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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公司股票投資限制

發布時間: 2022-02-17 11:20:22

Ⅰ 政策為什麼不允許金融類企業借殼上市

根據融資最新新規,金融資產不能通過借殼上市,為此中介機構在最初設計方案之時,絞盡腦汁地想辦法如何規避借殼上市。綠專資本特此整理了有關金融資產規避借殼上市的幾個案例,供大家借鑒。

據綠專資本了解,2016年版重組新規規定,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凈利潤、資產凈額、為購買資產發行的股份等5大指標之一發生變動100%以上即構成借殼,而且對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年限也做出了限制,5年內發生變動都構成借殼,在這之外,還規定了一條萬金油的條款:主營業務發生根本變化也構成借殼
此外,在今年2月17日再融資新規也出台了,對重組配融產生很大的影響。

綠專資本表示,所有的金融企業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賴於資產負債表的擴張,而上市是其開啟補充資本金大門的不二法則。無論是銀行巨無霸,還是中小型券商,抑或是期貨、信託等細分市場的主體,或者是金控平台,都朝著資本市場前仆後繼。除了IPO,通過重大資產重組而實現上市也是很多金融企業的選擇。

綠專資本稱銀行上市是清一色的IPO,共歷兩波上市潮,一次是2010年前,尤以2007年為甚,以四大行及股份制銀行為主;2016年迎來城商行的上市熱潮,江蘇銀行、上海銀行、杭州銀行、貴陽銀行、無錫銀行、常熟銀行、吳江銀行、張家港行和江陰銀行等均通過IPO登陸資本市場。

除此之外,綠專資本表示券商也大抵是兩波上市潮,除了IPO,2010年前的券商上市基本是借股改的東風,以吸收合並的方式重組上市公司,如長江證券、國元證券、海通證券、東北證券、國金證券、西南證券、廣發證券、國海證券;而近兩年來的「類借殼」案例,有些則需要經過巧妙地安排,如華創證券、江海證券、國盛證券、安信證券、華鑫證券。瑞達、南華等期貨企業也現身排隊行列。

但是,金融資產並不能借殼上市。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之後再無金融企業借殼的新規。

於是,謀求上市的金融企業尋求通過曲線方式來達成目的,在操作手法上一般通過與實際控制人的既有上市平台進行資產重組,從而規避借殼(表1、表2)。這些案例囊括了國企混改、地方金控平台戰略上市、信託企業重上市等。

案例

1.越秀金控:「百貨+地方金控平台」雙主業運行

越秀金控是第一個地方金控平台曲線上市的案例,同時也是廣州國企改革典範。本案交易亮點在於:

其一,「兩步走」的方案,先將廣州證券67%股權與其他金融資產打包裝入上市公司,實現多牌照金融資產的證券化,再收購廣州證券剩餘33%股權。

其二,選擇國資委旗下原有上市平台,既避免了上市公司控股權發生改變,維持雙主業經營從而保持了原有上市公司的主業,同時也規避了重大資產管理辦法的嚴苛要求。

其三,國內首個金控平台上市,給其他地方國企改革提供了示範效應。其中華菱鋼鐵於2017年2月獲得重組批文,交易後將形成「金融+節能發電」的雙主業模式,整合證券、信託、保險等金融企業.

Ⅱ 可以注冊金融類公司嗎

現在很多地方都不給辦金融類公司,但還有一些地方可以辦理,比如青島

Ⅲ 什麼叫金融類和非金融類股票

金融股是處於金融行業和相關行業的公司發行的股票。金融股包括銀行股、券商股、保險股、信託股、期貨商股等。

非金融資產是指除投資性融資工具(如股票、債券)和貨幣(包括銀行存款)以外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商譽、材料等。一般來說人們把公司持有的股票、債券等融資工具和貨幣叫做金融資產,其他叫非金融資產。

(3)金融類公司股票投資限制擴展閱讀:

從市場因素判斷,金融股具有四大投資優勢:

一、股價不高,金融股中大部分個股的整體股價目前仍然不高,特別是證券股和信託股基本上處於剛剛起步階段;

二、增量資金介入明顯,從成交量分析金融股上漲時放量顯著,而下跌時量能迅速萎縮,顯示出介入資金是立足於長線投資,並堅定看好該板塊的後市;

三、技術形態良好,個股底部形態構築完整扎實;

四、有政策利好支持,金融股是解決股權分置的潛在試點板塊。

在目前的市場大背景下,金融股的市場號召力和對資金的吸引力正在逐步顯現出來,該板塊有望成為領漲核心,值得投資者的密切關注。

非金融資產按是否具有物質形態劃分為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按產生的方式或過程可劃分為生產資產和非生產資產。

在非金融資產中,「 生產資產」由固定資產、存貨和珍貴物品組成。「非生產資產」可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資源資產,即有形非生產資產,由土地資產、水資源資產、地下資產和非培育生物資產組成;另一類是無形非生產資產,如專利權、租約和其他可轉讓合同、購買的商譽等。

由於我國目前在資產負債核算中所面臨的資料來源和技術條件的限制,我們僅將非金融資產簡單地劃分為固定資產、存貨和其他非金融資產三類。

其他非金融資產 指固定資產、存貨以外的生產性、非生產性有形非金融資產和無形資產。如具有儲藏價值的珍貴物品,土地、地下資源、非培育生物資源、水資源等有形資源資產,礦藏勘探、計算機軟體、文學藝術原作、專利權、版權、商標權、商譽等。

Ⅳ 中國金融類公司上市有哪些特殊條件

光憑年營業收入是不能確定一個公司能否上市的,上市公司首先是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在此不贅述了,另外還有一下幾點概念和條件供你參考。
上市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所稱的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
·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公開發行;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
·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暫停股票上市的法定情形:
·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公司不按規定公布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Ⅳ 從事金融證券人員不允許炒股的原則規定是什麼

從事金融證券人員不允許炒股的原則是防止金融證券人員內幕交易,利用自身的優勢資源炒股,獲取非正當利益。

Ⅵ 以公司的名義投資證券、基金有什麼限制這和投資公司的證券投資有什麼區別

九太集團是伴隨著中國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而成長起來的民營企業。
九太集團已成為風險投資、實業投資及金融資本投資於一身的大型綜合性的企業。
九太集團在發展過程中,始終恪守「老老實實做人,踏踏實實做事」的行為准則,鑄造了「誠實守信」的經營品質、「以人為本」的企業理念、「自強不息」的團隊精神,此承載著九太發展的動力。
九太集團下設:
財八斗網
北京九太豐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鼎豐基金
北京九太豐和投資咨詢(顧問)有限公司是一家經北京市工商局批准設立成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專業從事為投資者提供期貨、股票、投資、咨詢,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文化活動的組織與策劃等多方面的專業服務機構。公司秉承「客戶第一、穩中求勝、共同發展」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以「強企興國,奉獻社會」為已任,以「誠信為本、客戶至上」為服務宗旨,以「以人為本、面向市場」的公司理念,經過系統完善的規范操作和運作體系,為客戶提供專業化、標准化、國際化的服務。為有投資需求與需求投資的公司與個人搭建投資合作、項目引資的橋梁。
如果把市場比做土地,那麼,項目就是種子,而資金就是可以使種子生根、發芽、開花、結果的水分和養料。公司以幫助種子尋找水分和養料為根本使命,立足北京,面向全國,是以數十家投資機構的全權委託為業務基礎,以國內中小項目創業者為主要服務對象,同時兼顧大型項目融資需求的創業服務機構。受多家投資集團的委託,在國內尋找市場前景廣闊、回報率高的優質項目,並由我們協助投資方進行項目篩選、立項、投資、監管、實施等工作的進行,拓展其在國內市場的資本運作。幫助各行業企業的項目進行項目合資、合作、國內外貸款、融資,利用我們自有的資源優勢,拓展國內外資本運營業務,高效串連國際、國內、民間資本等多方資源,為客戶提供金融和科技服務,構築國內最具實力的投融資交易平台。
公司採取網上、網下,國內、國外多方互動的運作方式,各方資源利用充分,因此,成功率相對較大。
以上是九太豐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的招聘廣告。
北京九太豐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現正在招聘人員,不過,應聘時一定要掌握一個原則,是真正招操盤手的,就應聘,不是就不要涉足。你知道億霖嗎?很多人去應聘會計職位,確被招為銷售人員,結果是個大騙局。
應聘時要注意:
1、不提供親朋好友、家人的詳細信息
2、不交任何名義的費用
3、簽約要明確應聘的崗位、工作職責
4、要有試用期,不行退出時,不承擔經濟賠償
其實去試試看,並不可怕的。只要自己把握住就可以的。

Ⅶ 投資公司注冊及限制條件有哪些

自己注冊比較麻煩,正如網友說的,最好找代理公司去辦,珠海-合-心-財-務-就很不錯
一、注冊
投資公司
,沒有什麼特別要求。按國家規定最低注冊資本為3萬元。
二、1、可成立一人公司,那就是法人和股東只有一人。
2、不是一人公司,股東加法人最少兩人。
三、1、核名

2、驗資

3、到工商局出執照

4、刻公章

5、辦理國、稅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Ⅷ 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投資股票具體是哪些規定

促進銀行業安全高效穩健運行

日前,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銀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銀監會為什麼要制定《指引》?


答:《指引》的制定,首先是為了促進銀行業的安全高效穩健運行,維護廣大存款人和其他金融消費者的合法利益的需要。其次是為了加強和培育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的需要。目前,我國銀行業每年要從社會上錄用一批新員工,有必要為他們提供職業操守入門的向導。三是我國銀行業改革開放新形勢的需要。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經濟和世界經濟日益融合,金融改革不斷深化,面對日益激烈的國際金融業競爭環境,客觀上也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誠信、盡職、廉潔等職業操守,維護銀行業信譽。四是為了適應金融國際化發展,全面提升我國銀行業競爭力的需要。銀監會制定本《指引》,密切跟蹤金融國際化發展趨勢,制定對我國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的新要求,有利於按照符合銀行業行業特點及要求來培育我國銀行業從業人員隊伍,以適應金融國際化的新形勢。

問:《指引》的出台對我國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有什麼特殊意義?


答:導致國際金融危機的原因很復雜。銀行業金融機構以經營貨幣資金為基本業務,其特點是高負債、高風險,與一般工商企業相比,具有更大的金融脆弱性和外部性,「骨牌效應」明顯,特別是金融國際化、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對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有很高的要求。銀監會制定《指引》的目的之一,是適應金融國際化的新形勢,推動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的培育和規范,為促進我國銀行業安全、高效、穩健運行提供人力資源保障。

問:《指引》主要內容及特點是什麼?


答:《指引》共16條,分別就銀行業從業人員正確處理與國家、與單位、與同業、與客戶、與社會的關系,提出了相應的職業操守要求;對從業人員規避利益沖突、抵制商業賄賂和黃賭毒等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提出了要求;對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提出了6項高於普通從業人員的要求。


《指引》力求簡潔、明確、通俗易懂、便於宣傳。從業人員學習後,知道哪些是自己該做的,哪些是不該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學習後,能夠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除以身作則、身體力行、自覺遵循《指引》外,還要抓管理,帶團隊,教育和督促員工遵循《指引》。

問:《指引》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銀行業金融機構?


答:《指引》適用於由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核準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目前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外資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委派到國(境)外分支機構、附屬公司的從業人員。今後,銀行業監管機構核准了新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其從業人員同樣適用本《指引》。

問:我們注意到,《指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提出了限制性要求,這是基於什麼考慮?

答:依據國家現行法律,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和其他行業從業者一樣,享有使用自身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自由買賣股票的權利。


由於銀行是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對銀行業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的行為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借鑒境外經驗和做法,從我國銀行業實際出發,《指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提出了三項限制性要求。


問:《指引》中單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業操守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這是基於什麼考慮?


答:《指引》第十四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出了六個方面的特殊職業操守要求,這主要是基於遵循現代企業公司治理的最佳實務的考慮。為了維護業隊伍形象,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譽,保障中國經濟金融安全高效穩健運行,《指引》除對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提出普遍性標准要求外,對董(理)事、監事等高管人員提出高於一般從業人員的標准要求是必要的。

問:《指引》發布後,將如何抓好落實工作?


答:首先,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要認真組織學習,深刻領會《指引》的精神實質。特別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理)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要以身作則,帶頭學習和遵行,體現在工作中、行動上。要將《指引》納入新員工入行(司、社)培訓內容,讓他們從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一天起,就了解從業人員應有的職業操守的標准要求。


其次,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要依據《指引》要求,制定或修訂符合自身特點的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細則。高管層還負有明確本單位關鍵崗位員工特殊職業操守的責任,以便更好地指導和規範本單位從業人員行為。


第三,《指引》第四條提到: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從業人員遵循本指引的情況納入合規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范圍,建立可持續的評價和監督機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行業自律性組織要深刻領會其涵義,不僅要根據《指引》去修改完善其原有的員工守則、員工操守或實施細則,同時要將《指引》納入合規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中,以利於組織從業人員對《指引》的遵循情況進行自我評估,不斷引導和培育從業人員。

Ⅸ 企業通過股市融資有什麼限制么

證監會網站4月16日公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就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等公開徵集意見。

《辦法》對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條件、程序、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進行了規范。該徵求意見稿在現行再融資辦法基礎上,根據新的《公司法》和《證券法》精神,以及今後全流通的市場條件進行了較大修改。相對而言,在再融資方式上,通過引入附認股權公司債券、非公開發行的創新方式來促進再融資方式的多元化;在再融資條件上,有松有緊,但緊大於松;在發行程序上則有了明顯的簡化;在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條款中,都體現了加強上市公司誠信,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精神。

《辦法》將再融資方式分為公開發行證券和非公開發行股票兩種,其中公開發行證券在原有的增發、配股和發行可轉債三種方式的基礎上引入了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的創新方式。附認股權公司債券是公司債券和認股權的一個綜合,兩者可以分拆上市交易,其債性更強。從發行條件看,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券對上市公司的凈資產規模和現金流量有一定要求,規定凈資產不得低於15億,最近三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低於6%的要求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從發行期限看,附認股權公司債券只規定了1年的最短期限,沒有最長期限的限制。由於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的債券部分可以獨立上市交易,因此這一再融資方式不僅將大大促進公司債市場的發展,也將增加證監會在發展公司債市場上的主導性。《辦法》對所附認股權證的數量進行了限制,預計權證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的金額。從上市公司角度看,附認股權公司債券有助於降低公司融資成本,特別是認股權證雖然與公司債券捆綁發行,但是發行後分別交易。從市場表現看,認股權證單獨交易將避免其價格被市場低估,初試的債務人可以將權證在市場以比較高的價格賣出,有助於提高初始債券持有人的利益,避免了兩者捆綁交易可能出現的權證價值被低估的可能,有助於上市公司降低債權融資的成本。認股權證方面,《辦法》就關於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存續期間以及認股權證購買的股票做了明確規定。對行權價格,《辦法》規定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認股權證募集說明書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對存續期間,《辦法》規定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且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對認股權證購買的股票,《辦法》確定「向上市公司購買新股」,按此理解,也就是上市增發的股票。

非公開發行股票,即私募方式也是新增加的再融資方式。《辦法》並沒有對私募對象的資格加以明確規定,而是體現了上市公司自治的精神。在私募對象的數量上,《辦法》予以了明確,要求不得多於10 名,且有1到3年的鎖定期限要求。私募方式的增加,將為外資並購增添新的途徑。

在再融資條件上,《辦法》進一步體現了市場化的原則,有松有緊,但總體感覺緊大於松。松,主要表現在財務指標的降低。對於增發和發行可轉債,將現行的凈資產收益率要求從10%降低到6%;對於配股,僅要求連續三年盈利。此外,還根據《證券法》取消了兩次發行新股融資間隔的限制。緊,主要表現在市場約束機制的加強。首先,在上市公司再融資資格上,更加強調了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可持續性。其次,在定價機制上,要求增發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以保護老股東的利益不因增發而被稀釋;在發行可轉債方面,規定修正轉股價格須經參加股東大會2/3以上表決權投票通過,且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得低於股東大會召開日前20個交易日該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均價,以防止轉股價無限向下修正不斷攤薄老股東利益的行為。這一規定將增加上市公司增發和可轉債轉股的難度。第三,在發行規模上,可轉債發行後累計債券余額由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80%降低到40%;增發規模的限制雖然取消了,但在資金用途和資金管理的要求上更加嚴格,要求募集資金必須存放於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商業銀行專項賬戶。第四,配股要求必須採取代銷制,並引入發行失敗制度。

在發行程序上,《辦法》有了明顯的簡化,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在股票發行獲得核准後的6個月內有自行選擇發行時機的權力;二是在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允許發行人和特定投資者雙向自主選擇,並可自行配售股份;三是非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可走簡易審核程序。

我們認為,證監會在股權分置改革即將滿一周年之際出台再融資辦法的徵求意見稿,一方面在於向市場表明股改已經取得階段性勝利和管理部門對於股改今年能夠成功完成的信心;另一方面,在於兌現《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中關於先完成股改公司可優先再融資的承諾,並以此來進一步推動後續的股改進程。

《辦法》的徵求意見已經得到了市場的正面回應,為了盡力消除恢復再融資和之後的新老劃斷對市場的負面影響,管理部門在擴容步驟上提出了分三步走思想,即:第一步,恢復不增加即期擴容壓力的定向增發以及以股本權證方式進行的遠期再融資;第二步,擇機恢復面向社會公眾的其他方式的再融資;第三步,擇機選擇優質公司,啟動全流通條件下的首次公開發行。另外,在資金擴容方面提出了「加快已獲批准 QFII 額度的發放,在必要時可以考慮進一步增加 QFII 額度;推進商業銀行組建基金管理公司工作,加快保險公司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推動社保基金和保險資金增加直接入市比例;擇機恢復投資者資金申購股票制度;開展基金公司專項理財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等非常具體的措施。這一切都充分顯示出管理部門對於市場穩定的高度重視。

Ⅹ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有什麼要求

國務院批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以來,公司注冊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不再限制公司最低注冊資本。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規定:證券類公司

1、經營下列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且為實收資本: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法第127條)

2、經營下列任一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收資本;經營兩項以上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且為實收資本: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證券法第127條)

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65條)

4、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萬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規定:基金類公司

5、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注冊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收資本。(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

6、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實收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收資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第2項)

7、社保基金託管人應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人民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第2項)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規定:信託公司

8、信託投資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10條)

9、期貨經紀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規定:商業銀行

10、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且為實繳資本。(商業銀行法第13條)

11、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繳資本。(商業銀行法第13條)

12、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千萬元,且為實繳資本。(商業銀行法第13條)

13、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收資本。(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8條)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規定:金融租賃、管理公司

14、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1條)

15、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1000萬美元。(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16、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億元,由財政部撥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5條)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規定:保險類公司

17、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且為實收貨幣資本。(保險法第69條)

18、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00萬元,且為實收貨幣資本。(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第9條)

19、保險經紀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且為實收貨幣資本。(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第8條)

20、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且為實收貨幣資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7條)

21、人壽再保險公司和非人壽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第5條)

22、綜合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應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第5條)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規定:外商投資類公司

23、外商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不少於3000萬美元。(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第3條第1款第3項)

24、公司形式的外商創投企業,股東認繳的資本不低於500萬美元。(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6條)

金融類公司注冊資金規定:文化產業類公司

25、外商投資電影院應當符合注冊資本不少於600萬元人民幣。(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第4條第2項)

26、出版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萬元。(出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款第4項)

27、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第6條第1款第4項)

28、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第6條第1款第4項)

拓展資料:

注冊資本,是指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已經繳納的或合營者承諾一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合營企業成立之前必須在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中明確企業的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並向登記機構登記。

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的概念有很大差異。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

繳納時間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繳納形式

2、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最低限額

3、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的概念有很大差異。

1)注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注冊資本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

2)注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

3)注冊資金隨時因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注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減。

4、驗資

最新修訂的《公司法》刪去第二十九條「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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