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資新規對重組股票有什麼影響
1、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20%。這條主要是針對上市公司繞過借殼約束(受上市公司重大重組管理規定)的做法——這兩年很多公司採用先轉讓上市大股東的持股,同時對新股東定向增發的方式進行變相的買殼,以至於證監會忍無可忍,多次直接發文追問上市公司實質上是否是賣殼。
新規之後,想通過定向增發想要進行大規模的資產注入已經再也不可能了。市場對市值在30億元以下可的追捧或許因此有所降溫。但另一方面,這一條會讓上市公司大搞高送轉行情媽?畢竟只有做大股本、炒高股價,才能在日後融到更多的錢。但是,以後資本運作的時間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長到令人絕望。
2、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包括首發、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但對於發行可轉債、優先股和創業板小額快速融資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按照18個月往前倒推,考慮再融資普遍4-6個月的在會審核期,也就是說上司公司股權融資,隔2年才能做一次。就目前看,16年曾經融資的上市公司,不論是新股還是定向增發,2017年基本沒戲!
按照媒體統計,2016年共有767家上市公司購買理財產品,金額高達7628.76億元。也就是說,大概有40%左右的上市公司,在2017年沒資格在融資。
問題是,對於股民來說,不融資的公司是利好還是利空呢?不融資,就沒有擴容壓力,但是,成為題材股的可能性也小了!
不過,18日晚證監會網站又發了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的最新解釋:本次政策調整後,並購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部分的定價不變。配套融資的定價按照新修訂的《實施細則》執行,即按照發行期首日定價。也就是說,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行為屬於《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規范范疇,借殼上市,實際上是不受本次再融資新規影響的。
3、「明確定價基準日只能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的首日」,取消了將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作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基準日的規定。
這點是大家討論最多的,新規改成市價發行,假如參與定增的機構還想低價拿籌碼,只能在定增實行前打壓股價。
整體來看,如果《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並沒有影響到並購重組,只是影響到上市公司的再融資行為,減少那些不差錢的融資行為,應該視為利好。
2. 上市公司以發行股份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其資產的重組,感覺上市公司什麼錢都沒有出,就完成了收購
理論上願意出錢的人是看重公司收購此企業會有發展,所以出錢入股,等公司業績變好,股價上升,或者分紅,從而可以獲得投資收益。所以關鍵是願意出錢的人怎麼想,股票市場好的時候,願意投錢的人就會多。現實中確實很多收購資產就是為炒概念,出錢的人也心知肚明,想賭一把,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3. 發現股票購買資產和資產重組有什麼區別
(1)購買資產
要想知道購買資產和重組的區別是什麼,首先要知道購買資產是什麼意思。據資料顯示,上市公司以股份作為支付對價的方式來購買資產,特定對象以現金或者資產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後,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開發行所募集的資金向該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視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2)重組
下重組的意思,以便於能更清楚購買資產和重組的區別。重組是指在企業制定和控制下,把能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屬於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1、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2、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
3、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重組還包括股份分拆、合並、資本縮減(部分償還)以及名稱改變。
購買資產和重組的區別如下:
1、重大資產重組,注入的資產大於上市公司資產的50%,但實際控制人沒變,一般就會定向發行股票募集一部分錢參與購買注入的資產,等於稀釋注入資產控制人的股份,來保證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地位。
2、購買資產,注入資產小於上市公司資產的50%,實際控制人沒變。
4. 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都適用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么
上市公司實施並購重組中,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發行對象數量是不超過10名還是不超過200名?中國證監會時間:2012年07月16日來源:答:根據《證券法》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為公開發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法》規定非公開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法》並未對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對象予以明確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與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存在差異:一是發行對象的確定方式不同。在作出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行政許可決定時,發行對象通常是不確定的,需通過詢價確定;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交易目的主要是購買發行對象持有的標的資產,在首次公告發行方案時,發行對象就是明確確定的。二是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通常是向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購買其所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要求是50名以下,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一般是200名以下。如果要求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往往就不能一次性買入標的公司的全部股權或控股權,會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效率產生影響。實踐中已經出現了許多上市公司換股吸收合並非上市公司發股對象超過10名但不超過200名的案例。因此,上市公司實施並購重組中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發行對象數量限制原則上不超過200名。
5.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底價怎麼來的
根據《證券發行辦法》的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底價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實際發行價不得低於發行底價。實施細則對上述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規定定價基準日必須在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和發行期的首日這三個日期中選取,股票均價的計算應為充分考慮成交額和交易量因素的加權均價。
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細則》對以重大資產重組、引進長期戰略投資為目的的發行和以籌集現金為目的的發行採取了不同的定價機制。
6. 低價增發重組低於現股價是利好還是利空
決定是利好還是利空的因素是非定向增發的價格,如果高於現價則利好,低於則利空。
另外看定向增發的目的,如果是有建設性項目或開發,就是利好,具體很多。
募增發對二級市場股價的影響已較為明顯。主要表現為增發折價使認購新股者可低於市價購買股票,造成對老股東和同期在交易所掛牌競價買股者的不公平,而導致投資者用腳投票,使得公開增發常常成為利空因素,每每致股價下跌,且折價率越高逃權現象越明顯。而定向增發中單純向機構募集現金的財務性融資案例(不引進特殊的戰略投資者,也不涉及資產注入)的情況基本與公募增發對股價的影響機制效仿,即私募增發折價率越高越顯利空,除非募股資金有非常亮眼的項目。
定向增發個體方案差異較大,最值得探究的是,上市公司向其大股東募股收購其資產的案例。其利空還是利多的判斷標准在於,增發實施後能否帶來上市公司每股盈利能力的真實增加(而非某些公司單純以盈利預測估算出的增加),以及增發過程中是否侵害了中小股東利益。
實踐中,上市公司向大股東增發股份,並用以收購控股股東的資產,實質上是一種「雙重關聯交易」,也是定向增發過程中最值得關注的案例類型。因為,其可能在股票發行過程中的兩筆「買與賣」中,對中小股東造成雙重侵害,也可能成為個別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或向關聯方輸送利益的主要形式。
7. 一般股票重組定向增發是利好還是利空
股市購並重組對持股者一般都是利好定向增發對持股者而言,不同的時間點對股價的影響不同,記得定向增發剛在股市實行市是利空,因為增發就是股權融資,它增加了股本,從定向投資者或二級市場抽走了資金,同時攤薄了公司的利潤;後來,當股市行情看好時,定向增發卻成了利好,因為股民理解能增發的公司有發展潛能.
8. 上市公司以發行股份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重組,重組成功後是以新股發行嗎
叫增發:上市公司以收購優質資產(B公司)為目的而增發股份。對A來說是收購(購並),B可以說重組(賣了80%也沒重組的意義了)
A的所有不會改變,只是資產和資產結構有變動
增發股票通常是定向增發,價格協商。股價則會變化。
9. 重組要讓渡股票公平嗎
所謂讓渡,就是權利人將自己有形物,無形的權利,或者是有價證券的收益權等等通過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的以有償或者無償的方式轉讓給他人所有或者佔有,也或讓他人行使相應權利。在商品經濟中,買進賣出就是一種非常普遍的有償讓渡形式;而對別人或相關地區的捐贈,就是一種無償的讓渡。股票讓渡相當於股票轉讓。
在中國的資本市場中,資產重組的過程幾乎是重組方自拉自唱,中小散戶沒有任何的話語權,只要重組方的重組方案能夠獲得證監會的批准,這一重組計劃也就能夠順利實施。在早期的資產重組過程中,由於股票並未實現全流通,中小散戶也不敢購買即將退市的ST股票,於是很多主力資金都會在停牌之前買入大量的流通股,然後在重組完成後通過二級市場獲得投資收益,但是這一邏輯在實現了全流通之後已經行不通,股票數量的重要性已經超過了股票價格。
在不少投資者看到資產重組帶來的股價巨大漲幅後,很多中小散戶也都選擇在公司停牌前買入ST股票,等待資產重組的完成。於是主力資金就沒辦法拿到大量廉價籌碼。但是重組方並不擔心,他有兩個妙招可以掠奪中小投資者的財富,一個就是低價發行更多的新股,由重組方認購;二是強迫中小投資者讓渡股票給重組方。
中小投資者在支付了高價發行、高價上市的新股之後,有些上市公司高管把公司經營得越來越差,但是中小投資者並不會獲得任何補償,還得把自己持有的股票按照百分比無償讓渡給重組方。不僅如此,重組方還要低價增發大量股票攤薄中小投資者的股權。例如銀廣夏的4.96元增發8.7億股,較其以前的總股本6.86億股還要多出不少,銀廣夏停牌前股價7元,按照4.96元的股價增發一倍多的股票,那麼其「除權」後的股價當然要低於6元,這正是銀廣夏股價復牌後出現4次跌停的重要原因。
但是股民不是好欺負的,ST創智中小投資者的壯舉,寧可在股東大會上否決掉公司的重組方案讓公司直接退市,也不同意重組方的不合理要求。雖然這一壯舉防止了重組方對於中小散戶利益的掠奪,但是中小散戶也受到了嚴重的損失,這或許也是銀廣夏投資者同意給重組方讓渡股份和低價增發的原因。
為了資本市場更加公平,管理層對重組方這種強行讓渡股份和低價增發的重組方案應該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