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股票技巧 »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股票
擴展閱讀
佛塑科技股票價 2025-06-19 13:57:37
股票交易員最高年齡 2025-06-19 13:38:52
bunge公司股票代碼 2025-06-19 13:00:09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股票

發布時間: 2021-04-23 16:07:45

Ⅰ 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股票從哪裡出

是由債權人出的

債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國,比較典型的政府債券是國庫券。人們對債券不恰當的投機行為,例如無貨沽空,可導致金融市場的動盪。

Ⅱ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它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二、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券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三、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Ⅲ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什麼時候可以轉為股票

可轉換公司債券一般指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從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並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有效期限和轉換期限。就可轉換債券而言,其有效期限與一般債券相同,指債券從發行之日起至償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續期間。轉換期限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大多數情況下,發行人都規定一個特定的轉換期限,在該期限內,允許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按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成發行人的股票。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

Ⅳ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對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有什麼影響

發行可轉換債券對上市公司股票優有利影響:

有利於穩定股票市價,一定程度上減少發行普通股對控制權的稀釋。

不利影響:
存在回購風險;股價大幅度上揚時,存在減少籌資數量的風險。

Ⅳ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規定有哪些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1)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2)可轉換債券發行後,公司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3)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4)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還應當符合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的規定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等。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所附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6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參考資料:東奧會計在線

Ⅵ 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是利好還是利空

屬於比較中性的消息。可轉債可以轉換為股票,這對於一家公司來說屬於利空,因為股本擴大了,攤薄了每股收益,導致市盈率「高企」;但是公司得到了一筆發展資金,對公司來說這是利好。

Ⅶ 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對於是否換為股票,由債券持有人決定嗎

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券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機會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

Ⅷ 請問一隻股票的公開發行股,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什麼意思應該怎樣看待

可轉債是本來發行的是債券,但是如果債券到期,可以不用償還,直接給公司股票。一種變相增發而已。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對於發行人,以可轉換債券融資比直接發行債券或直接發行股票更為有利:
(1)可轉換債券的比率比直接發行的企業債券利率要低,如果可轉換債券未被轉換,相當於公司發行了較低利率的債券;
(2)可以避免一般股票發行後產生的股本迅速擴張的問題;
(3)一般可轉換債券的轉換價格比公司股票市場價格高出一定的比例(溢價),如果可轉換債券被轉換了,相當於公司發行了比市價為高的股票。
對於投資者,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實際多了一項品種選擇,也多了一條規避風險的渠道:
(1)當股市向好,可轉換債券隨市上升超出其原有成本價時,持有者可以賣出轉券,直接獲取收益;
(2)當股市由弱轉強,或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公司業績轉好,其股票價格預計有較大提高時,投資者可選擇將債券按照發行公司規定的轉換價格轉換為股票,以享受公司較好的業績分紅或公司股票攀升的利益;
(3)當股市低迷,可轉換債券和其發行公司的股票價格雙雙下跌,賣出可轉換債券及將轉券轉換為股票都不合適時,持券者可選擇保留轉券,作為債券獲取到期的固定利息。
因此,可轉換債券提供了股票和債券最好的屬性,結合了股票的長期增長潛力和債券安全和收入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