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非上市公司股票
非上市---股民只能通過分紅獲取回報。
非上市---公司只能通過公司經營獲利且知名度不高。
上市-----股民可以通過分紅和股價差價兩種方式獲利。
上市-----公司可以通過經營,在二級市場拋售手中的股票,再融資等多種方式獲得更多的資金且有利於公司的知名度的提高和經營的規范化。
『貳』 非上市公司股票有權利憑證嗎
有,股票就是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
『叄』 購買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股票該如何挽回損失
律師您好,向您請教有關於購買非法股票的法律咨詢,一年前的八月份我接到一個證券投資公司的電話,稱我是某某證券公司的開戶者並且准確說出我的開戶賬戶和戶名,這樣我也深信不疑他是證券公司的工作人員。他非常熱情地告訴我,西安有一家做煤礦業務的公司發展良好,正在對外募集資金,如果現在購買他們的股票過些日子可以賺20%,一年後可以賺70%,比打新股還要有利可圖。法律咨詢 我有些股票知識,問他股票代碼是多少,業務員說折價公司還沒有上市,賣的是沒有上市的公司股權,將來一旦上市就是股票,我就是發起人老闆,到時候把股票拋售掉,可以賺得一桶金。還稱即便現在股票沒有上市,在公司內部的股東間是可以自由流動的,也可以委託他們證券咨詢公司出售,和上市的了股票是一樣買賣的。於是我嘗試性買了幾手,一個月後賣掉,果然賺了10%,之後我買了30多萬元等待機會。結果這30多萬的股票過了一年也沒有人要,變成了一張廢紙,我想法律咨詢律師該如何維護權益?上海律師 沈潔律師答復,您好根據您的法律咨詢,我感覺到你買了社會上非法出售的未上市公司的股權,或者未上市公司的股票。這種案件有一個基本的模式: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甚至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或者地下股票的承銷商和投資人,股票承銷商往往是一些不具備證券交易資格的證券咨詢公司,投資顧問公司,他們形成一個交易平台,讓公司內部和外部的投資者自由交易。法律咨詢 未上市公司和承銷商約定,銷售人代銷公司的股權或者股票,投資人購買後,承銷商抽取一定比例的提成作為傭金,銷售股票或者股權的公司獲得融資。這是一種變相吸收民間資本融資的方式。而承銷商為了獲得高額的承銷回報,有的甚至高達30%,對不特定公眾銷售,以產權交易,投資委託等方式對外吹噓股票或者股份的利潤,吹噓股票或者股權可以流通。上海律師 銷售的方式多種多樣,從我們接到的幾起法律咨詢來看,多數是採用電話推銷、網路推銷的方式,少數組織股民聽投資講座,發放獎品等方式將投資人哄騙至銷售場所。雖然銷售手段不同,不過吹噓的內容基本一致,就是以可以海外上市,或者國內上市的名義,讓投資人購買原始股份,誇大或者虛構目標公司的盈利率。法律咨詢 具體的操作環節上有的是用股權轉讓協議和投資人交易,有的是用合作投資、戰略投資等名義進行,有的是簽訂入股協議,有的是發放股民證書,有的是進行了公司的股東登記。收到投資款後絕大多數是轉移資產,聲稱公司盈利下降,甚至破產來達到逃避對投資者的責任。法律咨詢 這種地下股票市場有的完全脫離於監管,甚至有非法集資,高額借貸的典型特徵,也有的持有當地政府的一些批文,相比之下後者更具有迷惑性。即便將來「出事」,非法銷售公司股票的主要人員被公安機關以為非法經營者,非法吸收存款罪處理,受騙的股民有的血本無歸,有的也只能拿回部分損失。多數這樣的案件解決之道只有刑事途徑,民事訴訟獲得賠償或者追回損失的可能性基本很渺茫。法律咨詢 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的,只能通過確認和未上市股份公司簽訂的認股合同無效,要求返還全部款項為由,要求未上市公司承擔還款責任。賠償金額為投資款本金和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如果您的合同是和承銷商簽訂的,起訴承銷商;如果承銷商是代理商,而未上市公司是銷售方的,將承銷商和未上市公司共同起訴;如果僅僅和承銷商簽訂合同,或者僅僅持有股權證的,起訴未上市公司。不過這里「泡沫」不破,往往對方採取了各種規避法律的行為,比如不承認承銷股票,而認為是股份轉讓合同,那麼投資者起訴對方還有一定的敗訴風險。另外這些銷售主體遠在外地,對於投資者來說還要承擔更多的司法風險。
『肆』 非上市公司以公司章程注冊資本為股票數向員工出售股票。
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四)股票的編號。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這是紙質的股票應該記載的內容。
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股票,但是記載的內容給應該是一樣的。
非上市的股份公司是不能公開募股的,如果想公開募股,需要把認繳的注冊資本實繳完畢,然後經過北京證監會的批准。
你們的公司顯示不是在公開募股,而是把股權轉讓給你們。
那麼這時候,你們作為股東購買股票,是完全合乎規定的。
但是,股票上記載的內容應該符合上面所說的。
另外:
看看所轉讓的股票是不是符合以下幾種狀況: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如果,符合了以上情況,是不符合公司法的,是不能轉讓的。
『伍』 什麼是非上市公司股票,這樣公司股權轉讓在哪裡進行
新三板不吧,還有上海股權交易中心
『陸』 不是上市的股份公司股權交易是否適用證券法
證券法的適用對象是
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的公司債券、上市的政府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證券衍生品種等等。
就是說證券法專門適用於經證監會批準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不適用證券法,而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規定。
為了便於理解,給你簡單說明下公司法和證券法的關系。
公司法,就是規定公司制度的法律。
證券法,就是規定上市股票交易制度的特別的法律。
就是說所有的公司先要依照公司法的規定。
從設立,經營,破產都要靠公司法。
上市的股份公司也不例外。也要遵循公司法。
但是關於上市的股票交易,國家還制定出了一個證券法。
就是說上市公司在上市股票交易上優先適用證券法,其他的公司制度還是要考公司法。
上市公司以外的非上市公司就沒有這個必要了,乖乖地遵守公司法就夠了。
因此交易自己公司的股權就不必考慮證券法了,只參照公司法。
自己公司的股權轉讓適用公司法。
自己持有的別的公司的股權轉讓也使用公司法。
要是這公司是有限公司,轉讓時還需要別的股東同意。
要是股份公司,就不必得到其他股東同意,直接可以轉讓。
在轉讓時,非上市公司就不能像上市公司一樣在證交所上交易了。
要自己找買家或者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交易場所交易。
『柒』 非上市公司股票在什麼地方交易
非上市公司不能正常流通交易啊,只能轉讓,到相關政府部門去過戶,就象房產轉讓一樣。
『捌』 公司在上市前出售原始股屬於商業犯罪嗎
現在很多公司打著即將上市的幌子,騙普通老百姓來入股,其實都是騙局,等你買了他的原始股,缺遲遲等不到公司上市,最後錢也退不回,手裡的股份成為廢紙。
『玖』 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轉讓嗎
非上市公司股份可以轉讓,但屬於私募的形式。
股份轉讓也可以成為兼並的一種手段。它與上市公司的收購的不同點在於:
1、轉讓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購通常是針對上市公司的股份。
2、股份轉讓不一定以取得目標公司控制權為目的,而股份收購通常以取得目標公司控制權為目的。
3、股份轉讓是「一對一」的談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場進行,股份收購是在證券交易所這個公開市場上進行的,收購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9)賣非上市公司股票罪名擴展閱讀
股份轉讓的具體方式:
1、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上述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拾』 非上市公司大股東擅自將錢轉走算刑事犯罪嗎
當然算,抽逃資金罪
根據刑法第159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