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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轉讓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9-21 06:02:34

股份有限公司出資轉讓時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一、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本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但《公司法》又對股份轉讓作了如下幾方面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國家股的轉讓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為本公司股份的受讓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5、股東在法定的「停止過戶期」的時限內不得轉讓股份。
根據《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國有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我國《證券法》第83條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7、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二、股份、轉讓的稅費處理
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各種稅費。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稅費較多,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
三、轉讓方式。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㈡ 股份公司股權轉讓需要滿足哪些要求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股份公司股權轉讓條件除了股份公司無記名股票轉讓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情況以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權通常都要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股東要成功地轉讓其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受讓方要成功地取得該全部或部分股權而成為新股東,都必須遵守《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得違反強行性規范。任何規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法律禁止和否定的。無論股權轉讓合同簽訂還是履行都必須遵守法律、尊重公序良俗、遵從交易慣例。只有這樣交易才是安全的和有效率的,股權轉讓的風險最低,交易呈現良性的發展,雙贏和多贏的局面因此形成。股權轉讓風險存在於交易的整個過程,有法律風險,有市場風險,也有道德風險,這里我們只討論法律風險,下面按交易中不同的「點」分述如下:一.股權轉讓合同簽訂風險的防範股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後,公司的股東數額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份公司股東人數應為五人以上,也就是說,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突破二個的下限或五十個的上限,股份公司股東人數不得少於五個。這是公司設立的條件,也應為公司存續的條件,股東轉讓股權不得導致股東人數出現違反法律規定的結果,否則合同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關於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例如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這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例如,股東不得向公司自身轉讓股權,但《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為減少資本而注銷公司股份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並這兩種情形例外。《商業銀行法》禁止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以受讓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股權的形式向外投資。約定必須遵守,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這是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在民商事領域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的意思自治原則的一個實證。轉讓方再交易過程中可能提供虛假的資料和信息,為防範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供虛假的資料和信息的風險,受讓方可要求轉讓方對其欺詐行為可能引起的未來債務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例如向公證機關提存保證金。二.股權轉讓合同效力風險的防範除法律、法規規定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要辦理批准手續後才能生效的,主要限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和公司中的國有股權轉讓。現有法律並無股權轉讓合同必須在辦理登記手續後才能生效的規定,因此,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轉讓方和受讓方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條件,例如,約定本合同經轉讓方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或約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時起生效,但所附條件應當合理,不能將合同履行後的結果作為所附的生效條件,這種附條件在邏輯上是荒謬的,所附條件也就失去了合同法上的意義。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是對已經發生的股權轉讓事實的確認,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並履行後才可進行。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發生股權轉讓的後果,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就不可能進行,因此,不得以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為附條件。

㈢ 試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

1.轉讓方式的限制
《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如果違反該規定而轉讓股票,應屬無效: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則採取交付主義,即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既發生轉讓的效力。一般來說,上市交易的股票即屬此類。
2.轉讓場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3.對特定人股份轉讓的限制 主要有如下幾種情形:
(1)發起人股份轉讓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該款規定為了避免「職業發起,投機牟利」。如果違反該規定,轉讓無效。
(2)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份轉讓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司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3)公司收購自己股份的限制。根據《公司法》第143條第1款的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③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㈣ 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轉讓股份,有何特別規定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㈤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怎麼辦理

首先要經過股東大會決議批准,其次要有股權轉讓協議,最後辦理相關手續
流程: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附表 ――股東出資信息》(公司加蓋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 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4、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 交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文件;其他股東接到 通知三十日未答復的, 交擬轉讓股東就轉讓事宜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公司章程 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6、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7、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必須報經批準的, 交有關的批准文件 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9、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領取營業 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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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公司法對股權轉讓是如何規定的

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