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質權的效力及於可轉讓的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怎麼理解這句話還有就是法律上的「及於」到底是什麼意思
及於,就是「覆蓋於,包含了,優先於」的意思。
「質權的效力及於可轉讓的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就是「可轉讓的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與質物一同出質,被質權的效力所覆蓋了。
「根據物權優先於債券原則,抵押權效力應及於租賃關系,因而相應的租賃關系將被破除。」是指:抵押權的效力,覆蓋了租賃關系,從而影響了租賃關系。影響的結果,是租賃關系被破除了。
『貳』 股息算民法中的法定孽息嗎
股息是民法中的法定孽息——
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關系由原物所生的物,例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銀行的利息等。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叄』 為什麼彩票的孳息為法定孳息而股票的收益卻不屬於法定孳息
你這樣想,股東憑借股票擁有的公司在分紅前已經繳納過各種稅了!而彩票僅僅付出了成本而未為其收益繳稅。
『肆』 股息屬不屬於法定孳息
股息不屬於法定孳息。
因為股息屬於股市收益,股市收益不屬於不使用原本的對價,而屬於生產經營收益。股市收益和銀行存款收益不一樣,銀行存款所有人把存款交給銀行之後就不再使用原本了。
而股票不同,購買了股票後取得股東身份,理論上是在用這些錢參與公司經營。所以存款屬於孳息,股票收益不屬於。
法律詞條「孳息」的意義是:孳息與原物是彼此分離的,孳息是相對於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應注意法定孳息的種類。

(4)股份股票法定孳息的判例擴展閱讀:
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由法律規定產生了從屬關系,物主因出讓所屬物一定期限內的使用權而得到的收益。
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也有觀點認為租金屬於經營性收益,不屬於孳息。
孳息本為原物之對稱.其概念起源於羅馬法時代,最初是指由土地產生的按期供人畜食用之物,例如麥子等。後來,隨著法學的日漸繁榮,孳息的含義漸廣,不再單指土地的出產物;
還包括依原物的用途而按期產生的各種收益,不僅有植物的果實,而且牛馬所生的小犢小駒,甚至是礦場的礦物等均構成孳息。
『伍』 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抵押權人和質押權人對其是否享有佔有權
要看合同的約定。法定孳息以交易習慣論歸屬;天然孳息無約定歸用益物權人
『陸』 已經質押了的股權法院能否判決執行變更
對於已經質押了的股權(正確的稱謂應是:股份),法院在執行中可以通過變賣、拍賣的方式來處分所質押的股份,並進行所有人的變更登記。
質押是一種債權擔保形式,如果當事人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向債權人提供質押的,自質押生效之時起,當事人所質押的股份在未經質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轉讓。
但是,對於所質押的股份,法院仍可以進行查封;在法院執行中,法院也可以將質押的股份進行拍賣、變賣,並進行變更股份所有權人的登記。但是,質押的股份在拍賣、變賣後所得的價款,應該首先優先受償質押權人的債權,餘款才可以作為執行款由法院轉交執行申請人。
《擔保法》
第七十五條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零三條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於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40.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
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柒』 質押股權孳息的范圍是怎樣的
質押股權孳息的范圍問題 《擔保法》第68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擔保法解釋》第104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於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這兩個規定有沖突。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質押合同可以規定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孳息;質權的效力是否及於孳息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但是,《擔保法解釋》卻排除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因此該司法解釋與《擔保法》相矛盾,從法理上來說應是無效的。但在法律實踐中,各地各級法院卻都是唯司法解釋馬首是瞻。
這里需要解決的另外一個問題是,孳息的范圍的確定。關於股權孳息的范圍,現行法律、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證券公司股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33條則規定:「質押物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紅、派息等)隨質押物一起質押。」由此推論,則配股不屬於孳息。至於其第33條第2款的規定:「質押物在質押期間發生配股時,出質人應當購買並隨質押物一起質押。出質人不購買而出現價值缺口的,出質人應當及時補足。」 這一款規定應理解為質權效力中的質權保全權。
所以筆者認為股權的孳息包括股息、紅利、送紅股及因公積金轉增股本而發的股票等,不包括配股。
但是實踐中常常把送紅股、配股與公積金轉增股本混為一談。送紅股與轉增股本的本質區別在於,紅股來自於公司年度稅後利潤,只有在公司有盈餘的情況下,才能向股東送紅股,它是將利潤轉化為股本。送紅股後,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的總額及結構並沒有發生改變,但總股本增大了,同時每股凈資產降低了。而轉增股本卻來自於資本公積,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潤的多少及時間的限制,只要將公司賬面上的資本公積減少一些,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就可以了。雖然從嚴格意義上來說,轉增股本不是對股東的分紅回報,但它並沒有給股東施加新的負擔,因此可以理解為股權的孳息。配股是指公司按一定比例向現有股東發行新股,屬於再籌資的手段,股東要按配股價格和配股數量繳納股款,完全不同於公司對股東的分紅,它在賦予股東一定的優先購買權之外,還施加給股東一定的負擔,因此,配股不能理解為股權的孳息。
『捌』 什麼是法定孳息,舉例說明
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的對稱。原物依法律關系而產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隨時間的持續而發生,與原物並無物理聯系,亦不存在與原物分離的問題。歸原物所有人所有,隨原物所有權的轉移而一同轉移。如果原物所有權人在原物使用過程中發生變更,則各權利人在權利存續期間按時間計算取得法定孳息。
『玖』 股票收益是法定孳息嗎為什麼
股票不是法定孽息。因為炒股」導致貨幣的升值,不是「以原物供他人利用」的結果。炒股只是把其貨幣所蘊含的財產價值,轉化成了權利,而後又轉化回來。因此不屬於法定孳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