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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職工炒股票

發布時間: 2021-10-01 01:14:06

① 上市公司的普通員工能買賣本公司的股票嗎

如果是內部股,在未解禁之前只能轉讓,私下交易不受法律保護。如果是已經在二級市場上市流通,則可以通過二級市場自由買賣,證券交易所和相關法律將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② 上市公司內部員工可以購買本公司股票嗎

可以,但除公司回購股份用於獎勵所持有的之外,可以通過證券市場方式持有

③ 作為一名上市公司的員工,為什麼不可以買公司的原始股

在上市公司工作,公司的流程都是比較規范的,這一點員工可以放心。作為員工,不可以購買公司的股票,關於作為一名上市公司的員工,為什麼不可以買公司的原始股?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購買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會比較劃算,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都是有內部認購價的,購買成功之後是不會退還的。其次,原始股需要一定的年限才可以進行拋售,有些員工因為自身原因有可能會離職,所以認購原始股對員工本人來說不是非常劃算。最後,每家公司的規定不同,如果公司明令禁止員工購買原始股,那麼員工需要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作為員工,要懂得避嫌。炒股,可以去購買其他公司的股票,不一定非要購買公司的原始股。

一:如果公司不能成功上市,原始股不能退換。

購買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會比較劃算,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都是有內部認購價的,購買成功之後是不會退還的。

關於作為一名上市公司的員工,為什麼不可以買公司的原始股?大家還有什麼想要補充的,歡迎在評論區下方留言。如果你也認可本篇文章,記得點贊加關注哦。

④ 一家公司上市了,那它本單位內部的員工能不能購買本單位的股票或者炒股

本單位內部的員工能購買本單位的股票或者炒股
但管理層有規定

⑤ 證券公司員工可以炒股嗎

證券公司的員工是不可以炒股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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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第一百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不得在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

第一百三十四條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⑥ 請問上市公司的內部職工股怎樣オ能上市流通

1、內部職工股的流通轉讓應滿足以下條件條件

首先,內部職工股只能在企業職工內部發行,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其次,內部職工股的轉讓是有期限的,即其只能在配售後三年期滿才能上市轉讓。
實踐中,非法轉讓內部職工股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在新發行之時,投資者同企業內部職工商談以名義認購內部職工股;另一種形式在未到期之前倒賣內部職工股。經邦提醒,無論何種形式,投資尚不允許轉讓的內部職工股都違反法律規定,出現爭議則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這會為投資者帶來巨大的投資風險。在頂名認購內部職工股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同被頂名的職工因為收益問題出現爭議,則會面臨無法足額取得投資收益的風險。購買尚不允許轉讓的別人倒賣的內部職工股,則會面臨無法正常行使股東權利的風險,因此交易出現爭議訴訟法院的話,這種交易關系應當是被確認無效的。

2、相關知識簡介
內部職工股,即社員股股票,是指公司向其員工發行的股票,也稱「員工保留股股票」。在中國,這類股票稱為「內部職工股」。發行這類股票的目的在於將員工的經濟利益與公司的經營狀況直接掛鉤,以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提高公司經營效率。這類股票可以是將公司利潤按股份無償分配給公司員工,也可以按低於正常股票票面價值的價格售與員工,還可以利用一部分利潤來繳付股票的股款。

1995年10月24日,證監會發布《關於對股票發行中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規定"內部職工股獲得發行額度的,經審查通過後可隨新股一起上市流通;沒有發行額度的,從新股發行之日起,期滿三年後方可上市流通。"此規定被沿用至今。

⑦ 上市公司員工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

普通上市公司的員工是可以購買公司的股票的。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是指上市公司以股份作為支付對價的方式來購買資產,特定對象以現金或者資產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後,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開發行所募集的資金向該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視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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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如果手中持有股票,記得要密切關注下所持股票的公司信息,如果有影響股價走勢的消息,要根據信息做出抉擇。

2、如果手中股票,在出現了一定的上漲行情後,突然放出巨量,換手率達到20%上,一般情況下,是主力出貨離場,這個時候要及時離場觀望。雖然這個情況股價會有一定漲幅,但我們不必冒險,因為股市的機會很多,只有落袋為安,保存利潤才是上策。

3、有股票行情運行中,遇到突發事件,要當機立斷。一旦猶豫有可能就會錯過機會。而突發事件的發現,一般是利空和利好,如果利空事件發生肯定是會影響股票大盤趨勢的。遇到記得第一時間離場。如果利好事件出現,我們要及時買入,獲取利益。

⑧ 上市公司能否炒股為什麼

國家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做出規定,嚴禁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股。1.國有企業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資金給其他機構炒作股票,也不得動用國家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股票。2.上市公司不得動用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股票,不得用股票發行募集資金炒作股票,也不得提供資金給其他機構炒作股票。3.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為長期投資而持有已上市流通股票(在國務院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以上),應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交易所應採取措施,加強管理,監督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定。4.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只能在交易所開設一個股票賬戶(A股),必須用本企業(法人)的名稱。嚴禁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以個人名義開設股票賬戶或者為個人買賣股票提供資金。5.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清算機構和證券經營機構,應對已開設的股票賬戶、資金賬戶進行檢查,如發現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或者以個人名義開設股票賬戶以及為個人股票提供資金的,應及時糾正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為什麼不能?
答:中國股市有一個不應忘卻的歷史教訓:股市漲起來,公司上市所募集的資金,往往會回到股市,用於炒作股票。

過去數年間,這種現象其實一直存在。上市公司在股票市場募集資金後,原先計劃中的投資項目變來變去,遲遲落不到實處,實際上,它們已經將大把的資金投入股市。當年甚至有這樣的事:承銷商在股票承銷之際,就已經和上市公司約定,融資後將其中多少資金交與證券商投資。顯然,在股市火爆之時,以股票投資獲取收益,遠比實業投資容易得多。

不過,上市公司如果將融入資金購買地產或是股票,對國家整體經濟將是重大傷害。它不僅會使市場泡沫橫飛,而且同時會削弱一個經濟大國賴以維系健康的實業基礎,從而加劇經濟的泡沫化、空心化。

2001年中國股市進入前一輪熊市之後,很多上市公司因為「委託理財」而身陷困境,有些甚至走到了崩潰的邊緣。這一事實,充分說明我們的擔心絕非杞人憂天。盡管當年那種方式的「委託理財」尚未開閘,但誰能確保上市公司的融資一定會用於實業發展?

況且,通過股票投資「洗錢」也是十分方便的途徑,這使得過去的中國股市幾乎變成了一個上市公司的「洗錢場」。股票投資虧了,上市公司背著;賺了,在上市公司的報表中不體現或少體現,差額落入個人腰包。

上世紀90年代中期,為了托市,有關政策法規對於實業公司購買證券資產予以解禁。而且迄今為止,上市公司在股市上進行投資,幾乎沒有任何防火牆。

鑒於上述原因,在中國股市IPO和再融資重新啟動之時,我們發出「謹防融資泡沫」之語,希望能夠引起監管當局的重視。

當然,准許上市公司購買股票,有利於中國上市公司之間的兼並收購。但如何興利避害,在利弊之間找到平衡,卻是考驗監管部門智慧的問題。

⑨ 上市公司的員工可以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不可以,《證券法》中 第七十三條規定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第七十五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內幕信息包括:

1、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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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責任形式

《證券法》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責令停止;責令改正;責令依法處理;責令關閉;退還資金;依法賠償;取締;撤銷證券任職或從業資格;暫停或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暫停或撤銷自營業務許可;撤銷證券業務許可;吊銷公司營業執照;警告;罰款;依治安處罰條例處罰;沒收;行政處分;刑事處分等等。

其中,罰款有的是在一定標准內按一定比例罰款,最高達20%;有的按一定標準的倍數罰款,最高達5倍;有的按金額罰款,最高達人民幣60萬元;有的則是按其非法買賣的證券等值以下罰款等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人的措施。所謂證券市場禁人,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法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應全部上繳國庫。

當事人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證券犯罪

違反《證券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為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