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票發行環節有哪些
股份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按下述程序辦理:
第一、申請程序。
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訂,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第二、審批程序。
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第三、復審程序。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後,申請人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證券委是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的簡稱,它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的管理。證監會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簡稱,它是證券委的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股票的發行除了要經過上級主管部門之外,還必須由這兩個證券主管機構審批。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在向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發行申請時,還必須報送下列主要文件:
申請報告;發起人會議或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批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公司章程;
招股說明書;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
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它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還應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立項的批准文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3年或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2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經2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經2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簽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2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
涉及國有資產的,還應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文件;
股票發行的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管理部門要求報送的其它文件。
第四、股票發行人(即股份有限公司)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
有關法規規定,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包銷是指承包銷售股票的方式。即證券經營機構作為承銷人,在股票發行前就將發行人的股票全部包下銷售。股票發行結束後,未售出去的股票,要由承銷人全部認購下來。 代銷是股票承銷人只代理發行人銷售的股票。股票發行結束後,未發售出去的股票可全部退還給股票發行人。
股票發行人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應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承銷方式;
(3)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4) 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5)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6)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7)違約責任;
(8)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有關法規還規定,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全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五、向社會公布招股說明書及發行股票的通知,進行股票發售工作。
招股說明書對股票的發行有重要作用,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公司名稱、住所;
發起人、發行人簡介;
籌資目的;
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情況、股權結構與驗資證明;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和承銷量;
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
重要的合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簡介;近3年或者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2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立、蓋章的審計報告;
增資發行前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它事項。
招股說明書一般要在股票發售之前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證券報刊上。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必須真實可靠,不得弄虛作假,否則會嚴重誤導投資者。發行股票的通知也要在報刊上公開發表,通知中要列明發行股票的數量、價格、發行時間及發行的辦法。
2. 1.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必須與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協議,
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投資報酬率,於是我對對影響投資報酬率的因素進行了分析.根據投資報酬率的公式:投資報酬率=稅後凈營業利潤/投資資本
從公式可以看出,企業可以通過降低銷售成本,提高凈利潤率;提高資產利用效率來提高投資報酬率。
那麼假設08 09年的投資資本是一樣的,那麼營業利潤的下降導致了河北鋼鐵的投資報酬率下降.
投資報酬率由營業凈利率、所得稅稅率及資本周轉率決定。其中:所得稅稅率由政府決定;營業凈利率和資本周轉率主要取決於公司自身的業務管理。
3. 股票發行的方式有哪些
股票的發行方式可分為如下兩類:
1、公開間接發行。指通過中介機構,公開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採用募集設立方式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須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的做法,就屬於股票的公開間接發行。
這種發行方式的發行范圍廣、發行對象多,易於足額募集資本;股票的變現性強,流通性好;股票的公開發行還有助於提高發行公司的知名度和擴大其影響力。但這種發行方式也有不足,主要是手續繁雜,發行成本高。
2、不公開直接發行。指不公開對外發行股票,只向少數特定的對象直接發行,因而不需經中介機構承銷。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採用發起設立方式和以不向社會公開募集的方式發行新股的做法,即屬於股票的不公開直接發行。這種發行方式彈性較大,發行成本低;但發行范圍小,股票變現性差。
(3)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形式由證券機構覺得擴展閱讀
發行股票有兩種情況:
①新公司成立,首次發行股票;
②已成立的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票。二者在發行步驟和方法上都不相同。
創建新公司首次發行股票,須辦理一系列手續。即由發起人擬定公司章程,經律師和會計師審查,在報紙上公布,同時報經主管機關經審查合格准予注冊登記,領取登記證書,在法律上取得獨立的法人資格後,才准予向社會上發行。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增資發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分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4. 財務管理判斷題:凡是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的股票都可以在證劵交易所交易。
不是,是這樣股份制公司部一定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制公司(在國內)
「凡是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的股票都可以在證劵交易所交易。」
是錯的,是股份制公司要發行股票要具備一定條件,證券會的比准才可以發行股票。
5. 股票發行有哪幾種方式
股票發行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籌資或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或無償提供股份的行為。
股票發行方式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股票代理發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1.包銷發行方式。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2.代銷發行方式。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另外,為了股票一上市就給公眾一個大有潛力、蒸蒸日上的深刻印象,上市公司在選擇股票上市的時機時,經常會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1)在籌備的當時及可預計的未來一段時間內, 股市行情看好。
(2)要在為未來一年的業務做好充分鋪墊,使公眾普遍能預計到企業來年比今年會更好的情況下上市;不要在公司達到頂峰,又看不出未來會有大的發展變化的情況下上市,或給公眾一個成長公司的印象。
(3)要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派息、分紅制度,職工內部分配製度已確定,未來發展大政方針已明確以後上市,這樣會給交易所及公眾一個穩定的感覺,否則,上市後的變動不僅會影響股市,嚴重的還可能造成暫停上市。
投資者在考察一家准備上市的公司時,看一看並分析一下它的發行方式以及上市時間的成熟與否,有時也能讓我們看出一些比讀它的上市公告書所能了解的更深一層的信息。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件》對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增資發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分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6. 普遍使用的股票發行方式是
總的來講,股票的發行方式可分為如下兩類:
(1)公開間接發行。指通過中介機構,公開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採用募集設立方式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須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的做法,就屬於股票的公開間接發行。這種發行方式的發行范圍廣、發行對象多,易於足額募集資本;股票的變現性強,流通性好;股票的公開發行還有助於提高發行公司的知名度和擴大其影響力。但這種發行方式也有不足,主要是手續繁雜,發行成本高。
(2)不公開直接發行。指不公開對外發行股票,只向少數特定的對象直接發行,因而不需經中介機構承銷。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採用發起設立方式和以不向社會公開募集的方式發行新股的做法,即屬於股票的不公開直接發行。這種發行方式彈性較大,發行成本低;但發行范圍小,股票變現性差。
7. 發行股票是不是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
1.我國的現代股份制公司主要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形式,其中,只有隻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行股票。
2.不可以。
3.按是否在證券交易掛牌交易,證券可以分為上市證券與非上市證券。
8. 股份公司究竟是怎麼發行股票的
企業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提出發行申請
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2.地主政府審批
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3.證監會復審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將在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