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權激勵中,如何對員工設定考核機制
對於非上市公司而言,業績考核條件可以用在各個環節,根據我們的實踐經驗,業績條件的設置可以作為激勵對象標準的確定條件、激勵對象行權或解除限售條件、激勵對象持股期間再激勵的條件、激勵對象減配或回購的條件。
1、股權激勵的准入門檻
目前實施股權激勵,無論上市或非上市公司,激勵對象的確定標准考慮最多的是職級(崗位層級)、年限、績效。績效是員工成為激勵對象的門檻條件,通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要求激勵對象最近一年或幾年的年度績效水平在合格甚至良好以上。
2、行權或解除限售的觸發條件
股權激勵的期權模式通常存在一次授予分批行權、分次授予一次行權兩種形式,其中行權期的行權條件以業績條件達成情況為依據,而且業績條件包括公司和個人的雙重條件。採用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模式也是同樣的道理。
3、增配股份的依據
為持續激勵員工,對於績效表現優秀的員工可以予以增配股份。那麼增配股份的邏輯通常也是拿業績來說話。
4、 減持股份或注銷資格的依據
股權激勵結合了績效這把「達摩利斯之劍」,當激勵對象業績不達標時,個人所持有股份可以根據機制予以下調甚至取消激勵資格,同時在收益方面可根據退出時點體現出差異性。
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在設置業績條件方面相對更為靈活,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
(1)指標類型:上市公司的業績指標如前文描述,指標主要為財務類指標,非上市公司除此以外還可包括內部運營類、客戶類等非財務類指標,可涵蓋績效管理的各方面。
(2)獲授股份比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定擬授出的股票總量不得超過有效期內總股本的10%,單個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總量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對於總量和個量的規劃顯然不受該比例的限制,更多的是站在發展階段、控制權、激勵力度、支付能力等方面考慮。
(3)動態調整: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常見的操作方式是授予一定數量的股票或購買股票的權利,然後達到特定條件則可以行權或解除限售。非上市公司的操作則充分體現了「民間智慧」,業績條件結合激勵模式的切換,從虛擬股(或利潤分享)、虛擬受限股切換到實股,在數量調整上方面結合績效情況部分行權或授予,超過目標超額增配等等。當然未來如有資本運營規劃的需關注與資本市場的對接。總之,股權激勵計劃設計與實施過程中,公司業績條件和個人業績條件的設計必不可少,其可以作為門檻條件、動態調整的依據,其支撐是公司內部價值評價、價值分配機制。
以上就是經邦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18年專注股改一件事。
⑵ 順豐公司的績效考核辦法是怎麼樣的
順豐公司績效考核內容: 個人半年/年度業績達成情況、能力評價 、價值觀評價 、直接上級初評結果 、團隊決策會評價意見 、半年/年度綜合評價狀態 、績效面談記錄 、績效改進及提升
績效考核的問題:
1.績效考核只能反映出員工的片面工作狀態。績效考核成績好≠員工情緒高
2.績效考核沒能激起員工的積極性。績效考核成績好≠獎金高、工資高
3.績效考核的重要性不突出。績效考核成績好≠優先晉升
有效利用績效考核:
順豐公司的績效考核內容較全面,但是重要性不夠突出,需要更進一步利用績效考核,讓考核成績直接與員工的切身利益掛鉤。
根據績效考核的成績,對不同人員採取不同激勵。
高層管理人員:獎金,休假
中層管理人員:獎金,晉升
基層工作人員:工資,晉升
理想的晉升制度:
1.將資格與所擔任的職務分開管理
2.針對各職等晉升的條件訂定具體的審查標准
3.由員工自行提出晉升申告
⑶ 股權激勵事項的辦法詳解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必須是公司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其中,為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在正式頒布的《辦法》中明確規定激勵對象不應包括獨立董事),但是有污點記錄的人員不能成為激勵對象,以督促高管人員勤勉盡責。結合前一條規定,我們發現凡違法違規的公司和個人都得不到股權激勵機制的照顧,這說明股權激勵機制所要達到的目的就是要促優汰劣,從微觀的角度來講,對公司高管個人或群體實施股權激勵,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產經營上,使得公司經營業績得到實實在在的提高。每個上市公司質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體質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來源方面,《辦法》明確了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回購本公司股份以及採取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等三個來源。一直以來,股票來源是困擾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最大問題,隨著新《公司法》的修訂,在資本制度、回購公司股票等方面進行了突破,最終使得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法律障礙得以消除。這幾個來源簡單明了,既利於管理層監管又利於股民們監督,不給動歪腦筋的人以空子可鑽。
在股票數量方面,參考了國際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規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總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其中個人獲授部分原則上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超過1%的需要獲得股東大會特別批准。從這里可以看出,管理層的意思還是著眼於激勵,但具體公司規模大小的不同,可能還是會造成一些問題。比如一些國有大盤股,即使10%那也將是一個天文數字,而對於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來說,10%還很可能不夠分。
在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方面,明確了股權激勵不是無條件實施的,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此外,《辦法》還針對股權激勵計劃中應該包括的事項和內容做出了較為詳細規定或說明,此舉給上市公司就如何進行股權激勵計劃信息披露提供了規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業績或時間為條件,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勵對象達到業績目標或服務達到一定期限時才能出售。《辦法》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條件作了強制性的規定。對於其他激勵對象,激勵是否與業績掛鉤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時間方面,《辦法》也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獲授的股票規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屆任職期內和離職後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轉讓,以鼓勵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長期持股,將個人收益與公司業績掛鉤,克服任職期內的短期行為。對其他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規定。
3、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是發達國家證券市場通常採用的一種股權激勵方式,由於具有「公司請客,市場買單」的優點,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別是人力資本密集、股價增長潛力比較大的公司的青睞。《辦法》在制訂過程中參考了國際上有關股票期權激勵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權的授出可以考慮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為了避免激勵對象有短期套現行為,《辦法》要求權利授予日與首次可行權日之間應保證至少1年的等待期,並且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按比例行權。
對於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以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的平均市價與公布前一日的市價孰高原則確定,不應低於其高者,以避免股價操縱。
考慮到激勵對象,尤其是高管人員屬於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現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行為,《辦法》以定期報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為時點,設立了授予和行權窗口期,激勵對象只有在窗口期內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權或者是行權。
4、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為薪酬委員會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提交董事會審議,最後由股東大會批准。為了讓中小股東盡可能參加表決,獨立董事應當向所有股東徵集投票權。公司應當聘請律師,並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合法合規性發表意見,以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顧問和市場監督作用。
在股東大會批准之後,還需向證監會報備,無異議後方可實施。具體實施時,上市公司還應當為激勵對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或指定由證券交易所監控的專用賬戶,並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其行權申請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此外,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廣大中小股東的知情權,《辦法》規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會、股東大會形成決議後及時披露,還要求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
5、監管和處罰
對於違法違規行為,《辦法》制訂了嚴格的監管和處罰措施,包括責令改正、權益返還、沒收違法所得、市場禁入等;情節嚴重的,還將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還需進一步解決的難點問題
可以預見,隨著《辦法》的出台以及股權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將有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然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然會存在著許多障礙和難點問題:
首先是經營業績如何評價。在《辦法》中規定了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因此,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應當如何建立,具體又怎樣計算,怎樣與期權激勵掛鉤,有待進一步完善。現行高級管理人員業績評價大多以職務和崗位來考核。由於我國至今還沒有完全形成經理人員市場化的選擇環境,經理職務不能完整、准確地反映其貢獻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時,業績考核體系也不規范,尤其是對公司的管理部門的業績評價更難得出一個比較公正的結論。因此,業績評價成為整個期權計劃中難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此外,對於其他激勵人員而言,其激勵條件就更為模糊,可能會存在比較大的爭議。
其次是期權或獲授股票的流動性問題。經營者任期屆滿,或因經營不善被辭退,或因調離、退休等原因離開企業,那麼經營者在企業的股份如何兌現,是由繼任者購買,還是由離去的經營者繼續持股享受分紅?即使由後繼的經營者購買,能否按原價購買,退出的期股價格如何評估等等,都應有原則性的規定。
再次是還缺少法律層面的保障。無論是《公司法》或是《證券法》,對於股權激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保障。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員的報酬事項,並且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股東大會決定,而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董事會即可決定。這與股權激勵的審批程序並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財務、稅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勵對象持股所獲紅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是作一次性收入繳納,還是按月攤薄繳納,這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又比如,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如何進行財務上的處理,也需要財政部、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協調,制訂相應的會計處理准則。即使在美國這樣股權激勵較為成熟的國家,其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也進行了長時間的爭論。
最後,社會觀念對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許多已實施MBO,或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其中長期表現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團莫屬,其股價從上市後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現在最低的1.72元。讓人對股權激勵是否會成為只是高管個人財富增長的一種工具產生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