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票承銷的程序
股票承銷的程序
(一)提出承銷建議
證券公司在對發行人的資金需求量、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等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在考慮諸多有利、不利因素後,就證券發行的種類、時間、條件等對發行人提出建議,說明承銷計劃和承銷條件等,初步確定承銷發行的條款。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承銷業務,最重要的是對客戶的委託作出合理可行的決策,以決定是否接受發行人的委託,以什麼方式和條件接受委託,以及如何具體履行委託責任。這種決策的正確與否,不僅是關繫到證券公司自身經營業務的成敗,更重要的是要對委託人和投資人負責,證券公司作出代理發行證券的決策前要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確定發行企業的信譽發行企業的信譽直接影響證券的信譽和證券的銷售。如果發行企業信譽較差,經濟實力又較弱,證券公司不宜接受代理發行。
2.審查發行企業籌資的用途和籌資後預計的效益企業發行證券籌集資金所發展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政策,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如果是短期債券,還必須落實切實可靠的還本付息來源。只有這樣,證券公司方可接受代理發行委託。
3.選擇代理發行證券的時機和預測證券發行市場的銷售前景如果社會游資充足,證券市場活躍,同時發行的其他證券又較少,則對發行較為有利,如果市場正值有大量質量較好的其他證券發行,那麼發行時間應選擇在這些證券發行之前,在我國尤其應注意避開國債集中發行的時間。
1.確定代理發行證券的方式和條件採用何種代理發行方式,這主要取決於發行證券的市場競爭力、證券市場的飽和程度和證券公司本身的資金實力。如果證券質量一般,不具有發行市場競爭能力,可能發生銷售困難,那麼證券公司採取代理發售方式較為主動有利。反之,如果證券銷售前景十分看好,那麼證券公司可採取余額承購包銷發行方式,甚至選擇全額承購包銷發行方式,以尋求更大的代理發行收益。另外,還應根據證券發行中的困難程度考慮代理發行的條件,諸如發行手續費的多少、代理發行證券的時間期限、證券款額的支付期限等等。
(二)簽訂承銷協議
當發行人確定發行證券的種類和發行條件並經證券主管機關批准後,發行人要與承銷商簽訂承銷協議,確定承銷的方式和雙方的責任。
承銷協議應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證券發行協議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1.發行金額
發行金額即委託發行證券的總額,如採取分期發行時應註明每期的發行金額。發行股票時必須註明每股發行價格、發行總股數和總的股金總額。股票採用溢價發行的,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並報證監會核准。發行債券時必須註明債券面額、種類、年利率及利息支付方式。
2.發行方式
明確是採取代理發售、余額承購包銷、全額承購包銷中的哪一種發售方式。
3.發行日期
規定發售期限從何年何月何日起到何年何月何日止。
4.發行對象
明確面向國內還是國外,個人還是企事業單位。5.發行費用明確發行中有關費用(如廣告宣傳費用等)由誰來負擔,以及發行人應向證券公司支付多少手續費。
6.發行工作的分工
規定雙方在發行中各種具體的分工與責任。
7.證券交接和款項交割
具體商定發行單位應在正式發行前若干天將證券送抵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在證券發行結束若干天內將款項劃人發行單位指定的銀行賬戶,並明確手續費的交割日期與支付方式。
8.發放股息紅利或還本付息
商定股票發行後股利的發放方式,發放時代辦手續費的標准及費用的負擔。債券到期後的還本付息事項及代辦手續費的標准。
9.違約責任明確
在協議的有效期內,雙方的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10.協議或合同的有效期
(三)組織承銷團
當承銷商所承銷的股票超過一定金額時,一般採取組織承銷團方式承銷。我國規定當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特別是擬公開發行股票面值超過l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15000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的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占合理的比例。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和分銷商組成,承銷團成員之間通過簽訂承銷協議(又稱分銷協議),明確承銷方式、承銷份額和承銷組織工作的分工等。
(四)製作和申報股票發行審查材料
股票發行審查材料由主承銷商組織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製作,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進行修改和補充。
(五)組織股票的發行
在股票發行前,做好相應的宣傳、推介工作。在取得中國證監會的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復審批文及發行方式的批復之後。協助發行人刊登招股說明書和股票發行公告,說明本次股票發行的基本情況、公告發行方式、發行時間、發行價格等事項,並按確定的發行時間和發行方式,組織股票的發行。

② 股票發行由券商進行承銷,他們是怎樣承銷的,具體措施是什麼不是直接進入交易所系統進行銷售么
股票承銷是對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的股票承擔和協助銷售。股票承銷業務由政府指定的金融部門批準的可經營股票業務的證券經營業務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等承擔。股票承銷一般可採取代銷、助銷和包銷三種方式。證券承銷機構與發行人應簽訂股票承銷合同,規定合同當事人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責任。證券承銷機構可根據承銷風險的大小,按承銷總額的一定比例收取承銷手續費。
③ 證券公司靠什麼賺錢
交易傭金,證券公司主要活躍在資本市場,我們從它提供的業務看賺錢吧,主要有
1,投行業務,比如股票、債券承銷,並購、財務顧問等;
2,經紀業務,為大家所熟知,比如炒股去證券公司開戶,證券公司賺的是股民的手續費;
3,融資融券業務,2013年兩融業務為證券公司賺得了豐厚的利潤;
4,資產管理,發行集合理財產品、金融改革後券商可以像銀行一樣發行固定收益類的產品,所以現在的券商有一個多層次的產品線提供給客戶,比銀行的還要全,所以券商的資管也是非常賺錢的,其他就是顧問費等等。資產管理業務:就是客戶購買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產品,由證券公司運作這些錢。證券公司可以從中收取基本的申購費和贖回費,如果業績達到合同中載明的水平,可以相應提取業績報酬。IB業務,就是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的業務,期貨公司會相應的給予證券公司返佣。投行業務,就是承銷與保薦,比如指導某家公司完成IPO啊,或者是增發啊,借殼上市啊,諸如此類,這些業務上市公司都要向券商支付相應的報酬。自營業務,就是證券公司用自己的合法資金來炒股啊,買債券啊,什麼的,產生的利潤也是證券公司的收入。還有融資融券業務,簡單說就是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或者股票,然後客戶加一定利息歸還。這些利息也是證券公司的收入。
再就是財務顧問業務,這個主要針對公司的。
券商集合理財也稱為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指的是由證券公司發行的、集合客戶的資產,由專業的投資者(券商)進行管理的一種理財產品。它是證券公司針對高端客戶開發的理財服務創新產品。通俗地講就是券商接受投資者委託,並將投資者的資金投資於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的一種理財服務,其風險和收益介於儲蓄和股票投資之間。證券公司是這種理財產品的發起人和管理人。
④ 證券公司採用什麼樣的方式為擬上市公司承銷股票,費用最低
增加公司採用什麼方式為那上市公司成小股票費用最低?現在哪個費用都不低。
⑤ 什麼是證券公司的承銷與保薦業務呢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共七章,八十三條(含附則),這是為了規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和證券公司執業水平,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的。該辦法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8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輔導工作辦法》(證監發2001125號)同時廢止。

⑥ 券商承銷的股票都有哪幾種
券商承銷的股票類型分別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增發新股。
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簡稱IPO):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招股的發行方式。IPO新股定價過程分為兩部分,首先是通過合理的估值模型估計上市公司的理論價值,其次是通過選擇合適的發行方式來體現市場的供求,並最終確定價格。是指企業透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者增發股票,以期募集用於企業發展資金的過程。
公開增發也叫增發新股:所謂增發新股,是指上市公司找個理由新發行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就是大家所說的上市公司「圈錢」,對持有該公司股票的人一般都以十比三或二進行優先配售,其餘網上發售。增發新股的股價一般是停牌前二十個交易日算術平均數的90%,對股價肯定有變動。
"券商",即是經營證券交易的公司,或稱證券公司。在中國有中信、申銀萬國、齊魯、銀河、華泰、國信、廣發等。其實就是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代理商。
⑦ 證券公司可以承銷非上市公司股票嗎
非上市這叫私幕股權,有專門的機構做這買賣的.證券公司不行.
⑧ 證券公司可以給顧客買賣股票嗎
不可以的,證卷公司如果給你買賣股票,那就是嚴重違規違紀,要賠償你的所有損失。
⑨ 如何承銷和發行未上市的股票為什麼需要證券公司推薦上市
首先回答你第二個問題
因為這是國家規定的,公司上市必須有一個保薦機構。國家規定證券公司才有資格申請作為保薦機構(現在也有銀行了,比如國開行)。當然不是所有證券公司都有資格做保薦機構的,證券公司除了持有保薦這個資格以外,必須有2個或2個以上的持有保薦人資格的從業人員才能開展這個業務。
第一個問題更加復雜
如何承銷 發行寫幾頁都不夠
簡單的說;第一個項目承攬,第二個是證券公司內部自己評定做不做,第三個是證券公司派人去未上市的企業進行開展保薦工作(比如輔導上市、幫助梳理架構問題等,整理資料),第四個是證券公司把保薦工作和這個企業的情況作出報告,報證監會發審委批准;第五個是證監會發審委批准發行(一般是首次公開發行,簡稱IPO);第六個是交易所批准上市(上市包括詢價、路演、認購、掛牌)等環節;第七個是公司上市以後證券公司要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