讓了,大額交易可以直接在交易所簽約轉讓,不必經過市面競價,搞垮一家上市公司就是打壓公司股價然後大量收購股份成為控股股東,進入董事會後就有情節了
7. 上市公司被收購,大股東的被收購股價是否和股票市場的股價一致
這個主要看雙方怎麼協商的,如果是市場收購要約的話,一般都會比市場價高,叫溢價收購,如果是國有資產重組的話,大股東可以以很低的價格轉讓給指定的另外一方。
8. A股票上市公司收購B上市公司股票,我是B股票的小股東。
不能被私有化或合並。如果A公司確定要吸收合並,且絕大多數股東都同意轉讓或者換股了,你沒有的選擇,只能轉讓或者換股,不允許出現還有未被收購在外流通的股份。如果你什麼都不做,默認換股。
9. 收購單位持有了上市公司股票總數的( )時,其餘股東有權以同等條件向收購要約人強制出售其股票
30%。證券法第88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時,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10. 上市公司大股東承諾收購一定量的股票有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有書面公開承諾的話,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證券法》第九十六條: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收購人依照前款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證券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上市公司收購的具體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在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後,履行其收購協議;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且擬繼續履行其收購協議的,或者不申請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收購人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在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3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提交豁免申請及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委託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派出機構收到書面報告後通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前述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並自減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其後收購人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擬繼續增持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下列豁免事項:(一)免於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二)存在主體資格、股份種類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免於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未取得豁免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擬以要約以外的方式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發出全面要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免於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請:(一)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二)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三)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准,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於發出要約;(四)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收購人報送的豁免申請文件符合規定,並且已經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或者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就收購人所申請的具體事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取得豁免的,收購人可以繼續增持股份。《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以簡易程序免除發出要約:(一)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並,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二)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三)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當事人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五)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並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六)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七)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中國證監會不同意其以簡易程序申請的,相關投資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