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權轉讓一定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嗎
1、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東之間不引起股東名稱發生變化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根據2014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稱「公登條例」)第九條規定,「登記事項」僅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名稱或姓名」,而不包括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因此,如果僅僅是公司股東內部之間的股權轉讓,且該等轉讓並未引起股東名稱發生變化,則該等股權轉讓無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例如:A公司股東甲、乙各持股50%,股東甲將其中的30%轉讓給乙,甲持股20%,乙持股80%。A公司股東在股權轉讓前後均為甲、乙,此次轉讓未導致A公司股東名稱發生變化,因此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從工商登記角度而言,新的公登條例實施後,僅「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名稱或姓名」系登記事項,只要「股東名稱」沒有發生變化,就無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但如果「股東名稱」變化了,包括股東更換和股東更名,則均需辦理相應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2、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均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均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這會出乎很多人的「意料」,甚至很多專業人士都會表示不解。但目前的操作實踐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相較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僅限於「股東內部不引起股東名冊發生變化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則是「所有的」。
公司登記條例說的是「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而不是「發起人」。根據公登條例相關條文的規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依法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登記事項的范圍,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不需申請工商變更登記。而且可以肯定的告訴你,至少目前在上海,工商部門並不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業務。
兩類無需辦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本身均不需申請備案登記。如果涉及章程修改,則須根據公登條例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如果涉及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則須根據公登條例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關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特別說明
1、「發起人」是一個特定稱謂,非等同於股東
發起人,簡而言之,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創立人、設立人。「發起人」僅是一個特定稱謂,僅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行為的實施者,這一稱謂不會轉移給任何其他人。比如張三是A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則不管張三是否再持有A公司的股份,張三將永久保留「發起人」這個特定稱謂。股份有限公司架構下的「發起人」是特定時點的特定稱謂,不僅後面進來的股東不能稱為「發起人」,「發起人」轉讓全部所持股份後,其依舊是公司「發起人」。這樣就比較容易理解,為什麼「發起人」無需變更登記了,因為「發起人」根本不因股權轉讓而發生變化。
2、無需辦理章程備案
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之初,其公司章程一般僅載明「發起人」,而非「股東」。因此,即便發生股權轉讓,「發起人」並不發生變化,因此無需修改章程,亦無需辦理章程備案。
3、如何確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身份
根據公司法規定,發起人轉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大致流程是:股票背書+股東名冊記載。因此,可以根據持有股票情況及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內容來判斷股東身份。此外,董事、監事、經理的委派情況,股權轉讓協議書文本等也是間接、輔助性判斷依據。
當然,對於一些具備特殊條件的公司,比如國有公司,因其所涉股權轉讓需要進場交易,產交所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可以成為重要的判斷依據。實踐中還有一些進入地方股權託管交易中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股交中心出具的《交割單》作為重要的判斷依據。
『貳』 股票能過戶嗎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證明股東在公司中擁有資產所有權、收益權和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益的有價證券。股票繼承應通過公證手續完成。這里的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以股票為標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股票繼承一般通過以下程序進行:
一、辦理遺產繼承的公證
出具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及被繼承人的身份證、死亡證明、遺囑或繼承人協議等相關資料,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公證手續。
二、辦理遺產繼承的手續
繼承人需要提供下列證件辦理相關手續:1、"三證",即身份證、股東賬戶卡、資金賬戶卡;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3、對證券和現金遺產的繼承情況公證文件。
若只有一名繼承人繼承股票賬戶財產的,則由該繼承人攜帶身份證等上述證明到被繼承人生前開立了資金賬戶的證券營業部辦理;如果為多人繼承,可由所有繼承人攜帶身份證等上述證明一起到營業部辦理,或書面委託一人到營業部辦理。
三、股票的過戶與現金的提取
1、股東賬戶中股票的繼承與過戶。
由於股票作為遺產繼承的過戶與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通轉讓過戶不同,需要通過非交易形式的過戶程序,股票才能從被繼承人賬戶轉入繼承人賬戶。
如果繼承者從未開立過股票賬戶,應先開立賬戶,由此會產生一些費用和稅費;否則轉出的股票則無法轉入,股票繼承也就無法實現。
如果不想另行開戶,可通過賣出所繼承的股票兌現為資金,然後以取出現金的方式實現繼承的權利和權益。
2、資金賬戶中現金的繼承或提取。
繼承人必須在辦理了繼承公證和過戶手續後方可提現。即憑公證文書和上述繼承人證件等資料,到證券營業部提取資金。
對於上市公司的發起人和高管人員的持股,根據《公司法》第147條之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如果在此期間發生繼承,不要對該條文產生誤解而認為股票不能過戶,因為股權繼承系股權非轉讓過戶,所以可以結合上述程序繼承股票,但需要辦理相關的工商變更手續。
『叄』 請問上市公司被借殼以後,股票名稱什麼時候更名更名公告由誰刊登
借殼了就停盤咯,復盤之日起公布更名。誰公布?當然是公司的股東大會開完了公告,並且提交交易所備案,復盤那天交易所直接對市場公告,同時公司自己也可以在復盤前一天開始在自己的網站公告。
『肆』 有限責任公司上市之後就一定要更名為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前改名還是上市後改名
按照我國的法律要求,一般是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然後才能IPO,之後才能上市。其法律邏輯是:如果連股份有限公司都不是,如何發行股票?順便說一句,也有IPO後未能上市的公司,比如著名的「勝景山河」。
『伍』 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的問題
當心!羅斯蒙特ROSEMOUNT一直都是艾默生公司的產品。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混淆視聽,吃了公司,於是改名上蒙,產品當然不敢用羅斯蒙特了,除非造假或被告。那是人家艾默生的產品。請看如下內容:
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搶注艾默生公司的ROSEMOUNT的中文商標「羅斯蒙特」,去年被艾默生在上海告上法庭,結論是: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與注冊商標「ROSEMOUNT」核定使用的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了與該商標近似的標識,已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被告理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判決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滬高民三(知)終字第11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松江高新技術園區富民路88號-7。
法定代表人鄭愷,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顧肖榮,上海市中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茅又明,上海市中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斯蒙特公司(Rosemount Inc.),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明尼蘇達州55317查哈森市市場大道8200號(8200 Market Boulevard, Chanhassen, MN 55317 U.S.A.)。
授權代表人約翰·麥克爾·格魯夫斯(John Michael Groves),艾默生亞太地區知識產權總監。
委託代理人黃松,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趙芳,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上訴人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法院(2007)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8年9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顧肖榮、茅又明,被上訴人羅斯蒙特公司的授權代表人約翰·麥克爾·格魯夫斯、翻譯丁宇及其委託代理人黃松、趙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1982年3月30日,原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ROSEMOUNT」商標核發的第155718號商標注冊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標局)核准,該商標注冊有效期限已續展至2012年3月29日,核定使用商品為商品國際分類第9類,即工業和航空用壓力敏感儀及電子控制的壓力敏感儀、溫度敏感儀及電子控制的溫度敏感儀、攻角敏感儀。
1989年8月23日的《中國儀器儀表報》登載了《羅斯蒙特公司有意在華建獨資企業》一文;1990年5月9日《中國儀器儀表報》頭版登載了《美國羅斯蒙特儀表公司看好中國市場》一文;1993年4月7日《中國儀器儀表報》登載之《我國儀錶行業投資規模最大的合資企業 上海羅斯蒙特有限公司正式簽約》一文報道的內容有:「上海自動化儀表公司和美國羅斯蒙特公司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雙方積極友好洽談,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在上海市浦東新區共同投資建立一家合資經營企業『上海羅斯蒙特有限公司』……美國羅斯蒙特公司創建於1956年,是美國最大的自動化儀表公司,也是世界著名的儀表及控制系統製造公司……」1996年7月3日的《中國儀電報》上登載了《上海羅斯蒙特取得國際「通行證」》一文;1999年第2期《石油化工自動化》上刊登了揚子巴斯夫苯乙烯系列有限公司胡維剛撰寫的文章《羅斯蒙特公司3051系列壓力及差壓變送器的使用體會》;《火電廠熱工自動化》(2004年第3期、第4期、2005年第2期、第3期)、《中國水泥》(2005年第6期)、《現代化工》(2005年增刊、第8期、第10期、第12期、2006年第5期、第9期)上均登載有標明注冊商標為「ROSEMOUNT」的產品廣告宣傳頁,廣告標題主要有「羅斯蒙特差壓流量更佳測量方案」、「羅斯蒙特2088智能壓力變送器」、「傳奇性能 今日再現 持續改進、久經驗證的羅斯蒙特1151壓力變送器」等,宣傳頁下方所印製的則都是「艾默生過程管理」各地辦事處的電話;登載於《鋼鐵》(2006年第9-11期、2007年第1期、第3-5期)、《中國電力》(2007年第1期、第2期、第6期)、《現代化工》(2006年增刊、2007年第1-6期)上的有關「羅斯蒙特3051S系列壓力變送器」或「新型羅斯蒙特5400雷達液位變送器」等產品的廣告中均標有「ROSEMOUNT」及其®標識。
中等專業學校教材《過程檢測儀表》(1999年9月第1版,2006年6月第5次印刷)第30頁中有一節專門介紹「1151SMART型智能變送器」,其中述及「美國Rosemount公司生產1151SMART型智能變送器是帶微機智能式現場使用的一種變送器……」;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國家級重點教材《控制儀表與計算機控制裝置》(2002年9月第1版,2007年3月第5次印刷)中有關「智能式差壓變送器」的引言內容為「目前實際應用的智能式差壓變送器種類較多,結構各有差異,但從總體結構上看是相似的。下面先簡單介紹有代表性的Honeywell公司ST3000差壓變送器和Rosemount公司3051C差壓變送器的工作原理和特點,然後較詳細介紹浙大中控公司的1151智能式差壓變送器。這些變送器都是採用HART通信方式進行信息傳輸的。」計量培訓教材《天然氣自動計量教程》(2004年7月第1版,2004年7月第1次印刷)第79頁有關「3051S壓力變送器」章節中述及「來自艾默生過程管理公司的羅斯蒙特3051S系列儀表……」高等學校規劃教材《自動檢測技術》(2004年8月第1版,2004年8月第1次印刷)第95頁有關「電容式壓力(差壓)變送器」章節中述及「目前,中國西安和北京先後從美國Rosemount公司引進1151系列電容式壓力變送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化工儀表及自動化》(2006年9月第4版,2007年1月第2次印刷)第46頁有關「智能型壓力變送器」章節中述及「下面以美國費希爾-羅斯蒙特(Fisher-Rosemount)的3051C型智能差壓變送器為例對其工作原理作簡單介紹……」
上海羅斯蒙特有限公司1993年3月30日的《章程》顯示,上海羅斯蒙特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Rosemount Shanghai Co, Ltd.,投資方為上海自動化儀表公司和(美國)羅斯蒙特公司,投資比例分別為40%和60%。2002年9月8日,上海羅斯蒙特有限公司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為艾默生過程式控制制有限公司,其於此前提交的名稱登記申請書上所填寫的備用名稱為艾默生過程管理有限公司。2002年9月26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上海羅斯蒙特有限公司變更企業名稱為艾默生過程式控制制有限公司。後經股權轉讓,艾默生過程式控制制有限公司的投資者現已變更為艾默生電氣(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和艾默生電氣(瑞士)控股公司。
被告成立於2004年11月11日,設立登記時被核准使用的名稱為上海羅斯蒙特實業有限公司,後於2006年5月22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預先核准變更企業名稱為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即現名。
2005年6月1日,北京市海問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的委託代理人賀曉博登錄網址為http://www.rosement.com的網站,其網頁下方顯示「上海羅斯蒙特實業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2004」等內容,網頁左上角則以上下排列的方式顯示「羅斯蒙特」和「ROSEMENT」,且在「ROSEMENT」右側還可見「TM」上標。上海市公證處對上述網頁內容進行了保全公證,並出具了(2005)滬證經字第6995號《公證書》。
2006年8月9日,北京市海問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的委託代理人沈玉潔登錄網址為http://www.rsmt.cn的網站,該網站網頁的左上角均以上下排列的方式顯示「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羅斯蒙特」字樣。上海市公證處對上述網頁內容進行了保全公證,並出具了(2006)滬證經字第9149號《公證書》。被告認可該公證所涉網站系其公司網站。
2006年第5期的《石油化工自動化》上登載有一則涉及壓力變送器的廣告,廣告頁左上角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羅斯蒙特」字樣,右下角顯示的廣告發布主體為「羅斯蒙特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上海代表處」,電話、網址和地址分別為86-21-57735656、http://www.rsmt.cn、上海松江高新技術園區。
2007年4月10日,案外人在被告處購買了規格型號分別為3051CD2E22B3M4AS5L2N1W2和3051TG4E2A21B3M4A的智能壓力變送器(單價為人民幣2,700元和人民幣2,300元)各5件,並取得產品宣傳資料2份。上海市靜安區公證處對上述購買過程予以證據保全公證,出具了(2007)滬靜證經字第999號《公證書》。公證購得之壓力變送器的表蓋、LCD顯示表頭及殼體銘牌上多處印有「上海羅斯蒙特」字樣,其中一塊銘牌上的「上海羅斯蒙特」右上角還注有「TM」標識,LCD顯示表頭處的「上海羅斯蒙特」文字上方還顯示有「Shanghai Rosement」;此外,在壓力變送器的外包裝盒和產品合格證上均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羅斯蒙特」,包裝盒內所附《快速安裝手冊》的每一頁右上角也都印有「上海羅斯蒙特」字樣。
2007年6月27日,北京市海問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的委託代理人沈玉潔連接互聯網通過Google搜索「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點擊搜索結果鏈接,可以進入登載有被告公司簡介的各個頁面,網頁上顯示的地址和電話分別為上海松江高新技術園區富民路88號-7、021-57735656,其中被告在儀器儀表商務網(www.171835.com)上所顯示的公司介紹材料中有一長方形框,框內文字為「Rosement」(右側上標為「TM」標識)和「羅斯蒙特」;被告在電力虎網(www.dianlihu.com)上發布之基本信息所涉經營品牌顯示為「上海羅斯蒙特」;進入網址為http://www.rosement.com.cn/web/en/index.asp的網頁,網頁左上角顯示「SHANGHAI ROSEMENT」(右側上標為「TM」標識)。上海市公證處對相關網頁內容進行了證據保全公證,並出具了(2007)滬證經字第5272號《公證書》。
2007年10月29日,案外人至被告處購得銘牌標有「3051型智能變送器」字樣的產品1套,價格為人民幣1,900元。上海市公證處對上述購買過程予以證據保全公證,出具了(2007)滬證經字第8848號《公證書》。與此前公證購得的壓力變送器相比,其銘牌、產品合格證及《快速安裝手冊》上已均無「上海羅斯蒙特」或「SHANGHAI ROSEMENT」字樣,但產品表蓋、LCD顯示表頭上仍多處印有「上海羅斯蒙特」,LCD顯示表頭處的「上海羅斯蒙特」文字上方還顯示有「Shanghai Rosement」,產品外包裝盒上亦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羅斯蒙特」。
封底顯示有被告公司名稱、地址、電話等信息的2007年第23期宣傳資料封面上以較大字體印有「羅斯蒙特」和「ROSEMENT」字樣;《新生中國》和《3051、1151智能壓力變送器》宣傳資料封面右上方和封底左上方均印有「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羅斯蒙特」,《3051、1151智能壓力變送器》所有內頁的右上角也都印有「上海羅斯蒙特」,該兩份宣傳資料封底除印有被告公司名稱、地址和電話外,還同時印有「羅斯蒙特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或「羅斯蒙特國際集團」等內容。
另查明,2004年11月23日,上海羅斯蒙特實業有限公司申請在第9類商品上注冊「ROSEMENT」商標和「羅斯蒙特」商標,國家商標局於2005年1月27日發出《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其中「ROSEMENT」商標初審公告日期為2007年5月7日,「羅斯蒙特」商標初審公告日期為2007年10月28日,目前均處於異議期。
2006年8月22日,原告申請在第9類商品上注冊「羅斯蒙特」商標。
一審訴訟中,原告稱被控侵權壓力變送器與涉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壓力敏感儀為相同商品,而相關證據材料中所涉被告經營的其餘產品渦輪流量計、刮板流量計、電磁流量計、渦街流量計與壓力敏感儀系類似商品。庭後,原告以書面形式表示其在本案中僅主張涉及壓力變送器的相關侵權事實,但保留對類似商品涉嫌侵權另行提起訴訟的權利。
此外,為證明合理費用的支出,原告向原審法院提供了總額摺合人民幣645,177.33元的律師費憑證,並說明因該筆律師費同時牽涉到(2007)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號案,故在本案中主張之合理費用為人民幣322,588.67元,且訴訟請求中提到的其餘已支出費用如調查公司費用、公證費和翻譯費等均已包含在內。被告對律師費憑證上反映的付款主體為艾默生電氣公司持有異議,同時認為從開具時間上來看是為本案訴訟而製作。原告解釋稱,其系艾默生電氣公司的子公司,所以上述費用由該公司亞太區支付。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所主張的律師費、公證費和翻譯費等確已實際發生,可以在確定賠償數額時一並考慮在內,但並非原告與其律師協商所定的全部律師費都應由被告在敗訴時承擔,原審法院將根據律師收費標准,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在合理的范圍內確定該筆費用可得到支持的數額。
原審法院認為,涉訟「ROSEMOUNT」商標已經國家商標局核准注冊,且經過多次續展,目前尚在有效期內,原告系該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其在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內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應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相關報道和業內雜志登載的內容表明,原告自上世紀90年代初就開始看好中國市場,並通過建立合資企業的形式將其產品及其品牌打入中國。長期以來,不論是原告在我國宣傳時所使用的中文譯名,還是在就「ROSEMOUNT」注冊商標產品所作廣告中出現的中文標識,「ROSEMOUNT」對應的中文始終是「羅斯蒙特」,且從原告進行宣傳的持續時間來看,「ROSEMOUNT」品牌已在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而當談及該品牌時所能想到的唯一音譯就是「羅斯蒙特」,專業教材述及之相關內容和業內用戶使用原告產品後的體會亦可說明「羅斯蒙特」已作為知名品牌「ROSEMOUNT」的中文代名詞而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被告成立之時,涉訟「ROSEMOUNT」商標已在中國注冊逾20年之久,故被告理應知曉該商標及其中文音譯「羅斯蒙特」系原告長期宣傳和使用的品牌。被告不僅在其(智能)壓力變送器產品及其合格證、快速安裝手冊和包裝上標注「Shanghai Rosement」(或「SHANGHAI ROSEMENT」)和「上海羅斯蒙特」,而且還在其宣傳冊和相關網站上突出使用「SHANGHAI ROSEMENT」(或「ROSEMENT」)和「上海羅斯蒙特」(或「羅斯蒙特」)字樣。將「Rosement」或「ROSEMENT」與原告的注冊商標「ROSEMOUNT」相比,兩者讀音相似,英文字母及其排列差異甚微,又均系在英文字典中無實義的臆造詞,故屬於近似商標。至於原告關於被告使用「上海羅斯蒙特」或「羅斯蒙特」亦構成對其「ROSEMOUNT」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之主張能否成立的問題,原審法院認為,首先,從被告有時會在「上海羅斯蒙特」右上角同時標明「TM」標識之現象來判斷,被告主要意欲將「羅斯蒙特」作為商標所使用;其次,如前述對「ROSEMOUNT」商標與其音譯「羅斯蒙特」之知名度所做的分析,當被告在其商品及宣傳材料上突出「上海羅斯蒙特」或「羅斯蒙特」時,相關公眾便會自然而然地聯想到注冊商標「ROSEMOUNT」或者認為與該注冊商標存在某種特定聯系,由此可見,「羅斯蒙特」與「ROSEMOUNT」之間亦構成近似,這是原告對其商標中文音譯長期進行商業性使用所產生的必然結果。
綜上所述,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與注冊商標「ROSEMOUNT」核定使用的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了與該商標近似的標識,已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被告理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鑒於原告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無法查清,故原審法院綜合考慮原告商標在業內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和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性質、後果,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應承擔的賠償數額。
據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羅斯蒙特公司對「ROSEMOUNT」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證第155718號)所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二、被告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羅斯蒙特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00,000元;三、原告羅斯蒙特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826元,由原告羅斯蒙特公司負擔人民幣4,074元,被告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8,752元。(2007)滬一中禁字第2號案即羅斯蒙特公司於2007年9月18日申請訴前責令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一案的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0元,由被告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判決後,被告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請。其主要上訴理由為:一、本案一審被上訴人起訴的事實與(2007)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號案件相同,故系重復起訴,原判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二、「羅斯蒙特」與「ROSEMOUNT」明顯不同。被上訴人從未持有「羅斯蒙特」注冊商標,因此上訴人有權使用其經合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三、「ROSEMENT」與「羅斯蒙特」已申請商標注冊,商標局已經受理並處於異議期,被上訴人應向行政機關申請處理,法院不應處理。四、一審被上訴人訴請是「ROSEMENT」和「羅斯蒙特」,但一審判決是停止侵犯「ROSEMOUNT」商標權利。五、原判缺乏質證意見和質證過程,也無對證據的認定。
被上訴人羅斯蒙特公司答辯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主要答辯理由為:一、被上訴人在一審中對上訴人的商標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提起訴訟,故不存在重復起訴。二、「羅斯蒙特」與「ROSEMOUNT」的讀音和意義相同,構成近似,故上訴人將其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構成商標侵權。三、「羅斯蒙特」是上訴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其申請商標並非侵權抗辯的理由,更不能影響和損害在先權利,搶注行為是侵權。四、企業名稱的核准並非是知識產權的授權。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系「ROSEMOUNT」注冊商標所有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受到法律保護。被上訴人通過多年對其商標的使用、宣傳,「ROSEMOUNT」注冊商標及其中文譯音「羅斯蒙特」已經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上訴人在成立時,作為經營同類產品的企業,其應當知曉被上訴人上述商標及其中文譯音,但其仍在被上訴人「ROSEMOUNT」注冊商標所核準的商品上突出使用與該注冊商標近似的「Rosement/ROSEMENT」及「上海羅斯蒙特」文字,主觀上具有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意圖,該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對「ROSEMOUNT」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上訴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上訴人認為,本案一審被上訴人起訴的事實與(2007)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號案件相同,故系重復起訴,原判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本院認為,本案系被上訴人因上訴人在相同產品上使用與其「ROSEMOUNT」注冊商標近似標識而提起的商標侵權訴訟,而(2007)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59號案件是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惡意注冊並使用被上訴人商號、虛假宣傳、仿冒被上訴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和裝潢而提起的不正當競爭訴訟,因此,本案並非重復起訴,原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判決未違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上訴人該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羅斯蒙特」與「ROSEMOUNT」明顯不同。被上訴人從未持有「羅斯蒙特」注冊商標,因此上訴人有權使用其經合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本院認為,雖然「羅斯蒙特」與「ROSEMOUNT」文字外觀存在差異,但「羅斯蒙特」作為「ROSEMOUNT」的中文譯音,兩者讀音近似;同時,兩者均為臆造詞,含義相同,故構成近似商標。雖然「羅斯蒙特」文字未經商標注冊,但被上訴人將其作為「ROSEMOUNT」注冊商標的唯一譯音,長期在「ROSEMOUNT」注冊商標被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故在相關公眾中已經具有知名度並形成了與「ROSEMOUNT」注冊商標的對應關系。上訴人在與被上訴人「ROSEMOUNT」注冊商標被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羅斯蒙特」文字,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其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對「ROSEMOUNT」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至於上訴人認為其「羅斯蒙特」字型大小已經工商登記注冊的理由,本院認為,鑒於在(2008)滬高民三(知)終字第114號案件中,上訴人使用其「羅斯蒙特」字型大小行為已經被人民法院確認構成對被上訴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其仍應停止使用「羅斯蒙特」文字。上訴人認為其有權使用經合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羅斯蒙特」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ROSEMENT」與「羅斯蒙特」已申請商標注冊,商標局已經受理並處於異議期,被上訴人應向行政機關申請處理,法院不應處理。本院認為,商標的行政異議程序並非司法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因此,原審法院受理本案並作出判決,並無不妥。上訴人認為法院不應處理本案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一審被上訴人訴請是「ROSEMENT」和「羅斯蒙特」,但一審判決是停止侵犯「ROSEMOUNT」商標權利。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使用「ROSEMENT」和「羅斯蒙特」標識侵犯其「ROSEMOUNT」注冊商標專用權之行為提起訴訟,原判認定侵權成立,故判決上訴人停止侵犯被上訴人「ROSEMOUNT」注冊商標專用權,並無不當。上訴人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原判缺乏質證意見和質證過程,也無對證據的認定。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裁判文書的製作要求,判決文書並不要求必須記載雙方對證據的質證意見和具體的質證過程,原判對其認定事實所依據的證據,已經在判決書中一一列明,故上訴人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800元,由上訴人上海羅斯蒙特儀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曉都
代理審判員 李瀾
代理審判員 王靜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董爾慧
http://www.emersonprocess.com/rosemount-china/announcement.html
聲明
艾默生過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羅斯蒙特 ( rosemount)品牌壓力變送器代表著最優秀性能和最高可靠性的工業產品典範,廣泛用於化工、石油與天然氣、電力、造紙、金屬冶煉、制葯以及食品飲料等行業,全球安裝數量已經超過1000萬台。
但近期在中國上海市某企業以Rosement為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和網址(www.rsmt.cn),同時模仿羅斯蒙特1151和3051壓力變送器產品外觀,企圖混淆中國市場用戶對於艾默生過程管理有限公司羅斯蒙特
()品牌壓力變送器的辨識,嚴重侵犯了艾默生過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權譽。艾默生過程管理有限公司特此作出嚴正聲明:對侵犯了羅斯蒙特的合法權譽的相關人員或機構保留起訴的權力,同時提醒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注意識別產品名稱和商標,購買到此類仿冒產品時,請及時舉報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或與艾默生過程管理有限公司聯系。
『陸』 公司股權轉讓與過戶有什麼區別
你說的這個線路,確實今天又變化。2379
『柒』 1、公司更名的流程是什麼 2、可以把有限責任公司的名字直接改成股份有限公司嗎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如下:
1 , 向有關政府部門提交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並獲得批准。
2 , 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作為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將其凈資產按1∶1的比例投入到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 , 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4 , 制定公司章程,召開創立大會。
5 , 創立大會結束後的30天內,由公司董事會向公司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6 , 在媒體上公告。
『捌』 公司改製成股份有限公司賣給員工的股票若是不記名股,待公司上市後這些股票可以自由流通嗎
可以自由流通,公司內部原始股一般都是記名股票,上市後會從原始股中往外劃分流通股。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名冊上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它與不記名股票相對應。過戶要辦理過戶手續。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東名冊上登記有 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址,並在股票上也註明持有人姓名 或名稱的股票。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一般都寫在股票背面。記名股票不僅要求股東在購買股票時需要將姓名或名稱記人, 而且要求股東轉讓股票時需向公司辦理股票過戶手續,除了 記名股東外,任何人不得憑此對公司行使股東權。股票同為 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本名。
記名股票不得私自轉讓,在 轉讓過戶時,應到公司提交股票,改換持有人姓名或名稱, 並將轉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上。按 照本條規定,公司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 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機構或 者法人的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不記名股票是指股票,票面不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不記名股票只憑股票所附息票領取股息,可以自由轉讓,不許辦理過戶手續。
『玖』 有限責任公司更名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一、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股權結構、主營業務和資產等方面維持同一公司主體,將有限責任公司整體以組織形式變更的方式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並將公司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相應摺合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總額。整體變更完成後,僅僅是公司組織形式不同,而企業仍然是同一個持續經營的會計主體。
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頒布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1、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500萬元人民幣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二、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
1、制定企業改制方案,並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
2、清產核資。主要是對企業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對企業各項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核對查實。清產核資的主要任務是清查資產數額,界定企業產權,重估資產價值,核實企業資產。從而進一步完善企業資產管理制度,促進企業資產優化配置。
3、界定企業產權。主要是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企業國有資產負有多重財產權利,權利結構復雜,容易成為糾紛的源頭,所以需要對其進行產權界定。企業產權界定是依法劃分企業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的權利范圍及管理許可權的法律行為。藉此,要明確哪些資產歸屬國家,哪些資產的哪些權能歸屬於哪些主體。
4、資產評估。資產評估是指為資產估價,即經由認定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特定目的,遵循法定標准和程序,科學的對企業資產的現有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並以報告形式予以確認。資產評估要遵循真實、公平、獨立、客觀、科學、專業等原則。其范圍既包括固定資產,也包括流動資產,既包括無形資產、也包括有形資產。其程序包括申請立項、資產清查、評定估算和驗證確認等幾個步驟。資產評估經常委託專業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5、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完成後,應聘請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改制前三年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和損益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進行確認。
6、認繳出資。企業改制後認繳的出資額是企業經評估確認後的凈資產的價值。既包括原企業的資產換算,也包括新認繳注入的資本。
7、申請登記。此登記既可以是設立登記,也可以是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予以登記,並發放新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的日期為企業或公司成立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