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沒有上市,現在公司給予員工持股權,他人能不能讓該公司員工做股份代持人,享受該公司股份
肯定不行啊。。如果公司上市 那公司員工要是有股權的話相當於就是公司的股東 他人怎麼可以享受呢 但是有個問題啊 你說公司沒有上市又何來給員工持股權的呢 這不是很矛盾嘛呵呵
『貳』 股票代持是什麼意思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
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2)持股平台代持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兩種:
1、自益權:即股東基於自己的出資而享受利益的權利。如獲得股息紅利的權利,公司解散時分配財產的權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東轉讓出資額時的優先受讓權。這是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
2、共益權:即股東基於自己的出資而享有的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如表決權、監察權、請求召開股東會的權利、查閱會計表冊權等等。這是股東為了公司利益,同時兼為自己利益行使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權代持
『叄』 公司在上市前最少要有多少個股東才能上市
在處理這個問題時應把握一個基本原則:直接股東+間接股東超過200人,合並計算。特別提示:有券商問到,可否把股東超200人的上市主體,注冊數個股份公司股東,每個股份公司股東包括100個股東,這屬於故意規避200人規定,應予否定。
兩個例外情況:
(1)2006年新公司法前的定向募集公司;
(2)城市商業銀行股東超過200人,如果形成過程不涉及違規並經過監管機構核准,不構成障礙
有些規避的方式是實際控制人注冊合夥企業作為股東,但這招實際上是不行的,這時是計算該合夥企業的全部普通合夥人。股權結構中存在工會或職工持股會代持、委託持股、信託持股、以及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等情形的,應當按照本指引的相關規定進行規范。
本指引所稱「持股平台」是指單純以持股為目的的合夥企業、公司等持股主體。股份公司股權結構中存在工會代持、職工持股會代持、委託持股或信託持股等股份代持關系,或者存在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實際股東超過200人的,在依據本指引申請行政許可時,應當已經將代持股份還原至實際股東、將間接持股轉為直接持股,並依法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程序。股東的股東算不算人頭,要看時不時單純的持股平台, 所以上面才說要看情況分別對待,不但合計人數,且需還原為實際股東,應當已經將代持股份還原至實際股東、將間接持股轉為直接持股 。
『肆』 代持股票有哪些權益
代持就是找機構或者個人代為持有股權、債券等簽訂協議的行為,一般都是不能直接持有。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雖然股權信託與股權代持都是委託人將股權委託給名義持有人持有,但股權代持相對於股權信託的概念外延要寬泛許多,如股權信託關注的是股權的收益,而股權代持則更多關注股權持有方式的隱蔽;股權信託注重信託人的具體管理運作,而股權代持多注重股權的歸屬;股權信託可操作的空間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託投資公司也多用於職工持股中,而股權代持方式有多種多樣,操作更加靈活。
『伍』 為什麼員工持股平台 選擇 有限合夥企業
隨著國內並購重組以及「新三板」等資本市場的持續火熱,如何搭建適合自己的「持股平台」廣受投資者關注。持股平台的搭建需要考量眾多因素,諸如,稅收成本、投資者的近期以及遠期目標、目前公司的股權結構、法律風險隔離、行業監管要求,等等,但是,稅收成本一定是其中最為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本期,華稅律師結合為客戶服務經驗為您解讀如何選擇「一款」適合自己的持股平台(本文主要基於稅負的視角)。
基於稅負成本以及資本運作等方面的考慮,跨國公司在全球投資過程中,無一不重視架構的搭建,選擇適合自己的持股平台,比如,很多跨國巨頭通常把香港、新加坡作為進入東亞以及東南亞市場的「橋頭堡」,搭建持股平台公司。一般而言,「持股平台」的搭建應著重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1、稅負成本。運營、資本運作、投資退出各階段的稅負成本是否最優。
2、法律風險。比如,選擇合夥製作為持股平台的類型需要充分考慮它「無限責任」的屬性帶來的潛在法律風險。
3、現有架構。對於已經運營的公司而言,頂層設計通常不現實,現有股權架構是一切搭建的基礎。
4、未來功能。常見的如,股票「套現」、境內外收購等等。
一、自然人直接持股型
這一組織形態,在各個階段的稅負成本分析如下:
(1)在運營階段,公司層面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個人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2)在資本運作:自然人股東作為主體進行並購重組,交易雙方無法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要求,交易稅負成本巨大;整體來看,由於現有公司承載基本運營功能,該架構不利於公司橫向、縱向的擴張,也無法進行避稅的安排。
(3)在投資退出過程中,股權轉讓退出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尤其,並購重組出現三級子公司後,投資退出,需要先交納一道25%的企業所得稅,然後再繳納一道20%的個人所得稅,稅負較重。
當然,這種架構,其實算不上持股平台,是很多創業者最初採用的組織形態,也是最為廣泛的一種模式,對於安安穩穩「過日子」的公司而言,基本滿足需要,老老實實納稅,踏踏實實做人。
二、有限合夥型持股平台
由於合夥企業在稅收上被視為「透明實體」,直接針對股東納稅,實行「先分後稅」,因此,本質上與第一種類型並無實質差異。並且根據《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的規定,合夥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稅額的范圍是「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注意:這意味著,即使不分配利潤,也要交稅,華稅遇到很多這種案例)。
2006年有限合夥制度確立後,其被廣泛應用到VC、PE等投資公司平台,主要原因在於,相比較於公司型投資平台,尤其在投資退出時,只交納一道個人所得稅,有其特殊的優勢。典型案例如:
1、兆馳股份。2011年9月,控股股東深圳市兆馳投資有限公司遷往新疆,更名為新疆兆馳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2、海康威視。第三位和第五位的大股東於2011年6月將注冊地由杭州變更為新疆烏魯木齊市,成為有限合夥企業。
三、公司型持股平台
相比較於自然人直接持股,該類型在資本運作方面有一定的優勢,持股平台公司僅僅作為投資擴張、資本運作的平台,在實現橫向、縱向擴張時,對現有實體運營公司架構不會造成沖擊,同時,可以積極申請特殊性的稅務處理,降低交易的稅負,降低交易雙方的交易成本,有利於資本運作的順利推進。
現行稅法規定,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無需繳稅,所以對公司的分紅,不會增加稅負,缺陷在於,投資退出過程中,需要交兩道稅。典型如,一些公司股改上市,基於《公司法》的特定要求,數百人甚至數千人的公司員工通過持股公司持有的股份,公司上市後,限售股解禁,公司層面先要交一道25%的企業所得稅,個人層面還需要交一道20%的個稅。
現實中案例,如2007年中國平安公司數千名員工股東通過三家持股公司代持數百億市值的股票,3年後,限售股解禁,按照稅法規定需要交兩道稅,迫於稅負壓力,持股公司進行稅收遷移,將注冊地由深圳遷移至西部地區,才解決了這一難題。
四、引入低稅負地區持股平台
在前述持股平台的基礎上,可以將持股平台注冊到有稅收優惠(以及財政返還等)的低稅負地區,尤其部分地區對符合條件的公司出台了免稅以及財政返還的政策。尤其,對於注冊於低稅負地區的公司型持股平台,不僅可以實現資本運作的便利性,同時,可以享受投資退出的低稅負,也為合理限度內的避稅安排提供了廣闊空間。近期,典型的案例有:
1、上市公司「北京匯冠新技術股份」控股股東「北京丹貝投資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西藏丹貝投資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廣東金剛玻璃」控股股東「汕頭市金剛玻璃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為「拉薩市金剛玻璃實業有限公司」;
3、上市公司「焦作萬方鋁業股份」的控股股東「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吉奧高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更名為「西藏吉奧高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目前,國家國家針對西部地區尤其自治區,出台了較多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吸引力了眾多的東部公司紛紛注冊,進行架構調整。
部分新設基金公司,直接將注冊地選擇在西部地區,如近期國內首家由專業人士發起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將注冊地放到拉薩的柳梧新區,與前三個公司注冊地址在一棟樓上。
『陸』 持股平台必須是股權投資公司嗎
持股平台一般不是股權投資公司。
持股平台一般是合夥制企業
有限合夥由有限合夥人(LP)與普通合夥人(GP)共同組成,有限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作為代價,有限合夥人不具有管理合夥事務的權利。
普通合夥人行使有限合夥事務的管理權,而且也只有普通合夥人有權代表全體合夥人約束合夥組織。有限合夥人只有對合夥事務的檢查監督權。
1. 由上述概念可見,被投資企業要想要控制有限合夥制持股平台,選擇做普通合夥人就夠了,可以以少量的出資控制全部平台資本。而要實現對公司制持股平台的控制,則須通過股權比例優勢、委派董事人數或者決策權與分紅權的分離等約定的方式實現,相對更加復雜。
2.公司制平台的管理程序相對繁瑣,公司需要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需要明確三會和總經理的職權范圍,以確保持股平台運營管控有效,保證被代持的持股員工的利益得以實現。而有限合夥的內部治理機制靈活,合夥人之間可以根據合夥協議的約定,確定權利義務關系、收益分配方式等。
3.公司制企業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直至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提取法定公積金後,公司的可分配利潤相應減少,而合夥企業沒有該強制性要求。因此,在同等條件下,有限合夥平台可分配利潤大於公司平台。
『柒』 請問信託持股,代持和股權激勵平台的優劣分析
信託代持股還有很多實際操作上的問題,實務中多以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代持股或作為員工股權激勵平台。
『捌』 由員工持股公司代持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要退股時,每股價格怎麼算謝謝
1、不合法
2、應當是議價或者評估加轉讓
『玖』 有限合夥員工持股平台怎麼搭建啊 暈死了
公司老闆和員工先成立一個有限合夥,新成立的有限合夥企業對股份公司進行增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